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探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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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优化了我国的刑罚执行结构。开展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行成本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这几年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层面还有不少需要提高的地方,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水平。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建议
  作者简介:辛绍敏、高浩翔,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09
  在社区矫正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所在,另一方面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在社区矫正中,任何单位的执法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以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律轨道上正确运行。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宪法修正案,在新的宪法修正案之中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检察机关的机构性质有所规定。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个机构部门的作用。构建了“执行主体与决定主体适度分离”的模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对法院、公安、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协作制约了监督效果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分属不同的单位,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协作才能获取相关信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仅在内部就需要与公诉、反贪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而在外部则需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沟通协调。在缺乏有效协作的情况下对出现的问题需要到不同的单位了解情况,来回跑,重复监督,监督效果受限。当前日常监督工作中仍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前往基层司法所乃至基层单位了解情况。以T市W区为例,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29个司法所之中,呈现点多、线长、面广、跨度广的特点,点与点的距离少则几公里,多则几十公里。由于缺乏协作,导致大量的时间耗费在了来回的奔走之上,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人户分离”现象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
  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的现象,即存在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并不一致的现象。一些法院在寄送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只是将文书寄送到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这就造成实际的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得到具体的法律文书,进而一些社矫人员无法得到及时监督管理,出现脱管漏管现象。还有一些社区矫正部门在工作中各自为政,没有具体明确的衔接工作机制,造成人户分离,特别是对一些户籍地在外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在交付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脱节和迟延。另外,以部门监外执行罪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报到,也是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一大原因。
  (三)法律监督缺乏与之配套的保障机制
  当前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违反检察监督的行为并未赋予明确而有力的强制性措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立即进行审查,但并没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审查之后发现错误并没有立即改正的行为或者拒不重新审查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后果。即在整个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仅仅只有建议权,而这种建议权又无法得到强制性保障。
  (四)重视不足,导致社区矫正难以形成合力
  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能,但是在监督检察的过程中发现基层执行部门对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足,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造成执行环节衔接不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般是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形成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合力。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社区矫正罪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前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没有及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发现个别执法机关存在“被假释了就等于刑满释放,判了缓刑似乎就是不再追究”的错误心理,监督管理松懈,造成都不管的局面,致使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发生。
  (五)执行机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社区矫正交付脱节
  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如矫正方法、适用对象、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的主体机关。但是我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并未被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原因为审判机关仅仅依照老办法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辖区公安机关,并未送达和通知司法行政机关,造成社区矫正罪犯漏管,这就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些機构没有更新自己的“法律库”,学习能力有待提升。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建立协作机制
  不断拓展社区矫正监督力度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如“全程监督”等。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联合监督。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定期的沟通协调,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进行动态核对,可以及时发现并查找脱漏管人员,保证监控帮教落实到位。二是要会同各个职能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交流,明确分工,劲往一处使,形成社区矫正的整体合力。
  (二)在法律方面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保障
  健全相关制度法规,在制度层面赋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强制性措施,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的纠正违法建议不采纳时,增加复议程序,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不执行也不提出异议的,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追究涉案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同步监督
  系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流平台,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网络化管理,不断强化与司法行政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情况通报,不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动态监督、同步监督,拓展案件线索的来源途径,通过加强外部协作机制,以减少重复劳动,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与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检查时,做到当场了解情况,当场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建议,当场落实责任人,当场明确整改措施,达到全面了解社区矫正的执法情况,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而构建同步监督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的时效性。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建章立制,开拓创新,不断巩固活动成果。建立健全《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重点人员检察制度》和《法制教育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完善社区矫正期限检察,教育、劳动、解矫检察,制定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检察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制度性。
  (五)整合资源,积极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前期摸排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派驻检察室的优势,发挥积极效果。利用派驻监狱检察室在办理罪犯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案件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详细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认真做好台账收集工作,为即将进行的社区矫正做好前期摸排工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监管,进而提高检察机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能力。
  (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案件责任机制
  一是检察人员应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将依法监督牢记于心,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并将责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监督意识,积极改变传统的以程序监督为重,紧跟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及时更新检察监督观念。二是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主办检察官社区矫正监督责任机制。调动检察干警办案的积极性,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将监督违法矫正作为日常案件计入检察官个人办案量中,将履行好社区矫正监督职能作为检察人员考核的一个项目。三是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明确检察人员的履职范围,制定社区矫正监督权力清单,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纪律约束力,加大社區矫正监督培训力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以及业务素质,全面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依法开展。
  参考文献:
  [1]王雅璐.当前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困境及应对.法制博览.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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