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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也随之增长,这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阅读比较相关的裁判文书,重点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争议焦点,同时结合影响合同诈骗罪量刑的各种情节,从而对合同诈骗罪有一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通常来说,除了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外,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
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或者金钱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还诱骗了被害人签订了合同,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曾胜利合同诈骗案(曾胜利合同诈骗案:曾胜利虚构其已承租郑州市和合肥市门面房的事实,用伪造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骗取被害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获得巨额租金。)曾胜利利用伪造的文件与被害人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巨额租金,这种欺骗的手段本身已说明了曾胜利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财物一到手,即逃跑,或挥霍,或挪作他用,根本无法实际去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形,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王忠华合同诈骗案(王忠华合同诈骗案:王忠华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利用其酒店法人身份,虚构给股东退股、酒店周转、改造等事实,以签订融资协议入股分红的方式,向9名被害人募集资金百万余元。)王忠华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并没有实际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酒店改造、酒店周转等事项,而是自己进行了非法活动和挥霍。
4、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活动中,行为人一旦取得相应款项后,就会把它们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进一步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合同诈骗来说,被告人大都是将款项挪进个人账户中进行实际的控制和使用,而非将款项真正地用于履行合同。在王忠华、严森(严森合同诈骗案:严森于2011年1月以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于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虚构工程项目并以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四份承包合同,之后逃匿并将款项挥霍殆尽。)这些合同诈骗案中,他们都是将获得的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然后进行个人消费,法院也将此作为他们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依据。
5、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和事后的态度
实践中要看是出于什么原因不履约。行为人签约时本有合同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却不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致使履约期限届满时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如果事后他又表现出种种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无疑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其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一)有关合同诈骗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影响合同诈骗罪量刑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会影响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第一,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犯有数罪。实践中被告人可能同时犯有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此时就依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计算刑期。第三,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犯罪未遂。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第五,初犯。被告人通常會以无犯罪前科,自己是初犯偶犯来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第六,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如果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第七,看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常来说,如果涉案金额相对不大,被告人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被判处缓刑。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运作基础和市场环境的不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还不配套,就会出现一些漏洞,诱发经济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合同诈骗罪,对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在司法中仍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以进一步地指导实践应用,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华仁,张先中.略论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99(01):2.
[2]李英才.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政法论坛,2002(10):83.
[3]杨兵.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07):43.
[4]周有苏,许前川.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1(04):10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通常来说,除了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外,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的因素。
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或者金钱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还诱骗了被害人签订了合同,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曾胜利合同诈骗案(曾胜利合同诈骗案:曾胜利虚构其已承租郑州市和合肥市门面房的事实,用伪造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骗取被害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获得巨额租金。)曾胜利利用伪造的文件与被害人签订租房协议并收取巨额租金,这种欺骗的手段本身已说明了曾胜利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财物一到手,即逃跑,或挥霍,或挪作他用,根本无法实际去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形,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在王忠华合同诈骗案(王忠华合同诈骗案:王忠华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利用其酒店法人身份,虚构给股东退股、酒店周转、改造等事实,以签订融资协议入股分红的方式,向9名被害人募集资金百万余元。)王忠华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项后,并没有实际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酒店改造、酒店周转等事项,而是自己进行了非法活动和挥霍。
4、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活动中,行为人一旦取得相应款项后,就会把它们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进一步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合同诈骗来说,被告人大都是将款项挪进个人账户中进行实际的控制和使用,而非将款项真正地用于履行合同。在王忠华、严森(严森合同诈骗案:严森于2011年1月以签订承包合同为由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于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虚构工程项目并以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四份承包合同,之后逃匿并将款项挥霍殆尽。)这些合同诈骗案中,他们都是将获得的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然后进行个人消费,法院也将此作为他们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依据。
5、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和事后的态度
实践中要看是出于什么原因不履约。行为人签约时本有合同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却不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致使履约期限届满时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如果事后他又表现出种种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无疑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其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一)有关合同诈骗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影响合同诈骗罪量刑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会影响合同诈骗罪的量刑:第一,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犯有数罪。实践中被告人可能同时犯有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此时就依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计算刑期。第三,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犯罪未遂。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第五,初犯。被告人通常會以无犯罪前科,自己是初犯偶犯来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第六,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如果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第七,看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通常来说,如果涉案金额相对不大,被告人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被判处缓刑。
四、结束语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运作基础和市场环境的不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还不配套,就会出现一些漏洞,诱发经济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合同诈骗罪,对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在司法中仍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探讨相关问题,以进一步地指导实践应用,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华仁,张先中.略论合同诈骗罪中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坛,1999(01):2.
[2]李英才.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政法论坛,2002(10):83.
[3]杨兵.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07):43.
[4]周有苏,许前川.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1(04):10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