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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构建起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该体系主要内容:遵循“导向性、主体性、发展性、合作性、激励性”原则;督导评估指标体现“规范”基础上的“发展”,与“鉴定”相结合的发展;实施“三步走”发展性督导评估机制;实行教育督导结果社会公告制等。
【关键词】区域 校本发展性 督导评估体系
为在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实现“校本”与“发展性督导”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有机结合的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以切实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督”机制中的应有作用,2006—2008学年,我区首先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实施第一轮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2009—2011学年,进入第二轮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经近两轮实践研究,我区已基本形成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回顾
我区中小学发展性督导评估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条经验。
1.形成“三步走”发展性督导评估机制
第一步为“诊断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的研制与评审;第二步为“形成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实施一年绩效与两年绩效的督评;第三步为“终结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实施三年达成度的督导评估及新一轮校(园)三年发展规划的评审。
2.督导评估指标体现“规范”基础上的“发展”,与“鉴定”相结合的发展
修订后的《下城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2009—2011学年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设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2项,三级“基础性指标”34项,三级“发展性指标”21项。“基础性指标”为必达指标,明确规定了评估标准。“发展性指标”为学校自选指标,提供的是评估要素。34项“基础性指标”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允许基本达标。21个“发展性指标”均设有分值,全部“发展性指标”为230分,其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的10分,只评定,不计入总分。
学校自报的“发展性指标”,经评定,其中达标项目满12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4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6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8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20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
3.以督导评估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我们在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不仅在“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上体现素质教育要求,而且利用督导评估的过程安排与督导评估的结果公示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评议学校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组织师生现场展示,也可以是成果或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展示。为减轻学校的负担,我们规定,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可结合学校工作统筹安排,可以安排在督导室对学校现场督导期间,也可以安排在现场督导的当学期内,邀请督学观看与评议。
指导学校提炼特色工作经验并作点评。结合督导工作,我们即时指导各校将特色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写成专题文章并作点评,学校对此非常欢迎。
将督导结果与学校特色工作经验网上公示。我们将每一所学校的督导情况写成“学校督导综述”,将每一所学校的特色工作专题经验作点评后编制成“情况简报”,发至各校、园、直属单位,并在“下城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区域共享。
实施“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降星级制度。2010年9月,在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实施“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降星级制度,使得中小学发展性评价中加大了对“课业负担”督查的力度。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1.教育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有机结合,区域推进“高位均衡”与“轻负高质”,区域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以教育生态理论促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实现下城“高位高尚教育”目标。
2.教育督导评估指标的设置
21个“发展性指标”均设有分值,其分值分布情况:A1学校管理(126分):涉及学校发展的指标68分;教师发展的指标54分;学生发展的指标4分。A2办学条件(24分):其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的10分,只评定,不计入总分;技术装备14分。A3学生和谐发展(30分):学习质量14分;体能与视力8分;学生社团8分。A4学校发展规划实施与创新(50分):学校发展的指标40分;学生发展的指标10分;加分项占10分,包括学校素质教育实证展示与学生现时考核项。
对办学水平被定为“优秀★”级及以上的学校,由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授予奖牌,在当年度的区教育局组织的“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参考加分。
3.教育督导评估遵循的原则
导向性原则。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以教育生态理论引领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与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校规范办学,提升内涵,形成特色,建设品牌。
主体性原则。实施“诊断性督导评估”、“形成性督导评估”、“终结性督导评估”,在“三步走”督导评估机制中,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提高学校自我设计、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的能力。
发展性原则。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现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的有机整合,体现“规范”基础上的“发展”,与“鉴定”相结合的“发展”。
合作性原则。由教育督导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的直属单位、学校、家长代表、社区等一起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督导结果以督导公报或其他形式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以形成业内外共同参与的督导机制。
激励性原则。督导评估重在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将督导评估与学校考核、校长任期目标考核有机结合。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实践研究的思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以此为要求,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实践研究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1.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目前,督导室名义上是区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但实际上在政府机构中并没有给其留出位置,导致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利来源与隶属关系不够明确。
我们建议:区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设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将其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隶属于政府领导;也可以考虑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并授权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2.实施教育督导结果社会公告制
目前,督导室已将学校督导结果以“督导综述”的形式编制“情况简报”,发至校、园、直属单位,并在“下城教育信息网”上发布。
我们设想:一是协同相关部门,研制并实施中小学“课业负担与教育质量”社会公告制;二是研制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社会公告制。拟将督导室每学年的“学校督导报告”,在《今日下城》报上开辟专刊刊发,并在“下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以此,促进学校将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并以此引导家长和社会共同创建一个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
3.强化督学责任区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2008年9月,研制印发了《关于建立与实施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通知》,全面实施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在2010年9月,研制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轻负高质”随访督导的意见》,提出通过整合行政管理和专业研究资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督学责任区“轻负高质”随访督导。
我们设想:要在督学责任区建设上有一个突破性进展,使督学责任区的经常性督导成为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的有机组成部分。拟研制并出台《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常规与考核细则》,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与局相关文件对督导部门提出的要求,调整、充实责任督学队伍,强化督学责任区责任,努力走出一条适应“繁华时尚之区”、“高位高尚教育”的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新路。
【关键词】区域 校本发展性 督导评估体系
为在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实现“校本”与“发展性督导”的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有机结合的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以切实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决策、教育执行、教育监督”机制中的应有作用,2006—2008学年,我区首先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实施第一轮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2009—2011学年,进入第二轮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经近两轮实践研究,我区已基本形成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回顾
我区中小学发展性督导评估主要取得了以下三条经验。
1.形成“三步走”发展性督导评估机制
第一步为“诊断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的研制与评审;第二步为“形成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实施一年绩效与两年绩效的督评;第三步为“终结性督导评估”——校(园)发展规划实施三年达成度的督导评估及新一轮校(园)三年发展规划的评审。
2.督导评估指标体现“规范”基础上的“发展”,与“鉴定”相结合的发展
修订后的《下城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2009—2011学年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设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2项,三级“基础性指标”34项,三级“发展性指标”21项。“基础性指标”为必达指标,明确规定了评估标准。“发展性指标”为学校自选指标,提供的是评估要素。34项“基础性指标”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允许基本达标。21个“发展性指标”均设有分值,全部“发展性指标”为230分,其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的10分,只评定,不计入总分。
学校自报的“发展性指标”,经评定,其中达标项目满12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4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6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18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其中达标项目满205分,即可定为“优秀★★★★★”级。
3.以督导评估推进素质教育实施
我们在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不仅在“基础性”指标与“发展性”指标上体现素质教育要求,而且利用督导评估的过程安排与督导评估的结果公示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评议学校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的形式多样,可以是组织师生现场展示,也可以是成果或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展示。为减轻学校的负担,我们规定,素质教育“现场实证”展示可结合学校工作统筹安排,可以安排在督导室对学校现场督导期间,也可以安排在现场督导的当学期内,邀请督学观看与评议。
指导学校提炼特色工作经验并作点评。结合督导工作,我们即时指导各校将特色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写成专题文章并作点评,学校对此非常欢迎。
将督导结果与学校特色工作经验网上公示。我们将每一所学校的督导情况写成“学校督导综述”,将每一所学校的特色工作专题经验作点评后编制成“情况简报”,发至各校、园、直属单位,并在“下城教育信息网”上发布,区域共享。
实施“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降星级制度。2010年9月,在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中实施“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降星级制度,使得中小学发展性评价中加大了对“课业负担”督查的力度。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
1.教育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有机结合,区域推进“高位均衡”与“轻负高质”,区域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以教育生态理论促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实现下城“高位高尚教育”目标。
2.教育督导评估指标的设置
21个“发展性指标”均设有分值,其分值分布情况:A1学校管理(126分):涉及学校发展的指标68分;教师发展的指标54分;学生发展的指标4分。A2办学条件(24分):其中学校场地校舍与校园环境配置的10分,只评定,不计入总分;技术装备14分。A3学生和谐发展(30分):学习质量14分;体能与视力8分;学生社团8分。A4学校发展规划实施与创新(50分):学校发展的指标40分;学生发展的指标10分;加分项占10分,包括学校素质教育实证展示与学生现时考核项。
对办学水平被定为“优秀★”级及以上的学校,由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授予奖牌,在当年度的区教育局组织的“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参考加分。
3.教育督导评估遵循的原则
导向性原则。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以教育生态理论引领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与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校规范办学,提升内涵,形成特色,建设品牌。
主体性原则。实施“诊断性督导评估”、“形成性督导评估”、“终结性督导评估”,在“三步走”督导评估机制中,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提高学校自我设计、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的能力。
发展性原则。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现区域教育发展要求与学校自主发展的有机整合,体现“规范”基础上的“发展”,与“鉴定”相结合的“发展”。
合作性原则。由教育督导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的直属单位、学校、家长代表、社区等一起参与学校督导评估,督导结果以督导公报或其他形式向社会或者有关部门公布,以形成业内外共同参与的督导机制。
激励性原则。督导评估重在对学校发展的纵向比较,鼓励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步。将督导评估与学校考核、校长任期目标考核有机结合。
■ 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实践研究的思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以此为要求,区域校本发展性督导评估实践研究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1.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目前,督导室名义上是区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但实际上在政府机构中并没有给其留出位置,导致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利来源与隶属关系不够明确。
我们建议:区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设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将其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隶属于政府领导;也可以考虑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并授权教育督导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2.实施教育督导结果社会公告制
目前,督导室已将学校督导结果以“督导综述”的形式编制“情况简报”,发至校、园、直属单位,并在“下城教育信息网”上发布。
我们设想:一是协同相关部门,研制并实施中小学“课业负担与教育质量”社会公告制;二是研制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社会公告制。拟将督导室每学年的“学校督导报告”,在《今日下城》报上开辟专刊刊发,并在“下城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以此,促进学校将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并以此引导家长和社会共同创建一个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
3.强化督学责任区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2008年9月,研制印发了《关于建立与实施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通知》,全面实施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在2010年9月,研制印发了《关于开展中小学“轻负高质”随访督导的意见》,提出通过整合行政管理和专业研究资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督学责任区“轻负高质”随访督导。
我们设想:要在督学责任区建设上有一个突破性进展,使督学责任区的经常性督导成为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的有机组成部分。拟研制并出台《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工作常规与考核细则》,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与局相关文件对督导部门提出的要求,调整、充实责任督学队伍,强化督学责任区责任,努力走出一条适应“繁华时尚之区”、“高位高尚教育”的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