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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显示,2016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是35000多人,比2010年下降了将近一半,在这个数据的背后,是整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和探索。未成年人是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后备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力量,因此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特别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从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他们提供了重新改正,回归社会的机会。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面临着着使用率低、实践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何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是当前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司法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86-01
作者简介:赵曼伊(1996-),女,汉族,河南师范大法学院,本科。
未成年人处在儿童到成年的过渡时期,智力心理发育尚未完善,具有很大的动荡性,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下面,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到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结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化,常见为共同犯罪,但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属于上述三种罪名,但仅适用于这三种罪似乎不尽合理。国家制定这一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对更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罪名的过于限制,使司法程序的适用陷入窘境。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没有明确动机,偶然性大,犯罪手段易转化为暴力犯罪,使适用该制度的难度加大。在刑罚幅度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要求是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而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定刑期都在三年以下,暴力犯罪适用困难。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刑罚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具体适用。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经济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还能起到分流部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减轻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压力的作用,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通过教育改变未成年人偏差的认知和行为习惯,增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
(二)非刑罚化理论
在人权观念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是当今法律发展主流。非刑罚化,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方法来实现教育感化的目的,它反应了刑法的理性和人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处罚与保护相结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非刑罚的手段矫正他们偏差的认知和行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三、完善建议
(一)建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导,司法社工帮教为辅的考察帮教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主导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和司法社工合作,建立考察帮教模式。它通过教育,培育扶持司法社工,组织相关社区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司法制度问题,将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配套并行,可以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提前干预,以教代刑”应是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的原则。
(二)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目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刑事案件,但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己无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适当拓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并制定出量刑的细化标准。
(三)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行为定一个罪,而是要给未成年人一个未来。设置帮教席和社会调查员,可以让未成年人感到一定的温暖和力量。由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比较复杂,后期还有监督考察的工作,因此就需要成立少年法庭,保证有充足的司法人员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案件。
[ 参 考 文 献 ]
[1]李明强.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
[2]郭少军.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探析[J].当代法学,2012.7.
[3]蒋华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有关问题[J].法学论坛,2012(3).
[4]马华锋.关于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J].中外法学,2011(8).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司法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86-01
作者简介:赵曼伊(1996-),女,汉族,河南师范大法学院,本科。
未成年人处在儿童到成年的过渡时期,智力心理发育尚未完善,具有很大的动荡性,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对策,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下面,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到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结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化,常见为共同犯罪,但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属于上述三种罪名,但仅适用于这三种罪似乎不尽合理。国家制定这一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对更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罪名的过于限制,使司法程序的适用陷入窘境。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没有明确动机,偶然性大,犯罪手段易转化为暴力犯罪,使适用该制度的难度加大。在刑罚幅度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要求是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而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定刑期都在三年以下,暴力犯罪适用困难。因此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刑罚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具体适用。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诉讼经济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还能起到分流部分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减轻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压力的作用,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通过教育改变未成年人偏差的认知和行为习惯,增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
(二)非刑罚化理论
在人权观念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是当今法律发展主流。非刑罚化,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方法来实现教育感化的目的,它反应了刑法的理性和人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处罚与保护相结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非刑罚的手段矫正他们偏差的认知和行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三、完善建议
(一)建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主导,司法社工帮教为辅的考察帮教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主导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和司法社工合作,建立考察帮教模式。它通过教育,培育扶持司法社工,组织相关社区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司法制度问题,将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配套并行,可以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提前干预,以教代刑”应是司法工作者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的原则。
(二)适当拓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目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刑事案件,但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己无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适当拓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并制定出量刑的细化标准。
(三)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
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行为定一个罪,而是要给未成年人一个未来。设置帮教席和社会调查员,可以让未成年人感到一定的温暖和力量。由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比较复杂,后期还有监督考察的工作,因此就需要成立少年法庭,保证有充足的司法人员有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案件。
[ 参 考 文 献 ]
[1]李明强.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
[2]郭少军.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探析[J].当代法学,2012.7.
[3]蒋华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有关问题[J].法学论坛,2012(3).
[4]马华锋.关于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J].中外法学,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