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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然而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混同起来。自奥斯丁以来,各国学者就开始重视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资源和动因,是形成法律的源头。各种资源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对法律起着不同的作用。资源性因素表示法律是基于什么材料形成的,动因性因素表示法律是基于何种原因形成的。资源性因素与动因性因素相互结合促成法的产生。法的渊源是未然的、可能的法,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