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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具有较多争议。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客观方面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在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卡内资金不属于行为人占有,故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没有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