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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人们的环境观日渐形成,但注意力更多的是被集中到城市环境的保护中来。但必须承认的是日益发展起来的农村也正面临着生态环境问题的威胁。追本溯源,不难发现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方面原因,亦有现实的客观制约,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其进行相应的探讨。同时,笔者也将针对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环境问题;原因;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但必须要承认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结构对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而其弊端亦是相当明显的,仅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例,无论是在具体措施的采取上,还是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显而易见,城市都要优于农村。
一、农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污染源
(一)生活垃圾污染
早期,因为农村经济落后,消费能力有限,日常生活垃圾尚处在生态环境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条件较过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生活垃圾的数量以及种类都日益增多。但相应的,村民的环保意识却没有得到实时的培养。对于垃圾,农民几乎还像过去一样随手一扔了事,而不进行合理规整。这使得在农村,垃圾几乎随处可见。这些垃圾轻则使空气变得污浊不堪,重则使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长此以往,农村的生态环境质量必将会大打折扣。
(二)农药,化肥污染
科技的进步,为农业的高效增产提供了可能。为了有效的防治病虫害,有效的增加土壤肥力,农民也更愿意去使用农药,化肥。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养成正确的施肥用药理念,随着病虫害抗药性的增强以及土壤肥力的降低,其只一味的加大农药,化肥的用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农药对病虫害的有效防治率仅占用用药总量的1-2成,除少部分被发散到空气中外,4-7成的农药被残留于土壤之中,而残存于土壤中的这部分农药,又会随着雨水渗透于地下,最终引发土壤以及水源的双重污染。
(三)小型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给农村经济注入了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活跃、刺激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与此同时,问题亦随之产生。乡镇企业以小型制砖厂,水泥厂,印染厂,化工厂为主,而就这些乡企自身的特点而言,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能耗大是其相通之处。这些企业因为规模小,资金有限,客观上没有能力,主观上亦没有意愿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地治理,这使得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便被排出,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乡镇政府枉顾生态安全,在污染面前选择睁一只眼闭只眼,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经济的一时繁荣。
(四)植被破坏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本设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此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其中,尤以植被破坏最为严重。基于修建乡村公路的需要,原先的林木被砍伐掉,然而随后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及时的进行补种,虽及时补种,亦因为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而使得植被破坏严重。虽然在有些地方政府有鼓励民间植树造林,但因林木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很多农民在当地政府政策的驱使下选择了种植林木,但之后很快便会将其砍伐掉。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村村民因受教育程度低,在潜意识里根本没有乃至尚未形成环保理念。这使得他们在处置生活垃圾的时候,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了随意丢弃的粗放式处理模式,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时候,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亦无法进行科学的把握。
(二)乡镇政府的错误发展观。乡镇政府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选择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而又缺乏治污、排污能力的小型企业仍积极引进,并对其在政策上大开方便之门。
(三)资金有限,基层环保设施严重缺位。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我国各类发展政策的制定都是严重向城市倾斜的。这使得城乡之间的差异不仅存在于经济发展上,生态环境保护亦是如此。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无论是在政策上、法律上、还是在资金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而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长久以来都被国家有意抑或无意的忽视了。对于乡镇基层政府而言,搞基础经济建设的资金尚且不足,更遑论对环境保护的基层设施进行构建了。
(四)我国立法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缺位严重。虽然我国业已制定了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六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十五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三部集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于一身的环保法。除此之外,政府机构还颁布了5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近200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00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政府规章。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更多的是针对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鲜有涉及,即使有,也只是散见于某些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之中,难成体系。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应对策略
(一)重视并加大在乡镇地区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让农民认识到自己将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受害者,从而帮助农民形成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自觉养成不乱扔垃圾,合理用药以及科学施肥的良好习惯。
(二)在资金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给予帮持,建设并不断完善农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方面农民垃圾投放为前提,兴建垃圾投放点,集中处理厂,并安排专人来对垃圾进行定期、及时的清理,销毁。鼓励农民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变废为宝。
(三)应当树立长远的科学发展观,不应该只顾眼前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高增长。故而乡镇政府招商引资时,务必要把好环境关,对于那些不具备排污能力,污染严重的小型厂企,一定要坚决查处。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该做好规划,合理划分出生活区,工业区,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四)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区。为了给农民寻求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就需要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专门的、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详细划分,做到权责分明。对于违法不究行为,在发现之后应及时要求纠正,若拒不纠正,可给予相应处罚,后果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执法严了,民众才会相信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
总之,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照搬城市模式,而应立足于农村自身实际,以法律为纲,制定出一套契合农村实际环境法律规章,从而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吴云.浅谈土壤污染与防治[J].现代农业,2010(6):30.
[2]李挚平、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
[3]张轶,陈凌.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3):25-28.
关键词:环境问题;原因;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但必须要承认的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结构对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而其弊端亦是相当明显的,仅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例,无论是在具体措施的采取上,还是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上,显而易见,城市都要优于农村。
一、农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污染源
(一)生活垃圾污染
早期,因为农村经济落后,消费能力有限,日常生活垃圾尚处在生态环境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生活条件较过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生活垃圾的数量以及种类都日益增多。但相应的,村民的环保意识却没有得到实时的培养。对于垃圾,农民几乎还像过去一样随手一扔了事,而不进行合理规整。这使得在农村,垃圾几乎随处可见。这些垃圾轻则使空气变得污浊不堪,重则使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长此以往,农村的生态环境质量必将会大打折扣。
(二)农药,化肥污染
科技的进步,为农业的高效增产提供了可能。为了有效的防治病虫害,有效的增加土壤肥力,农民也更愿意去使用农药,化肥。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养成正确的施肥用药理念,随着病虫害抗药性的增强以及土壤肥力的降低,其只一味的加大农药,化肥的用量。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农药对病虫害的有效防治率仅占用用药总量的1-2成,除少部分被发散到空气中外,4-7成的农药被残留于土壤之中,而残存于土壤中的这部分农药,又会随着雨水渗透于地下,最终引发土壤以及水源的双重污染。
(三)小型乡镇企业污染
乡镇企业给农村经济注入了活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活跃、刺激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与此同时,问题亦随之产生。乡镇企业以小型制砖厂,水泥厂,印染厂,化工厂为主,而就这些乡企自身的特点而言,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能耗大是其相通之处。这些企业因为规模小,资金有限,客观上没有能力,主观上亦没有意愿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地治理,这使得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便被排出,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乡镇政府枉顾生态安全,在污染面前选择睁一只眼闭只眼,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求得经济的一时繁荣。
(四)植被破坏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本设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此过程中,农村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其中,尤以植被破坏最为严重。基于修建乡村公路的需要,原先的林木被砍伐掉,然而随后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及时的进行补种,虽及时补种,亦因为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而使得植被破坏严重。虽然在有些地方政府有鼓励民间植树造林,但因林木生长周期长,见效慢,很多农民在当地政府政策的驱使下选择了种植林木,但之后很快便会将其砍伐掉。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农村村民因受教育程度低,在潜意识里根本没有乃至尚未形成环保理念。这使得他们在处置生活垃圾的时候,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了随意丢弃的粗放式处理模式,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时候,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亦无法进行科学的把握。
(二)乡镇政府的错误发展观。乡镇政府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选择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对于那些污染严重而又缺乏治污、排污能力的小型企业仍积极引进,并对其在政策上大开方便之门。
(三)资金有限,基层环保设施严重缺位。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我国各类发展政策的制定都是严重向城市倾斜的。这使得城乡之间的差异不仅存在于经济发展上,生态环境保护亦是如此。对于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无论是在政策上、法律上、还是在资金上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而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长久以来都被国家有意抑或无意的忽视了。对于乡镇基层政府而言,搞基础经济建设的资金尚且不足,更遑论对环境保护的基层设施进行构建了。
(四)我国立法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缺位严重。虽然我国业已制定了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六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十五部自然资源单行法,三部集自然资源与污染防治于一身的环保法。除此之外,政府机构还颁布了50多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近200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00件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政府规章。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更多的是针对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鲜有涉及,即使有,也只是散见于某些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之中,难成体系。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应对策略
(一)重视并加大在乡镇地区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让农民认识到自己将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受害者,从而帮助农民形成并不断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自觉养成不乱扔垃圾,合理用药以及科学施肥的良好习惯。
(二)在资金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给予帮持,建设并不断完善农村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方面农民垃圾投放为前提,兴建垃圾投放点,集中处理厂,并安排专人来对垃圾进行定期、及时的清理,销毁。鼓励农民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变废为宝。
(三)应当树立长远的科学发展观,不应该只顾眼前利益,而以牺牲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高增长。故而乡镇政府招商引资时,务必要把好环境关,对于那些不具备排污能力,污染严重的小型厂企,一定要坚决查处。除此之外,乡镇政府还应该做好规划,合理划分出生活区,工业区,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四)完善农村环境立法。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几乎可以说是一个空白区。为了给农民寻求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就需要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专门的、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详细划分,做到权责分明。对于违法不究行为,在发现之后应及时要求纠正,若拒不纠正,可给予相应处罚,后果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执法严了,民众才会相信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
总之,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有其特殊性。因此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照搬城市模式,而应立足于农村自身实际,以法律为纲,制定出一套契合农村实际环境法律规章,从而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吴云.浅谈土壤污染与防治[J].现代农业,2010(6):30.
[2]李挚平、陈春生.农村环境管制与农民环境权保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
[3]张轶,陈凌.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3):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