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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4年底,以翻译境外影视剧中文字幕为主的信息交换平台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突然宣布关闭,究其原因是迫于国家审查和版权侵权的双重压力。字幕组网站是否走到了尽头,它能否走出困境。本文在分析字幕组翻译字幕侵权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字幕组及网站如何规避版权侵权的建议。
关键词 人人影视 版权侵权 合理使用 避风港规则
作者简介:冯焕杰,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58-02
一、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网站正式关闭的原由
人人影视(YYeTs),这是一个以“分享、学习、交流”为口号的字幕组网站,也是中国主要的几个字幕组网站之一。2014年12月20日,人人影视对外宣布,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网站正式关闭。人人影视的关站与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播放境外影视作品一律需要备案审查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内容审查和版权压力双重夹击下的必然结果。
长期以来,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盗版影视作品泛滥,人人影视身处这一大环境下,自然避免不了版权危机。2014年,人人影视受到美国电影协会对其的指控“未经授权的影视翻译”,以及中国版权执法部门对人人影视5台服务器查封,迫于压力人人影视最终选择关闭中国的主站。
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的关闭说明了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字幕组这个曾被称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现在却深陷版权危机之中。
二、字幕組翻译字幕中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
通常而言,字幕组网站会对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非常敏感,所以大多数的字幕组网站会在影视作品开头打上“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免责声明。显然,这份所谓的免责声明在法律意义上是经不起推敲的。不过,我们还是应当先了解一下字幕组网站在翻译字幕时何种情况下是“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有二种情况:第一,将已经发表的以汉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及发行;第二将已经发表的普通文字作品改成盲文形式出版。显而易见,字幕组对影视作品的翻译不属于上述2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但是,合理使用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个人出于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这也是我们经常在字幕中看到的类似声明“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非官方字幕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无须征得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其报酬,不构成侵权。因此,确定是否满足这种特殊情况,也就是翻译字幕中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那么,字幕组网站真的满足特殊情况吗?回答是否定的。如果仅仅从表面上看,字幕组网站似乎是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构成“合理使用”。但现实状况却是字幕组网站不仅翻译字幕,还免费提供下载,侵犯了国外影视作品版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
三、字幕组翻译字幕的侵权表现
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两方面原因:也即主观上“未经许可”且客观上“造成损害”。因此,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的私自翻译构成了侵权,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字幕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它又有哪些侵权表现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未经原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
未经原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一个表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境外影视作品审批制度,所以任何影视作品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也就是说必须经过版权方的授权,才可以公开发行。但是,仔细考察字幕组的译制过程可以发现,他们翻译的影视作品往往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所以未经原影视作品人授权,显然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例如,人人影视特别擅长翻译各种美剧,像《越狱》、《生活大爆炸》等,都没有获得正规版权,属于对版权方的侵权。
(二)影视作品来源不合法翻译字幕
影视作品来源不合法翻译字幕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二个表现。通常情况下,字幕组翻译的影视作品来源都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的。通常,字幕组将片源从国外秘密传至国内,然后下载、译制、发布。这个过程几乎都是在黑暗环境下进行的,见不得光。其实,了解行业内幕的人都知道,在字幕组这个特殊群体中,翻译来源不合法的影视作品就是一个潜规则。
(三)翻译字幕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翻译字幕歪曲篡改影视作品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三个表现。由于字幕组是由一些字幕爱好者组成,他们中很多人并不是英语专业出身,不具备翻译功底。所以,在翻译字幕过程中,往往会因理解偏差而曲解原作,甚至歪曲篡改影视作品。例如,有些小的字幕组的影视作品,不仅错字连篇,而且语句根本不通顺。即便是像人人影视这样大一点字幕组也难免发生这种情况。我国著名翻译家严复曾经指出,翻译的境界就是“信、达、雅”,但是首先是“信”,翻译必须忠于原作,不得歪曲篡改。
(四)以免费名义掩盖商业用途
以免费名义掩盖商业用途是字幕组侵权的第四个表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触犯著作权法的方式是仅为个人创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供学习交流或者研究使用他人作品。可是,在公共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故意侵犯,属于侵权行为。此外,有一些字幕组在影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谋取经济利益,这已严重触犯了我国《著作权法》。我们访问人人影视,可以自由下载自己感兴趣的影视作品,貌似是免费的,但经常会发现网页会链接一些其他网站,这与提供广告位一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商业化的字幕组与盗版商相互勾结,并以此赚取利益。所谓免费的背后,有着紧密的商业利益链条。
四、字幕组网站错误的使用“避风港规则”
很多人认为字幕组是合理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只要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就可以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指在发生互联网版权侵权时,如果网络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只要它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予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避风港规则常被字幕组网站援引以寻求免责,同时也是法官判定字幕组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是,避风港原则是免责条款,而不是规则条款。现实状况往往是:依据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字幕组网站经常与国家或者版权方打游击战,关关停停,停停再开,如此不绝。“就跟游击队员对入侵者不断骚扰和打击一样,游击战术是弱势方的攻击策略,他们从不在公开场合挑战强势方,因为那会导致失败。他们是在强势方所统治的社会秩序之内,并反对这一秩序。” 那么字幕组网站可以使用“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点可以通过字幕组网站的运作流程看出,字幕组应用“避风港原则”不具合理性和正当性。当今,大部分视频网站都是采用点击量进而获得广告收益的营运模式,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广告。
所以,假如我们认为在网站上的广告就是直接利益,大概没有一个视频网站能够与避风港相抗辩。字幕组网站虽然与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有所不同,但依然具有共性,它也是通过点击量来获得利益,而且提供免费下载,这无疑是对版权的漠视,对法律的亵渎。
五、字幕组及网站如何规避版权侵权
既然现实情况是字幕组侵犯了版权,那么如何规避版权侵权就是摆在字幕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关系到其何去何从。与此同时,字幕组网站能够获得影视作品的渠道和种类也越来越少,对字幕组及网站来说,大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种种情况下,字幕组及网站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实现自身战略转型。
(一)字幕组须经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
长期以来,字幕组之所以一直处于版权的灰色地带就是因为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这就造成了其处于法律困境,很是被动。因此,字幕组要想走出法律的灰色地带,即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正规授权,然后再进行翻译、发布。否则,就是在刀尖上跳舞,危险重重。当然,要想获得正规版权不并不容易,而且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很多字幕组及网站没有足够的实力购买版权,但可以和大型视频网站进行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例如,诸神字幕组和优酷土豆网合作过2部动漫作品,日菁字幕组和乐视网合作过1部日剧作品,凤凰天使韩剧社和爱奇艺网合作过1部韩剧作品等等。
(二)审查国外影视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字幕组在译制外国影视作品时,要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当今,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审批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同时,人民群众的版权意识也在提高,字幕组更应该严格控制片源,保证其正当合法。
例如,我们可以从正规渠道购买、下载或转载,守住底线、避免侵权。在后工业社会时代,文化生产己经取代了物质生产的核心地位,它捍卫着主体的人格和思想,对抗着市场的逻辑,取代了阶级之间的斗争。字幕组在带给人民文化的同时,应当十分注意合法性。
(三)翻译字幕不得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我们知道,在翻译过程中,出现错误或偏差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尽力减少,保证翻译的质量。尽管字幕组是由一些字幕爱好者所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也并不是英语专业出身,不具备严谨的翻译功底,但是只要经过严格培训,保质保量的译制也是可行的。除此以外,建议字幕组及网站可以适当引入相关翻译人才,这样就可以更好的进行翻译,避免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六、总结
今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版权元年”,国家发动了“剑网”行动,矛头直指版权侵权,国家关停整治了大量网站、论坛,字幕组及网站首当其冲。在所谓的“自由、共享、平等”的互联网精神下,字幕组网站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版权侵权毋庸置疑。概而言之,盗版和免费正版其实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看我们如何选择。在当今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字幕组只有走出灰色地带,才可以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未来的中国必定是法治的中国,依法运作是字幕组及网站的必由之路,尊重版权、尊重法律,期待它们的理性转变。
参考文献:
[1]袁博.字幕组的罪与罚.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年12月24日.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2(6).
[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美]约翰·费斯克著.王晓钮、宋伟杰译.理解大众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法学.2009(12).
[7][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千年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关键词 人人影视 版权侵权 合理使用 避风港规则
作者简介:冯焕杰,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58-02
一、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网站正式关闭的原由
人人影视(YYeTs),这是一个以“分享、学习、交流”为口号的字幕组网站,也是中国主要的几个字幕组网站之一。2014年12月20日,人人影视对外宣布,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网站正式关闭。人人影视的关站与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播放境外影视作品一律需要备案审查有着直接的关系,是内容审查和版权压力双重夹击下的必然结果。
长期以来,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盗版影视作品泛滥,人人影视身处这一大环境下,自然避免不了版权危机。2014年,人人影视受到美国电影协会对其的指控“未经授权的影视翻译”,以及中国版权执法部门对人人影视5台服务器查封,迫于压力人人影视最终选择关闭中国的主站。
人人影视(中国地区)的关闭说明了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字幕组这个曾被称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现在却深陷版权危机之中。
二、字幕組翻译字幕中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
通常而言,字幕组网站会对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非常敏感,所以大多数的字幕组网站会在影视作品开头打上“本字幕只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自觉删除”这样一份免责声明。显然,这份所谓的免责声明在法律意义上是经不起推敲的。不过,我们还是应当先了解一下字幕组网站在翻译字幕时何种情况下是“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有二种情况:第一,将已经发表的以汉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及发行;第二将已经发表的普通文字作品改成盲文形式出版。显而易见,字幕组对影视作品的翻译不属于上述2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但是,合理使用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个人出于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这也是我们经常在字幕中看到的类似声明“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非官方字幕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无须征得版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其报酬,不构成侵权。因此,确定是否满足这种特殊情况,也就是翻译字幕中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那么,字幕组网站真的满足特殊情况吗?回答是否定的。如果仅仅从表面上看,字幕组网站似乎是在“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构成“合理使用”。但现实状况却是字幕组网站不仅翻译字幕,还免费提供下载,侵犯了国外影视作品版权人的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和网络传播权。
三、字幕组翻译字幕的侵权表现
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两方面原因:也即主观上“未经许可”且客观上“造成损害”。因此,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的私自翻译构成了侵权,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字幕组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它又有哪些侵权表现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未经原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
未经原影视作品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一个表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境外影视作品审批制度,所以任何影视作品都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也就是说必须经过版权方的授权,才可以公开发行。但是,仔细考察字幕组的译制过程可以发现,他们翻译的影视作品往往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所以未经原影视作品人授权,显然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例如,人人影视特别擅长翻译各种美剧,像《越狱》、《生活大爆炸》等,都没有获得正规版权,属于对版权方的侵权。
(二)影视作品来源不合法翻译字幕
影视作品来源不合法翻译字幕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二个表现。通常情况下,字幕组翻译的影视作品来源都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的。通常,字幕组将片源从国外秘密传至国内,然后下载、译制、发布。这个过程几乎都是在黑暗环境下进行的,见不得光。其实,了解行业内幕的人都知道,在字幕组这个特殊群体中,翻译来源不合法的影视作品就是一个潜规则。
(三)翻译字幕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翻译字幕歪曲篡改影视作品是字幕组侵权的第三个表现。由于字幕组是由一些字幕爱好者组成,他们中很多人并不是英语专业出身,不具备翻译功底。所以,在翻译字幕过程中,往往会因理解偏差而曲解原作,甚至歪曲篡改影视作品。例如,有些小的字幕组的影视作品,不仅错字连篇,而且语句根本不通顺。即便是像人人影视这样大一点字幕组也难免发生这种情况。我国著名翻译家严复曾经指出,翻译的境界就是“信、达、雅”,但是首先是“信”,翻译必须忠于原作,不得歪曲篡改。
(四)以免费名义掩盖商业用途
以免费名义掩盖商业用途是字幕组侵权的第四个表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不触犯著作权法的方式是仅为个人创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供学习交流或者研究使用他人作品。可是,在公共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故意侵犯,属于侵权行为。此外,有一些字幕组在影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谋取经济利益,这已严重触犯了我国《著作权法》。我们访问人人影视,可以自由下载自己感兴趣的影视作品,貌似是免费的,但经常会发现网页会链接一些其他网站,这与提供广告位一样。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商业化的字幕组与盗版商相互勾结,并以此赚取利益。所谓免费的背后,有着紧密的商业利益链条。
四、字幕组网站错误的使用“避风港规则”
很多人认为字幕组是合理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只要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就可以不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指在发生互联网版权侵权时,如果网络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只要它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予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避风港规则常被字幕组网站援引以寻求免责,同时也是法官判定字幕组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是,避风港原则是免责条款,而不是规则条款。现实状况往往是:依据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字幕组网站经常与国家或者版权方打游击战,关关停停,停停再开,如此不绝。“就跟游击队员对入侵者不断骚扰和打击一样,游击战术是弱势方的攻击策略,他们从不在公开场合挑战强势方,因为那会导致失败。他们是在强势方所统治的社会秩序之内,并反对这一秩序。” 那么字幕组网站可以使用“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吗?答案是否定的。
这一点可以通过字幕组网站的运作流程看出,字幕组应用“避风港原则”不具合理性和正当性。当今,大部分视频网站都是采用点击量进而获得广告收益的营运模式,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广告。
所以,假如我们认为在网站上的广告就是直接利益,大概没有一个视频网站能够与避风港相抗辩。字幕组网站虽然与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有所不同,但依然具有共性,它也是通过点击量来获得利益,而且提供免费下载,这无疑是对版权的漠视,对法律的亵渎。
五、字幕组及网站如何规避版权侵权
既然现实情况是字幕组侵犯了版权,那么如何规避版权侵权就是摆在字幕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关系到其何去何从。与此同时,字幕组网站能够获得影视作品的渠道和种类也越来越少,对字幕组及网站来说,大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种种情况下,字幕组及网站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实现自身战略转型。
(一)字幕组须经版权人授权而翻译字幕
长期以来,字幕组之所以一直处于版权的灰色地带就是因为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这就造成了其处于法律困境,很是被动。因此,字幕组要想走出法律的灰色地带,即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正规授权,然后再进行翻译、发布。否则,就是在刀尖上跳舞,危险重重。当然,要想获得正规版权不并不容易,而且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很多字幕组及网站没有足够的实力购买版权,但可以和大型视频网站进行合作,实现合作共赢。例如,诸神字幕组和优酷土豆网合作过2部动漫作品,日菁字幕组和乐视网合作过1部日剧作品,凤凰天使韩剧社和爱奇艺网合作过1部韩剧作品等等。
(二)审查国外影视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字幕组在译制外国影视作品时,要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当今,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审批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同时,人民群众的版权意识也在提高,字幕组更应该严格控制片源,保证其正当合法。
例如,我们可以从正规渠道购买、下载或转载,守住底线、避免侵权。在后工业社会时代,文化生产己经取代了物质生产的核心地位,它捍卫着主体的人格和思想,对抗着市场的逻辑,取代了阶级之间的斗争。字幕组在带给人民文化的同时,应当十分注意合法性。
(三)翻译字幕不得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我们知道,在翻译过程中,出现错误或偏差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必须尽力减少,保证翻译的质量。尽管字幕组是由一些字幕爱好者所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也并不是英语专业出身,不具备严谨的翻译功底,但是只要经过严格培训,保质保量的译制也是可行的。除此以外,建议字幕组及网站可以适当引入相关翻译人才,这样就可以更好的进行翻译,避免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六、总结
今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版权元年”,国家发动了“剑网”行动,矛头直指版权侵权,国家关停整治了大量网站、论坛,字幕组及网站首当其冲。在所谓的“自由、共享、平等”的互联网精神下,字幕组网站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版权侵权毋庸置疑。概而言之,盗版和免费正版其实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看我们如何选择。在当今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强化,字幕组只有走出灰色地带,才可以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未来的中国必定是法治的中国,依法运作是字幕组及网站的必由之路,尊重版权、尊重法律,期待它们的理性转变。
参考文献:
[1]袁博.字幕组的罪与罚.中国新闻出版报.2014年12月24日.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法制博览.2012(6).
[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美]约翰·费斯克著.王晓钮、宋伟杰译.理解大众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6]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法学.2009(12).
[7][美]曼纽尔·卡斯特著.夏铸九,等译.千年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