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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西方国家且可追溯到1215年《大宪章》之前的现代政府预算制度在其数百年的演进历史中,融入了深厚的法律和宪政因素。甚至可以说,后两者才是政府预算制度发展的根本所在。具体的预算管理制度和技术固然重要,立法机构之于行政机构在预算立法权力方面的主动和权威地位才是政府预算制度与法律得以不断演进和完善的根本动力。无论是早期对预算立法权的争夺,中期预算管理的完善还是晚近对预算绩效、公开与透明等目标的追求,都揭示了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