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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
我们在生活中都熟悉了排队:先到者排在前面,自己不插队,也不夹带人。没有这一要求,也就没有了排队。但能不能提出比这更高的要求呢?比方说,要求每个排队者都先人后己,礼让别人。这样,每个排队者就都既要主动让比自己后到的人,也要反过来让比自己先到的人,排队者很快就要乱成一团。情景就像一部古代小说所写的那样,许多客人进屋来,互相拱手作揖,许久却谁都不能落座,这样无形中也就取消了排队。排队是一种秩序 (order),社会的安排也是一种秩序。社会对其成员不提出一定的要求是不可能的,那就等于让人们回复到以前的自然状态中去,但如果提出过高的要求呢?比方说要求人人都克己无私,专门利人,我们在此且不谈可行性问题,仅就秩序而言,似乎前景也不可取。
那么,一个人愿意把自己应得的权益让给别人可不可以呢?当然可以,但是,首先这不能作为一种对所有排队者的规则要求,而应是一件由他自己决定的事情,也就是说不能强迫,而只能自愿。真诚的礼让者自然是令人敬佩的,但从人性、从历史我们都可以得到可靠的信息:这样的人永远都不会太多,也许正是因此,他们才显出自身努力的意义。然而,从整个社会来说,我们总还是需要排队,需要排队的秩序规则。
插队
有排队就可能有插队,故而在订立规则时就应想到规则被破坏的可能性。订立恰当的规则是一个方面,考虑规则可能遭到破坏的预防是另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要合起来才算完整。
想一想,我们平常是在什么情况下自己也容易插队呢?一是在队形很不明朗的时候,一是在插队现象明显增多的时候。当一个队形非常清楚、明确地区别于其他队形或不排队者,并有颇长一段队伍都保持这种形状,也看不到有人插队的时候,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按规则排队的。但当队伍纠缠不清,队形若有若无,排队者若即若离,尤其是看到有人插队:一个、两个,当数目达到某一限度时,人们就可能由抱怨、愤怒转到自己也一拥而上了,这就意味着排队的解体。
那么,从中我们悟到了一点什么呢?防止插队在观念和心理方面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什么呢?这就是:
第一,我们自己知道规则。
第二,我们知道别人也知道规则。
第三,我们还知道至少大多数人是遵循这规则的。
这最后一点最重要。虽然在一个社会中对基本规范的普遍领悟和对违反规范的察觉绝不可能像在日常排队中那样明显,但道理是一样的。
窗口
我们到火车站去排队购票,那里有各种各样的窗口。有些窗口看来主要是技术性的,意在秩序,意在分流,或者是为了工作的方便,如短程车和长途车,往北的线路和往南的线路,卧票和坐票等。一个只想买坐票或市郊车客票的人如果要和买长途卧票的人一样排长队,未免有些冤枉,而专线窗口的设置也有助于提高发售客票的效率,人们对这些窗口看来不会有什么非议。还有些窗口则具有某种实质意义,即对排队者给予了区别对待,如外宾窗口、台胞窗口、订票窗口、凭军人通行证或者学生证购买的窗口等。当看到这样的窗口有的冷冷清清,有的拥挤如潮,就难免使人发生某些抱怨了。然而,这些窗口毕竟还是公开的,公开就意味着它们的设置必须提出某种理由,而在窗口里面也许还有暗中的交易,有不经过窗口排队就可得到票或被送票的。
由此想到有关窗口的几则规则:
第一,设立由秩序和组织工作本身需要的不同窗口无疑是有必要的。
第二,设立一些区别对待排队者的不同窗口也可能是需要的,但提出的理由必须站得住脚,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中不含有任何不合理的歧视与偏爱。
第三,需要禁止的是窗内的秘密交易,这意味着所有人都要经过窗口,没有窗内与窗外之别。
当然,排队这种秩序毕竟是有些被动、消极的,如果有充足的供应,也许就不会有排队了,而要达到充足的供应,就须谈到另一种秩序—— 一种类似运动会竞赛的那种秩序。
加塞儿
在排队时,一个欲加塞儿者如果说服了队伍中某一人同意他插入,这时,他要进入队伍,就至少须和两个人发生直接关系—— 他必须同时站到一个人后面,又站到另一个人前面。而我们都清楚,这时他必定是迅速和悄悄地站到同意他插入者的前面,而绝不会站到他的后面。
加塞儿者并不影响到同意者前面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这些前面的人对后面发生的事是冷淡的,他们简直就不怎么往后看,紧挨着他们关系不大。
但加塞儿者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到了同意者后面几乎每一个人的权益,然而,现在在这个加塞儿者与这些后面的人之间有了一个距离,有了一道屏障—— 即同意者本人。加塞儿者似乎并没有直接损害到他们的权益,而且,这个同意者既是一道屏障,同时又还是一个榜样,一种劝导:“你看,我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我接受了这种损害,你们为什么不仿效、不默認呢?”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劝导是否正当呢?可不可以允许这种也放弃一点自我权益的对别人权益的侵犯呢?—— 当然,这种放弃还不彻底,彻底的话,同意者就必须自己退出队伍,而让加塞儿者站到自己的位置上。
而且,如果他只让一个人站到他空出的位置上,这一行为无疑是可允许的,甚至是可赞扬的,因为这只损害到他自己的权益,并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权益。
但如果他让两个或更多的人站到他的位置上呢?或者像前例所见,他并不走开,而让那加塞儿者站到自己前面呢?
结论无疑应当是否定的,即这种事是不应当允许的,因为它不仅损害到同意者的权益,也损害到他人的权益,而同意者是没有权利为他们作出选择的。如果他代他们选择,他也就损害到他们的权利了,且不谈这种行为的泛滥有使队形解体的危险。
然而,这一在排队中如此一目了然的道理,在由社会制度结构确定的生活中,是否也为我们所知呢?
(选自《一苇杭之》/何怀宏 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年11月版)
我们在生活中都熟悉了排队:先到者排在前面,自己不插队,也不夹带人。没有这一要求,也就没有了排队。但能不能提出比这更高的要求呢?比方说,要求每个排队者都先人后己,礼让别人。这样,每个排队者就都既要主动让比自己后到的人,也要反过来让比自己先到的人,排队者很快就要乱成一团。情景就像一部古代小说所写的那样,许多客人进屋来,互相拱手作揖,许久却谁都不能落座,这样无形中也就取消了排队。排队是一种秩序 (order),社会的安排也是一种秩序。社会对其成员不提出一定的要求是不可能的,那就等于让人们回复到以前的自然状态中去,但如果提出过高的要求呢?比方说要求人人都克己无私,专门利人,我们在此且不谈可行性问题,仅就秩序而言,似乎前景也不可取。
那么,一个人愿意把自己应得的权益让给别人可不可以呢?当然可以,但是,首先这不能作为一种对所有排队者的规则要求,而应是一件由他自己决定的事情,也就是说不能强迫,而只能自愿。真诚的礼让者自然是令人敬佩的,但从人性、从历史我们都可以得到可靠的信息:这样的人永远都不会太多,也许正是因此,他们才显出自身努力的意义。然而,从整个社会来说,我们总还是需要排队,需要排队的秩序规则。
插队
有排队就可能有插队,故而在订立规则时就应想到规则被破坏的可能性。订立恰当的规则是一个方面,考虑规则可能遭到破坏的预防是另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要合起来才算完整。
想一想,我们平常是在什么情况下自己也容易插队呢?一是在队形很不明朗的时候,一是在插队现象明显增多的时候。当一个队形非常清楚、明确地区别于其他队形或不排队者,并有颇长一段队伍都保持这种形状,也看不到有人插队的时候,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按规则排队的。但当队伍纠缠不清,队形若有若无,排队者若即若离,尤其是看到有人插队:一个、两个,当数目达到某一限度时,人们就可能由抱怨、愤怒转到自己也一拥而上了,这就意味着排队的解体。
那么,从中我们悟到了一点什么呢?防止插队在观念和心理方面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什么呢?这就是:
第一,我们自己知道规则。
第二,我们知道别人也知道规则。
第三,我们还知道至少大多数人是遵循这规则的。
这最后一点最重要。虽然在一个社会中对基本规范的普遍领悟和对违反规范的察觉绝不可能像在日常排队中那样明显,但道理是一样的。
窗口
我们到火车站去排队购票,那里有各种各样的窗口。有些窗口看来主要是技术性的,意在秩序,意在分流,或者是为了工作的方便,如短程车和长途车,往北的线路和往南的线路,卧票和坐票等。一个只想买坐票或市郊车客票的人如果要和买长途卧票的人一样排长队,未免有些冤枉,而专线窗口的设置也有助于提高发售客票的效率,人们对这些窗口看来不会有什么非议。还有些窗口则具有某种实质意义,即对排队者给予了区别对待,如外宾窗口、台胞窗口、订票窗口、凭军人通行证或者学生证购买的窗口等。当看到这样的窗口有的冷冷清清,有的拥挤如潮,就难免使人发生某些抱怨了。然而,这些窗口毕竟还是公开的,公开就意味着它们的设置必须提出某种理由,而在窗口里面也许还有暗中的交易,有不经过窗口排队就可得到票或被送票的。
由此想到有关窗口的几则规则:
第一,设立由秩序和组织工作本身需要的不同窗口无疑是有必要的。
第二,设立一些区别对待排队者的不同窗口也可能是需要的,但提出的理由必须站得住脚,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中不含有任何不合理的歧视与偏爱。
第三,需要禁止的是窗内的秘密交易,这意味着所有人都要经过窗口,没有窗内与窗外之别。
当然,排队这种秩序毕竟是有些被动、消极的,如果有充足的供应,也许就不会有排队了,而要达到充足的供应,就须谈到另一种秩序—— 一种类似运动会竞赛的那种秩序。
加塞儿
在排队时,一个欲加塞儿者如果说服了队伍中某一人同意他插入,这时,他要进入队伍,就至少须和两个人发生直接关系—— 他必须同时站到一个人后面,又站到另一个人前面。而我们都清楚,这时他必定是迅速和悄悄地站到同意他插入者的前面,而绝不会站到他的后面。
加塞儿者并不影响到同意者前面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这些前面的人对后面发生的事是冷淡的,他们简直就不怎么往后看,紧挨着他们关系不大。
但加塞儿者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到了同意者后面几乎每一个人的权益,然而,现在在这个加塞儿者与这些后面的人之间有了一个距离,有了一道屏障—— 即同意者本人。加塞儿者似乎并没有直接损害到他们的权益,而且,这个同意者既是一道屏障,同时又还是一个榜样,一种劝导:“你看,我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我接受了这种损害,你们为什么不仿效、不默認呢?”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劝导是否正当呢?可不可以允许这种也放弃一点自我权益的对别人权益的侵犯呢?—— 当然,这种放弃还不彻底,彻底的话,同意者就必须自己退出队伍,而让加塞儿者站到自己的位置上。
而且,如果他只让一个人站到他空出的位置上,这一行为无疑是可允许的,甚至是可赞扬的,因为这只损害到他自己的权益,并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权益。
但如果他让两个或更多的人站到他的位置上呢?或者像前例所见,他并不走开,而让那加塞儿者站到自己前面呢?
结论无疑应当是否定的,即这种事是不应当允许的,因为它不仅损害到同意者的权益,也损害到他人的权益,而同意者是没有权利为他们作出选择的。如果他代他们选择,他也就损害到他们的权利了,且不谈这种行为的泛滥有使队形解体的危险。
然而,这一在排队中如此一目了然的道理,在由社会制度结构确定的生活中,是否也为我们所知呢?
(选自《一苇杭之》/何怀宏 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