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研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mg063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执转破”是由实践到理论的制度。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較少地转入破产程序,这样的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笔者基于Y市Z区某法院的实践现状,从现状与困境入手,提出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执行;破产;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92-01
  作者简介:李一伟(1994-),男,浙江温州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执转破”衔接机制实践状况及遭遇的困境
  (一)“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内涵
  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此时没有执行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以开启破产程序。[1]“执转破”衔接机制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法规定的主体条件限定了“执转破”的适用主体是企业法人,二是执行的企业法人无财产或无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三是破产是由相关利益人向法院提出,企业退出市场。我国《民诉法解释》第513条正式确立了“执破衔接程序”制度。
  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是连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桥梁。最初设计该制度的初衷在于,解决实际司法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缺乏清偿能力导致无法执行,资不抵债、无偿债能力,最终做出终结执行,无法实质性解决债权债务关系问题。“执转破”衔接机制是实践经验总而来的,在理论上打通了两种制度的界限,缓解执行难,促进破产程序的实施与企业退出市场。
  (二)“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困境
  “执转破”衔接机制最初是由21家试点法院实践先行,即使《民诉法解释》规定了两种程序的衔接,但基于各地不同的经济水平、社会价值,导致启动条件、审理方式、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等。以下选取典型的几个方面来阐述:
  1.启动模式单一。人民法院对“执行不能”的企业无法直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处决权实际上还是归于当事人,法院仅能向申请执行人提供破产意见。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基于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只要当事人“摇头”,人民法院就只能回归执行,对陷入僵局的企业终止执行。如何把握司法适度干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半职权化”固然是目前最为稳妥的方式,但应基于实践长远看待此问题,区分不同的实践状况设置多种启动方式,单一的启动方式必然无法解决出现的实践问题。
  2.程序设置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如在审查标准方面,《指导意见》仅规定了单一的审查标准,而且比较抽象。浙江省高院出台了文件,将审查标准分为形式与实质,区分程序的难易,规定了不同时期的审查标准。又如监督机制的单一。目前“执转破”仅仅规定了内部监督,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而外部监督如检察院监督、社会监督并未设置。“执转破”是强制执行的一部分,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时代的优势,可以适当规定一定的社会监督。目前“执转破”仅规定了从法院内部监督,而无其他方式的监督。
  二、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困境,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薄观点,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职权化“执转破”制度的建立
  目前的启动方式单一,仅当事人同一启动不仅存在方式单一的问题,还有着启动动力不足的问题。半职权化模式,实践中需要多方去协调努力,常常是无人愿意启动破产程序,最终还是只能起到执行的作用,最终“执行不能”结案。这样使得,“执转破”反倒浪费了社会资源。
  实践中,上海某法院日前对有488件案件的上海胜春经贸有限公司,依据职权转入破产程序。深圳中院也出台了意见稿,创建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从适用主体来看,职权主义适用主体的范围不仅要包括原“执转破”的企业法人,还应当包括人数众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被执行人已达到实施破产的比例高难以申请破产等情形的案件。同时,职权化“执转破”可以建立听证程序,由执行法院发起听证,充分说明执行现状、执行障碍与转入破产程序的好处,听取当事人、被执行人意见。[2]另外,还应进行执行人员依职权下扩大裁量权的规制。落实执行人员责任制,防止滥用职权,对个人与法院进行追责计入考核。
  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强制破产程序,依职权“执转破”是探索法院司法职权引导案件走向的一种路径,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二)程序设置的细化
  笔者基于Y市Z区某法院的实践现状,认为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需要对现有的程序设置进行细化。“执转破”的审查案件标准就应当进行细化,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去适用相应的标准。审查标准应明确,上级法院应对启动条件进行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受移动法院不作为或是拒绝理由是否合法。法院无法在30天内全面掌握破产案件的现状,无法明确债务人财产时,可以借鉴破产法,审查转为实质性审查,从而判断是否满足“执转破”的破产案件。
  同时需要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建议在法院外部增加检查监督与社会监督。检查监督为法院内部监督的补充,以避免法院内部缺乏有力监督。其次应大力推广社会监督的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民众监督。
  [ 参 考 文 献 ]
  [1]马伟坚,胡名态.执转破一体化”的实证图景与理性进路——以242份裁判文书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2).
  [2]廖丽环.执行转破产制度的路径优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其他文献
摘 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转让做出了时间限制,但没有对违反该限制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做出明确说明,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双方在限售期内签订转让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待限售期满后再进行股权的实际转让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转让协议的协议效力以及股权变动的效力如何,本文对此区分成转让协议和股权变动两个行为,结合其背后的法理、立法目的进行了相应分析。  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售期;发起
摘 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显示,2016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是35000多人,比2010年下降了将近一半,在这个数据的背后,是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探索。未成年人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后备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力量,因此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特别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
摘 要:习近平科学反腐倡廉思想标本兼治、内容丰富、语言生动、标准明确、态度坚决,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进行了丰富,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内涵予以了充实。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习近平科学反腐倡廉思想的基础上,对习近平科学反腐倡廉思想方法予以深入阐述。  关键词:标本兼治;习近平;反腐倡廉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94-01  作者简介:
摘 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当前的重点工作。本文对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环境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探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式方法,以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严格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02-01  作者简介:许可(1996-),男,汉族,
摘 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程序救济职能,在第47条、115等条中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救济权利及权利救济主体机关,而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运作救济程序。本文将从建立听证程序为视角来阐述检察机关如何完善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救济;听证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摘要:根据教学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喜欢中华武术文化却不愿意上学校设置的武术课程,针对这种现象本文从对武术课程的意义以及现状研究,以众多高校作为研究的样本库,运用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统计调查数据,深入剖析了引发该现象的原因,并提出多种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武术教学策略构想以解决现已存在的教学问题。  关键词:普通高校课程;武术教学体系;教学策略构想  中图分类号:G8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摘要:京津冀地区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黄金地带,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人为动力。虽然一直享有包括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在内的我国三大城市群的盛名,但其发展长期滞后于长三角城市群。如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提出及实施,对于京津冀地区的人民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喜讯。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力求三地资源共享,谋发展,求进步。作为当代法学青年,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在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京津冀协
摘 要: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某见义勇为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一经报道,引起媒体及社会舆论高度关注,随后在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做出的处理予以纠正,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然赵某最终对此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笔者将从此案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见义勇为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
摘 要:目前,对于已达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法律还未作明确统一的规定。现阶段,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仍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概否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方式是片面的。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欲厘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再就业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
摘 要:对《公司法解释三》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进行梳理,对未尽出资义务的主体、情形及民事责任逐一剖析,以利于指导实践工作。  关键词:《公司法解释三》;出资义务;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16-03  作者简介:徐进(1983-),男,法学学士,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资本,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