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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药学服务概念混乱导致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方法 采取文献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通过厘清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分析目前不同形式的药学服务产生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范药学服务中的药师新职责。结果与结论 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具有判断标准的作用。只有基于双方约定,通过运用药物治疗相关的药学专业知识,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的行为才能属于法律规制下的药师职责。在此界定下,药学服务的民事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药学服务的专业程度,从而对患者层次化地予以不同程度的保障,建立类型化的民事责任体系;就其行政责任而言,需要从责任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完善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师法》为双重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