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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保险产品的创新,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异军突起。本文在界定农村小额保险内涵及特征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结合山西省2008年度开展情况对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做了多方面的思考,以期对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必要性 思考
农村小额保险是专门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它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没有复杂的支付和索赔程序,保费相对低廉,让有购买保险意愿,却无法承受高额保费的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有经济能力购买保险,从而更为合理地管理他们的风险。
与此同时,在现阶段,构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在我国广大农村积极开展小额保险不仅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提高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小额保险内涵界定
(一)农村小额保险的内涵
因为农村小额保险是近些年才兴起、发展的一种新型保险种类,所以对于农村小额保险的涵义,各个国家的保险界都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国家认为农村小额保险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风险防范工具,有的国家认为是针对农民的保险额较小的保險,有的国家认为是保费低的保险,还有的国家认为是为在非正规经济中农村人口服务的保险。
对于“小额保险”涵义的界定,主要有两种[1]: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虽然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方式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涵义是统一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 市场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是: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农村小额保险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和农村小额保险的内涵,其定义可以采纳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作如下总结,农村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农村人口提供的保险。
(二)农村小额保险的特征
近几年,随着新型保险种类的不断创新,关于农村小额保险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综合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观点,就农村小额保险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针对特定农村社会风险
与传统保险相比,农村小额保险更关注保障型业务。传统保险的保险标的所涉及的范围比农村小额保险更广泛,这意味着其保费更高。事实上,有些风险发生概率非常低,对农村人口来说并不是优先关注的风险。因此,农村小额保险将保险标的定位于农村人口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而且是一旦发生将会给于农民家庭带来毁灭性后果的风险。
2、产品定价价相对较低
与传统保险相比,保险产品定格相对较低是农村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由于针对的消费人群(即广大的农民人口)收入水平偏低的性质,农村小额保险在定价上设计了较为低廉的保费。也正是因为保费低的特征,农村小额保险才引起了广大农民朋友的热爱。
举例论证,印度以农村小额保险比较发达且贫困人口占比较大著称,在该国近11亿人口中,只有不到10%的人享有医疗保险[2]。但在小额医疗保险出现之后,近1000万人购买了小额医疗保险,而他们每个人每年只需交50卢比(1美元约合44.7卢比)的保费,这个数字仅占每人平均收入的1%。小额保险低廉的保费使其产生巨大的市场号召力,这也是小额保险能够打入低收入市场并且长期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
3、产品条款浅显易懂
与传统保险相比,农村小额保险的产品条款更为通俗易懂。与上两条原因相似,因为针对的消费者(即广大农民人口)中有许多人对于法律概念与索赔程序闻所未闻,保险意识淡薄,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让他们去了解并购买一个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即使有专门的业务员为他们讲解,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小额保险发展的早期,因为保险产品复杂而丢失许多潜在客户的情况时 常发生。农村小额保险提供商在实践中逐步发现了产品简单易懂的重要性。
4、产品销售流程相对简单
与传统保险相比,产品销售流程相对简单既是由农村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的,也是开办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降低成本的需要。保险公司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过程,使农村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同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隐性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保费。当然简化流程并不代表降低服务标准,广大农村人口同样对产品品质有很高的要求。
5、产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据资料显示,早期的小额保险几乎都是非营利性的,他们一般由民间组织发起或非政府组织提供。当时,小额保险专门向收入很低,且无法承受商业保险高保费的人群提供。随着小额保险发展,它的作用、影响力和市场前景逐步被政府、低收入人群和保险公司认识和了解。于是有些政府将小额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弥补政府机制的缺陷,以便让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参与到小额保险之中。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开发小额保险市场,尝试向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保险服务。
现阶段,农村小额保险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金融扶贫手段,目标就是让农民获得保障,让农民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伤致贫的贫困陷阱。这不仅对于稳定社会持续发展、安定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同时有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效应。
注释:
[1]参见 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2]参见 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参考文献:
[1]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2]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J],《市场调研》(2008年第10期),2008年
[3]我国首批农村小额保险“试水”成功[J],《养殖与饲料》(2008年第10期),2008年
[4]袁春兰、谢玉梅,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思路[J],《农业经济》(2008年第9期),2008年
关键词:农村小额保险 必要性 思考
农村小额保险是专门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一类保险。它有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没有复杂的支付和索赔程序,保费相对低廉,让有购买保险意愿,却无法承受高额保费的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有经济能力购买保险,从而更为合理地管理他们的风险。
与此同时,在现阶段,构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在我国广大农村积极开展小额保险不仅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提高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小额保险内涵界定
(一)农村小额保险的内涵
因为农村小额保险是近些年才兴起、发展的一种新型保险种类,所以对于农村小额保险的涵义,各个国家的保险界都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国家认为农村小额保险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风险防范工具,有的国家认为是针对农民的保险额较小的保險,有的国家认为是保费低的保险,还有的国家认为是为在非正规经济中农村人口服务的保险。
对于“小额保险”涵义的界定,主要有两种[1]: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来运营的,是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虽然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方式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涵义是统一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等方面适用于低收入 市场的风险分担性产品。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是: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农村小额保险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和农村小额保险的内涵,其定义可以采纳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作如下总结,农村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农村人口提供的保险。
(二)农村小额保险的特征
近几年,随着新型保险种类的不断创新,关于农村小额保险的研究成果逐渐增多。综合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观点,就农村小额保险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总结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针对特定农村社会风险
与传统保险相比,农村小额保险更关注保障型业务。传统保险的保险标的所涉及的范围比农村小额保险更广泛,这意味着其保费更高。事实上,有些风险发生概率非常低,对农村人口来说并不是优先关注的风险。因此,农村小额保险将保险标的定位于农村人口发生概率较高的风险,而且是一旦发生将会给于农民家庭带来毁灭性后果的风险。
2、产品定价价相对较低
与传统保险相比,保险产品定格相对较低是农村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由于针对的消费人群(即广大的农民人口)收入水平偏低的性质,农村小额保险在定价上设计了较为低廉的保费。也正是因为保费低的特征,农村小额保险才引起了广大农民朋友的热爱。
举例论证,印度以农村小额保险比较发达且贫困人口占比较大著称,在该国近11亿人口中,只有不到10%的人享有医疗保险[2]。但在小额医疗保险出现之后,近1000万人购买了小额医疗保险,而他们每个人每年只需交50卢比(1美元约合44.7卢比)的保费,这个数字仅占每人平均收入的1%。小额保险低廉的保费使其产生巨大的市场号召力,这也是小额保险能够打入低收入市场并且长期生存下去的必要条件。
3、产品条款浅显易懂
与传统保险相比,农村小额保险的产品条款更为通俗易懂。与上两条原因相似,因为针对的消费者(即广大农民人口)中有许多人对于法律概念与索赔程序闻所未闻,保险意识淡薄,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让他们去了解并购买一个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即使有专门的业务员为他们讲解,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小额保险发展的早期,因为保险产品复杂而丢失许多潜在客户的情况时 常发生。农村小额保险提供商在实践中逐步发现了产品简单易懂的重要性。
4、产品销售流程相对简单
与传统保险相比,产品销售流程相对简单既是由农村小额保险客户群的特征决定的,也是开办小额保险的保险机构降低成本的需要。保险公司简化展业、承保、收费和理赔过程,使农村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同时可以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隐性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保费。当然简化流程并不代表降低服务标准,广大农村人口同样对产品品质有很高的要求。
5、产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据资料显示,早期的小额保险几乎都是非营利性的,他们一般由民间组织发起或非政府组织提供。当时,小额保险专门向收入很低,且无法承受商业保险高保费的人群提供。随着小额保险发展,它的作用、影响力和市场前景逐步被政府、低收入人群和保险公司认识和了解。于是有些政府将小额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弥补政府机制的缺陷,以便让更多的低收入人群参与到小额保险之中。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开发小额保险市场,尝试向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保险服务。
现阶段,农村小额保险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金融扶贫手段,目标就是让农民获得保障,让农民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伤致贫的贫困陷阱。这不仅对于稳定社会持续发展、安定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同时有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效应。
注释:
[1]参见 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2]参见 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参考文献:
[1]肖明迁、解小燕,我国开展小额保险的探索[J],《海南金融》2008年第11期(总第240期),2008年
[2]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J],《市场调研》(2008年第10期),2008年
[3]我国首批农村小额保险“试水”成功[J],《养殖与饲料》(2008年第10期),2008年
[4]袁春兰、谢玉梅,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思路[J],《农业经济》(2008年第9期),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