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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特点决定纠纷发生的必然性,与传统仲裁、诉讼方式相比,争议评审机制具有合意性、现场性、高效性的独特优势。当前,争议评审在我国面临的重要局限性因素在于其缺乏立法支持、执行没有实质性约束以及评审专家和机构数量较少。结合该机制引入后的现状,我国应通过立法权补强争议评审机制的适用和执行,减少其程序性事项的选择空间,并构建规范的评审专家库,增加争议评审平台数量,广泛推行争议评审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