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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本文针对新形势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党员民主权利;保障
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细胞,毫无疑问是党内生活与党内事务的主体。而我们评价党员主体地位能否真正得到发挥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能否充分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通常是以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形式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推进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问题。早在七大召开时,党章就首次明确规定了四项党员民主权利,十二大党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党员民主权利扩充为八项,2004年9月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专门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是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充分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健全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更是把“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为一个专章,提出了一系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准则》的学习,分析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行初步探讨。
一.党员民主权利的内涵
按照党内民主的要求,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是全体党员平等地参与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实际上就是党员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等。对于党章赋予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任何党员和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
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程度,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吸纳和接受人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其内涵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党组织作为一个有机体,本身应当具有怎样的功能才能始终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二是党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从而更全面和更广泛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当然,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党组织具备了强大的功能,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便会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反之,只讲民主,而不谈具体的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党内民主也会失去方向。因此,保障党内民主必须是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与建立健全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规范结合起来,实现保障党员权利与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统一。同时,党员民主权利要随着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使其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二.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党员对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够
党员主体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重要建党原则,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重要因素。只有明确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全体党员都来直接参与管理党内事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党内民主的间接形式在我们党的政治生活中体现的更明显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内民主的主体不是广大党员而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就如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样,广大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党的一切权力是属于全体党员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只是党内权力的受委托者,其权力来源于广大党员,是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广大党员和少数党员干部的这种关系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平等原则、公开原则、选举原则、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也都是围绕着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而确立的。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就是党员对自己主体地位的认识比较模糊,或者没有引起重视。大部分党员认为党的建设是组织部门和上级领导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自己只要认真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就可以了。在党内,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存在,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下,这些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成了被动的执行者,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久而久之,养成了服务、依赖组织的习惯,凡事寄希望于党组织,自己较少独立思考问题、自主发表意见,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明显不高。
2、党员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错误导向
单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谁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确实,党员主体地位包含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而现实中,我们往往只片面强调党员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作为党内主体“应有的权利”,甚至片面强调“权利要服从义务”,因而出现了只强调党员义务,忽视党员权利;只强调党员服务,忽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只强调多作贡献,忽视党员个人正当利益;只强调党员带头,不关心党员的实际困难。不少党组织常常要求党员履行这样那样的义务,而对民主权利的保障却很少过问,致使党员履行义务的措施多,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的可操作性规定少,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部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淡薄
党员民主意识是指党员站在党内主人的地位上,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事务,为党的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当党员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能运用党内法律武器来维护民主权利。但从现实来看,部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认为这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事,对党内事务不关心、不发表意见或不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随大流,人云亦云,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的民主权利;或认为党内民主是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无关,唯上级或领导是从。二是不负责任甚至错误地行使民主权利。如借行使黨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曾经批评、揭发检举自己的党员打击报复;散布小道消息,非正式场合说不利于党的话,或故意和组织唱反调。三是不懂得运用民主权利。突出表现在当民主权利遭到侵犯时,不懂得利用党内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效果不理想
受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使党员民主权利难以达到行使效果。主要表现为:一是假民主。一些党组织在小事情上讲民主,重大事情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上不民主;或是追求民主的程序,没有把民主作为一种目的来建设;或把民主当作形式,摆摆门面,实际是少数人说了算。二是不民主。一些领导干部家长制盛行、“一言堂”、个人专断作风突出,喜欢惟命是从的党员,喜欢“一团和气”,不欢迎敢于行使民主权利的党员,不愿听取党内的不同意见,甚至对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压制打击。三是难于民主。如当党员真实意愿和组织意愿发生矛盾时,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意愿。从保持党组织思想行动的统一,使党成为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党来说,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过分地强调服从,必将抹杀党员的民主热情,影响党员民主权利的发挥。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实际上是有效推进党内民主进程的难题。
5、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形式化
虽然各级党组织都主张和提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但是多数地方党组织并不提供实质性的权利保护措施和党员行使权利渠道,从而使得保障党员权利最终只能停留在形式上。如虽高唱知情权但却不提供具体的资料信息供查询,或者提供模糊数据和信息,甚至以“保密”为借口剥夺了党员的知情权。或者口头上支持党员民主监督,但却不提供监督的途径和手段,使监督无从入手。广大党员对党内干部任用和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很难反映到党组织特别是党的上级组织中去,即便偶尔能够反映上去,也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至于党员的监督权、揭发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一方面由于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不能落实,使党员的这些权利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致使党员不能更好地甚至不敢行使权利。
三.新形势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方向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一项开拓性、长期性的工作。新形势下,《准则》的实施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出了具体思路和明确要求。具体而言,在落实具体措施上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
一要彰显党章治党,强化《党章》的最高权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党的全部活动得基础和依据,是党组织和党员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因而也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根本。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通过认真学习党章,提高党章治党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实际问题的研究;通过严格遵守党章,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受动摇,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切实贯彻党章,推动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增强,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彰显和落实;通过坚决维护党章,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思想行为作斗争,勇于革新一切妨碍甚至损害民主权利的体制机制和做法,积极探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二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要形成以党章为核心,《准则》和《条例》为干于,以各项具体制度、措施为补充的党内法制机制体系。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措施,着力营造党章治党、制度治党的政治生态,增强全党以党员为本的主体人事,不断提高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党员正确认识自我,积极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和水平。
2、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纠正以往的片面认识
以往我们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甚至片面强调“权利要服从义务”,割裂了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大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宣传力度。在对象上,我们不但要向普通党员宣传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向党的领导干部宣传尊重好党员的民主权利。在方式上,不但要有详细的理论教材,也要有丰富的案例教学。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必然会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更加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强化思想教育,激发党员能动作用
一要转变“组织本位”观念,确立党员主体意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内民主基本理论的学习,加强党员主体意识的教育,转变以往过分强调的“组织本位”观念,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这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认识基础。
二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其认同度。实践证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取决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对此的认同程度和落实力度。所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党内民主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平等意识和民主理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使他们树立民主观念,增强执行各项民主制度的自觉性,从而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完善民主集中制,将“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集中”作为党内工作的常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始终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在党内大力营造民主的工作氛围,党组织任何重大的决定决策,只要时间上不是特别紧急都要经过党员的民主协商后才能做出决定,坚决反对一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家长式作风。经过民主才能形成集中要成为党内的共识,并成为一种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能够容忍在一些时候所造成的程序繁多、效率不高的现象,养成民主的习惯,要有足够的耐心带头在实际工作中推行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一是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黨员了解党内事务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逻辑起点。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比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党务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奖惩等操作性规定,切实增强党内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 二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内民主发展要有根本性和实质性突破,必须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这方面需要我们思考和探索的有:(1)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候选人应先在各候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選,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2)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能对候选人有全面的了解。(3)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4)改变投票或表决方式。实行相对秘密的投票方式,为党员创造自主自由投票的环境条件,如用电子表决器投票,或探索实行手机平台投票。
三是健全党内权利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当前,党员民主权利最难落实的是监督权。其主要表现是下级监督上级难,普通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难,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不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仅靠查办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党员监督这个“防”和纪律监察机关查办这个“堵”有机地结合起来。(1)党员要更新观念,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是党的章程赋予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党员应自觉增强维权意识。(2)党员要掌握对党的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的手段。不仅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舆论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不断强化党的代表会议制度,使党员自行选举的代表能够经常地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党员还要加强对党员代表的监督,防止党员代表成为“举手”代表。(3)认真贯彻执行《准则》有关规定。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撤换权,是党员民主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准则》明确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我们说党要管党,其含义也是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都要管党,只有每一个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筑成一道堵死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现象大肆泛滥的坚固堤防。
四是完善奖惩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一方面,建立增强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激励机制。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建立领导干部是否发扬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考核力度,量化执行党内民主项目的考核指标,必要时可以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树立民主典型。积极宣传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正确履行党员民主权利、促进党的民主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通过榜样的力量,在党内营造一个人人讲民主、人人都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保护好敢于对党内不正之风开展批评、敢于检举揭发党员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党员,严厉惩治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党员检举揭发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严厉惩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关键词:新形势;党员民主权利;保障
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细胞,毫无疑问是党内生活与党内事务的主体。而我们评价党员主体地位能否真正得到发挥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能否充分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通常是以党章或其他党内法规形式予以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推进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问题。早在七大召开时,党章就首次明确规定了四项党员民主权利,十二大党章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党员民主权利扩充为八项,2004年9月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专门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是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充分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健全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更是把“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为一个专章,提出了一系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准则》的学习,分析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行初步探讨。
一.党员民主权利的内涵
按照党内民主的要求,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是全体党员平等地参与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实际上就是党员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等。对于党章赋予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任何党员和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
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程度,决定着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吸纳和接受人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其内涵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党组织作为一个有机体,本身应当具有怎样的功能才能始终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二是党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从而更全面和更广泛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当然,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党组织具备了强大的功能,但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便会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成为一句空话。反之,只讲民主,而不谈具体的制度建设和保障措施,党内民主也会失去方向。因此,保障党内民主必须是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与建立健全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规范结合起来,实现保障党员权利与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统一。同时,党员民主权利要随着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使其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性。
二.当前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党员对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够
党员主体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重要建党原则,是保持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重要因素。只有明确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全体党员都来直接参与管理党内事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党内民主的间接形式在我们党的政治生活中体现的更明显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内民主的主体不是广大党员而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就如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样,广大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党的一切权力是属于全体党员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只是党内权力的受委托者,其权力来源于广大党员,是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广大党员和少数党员干部的这种关系体现了党内民主的平等原则、公开原则、选举原则、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也都是围绕着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而确立的。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就是党员对自己主体地位的认识比较模糊,或者没有引起重视。大部分党员认为党的建设是组织部门和上级领导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自己只要认真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就可以了。在党内,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存在,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下,这些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成了被动的执行者,很难找到和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久而久之,养成了服务、依赖组织的习惯,凡事寄希望于党组织,自己较少独立思考问题、自主发表意见,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明显不高。
2、党员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错误导向
单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谁都知道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确实,党员主体地位包含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而现实中,我们往往只片面强调党员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作为党内主体“应有的权利”,甚至片面强调“权利要服从义务”,因而出现了只强调党员义务,忽视党员权利;只强调党员服务,忽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只强调多作贡献,忽视党员个人正当利益;只强调党员带头,不关心党员的实际困难。不少党组织常常要求党员履行这样那样的义务,而对民主权利的保障却很少过问,致使党员履行义务的措施多,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的可操作性规定少,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部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淡薄
党员民主意识是指党员站在党内主人的地位上,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事务,为党的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当党员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能运用党内法律武器来维护民主权利。但从现实来看,部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认为这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事,对党内事务不关心、不发表意见或不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随大流,人云亦云,在党内生活中不行使甚至随意放弃党员的民主权利;或认为党内民主是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无关,唯上级或领导是从。二是不负责任甚至错误地行使民主权利。如借行使黨员权利之名,向党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曾经批评、揭发检举自己的党员打击报复;散布小道消息,非正式场合说不利于党的话,或故意和组织唱反调。三是不懂得运用民主权利。突出表现在当民主权利遭到侵犯时,不懂得利用党内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效果不理想
受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使党员民主权利难以达到行使效果。主要表现为:一是假民主。一些党组织在小事情上讲民主,重大事情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上不民主;或是追求民主的程序,没有把民主作为一种目的来建设;或把民主当作形式,摆摆门面,实际是少数人说了算。二是不民主。一些领导干部家长制盛行、“一言堂”、个人专断作风突出,喜欢惟命是从的党员,喜欢“一团和气”,不欢迎敢于行使民主权利的党员,不愿听取党内的不同意见,甚至对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压制打击。三是难于民主。如当党员真实意愿和组织意愿发生矛盾时,党的组织纪律要求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意愿。从保持党组织思想行动的统一,使党成为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党来说,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过分地强调服从,必将抹杀党员的民主热情,影响党员民主权利的发挥。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实际上是有效推进党内民主进程的难题。
5、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形式化
虽然各级党组织都主张和提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但是多数地方党组织并不提供实质性的权利保护措施和党员行使权利渠道,从而使得保障党员权利最终只能停留在形式上。如虽高唱知情权但却不提供具体的资料信息供查询,或者提供模糊数据和信息,甚至以“保密”为借口剥夺了党员的知情权。或者口头上支持党员民主监督,但却不提供监督的途径和手段,使监督无从入手。广大党员对党内干部任用和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很难反映到党组织特别是党的上级组织中去,即便偶尔能够反映上去,也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至于党员的监督权、揭发检举权、申诉和控告权,一方面由于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不能落实,使党员的这些权利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致使党员不能更好地甚至不敢行使权利。
三.新形势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方向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一项开拓性、长期性的工作。新形势下,《准则》的实施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出了具体思路和明确要求。具体而言,在落实具体措施上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
一要彰显党章治党,强化《党章》的最高权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党的全部活动得基础和依据,是党组织和党员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因而也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根本。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通过认真学习党章,提高党章治党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实际问题的研究;通过严格遵守党章,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受动摇,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切实贯彻党章,推动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增强,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彰显和落实;通过坚决维护党章,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思想行为作斗争,勇于革新一切妨碍甚至损害民主权利的体制机制和做法,积极探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途径和方法。
二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要形成以党章为核心,《准则》和《条例》为干于,以各项具体制度、措施为补充的党内法制机制体系。按照《准则》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措施,着力营造党章治党、制度治党的政治生态,增强全党以党员为本的主体人事,不断提高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全体党员正确认识自我,积极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和水平。
2、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纠正以往的片面认识
以往我们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甚至片面强调“权利要服从义务”,割裂了权利与义务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大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宣传力度。在对象上,我们不但要向普通党员宣传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向党的领导干部宣传尊重好党员的民主权利。在方式上,不但要有详细的理论教材,也要有丰富的案例教学。通过持之以恒的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必然会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更加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强化思想教育,激发党员能动作用
一要转变“组织本位”观念,确立党员主体意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内民主基本理论的学习,加强党员主体意识的教育,转变以往过分强调的“组织本位”观念,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这是确立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认识基础。
二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其认同度。实践证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取决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对此的认同程度和落实力度。所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重点,深入开展党内民主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平等意识和民主理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使他们树立民主观念,增强执行各项民主制度的自觉性,从而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完善民主集中制,将“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集中”作为党内工作的常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始终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在党内大力营造民主的工作氛围,党组织任何重大的决定决策,只要时间上不是特别紧急都要经过党员的民主协商后才能做出决定,坚决反对一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家长式作风。经过民主才能形成集中要成为党内的共识,并成为一种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能够容忍在一些时候所造成的程序繁多、效率不高的现象,养成民主的习惯,要有足够的耐心带头在实际工作中推行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一是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黨员了解党内事务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逻辑起点。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比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反映制度、党务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奖惩等操作性规定,切实增强党内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 二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内民主发展要有根本性和实质性突破,必须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这方面需要我们思考和探索的有:(1)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候选人应先在各候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公推直選,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2)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能对候选人有全面的了解。(3)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4)改变投票或表决方式。实行相对秘密的投票方式,为党员创造自主自由投票的环境条件,如用电子表决器投票,或探索实行手机平台投票。
三是健全党内权利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当前,党员民主权利最难落实的是监督权。其主要表现是下级监督上级难,普通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难,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不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仅靠查办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党员监督这个“防”和纪律监察机关查办这个“堵”有机地结合起来。(1)党员要更新观念,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是党的章程赋予党员的职责和义务,党员应自觉增强维权意识。(2)党员要掌握对党的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的手段。不仅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舆论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不断强化党的代表会议制度,使党员自行选举的代表能够经常地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党员还要加强对党员代表的监督,防止党员代表成为“举手”代表。(3)认真贯彻执行《准则》有关规定。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撤换权,是党员民主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准则》明确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我们说党要管党,其含义也是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都要管党,只有每一个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筑成一道堵死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现象大肆泛滥的坚固堤防。
四是完善奖惩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一方面,建立增强领导干部民主素质的激励机制。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建立领导干部是否发扬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考核力度,量化执行党内民主项目的考核指标,必要时可以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树立民主典型。积极宣传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正确履行党员民主权利、促进党的民主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通过榜样的力量,在党内营造一个人人讲民主、人人都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保护好敢于对党内不正之风开展批评、敢于检举揭发党员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党员,严厉惩治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对党员检举揭发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严厉惩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