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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来,全国各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充分调查证明,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这就是震惊全国的“三鹿”事件。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案的当事人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奶农、收奶老板以及工作人员;二是三鹿集团的高管及质检人员;三是涉案的高官,包括河北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市长、药监局局长等等。这些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又应该有哪些思考呢?
一、涉案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涉案当事人,他们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毒罪,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另一个罪名似乎更适合他们,也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照三鹿奶粉事件中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人员,他们的行为更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特征。
对于三鹿集团的高管及质检人员,他们当中又可分两类,一类是明知在奶粉中有添加三聚氰胺,自己有义务制止,但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放任不管的,一类是确实并不明知的。对于前者应该与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人员按同一罪名追究。而后一类人,他们的行为属于失职,对于虽不明知,但职务上有管理或检查义务的,可以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责任,法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明知,职务上也没有管理或检查义务的,如果构不成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因为三鹿奶粉而落马的省市行政机关的高官。他们的行为应该属于渎职,但是,也要区分情况对待,有些直接负责的人员,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官,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没有直接负责的人员,他们的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后果严重,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鹿”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1、应该撤销食品行业免检制度。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万中有一都直接关系到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为此,应该对这一对消费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理制度予以废除。
2、严格行政监管机制,修订健全行政监管法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奶制品市场的混乱、监管机制存在严重漏洞、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部门应建立派出驻厂专人监管制度,对每一批次出厂的产品严格检验。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局面,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遣究制度,改善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3、依靠群众,建立健全举报重奖制度
实践已经证明,人们群众生活扎根于社会基层,许多的贪污、渎职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来自于群众的举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政府应当采取紧密联系群众、放手发动群众的工作策略,层层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并对提供重大线索或举报经查实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重奖。
4、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如果法律制度处罚规定不严重,具体执法又不到位,违法者的成本低于利益所得,就有可能做出违法行为的选择。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处罚极轻,而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极大,故只有加大刑罚力度,令犯罪嫌疑人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
当然,除了法律和制度手段以外,我们还应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看,在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案的当事人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奶农、收奶老板以及工作人员;二是三鹿集团的高管及质检人员;三是涉案的高官,包括河北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市长、药监局局长等等。这些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又应该有哪些思考呢?
一、涉案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涉案当事人,他们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投毒罪,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另一个罪名似乎更适合他们,也就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对照三鹿奶粉事件中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人员,他们的行为更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特征。
对于三鹿集团的高管及质检人员,他们当中又可分两类,一类是明知在奶粉中有添加三聚氰胺,自己有义务制止,但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放任不管的,一类是确实并不明知的。对于前者应该与直接参与添加三聚氰胺的人员按同一罪名追究。而后一类人,他们的行为属于失职,对于虽不明知,但职务上有管理或检查义务的,可以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责任,法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明知,职务上也没有管理或检查义务的,如果构不成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因为三鹿奶粉而落马的省市行政机关的高官。他们的行为应该属于渎职,但是,也要区分情况对待,有些直接负责的人员,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官,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没有直接负责的人员,他们的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后果严重,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三鹿”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1、应该撤销食品行业免检制度。2000年起,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当时规定是经国家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才能确定为免检产品。但免检后势必造成企业在加工生产的某些环节放松监督,导致人为产品质量监控不利。万中有一都直接关系到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所以,为此,应该对这一对消费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理制度予以废除。
2、严格行政监管机制,修订健全行政监管法规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奶制品市场的混乱、监管机制存在严重漏洞、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部门应建立派出驻厂专人监管制度,对每一批次出厂的产品严格检验。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局面,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遣究制度,改善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3、依靠群众,建立健全举报重奖制度
实践已经证明,人们群众生活扎根于社会基层,许多的贪污、渎职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来自于群众的举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政府应当采取紧密联系群众、放手发动群众的工作策略,层层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并对提供重大线索或举报经查实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重奖。
4、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如果法律制度处罚规定不严重,具体执法又不到位,违法者的成本低于利益所得,就有可能做出违法行为的选择。我国现行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处罚极轻,而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极大,故只有加大刑罚力度,令犯罪嫌疑人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
当然,除了法律和制度手段以外,我们还应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