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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新变化,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政策的转变、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及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等都为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可能性。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各种问题也不断凸显。我们必须正确解决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促进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国家的整体发展。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 可能性 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推动力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表现出高度的集中性和整体性,公民社会没有可以存在的空间。而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活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既独立又统一局面的形成,社会成员以不同的身份角色活跃于不同的领域之中,社会结构的多元性得以体现,同时也为公民社会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前提条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塑造了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塑造了良好的建设主体。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的进行经济活动,平等的参与经济过程,其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不断的加强。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社团,在不断的经济活动和维权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自主性品格得到不断加强,组织社团能力得到大力提高。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大量中产阶层,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增加了筹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取得巨大进步,人们的生活状况得到重大改善。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利益之外的社会共同问题,这与公民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达成契合,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积极地因素。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中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认识到公民社会对于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在政策倾向方面加强了对公民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大幅度放权。党和国家将部分权力回归社会后,管理社会秩序的功能由民间组织来填补,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二是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在大部分生产、经营、民事和文化、艺术和学术等领域,政府不再单纯地直接管理,而将部分职能交给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与国家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公民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国家的稳定和政府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国家政策上对公民社会的支持,也有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发展。
(三)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伴随着社会的巨大变化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多,中国公民社会组织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国家与市场之外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据统计,“截至到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38.2万个,其中社团组织20多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万个,还有基金会1300多个”。 2009与2010年的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同样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生活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虽然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在独立性方面仍存在缺陷,但是其现实发展程度仍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二、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相关法治不健全并受政府政策的约束
首先,依据西方公民社会的三分法理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但是我国的公民社会由于政府政策的约束而明显的表现出政府主导型的特征,这一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公民社会的特殊性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偏离。其次,我国除了在宪法中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全之外,对于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最后,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给予了制度规范,这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在根本上却注重的是对社团组织的控制与约束,它不仅提高了社团组织成立的门槛,而且导致许多公民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之外,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我国公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众多问题
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虽然处在快速增长阶段,但是却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社会空间缺乏有限政府的背景,使得国家权力之外的民间自主空间缺乏独立性,与西方基于个人主义分权理念不同,中国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国家主动让渡的过程密切相关。” 一方面,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有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是由党政机关或其下属单位直接创办的,其在管理方式、活动目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受到相关部门的约束,缺乏公民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由于没有正确的领导和活动规则,往往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我国某些公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国家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因此没有取得合法性基础,直接影响了其成员的积极性和社团组织活动的开展。
(三)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因地区与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发展不平衡
在我国,由于地理环境、政策倾向、历史沿革等因素而导致我国地区间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出现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征,例如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和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因此,公民社会建设也表现出了相应的不平衡性。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内的公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其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迅速,公民社会意识也相对较强,这些地区的公民社会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相比之下,广大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则主要致力于发展经济,公民社会建设相对比较落后。总之,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也表现出了与地区结构差异相对应的不平衡性。
三、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政府在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首先,政府应当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在适应社会新的发展的基础上,切实完善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正确的引导,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政府要正确看待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的正确引导与鼓励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序的公民社会对政府职能的不足之处也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理运作,将对国家的发展,公民共同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应当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首先,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应当注重政治参与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其次,公民社会组织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活动规则,减少其对政府和盈利组织的依赖性,充分发挥其在公民利益表达和政府决策之间的信息传输纽带作用。最后,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正确看待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围绕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核心,促进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的整体进步。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 可能性 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可能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推动力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前提条件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表现出高度的集中性和整体性,公民社会没有可以存在的空间。而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活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既独立又统一局面的形成,社会成员以不同的身份角色活跃于不同的领域之中,社会结构的多元性得以体现,同时也为公民社会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前提条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塑造了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塑造了良好的建设主体。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自主的进行经济活动,平等的参与经济过程,其参与意识、竞争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不断的加强。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参与主体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社团,在不断的经济活动和维权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自主性品格得到不断加强,组织社团能力得到大力提高。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大量中产阶层,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增加了筹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取得巨大进步,人们的生活状况得到重大改善。人们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经济利益之外的社会共同问题,这与公民社会所关注的问题达成契合,为推进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积极地因素。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中国政府的政策支持为中国公民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利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认识到公民社会对于处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在政策倾向方面加强了对公民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大幅度放权。党和国家将部分权力回归社会后,管理社会秩序的功能由民间组织来填补,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二是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在大部分生产、经营、民事和文化、艺术和学术等领域,政府不再单纯地直接管理,而将部分职能交给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 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与国家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公民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国家的稳定和政府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国家政策上对公民社会的支持,也有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发展。
(三)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伴随着社会的巨大变化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多,中国公民社会组织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国家与市场之外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据统计,“截至到2008年前三季度,全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38.2万个,其中社团组织20多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万个,还有基金会1300多个”。 2009与2010年的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同样得到了较快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生活领域中不可缺少的力量。虽然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在独立性方面仍存在缺陷,但是其现实发展程度仍是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可能性的重要表现。
二、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相关法治不健全并受政府政策的约束
首先,依据西方公民社会的三分法理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但是我国的公民社会由于政府政策的约束而明显的表现出政府主导型的特征,这一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公民社会的特殊性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偏离。其次,我国除了在宪法中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全之外,对于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最后,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给予了制度规范,这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在根本上却注重的是对社团组织的控制与约束,它不仅提高了社团组织成立的门槛,而且导致许多公民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之外,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我国公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众多问题
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虽然处在快速增长阶段,但是却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社会空间缺乏有限政府的背景,使得国家权力之外的民间自主空间缺乏独立性,与西方基于个人主义分权理念不同,中国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国家主动让渡的过程密切相关。” 一方面,我国的公民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有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是由党政机关或其下属单位直接创办的,其在管理方式、活动目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受到相关部门的约束,缺乏公民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公民社会组织由于没有正确的领导和活动规则,往往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此外,由于我国某些公民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国家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因此没有取得合法性基础,直接影响了其成员的积极性和社团组织活动的开展。
(三)我国公民社会建设因地区与经济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发展不平衡
在我国,由于地理环境、政策倾向、历史沿革等因素而导致我国地区间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出现复杂性和差异性等特征,例如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和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因此,公民社会建设也表现出了相应的不平衡性。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内的公民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其公民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迅速,公民社会意识也相对较强,这些地区的公民社会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相比之下,广大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则主要致力于发展经济,公民社会建设相对比较落后。总之,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也表现出了与地区结构差异相对应的不平衡性。
三、中国公民社会建设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政府在我国公民社会建设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首先,政府应当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在适应社会新的发展的基础上,切实完善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正确的引导,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政府要正确看待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的正确引导与鼓励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序的公民社会对政府职能的不足之处也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理运作,将对国家的发展,公民共同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应当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首先,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应当注重政治参与素质的提高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公民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其次,公民社会组织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活动规则,减少其对政府和盈利组织的依赖性,充分发挥其在公民利益表达和政府决策之间的信息传输纽带作用。最后,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正确看待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围绕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核心,促进公民社会的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的整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