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民主理论的独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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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過对《宪法典》等关键文本的研究和梳理,阐明了边沁民主理论的独特性。边沁认为民主仅仅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手段,并将之视为三权分立的实质性替代方案。边沁独特的民主制度建构与舆论仲裁构想,为批判性地审视当今的民主化思潮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亦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民主 人民主权 舆论仲裁
  在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确立以后,英国政治思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革命转向改良。功利话语逐渐取代权利话语,成为英国政治思想的主要理论基础。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学说的重大修正和发展。边沁学派以功利主义作为评判标准,既可以纠正自然权利学说的革命倾向,又可以为人民主权和渐进的社会改良方案提供理论依据。
  
  利己主义心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之间的张力
  
  研究边沁的功利主义,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其作为人性论基础的心理学预设与其功利主义伦理学原理之间的紧张关系。边沁将基本的人性描述为“理性自利”,即预设了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物。如果人人自私自利,那么普遍功利及其最大化的实现又何以可能呢?借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利益天然同一说和哈特莱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可以在自由交换的经济领域暂时消解这样一对矛盾。那么,在政治和道德领域中各种现实的利益冲突又如何化解呢?如果像葛德文在《政治正义论》中所采取的论证进路那样,利益天然同一理论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势必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的结论,而这恰恰是边沁本人所极力反对的。因此,边沁创立了利益的人为同一原则,立法者的艺术就在于通过赏、罚、教等手段使得自私自利的个人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相互合作。但是,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依然存在。
  理论上,按照功利主义的要求,政府的正当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实际上统治者可能会借助手中的权力谋求他们自己的幸福,因为统治者也是理性自利的个人,也受制于趋乐避苦的个人欲望。如何才能协调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呢?边沁认为,除非统治者的利益恰巧与全体人民的幸福和谐一致,才有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将权力交到全体国民的手中就行了。如此一来,人民主权原则就呼之欲出了。
  因此,选择适当的政府形式就成了边沁人民主权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一种政府形式的好坏必须以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这一标准来衡量。从这一原则出发,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立宪政体以及贵族政体均非理想政体,因为其极力维护的都是少数人的利益,不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权力分配比较均衡,等级区分也不甚明显,还有思想言论等各项自由。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负责,被统治者则以最大幸福原则来评判统治者的施政效果,并依此决定是否继续选举他们来掌握统治权力。边沁据此认为,只有在代议制民主政体形式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和谐一致这样一种巧合才有可能发生。边沁正是通过对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逐一进行功利主义的考察之后,才得出这一结论的。
  
  边沁的人民主权观念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在功利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的指导下,边沁发展出了其独特的人民主权观念。对他而言,主权在民而不在议会。人民作为整体而形成的一个人格就代表主权,人民通过定期选举立法机关,将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理人代行主权的职能;而当人民作为集合体中的单子式个人,则又是主权者统治下的臣民,从而享有国家保护之下的安全。这样一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身份相互重叠、政府对人民负责,培育统治者邪恶利益的温床就被彻底铲除了。因此,边沁提议组建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的平民院,并将君主和贵族院所拥有的权力全部转移到平民院。①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就是推行实质性的普遍选举权,通过一年一度的选举产生由人民的代理人组成的平民院,使主权最终切实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边沁心目中的人民,显然主要指的是拥有选举权的公民。边沁将不满21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士兵、水手和不识字的人暂时排除在普选权之外,主要理由在于他们不是财产的拥有者或容易受到误导,因而不能对普遍利益做出最佳判断。边沁认为,中产阶级则有足够的能力对普遍利益做出最佳判断,并且可以通过中产阶级的影响力形塑民意。然而,边沁将上述特定的人群排除在普选权之外,并不意味着他已经放弃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边沁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规范性的含义,它不是对英国现实政制的描述,而是在应然层面上表示“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边沁直到晚年仍然坚信:“在任何政治共同体当中,政府的正确与适当的目的是构成它的每个人的最大幸福……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②
  
  三权分立的实质性替代方案:代议制民主与舆论仲裁
  
  边沁反对分割主权搞所谓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他所设想的是一个权力集中与统一的政府体制,并以之作为三权分立的实质性替代方案。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边沁将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主权划分为制宪权和执行权:制宪权是一种与掌握在个别官员以及官员集团手中的权力相对应的配置性权威。易言之,制宪权乃是主权之下的最高权威,主要是指人民指定代理人以及收回其委任的权力,人民是制宪权的拥有者,人民是一切权威的根据和来源。因而,制宪权并不是主权本身,而是从主权衍生出来的,用以控制执行权。执行权则是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表现出来的政府权威,执行权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立法权来自于人民的制宪权,通过定期选举的方式产生;然后再由立法权衍生出行政权和司法权。③对于边沁而言,人民主权的层次高于制宪权,制宪权是由主权所授予的。边沁的这一构想就是要使制宪权和执行权之间的利益达成一致,将制宪权交到其利益构成普遍利益的人们手中,并且使执行权服从于制宪权。
  边沁赋予立法机关以反映整个共同体普遍利益的权力,但是又该如何防止它滥用权力呢?尽管一年一度的定期选举可以作为选民制衡代理人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不可能经常性地采用,于是就需要有一种经常存在的用以制衡的力量。他认为,最为重要的保障措施就是公共性,因为政府的公共性乃是其对人民负责的基础。
  边沁曾经设想在一个民主的宪政框架下,公共舆论可以用来作为制衡政府的重要力量。因此,边沁将舆论的力量称之为“舆论仲裁”,它在本质上是属于司法性质的:“舆论仲裁的成员不需要借由委托就可以运用其职能……舆论仲裁之于最高制宪权正如法官之于最高立法机关。”④“三权分立”属于政府内部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舆论仲裁”则是一种来自于政府外部的制约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害行使而言,它是唯一的制约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益行使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补充。有为的统治者引导它,审慎的统治者依循它,恶劣的统治者漠视它。”⑤ 舆论仲裁其实是一种借由道德制裁来执行人民意志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边沁认为仅凭实质性的普遍选举尚不足以使政府对选民负责,还必须引进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制衡政府。显然,边沁还没有注意到社会舆论本身也有可能造成 “多数暴虐”的问题,而这有待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来加以深入剖析和论证。
  
  民主仅仅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一种手段
  
  边沁抛开了天赋人权学说和政治神学理论,遵循霍布斯的“大分离”所开辟的现代政治理论,力图在世俗层面为政府找到合于理性和经验的现实基础。在边沁看来,政治领域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遵循功利原理:政府应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的基础。从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边沁推演出很多独特的结论:平等本身并非目的,而毋宁说仅仅是增进幸福总量的一种工具;自由只不过是安全的一个分支,它应该让位于普遍安全的考虑,因为法律只有以自由为代价才能达成自己的目的;民主仅仅是一种手段,只不过是通过它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利益尽可能地趋于一致,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最终目的。
  就民主仅仅作为手段这一点而言,即事实上,不管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即使是最民主的政治制度,也无法彻底消除统治者“邪恶利益”的侵蚀,代议制民主的作用仅在于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邪恶利益”的蔓延,正因如此边沁才站到了改革的立场上,起而为人民主权原则鼓与呼。当然,这要以避免“多数暴虐”为限,否则对“多数暴虐”的反抗就是正义的了。总之,边沁独特的人民主权观念与民主制度建构,为我们重新审视当今世界浩浩荡荡的民主化潮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无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注释
  ①②See Jeremy Bentham, 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P218, 232.
  ③④⑤See 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 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 P25~2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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