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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钓鱼执法案被从取证方式上予以否定之后,我们对诱惑侦查必须作出理智的思考,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并不具有超出工具以外的任何道德意义,本文试图在实体法上,从义务冲突角度对诱惑侦查合法性作出新诠释,并用行为主义的观点重新架构比例原则,在程序法上试图作出相应的冲突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