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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18881985)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声名卓著。同时,他也因追随纳粹以及反犹而被冠上了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之名,毁誉参半。施米特的反犹思想根植于天主教家庭背景,其反犹言论在他效忠纳粹政权时期达到极盛,并在其后半生的著述中余音不绝。文章旨在分析施米特主要论著中的反犹言论以及他的反犹行为,以阐明他的反犹思想,揭示他思想中的反犹本质。
卡尔·施米特; 政治法学家; 犹太人; 反犹思想
B516.59A002512
卡尔·施米特(18881985)在1985年去世后,被盖棺定论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和“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在其漫长的一生中,他撰写了众多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法学著作,同时也热心追随纳粹主义,被誉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他在诸多的言论和著作中,表明了自己的反犹思想和立场,是一个坚定的反犹主义者。1933年之前,施米特主要在《拜罗伊特月刊》(Bayreuther Bltter)上发表过具有反犹色彩的文章①;在其早期作品《剪影》(Schattenrisse)中含沙射影地描绘了一些负面的犹太人形象;阅读了俄罗斯哲学家和诗人弗拉基米尔·索洛耶夫 (Wladimir Solowjew) 的《反基督之简短叙述》(Kurze Erzhlung vom Antichrist);在与其弟弟格奥尔格·施米特(Georg Schmitt)的通信中流露出厌恶犹太人的情绪②。除此以外,基本上没有暴露出明显的反犹倾向。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积极追随纳粹政权,至1936年底因遭到来自纳粹的《黑衣军团》杂志(Das Schwarze Korps)的攻击而辞去所有官职。在这个阶段,他的反犹思想逐渐浮出水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他反犹的爆发期。之后,他在柏林大学专心教学至二战结束。1947年3月,他作为证人和嫌疑犯被移送到纽伦堡军事法庭接受聆讯,随后无罪释放,返回家乡小镇普雷滕贝格,潜心学术著作,过着隐居的生活。在他生命的后半生阶段,他在一些著作中时常流露出反犹的言论,是一个彻底的反犹主义者。
施米特的反犹思想,与他的天主教家庭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施米特出生于德国中西部藻厄兰地区(Sauerland)的普雷滕贝格(Plettenberg),当时是一个由普鲁士统治的、天主教徒占少数的小城。在新教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威斯特法伦地区,天主教徒生活在压抑的环境下,自认为是低等、下贱的。随着19世纪后半叶德国工业革命的兴起,传统天主教在世俗化 (Skularisierung)的过程中逐渐丧失其优势地位,代表现代与进步的新教则逐渐焕发出新的活力,两者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而作为居住在德国的外来少数派犹太人偏向于新教,努力向新教靠拢,并且不断出现同化的趋势。因此,保守的天主教和与时俱进的犹太人之间产生了更加严重的对立。从施米特个人家庭来说,他的几个舅舅也卷入了俾斯麦发起的试图打压天主教的“文化斗争”。彼得·施泰莱因因“文化斗争”而入狱,安德烈阿斯·施泰莱因在俾斯麦颁布的“五月法令”上签了字③。施米特在自己的家乡上了一所天主教学校,后转入一所天主教寄宿学校,假期里施米特也常去洛林地区的舅舅家作客。这些与天主教联系在一起的经历给青少年时代的施米特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了他的天主教思想基础的主要支柱。1921年,施米特来到波恩大学任教授。当时,一场来自法国和比利时的“天主教革新运动”(Renouveau catholique)Andreas Koenen, Der Fall Carl Schmitt, S.3234.很快波及到德国西部地区。这场运动旨在反对政教分离,革新“礼拜仪式”,回归原始天主教价值观。德文版维基百科词条“Renouveau catholique”,https://de.wikipedia.org/wiki/Renouveau_catholique, 2018年7月12日。波恩、科隆以及附近的玛丽亚·拉赫天主教本笃会修道院(Benediktinerabtei Maria Laach)成为这场运动的三个重镇,波恩是重要的思想传播中心,是“西方文化圈子”(Abendland Kreis)的中心。后来,逐渐形成了一个“先锋派”圈子(avantgardistischer Kreis),此时的卡尔·施米特活跃于这个圈子,他常在卡尔·穆特(Carl Muth)主办的天主教杂志《高地》(Hochland)上发表文章。正是在这个时期,施米特写下了《政治的神学》(Politische Theologie,1922年)、《罗马天主教及其政治形式》(R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1923年)等重要著作。这个时代背景和这场天主教革新运动对施米特反犹倾向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
郭金荣:卡尔·施米特反犹思想研究
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的反犹言行基本上与他追随纳粹政权的轨迹平行发展并产生演变。他非常巧合地和马丁·海德格尔在同一天——1933年5月1日加入納粹党。同年7月,被戈林任命为普鲁士邦枢密院顾问(Preuischer Staatsrat),后来又被任命为民族社会主义法学保护者协会高校教师专家团主席(Der Reichsgruppenwalter Hochschullehrer des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Rechtswahrerbundes),并参加了《关于协调各邦与中央关系的第二部法律》以及《普鲁士邦社团法》的起草工作,还担任《德国法学家报》(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主编等职务。他积极参与“德意志革命”,全身心地投入“革新民族法律”(Vlkische Rechtserneurung)这项事业中去。从1933年4月至1936年12月,他辞去所有官方职务。这几年间,施米特一共发表了40多篇文章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2., erweiterte Auflage, München:Verlag C.H. Beck, 1990, S.72.,如《德国革命的合理性》《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部分》《领袖守护法律》《论法学思想的三种模式》等,它们除了为希特勒的纳粹政权摇旗呐喊以外,其中相当一部分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他的反犹立场。 施米特后期的反犹思想,林林总总地反映在他的一些著作和文章里,尤其是他在纽伦堡法庭接受聆讯后回到普雷滕贝格家乡小镇后写下的一些文章,如《从囹圄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语汇:19471951笔记》(Glossarium,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等。在这些文章中,施米特对他以前的反犹言论非但没有悔过之意,反而是在他的反犹思想道路上继续前行。值得注意的是,在他去世后才出版面世的《语汇》,是一部具有回忆和反思性质的日记类笔记,真实地还原了施米特思想的风貌特征,其中有不少反犹思想的体现。
一、 排斥犹太籍法学家和同事
仔细考察卡尔·施米特与他的犹太同事或犹太朋友的交往和关系,可以发现他在对待犹太人的言行举止以及态度上呈现出非对称性的特点。一方面,卡尔·施米特和许多犹太籍同事和朋友保持了良好的工作或私人关系。他把1916年写的《北极光》[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9页。以及1928年写成的《宪法学》(Verfassungslehre)题献给了在一战中阵亡的年轻时的犹太朋友弗里茨·艾斯勒(Fritz Eisler)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Frankfurt a. M.: Suhrkamp Verlag, 2000, S. 9.,亦可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12页。,与犹太出版社董克尔·胡姆勃劳特(Duncker&Humblot)经理路德维希·福伊希特万格(Ludwig Feuchtwanger)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9.保持通信关系,他的许多重要著作包括《政治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政治的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和《政治的神学》也是在他的出版社出版的。在对《魏玛宪法》的主要制定者犹太籍法学家胡戈·普洛伊斯(Hugo Preu)的评论文章中对他大加赞赏②[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2、212页;第51页。,而且施米特本人对《魏玛宪法》第48条也是情有独钟,一再加以阐释和论述②。他希望借助这一“非常状态”条款,赋予总统在例外状态下采取特别措施的权利来恢复公共安宁,消除混乱秩序,以挽救魏玛共和国的脆弱局势。他与犹太俄罗斯籍哲学家亚历山大·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 在19551960年之间保持通信关系[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郭金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26页。。科耶夫从北京回法国途中在柏林停留作完报告后,径直前往施米特在普雷滕贝格的家中与他交谈。施米特与瓦尔特·本雅明之间也有通信联系1930年,本雅明致信施米特,并把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德国悲剧的根源》(Ursprung des deutschen Trauerspiels)赠送给施米特,参见[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4页。。此外,他的犹太朋友和学生中还有国民经济学家毛里茨·尤里乌斯·伯恩(Moritz Julius Bonn),社会学家、哲学家雅各布·陶布斯(Jacob Taubes), 政治学家和出版家瓦尔特马·古里安(Waldemar Gurian)等。另一方面,他在对待他的一些犹太同事上表现出冷酷无情,甚至阴险恶毒的一面。其中,遭受他排挤和打击的犹太籍同事包括赫尔曼·赫勒(Hermann Heller)、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埃里希·考夫曼(Erich Kaufmann)等著名法学界教授和同事。
希特勒掌权后不久,纳粹帝国就于1933年4月7日颁布了一部把犹太人全部从国家公职队伍中剔除出去的《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 简称GBB)。该法律规定:“非雅利安出身的公职人员必须退休。”⑥[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7页;第298。 1933年5月6日,普鲁士教育部长伯恩哈特·鲁斯特(Bernhard Rust)宣布:“德国大学里所有的犹太教授都必须被解职。应敦促学生抵制仍在大学里教学的犹太讲师的授课。”⑥受到这个法律的影响,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赫爾曼·赫勒在英国做完学术报告后没有返回德国,而是接受西班牙文化部长的邀请去马德里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他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坦诚且十分尖锐地说道:“1月30日之后(指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作者注),您不仅以明显不公正的方式来攻击我,而且在1933年4月2日的一份报告中以故意的欺骗和卑鄙的手段来暴露我的身份。作为一名犹太人,我因如此这般的斗争伎俩深受打击,并且作为一名德国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我始终是一名德国人——深感耻辱。”⑧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47; S. 48.。当施米特被戈林召入普鲁士邦枢密院成为枢密顾问(Preuischer Staatsrat)时,赫勒在听到这个消息后从西班牙给施米特寄来了一张明信片,上面饱含讥讽地写道:“对于您得到戈林部长先生的青睐以及完全够资格来获得这份荣誉,赫尔曼·赫勒向您表示祝贺。”⑧
汉斯·凯尔森,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他的规范论(Normativismus)是施米特决断论(Dezisionismus)的冤家。施米特在他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中,一再驳斥和抨击凯尔森的规范主义[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具体参见书中第6、10、13、15、20、27页。。凯尔森是1920年奥地利宪法的主要制定者,1930年离开反犹情绪日益猖獗的奥地利,在科隆大学校董事会主席、时任科隆市市长康拉德·阿登纳的引荐下,来到科隆大学法学院担任公法、普通国家法和法哲学教授。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鉴于凯尔森出名的民主思想以及他的犹太身世,在纳粹德国《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颁布后不久,以度假的名义被劝离公职。卡尔·施米特是唯一一位不愿在向当时普鲁士政府递交的请愿书上签名的法学院同事。1934年,凯尔森提前退休。凯尔森1933年流亡瑞士日内瓦,19361938年在布拉格从事教学,在那里又遭到纳粹学生的辱骂和驱逐。1940年起,先后在美国的哈佛大学和伯克利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二战后,他重回欧洲,举办了有关国际法以及法哲学领域的学术活动。1961年,在科隆主持了《复仇与因果关系》的系列讲座。1972年,他以92岁高龄逝于伯克利。而卡尔·施米特在1933年从柏林商学院调任科隆大学任教授时,凯尔森教授是当时法学系主任。尽管法学系在讨论人选时,觉得施米特是个“麻烦人,会破坏同事间关系,而且应考虑与凯尔森之间的关系”②⑥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65; S.65; S.70.,但凯尔森仍毫不犹豫地批准了施米特的聘任,并于1932年11月15日代表法学系非常高兴地致信施米特表示衷心欢迎。② 埃里希·考夫曼是魏玛共和国时期著名的国家法和国际法法学家。施米特在应聘波恩大学的教授职位时差点落选,也多亏了埃里希·考夫曼的帮忙。当时的波恩虽然是一座以天主教为主的城市,但波恩大学是一所普鲁士邦文化部管辖的充满自由主义和新教色彩的大学,而施米特来自有着浓厚天主教背景的家庭,虽然在“总的学养方面”④⑤Andreas Koenen, Der Fall Carl Schmitt, S.31; S.32; S.633.优于另外两名候选人,但奉行新教教会权的波恩大学在招聘教授时“根本不会考虑天主教徒的人选”④。此时,由于两位波恩大学公法教授的保荐,才使得施米特顺利地从格莱福斯瓦尔特大学(Greifswald)转入波恩大学,其中一人就是埃里希·考夫曼(Erich Kaufmann)。为了顺应当时国内清除犹太学者的形势,施米特给普鲁士邦文化部写信检举考夫曼的犹太身份。他在信中写道:“这种对于自己的身世保持如此彻底的沉默以及伪装的做法,从德意志的情感来说‘难于理解’。假如当今的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那些尤其出名的、已经同化了的犹太人在德国最大的大学里从事教学的机会,这不仅是一种糟糕的混淆是非,而且对于德国大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思想上的侵害’。”⑤1938年,考夫曼不得不流亡荷兰。这些被赶下来的犹太籍教授的职位由施米特的学生填补了空缺。其中,恩斯特·霍尔斯特豪夫(Ernst Forsthoff)占据了海勒的职位,瓦尔特·修金(Walther Schücking)和汉斯·纳维亚斯基(Hans Nawiasky)的职位则分别被恩斯特·鲁道尔夫·胡勃尔(Ernst Rudolf Huber)和特奥道·毛恩茨(Theodor Maunz)接替。⑥
施米特的这种两面性特征,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离不开这些犹太朋友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顺应当时纳粹的主流思想和意识形态,并对纳粹政权表示自己的忠诚,这是他审时度势并从判断时局出发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因此,有些学者把他的这种反犹行为看成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表现。[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4页。然而,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与他根深蒂固的反犹思想密不可分。
二、 摒弃犹太籍思想家
施米特在排除学术异己的道路上,不仅把目标瞄准当下的犹太学术界,而且把触角伸向更早的犹太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尤利乌斯·斯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18021861),原名为尤利乌斯·约尔森(Julius Jolson),出身于巴伐利亚一个犹太商人家庭,1819年改信新教,大学期间主修法律,从1832年起在埃尔兰根和维尔茨堡担任教授,1840年起在柏林大学任教,主要以他的《法哲学》(1937年)以及文章《君主原则》而获得影响。在政治上,斯塔尔在1848年革命期间接近保守派,是议会里的保守派代表和领导人之一。1852至1853年,斯塔尔任柏林大学校长。1852至1858年,他是新教高级委员会委员。在具有民族和保守革命思想的圈子里,斯塔尔被看作是那些被“同化”了的犹太人的典型,施米特1930年前后也接近过那些圈子里的人。这个圈子里的人指责那些被同化的犹太人,说他们虽然适应了德国的和基督教的环境,但是他们内心最深处必然会保留犹太人的本质,并且在“德国的和基督教面具”的保护下,以犹太人的动机来贯彻或歪曲德意志精神和基督教精神。
施米特在他1938年出版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Der Leviatha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的第6章里写道:“经过一位斯宾诺莎和一位摩泽斯·门德尔松(Moses Meldenssohn)的前期工作之后,第一代被解放了的年轻犹太人从维也纳会议以来,闯入了欧洲各国的广泛领域里。年轻的罗斯柴尔德家族(Rothschilds)、马克思、伯尔内(Brne)、海涅、迈耶贝尔(Meyerbeer)还有其他许多人,在他们各自的经济、新闻、艺术和科学这些活动领域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一犹太人阵线里,斯塔尔·约尔森(StahlJolson)最为敢作敢为。他深入到普鲁士国家和新教教会里面。洗礼这一基督教圣礼,不仅为他提供了进入‘社会’的‘门票’——像为年轻的海涅提供的一样,而且为他提供了进入一个尚且非常坚固的德意志国家的‘入场券’。由于位居政府高层,他能够在意识形态上攪乱并在精神上瘫痪这个国家的要塞核心,也即王权、贵族和新教教会。他懂得如何使得普鲁士的保守派和国王本人相信‘立宪’君主制是反制议会君主制的解救概念。由此,他将他们引到了内部政治敌人的路途之上,也即‘君主立宪制’。在这一制度下,普鲁士军事国家在一次世界大战的重压下不得不于1918年10月瓦解。这里,斯塔尔依照其民族的总体路线以一种假面生活的双重本质而活动,这种假面生活越是如此可怕,他就越来越走投无路地成为一个不同于他自己的别人。在这个时候,其灵魂或者意识最深处如何活动,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这对这一政治现实的伟大发展过程来说也无关紧要。在从被斯宾诺莎中经门德尔松再到‘立宪体制’这个宏伟历史路线合乎逻辑的拓展过程中,斯塔尔做了他作为一个犹太思想家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参与阉割一个充满生机的利维坦。”⑤[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9111页;第110页。
对于犹太思想家对德意志传统精神产生的影响,施米特忧心忡忡。他认为一大批犹太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和艺术家打着同化的幌子,已经悄悄地深入到国家的各个领域,把守和控制了德意志人的思想,但内心深处依然是犹太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施米特把德意志国家的“虚弱”或者“中性化”归咎于他们当中的哲学家和国家法学家,把斯塔尔称为是把这个进程进行到底的人。在这些犹太人中,斯塔尔是最危险、最杰出的代表。根据施米特的观点,“斯塔尔通过法治国家概念的新定义达到了这一目标:他摒弃了德国自由派人士绝非中性的法治国家概念,宣告了大家特别清楚的、当作‘法律’普遍接受的法治国家概念:‘法治国家根本不是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目的和内容,而只是意味着要实现这样一个国家的方式和性质。’”③④[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58页;第41页;第75页。。施米特从三十年代初开始就他的一些观点多次进行论战。在纳粹开始执政后,他想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彻底揭露斯塔尔,让同化的犹太人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危险性真相大白。为了亲自揭露斯塔尔是个犹太人,施米特于1934年6月22日前往沃尔芬比特尔图书馆查看斯塔尔的遗作,并希望恩斯特·云格尔(Ernst Jünger)一同前往③。为了进一步核实姚埃尔·约尔森的身份,他又利用1935年5月的一个星期六,再次前往沃尔芬比特尔图书馆④。在《利维坦》里面,施米特在对上面提到的这段内容做的脚注里,也提到了在沃尔芬比特尔的研究,其结论是斯塔尔的侄子和斯塔尔德国血统的妻子销毁了“他的所有信件和非学术论文”,以阻止人们看清斯塔尔“内心的隐秘生活”。⑤ 施米特在1936年的“法学中的犹太人思想”大会的闭幕式发言中也以斯塔尔为例来警示犹太思想的危害性。他说:“……今天,谁写下‘斯塔尔·约尔森’这个名字,那他将以一种真正科学、清晰的方法来发挥作用,而且功效比通过轰轰烈烈的论述来反对那些通常游离于抽象措辞之间的犹太人要好得多。”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Deutscher RechtsVerlag/ W 35, 1936, S.30.
实证主义法学代表汉斯·凯尔森无疑是遭受施米特抨击最激烈的犹太思想家,他的规范主义和纯粹法律理论是施米特决断论的死敌。施米特信奉决断论(Disizionismus),推崇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以及19世纪西班牙外交家、天主教思想家道诺索·柯特,把霍布斯看作是决断论类型的经典代表[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22页。,他的至理名言“权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Auctoritas, non veritas facit legem)是施米特论述主权思想的一块基石。凯尔森及其他实证主义宪法学者一般都主张:法律本质上就是规范。施米特的意见则截然相反,他认为,每个规范都是以它的正常状态为前提,所以这种正常状态一旦消失它就变得毫无意义。对他来说,例外状态将常态下的惯例所掩盖的东西暴露出来。B12B13[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63页;第71页;第72页。在《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的第一章《主权的定义》里,施米特开门见山指出了“非常状态”与“规范”之间的对立:“对非常状态做出决断乃是真正意义的决断。因为常规所代表的一般规范永远无法包含一种彻底的非常状态”。③④[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5页;第8页;第11页。接着,施米特指出:“就像其他秩序一样, 法律秩序也是建立在决断之上,而非规范之上。”③施米特确信,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因为“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④。
施米特第一次明确提到“犹太人思想”是在他发表在《德意志法律》杂志上(1934年第4期)的一篇文章《民族社会主义法律思想》⑥⑦Carl Schmitt, Nationalsozialistisches Rechtsdenken“, Deutsches Recht, 1934, (4), S.225229; S.225; S.225.中。里面提到的“具体秩序思想”是建立在关于“血与土”的思想以及19世纪的“总体概念”的基础上。施米特说:“一个世纪以来,欧洲人造出了这个‘总体概念’,一种好似幽灵般的思想。无论如何也不是存在于民族和时代生活真空里的法学,也投身于这整场运动,试图建立起一个关于具体现实的总体概念的幽灵世界……所有的国家和民族试图回到他们自己的故土、自己的血统以及从血统和故土中产生出来的自然秩序,并试图摆脱这种‘总体概念’人为创造的上层建筑。在这个伟大的涉及整个世界的革新过程中,我们民族社会主义为德意志法律和德意志法学取得领导地位而努力。”⑥总体概念就是指规范主义的方法论,它把普遍规范和一般规则从“具体情形”和“具体秩序”中分离开来,并以此来使法律绝对化。施米特把犹太人看成是助推这个过程的罪魁祸首。为此,他列举了三个原因。第一,由于犹太民族的特性,这个民族上千年来不是一个生活在自己故土上的国家,而只是生活在法律和规范中,也就是说,真正按照‘存在规范主义’意义上的那种法律和规范。第二,犹太人作为一个客居民族的历史境遇。“……不言而喻,一个异乡人,一个客人,一个公民权受限制的人(Metke),只有在法律保障的观点下,按规范主义的思想看到他客居在那里的民族权利。他不属于这个他生活在其中的民族……他想获得一个时间表,以便知道他什么时候在哪里可以上下车。故此,他以一种事先规定的、可以预料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来取代法。”⑦在《论法律思想的三种模式》里,施米特同样批判了这种源于无国家、无领土的法学思维模式:“世上有一些没有领土、没有国家、没有教会、只存在于‘法律’上的民族;对这些民族而言,规范性思维是唯一合乎理性的法学思维,而其他的思维模式则全都是显得不可理解、不可思议、异想天开,甚至是可笑的……”[德]卡尔·施米特:《论法学思想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施米特也是政治“多元主义”的否定者[德]卡尔·施米特:《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见[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0页。,而犹太籍作者拉斯基(Harold J. Laski)就是“多元主义”的倡导者。施米特在《宪法的守护者》里,把“当代德国四分五裂,议会发展成了多元主义制度的展示窗口”B11[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编,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注释1,第49页。归咎于多元主义。他觉得,“他们的多元主义意在通过反复强调个体在无数不同社会统一体和组织中的生活,而否定政治统一体的主权”B11。因为多元主义“否定了国家所具有的主权本质,施米特对此予以抨击。面对多元主义的反驳,施米特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以重申一元主义理论”B12。拉斯基在1927年之后已经“不再被称为多元主义者了”B13,施米特批判拉斯基主要是“为其关于政治的论文所找的众多借口中的之一”[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72页。。另外,遭到施米特抨击的还有犹太籍自由主义思想家弗朗茨·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施米特指责奥本海姆的自由主义“过分激进”,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国家”,他界定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的条件是“反政治和反国家情绪的典型表现”。⑩[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編,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3页;第31页。 三、 “同类”(Artgleichheit)和“异类”(Artfremdheit)
施米特种族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把当时德国国内的民众划分为“同类”和“异类”。虽然施米特对这两个概念没有给予清晰的定义,但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同类”其实就是指具有雅利安血统的日耳曼人,而“异类”是指除雅利安血统以外的所有异族人,主要指犹太人。这里,施米特没有使用“种族”(Rasse)等明显具有纳粹思想的词汇,而是选择了“种类”(Art)这个偏中性的德语词,这只是一种委婉的表达,实质上就是一种种族上的划分。施米特把“同类”这个概念看成是整个制定法律工作的关键。他联系到《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于1933年5月12日在《西德意志观察家报》上发表了《德意志革命的合理性》,里面写道:“有关公职人员、医生和律师的新规定,净化了公共生活中的非雅利安的、外族的因素”。接着,他从纳粹种族思想的角度指出了划分“同类”和“异类”的重要性以及“异类”的危险性:“一个民族清醒地认识到它自己的族类(Art),想起自己以及他的同类”。Carl Schmitt, Das gute Recht der deutschen Revolution“,Westdeutscher Beobachter, 1933512.在这个“悄悄形成的过程中”,异族人不应该干涉,因为他有可能“以有害和危险的方式干扰和妨碍,尽管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⑤⑥⑦⑧⑨Carl Schmitt, Staat, Bewegung, Volk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 Hamburg:Hanseatische Verlagsanstalt, Zweite Auflage, 1933; S. 45; S. 45; S. 42; S. 46; S. 42.。“一个异族人可能还会做出那些成问题的事情来,他会刻苦地努力,喜欢看书,喜欢著书,他的思想和理解力与众不同,因为他属于不同的族类,这是‘客观性’的客观真实性”⑤。施米特在1933年推出的政论性小册子《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部分》的第四章里面,把元首体制和同类看成是“民族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概念”⑥,并详细论述了同类与元首之间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不仅是元首和全体追随者之间持久和可靠的关系,而且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忠诚,都是建立在同类的基础之上的”⑦。施米特进一步断言:“没有这种同类性,一个全面的元首国家一天也无法存在。”⑧施米特把德意志民族看作是一个统一体的同类民族,它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元首進行政治领导的前提条件:“德意志民族自成一体的同类,对于德意志民族政治领导这个概念来说,是绕不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把元首在1933年莱比锡召开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大会结束时强有力的发言和德国法律战线上的领导人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激动人心的致辞以及专家们精彩的报告如H.尼克莱(H. Nicolai)中的种族思想重新放到中心位置,那么这不是理论上的假设。假如没有同类这个原则的话,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存在,它的法律生活也就无法想象。它就会连同它所有的机构,立即听凭它的时而是居高临下——批判性的,时而是低三下四的、同化的——自由的或者是马克思主义敌人的摆布。”⑨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施米特已经把同类和种族这两个概念完全混合在一起,并且划上等号了。
最后,施米特把他的“同类”和“异类”与他的政治上区分的“朋友”和“敌人”挂上了钩:“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足以使他在本质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这一切既不取决于某种预先确定的规范,也不取决于某种‘无功利的’因而是中立的第三者的评判”⑩。区分“同类”和“异类”是政治思想的全部:“我们重新学习区分。我们首先学习正确区分朋友和敌人。”转引自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68.
四、 建立没有犹太思想污染的法学体系
1935年9月,纳粹帝国在纽伦堡召开“自由的帝国党代会”,会上通过了两个针对犹太人的法案,即《帝国公民法》(Reichsbürgergesetz)和《保护德意志血统和德意志荣誉法》(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 简称《血统保护法》(Blutschutzgesetz)。《帝国公民法》把德国居民划分为具有“德意志血统”的帝国公民和“外来种族”国民。《血统保护法》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之间通婚,并且对犹太人和德国人之间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惩罚。这两个法律连同后来颁布的《帝国国旗法》合称为《纽伦堡法案》。《帝国国旗法》禁止犹太人使用纳粹国旗。这三个法律的颁布,把犹太人彻底排除出公民社会以外,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犹太人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为后来的大屠杀奠定了法律基础。施米特在这几个法律颁布后,立即在《德国法学家报》上撰文,称赞它们是“自由的宪法”,并相信“种族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自由的宪法,是当今德意志法律的灵魂”,毫无保留地完全拥护纳粹的反犹法案,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反犹立场。
1936年10月3日和4日,德意志民族社会主义法律保护协会高校教师专家团召开会议。施米特作为专家团主席,给这次会议确定的主题是“法学中的犹太思想”(Das Jude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这次会议标志着施米特的反犹思想达到了高峰。这个主题使人想起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1850年在苏黎世期间写下的反犹文章《音乐中的犹太思想》(Das Judenthum in der Musik)。在这篇文章中,瓦格纳指责犹太人在音乐领域产生的不良影响,谴责犹太人缺乏音乐敏感性,因为他们对德国的故土和人民缺乏感情。接着,他得出一个结论:“犹太人本身没有能力通过他们的外表、语言并很少能通过他们的演唱来向我们表明他们具有艺术才能。他们只能‘鹦鹉学舌’或者‘模仿别人的艺术’”德文版维基百科词条“Das Judenthum in der Musik”,https://de.wikipedia.org/wiki/Das_Judenthum_in_der_Musik,2018年7月12日。。施米特非常了解瓦格纳,早在上中学的时候他就开始接触瓦格纳。他曾承认,他的高中同学卡尔·弗朗茨·克鲁克森(Carl Franz Kluxen)让他“慢慢认识了19世纪德国的天才思想家,认识了理查德·瓦格纳和奥托·魏宁格”Reinhard Mehring, Carl Schmitt, Aufstieg und Fall, München:Verlag C. H. Beck, 2009, S. 21.。后来,施米特对他又进行过研究[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第363页。。因此,有理由相信,施米特在组织这次会议时,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瓦格纳以及他的反犹倾向,而且给会议定的主题也与瓦格纳如出一辙。此次会议的任务和宗旨是:通过研究犹太思想对于法学和经济学产生的影响,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见Carl Schmitt, Vorbemerkung“,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Deutscher RechtsVerlag/ W 35, 1936, S.7.100多位来自纳粹德国各地高校的法学和经济学教师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施米特作为专家团主席,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分别发表讲话。他在开幕式上的讲话中着重强调了三个指导原则(drei Leitstze)。第一,反犹必须从认识论上来进行把握。他借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中的“犹太辩证法”(Jüdische Dialektik)指出:“一种只凭情绪化的反犹以及简单拒绝一些特别讨厌的和不舒服的犹太现象是不够的……”⑥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4; S.15.第二,他根据帝国司法部长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在开幕式上的讲话精神,指出:“种族立法已经完成,而我们孜孜不倦的教育任务是保持对犹太人对于德国危险的清醒认识”⑥。第三,他和纳粹司法部长弗兰克一样,提到了曾和希特勒一起参加过暴动的特奥多·冯·普福尔腾(Theodor von der Pfoldten),并引用了他的充满种族思想的文章《对德意志血统学者的号召》里面的话:“数十年来,非德意志企图的洪流瓦解着我们国家的组织,它们致命的毒液侵蚀着我们的科学,而你们却袖手旁观”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B11B12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5; S.28; S.29; S.29; S.29; S.2930; S.3031; S.31; S.31; S.32; S.32; S.34.,来提醒德国人必须对犹太思想的危害性保持高度警惕。
在闭幕式上,施米特总结了犹太思想对于德意志思想的危害性,特别就肃清犹太人对于德国科学界的影响指出:“犹太人的混乱和犹太法制、无政府主义的虚无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规范主义,粗暴的感觉论唯物主义和抽象的道德之间的对立性,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是如此的清晰,如此的令人印象深刻”②。在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上,施米特提了四点看法和建议:
第一,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是“一项艰难的任务”③,很有必要弄清楚“谁是猶太人,谁不是犹太人”。④
第二,精确编制一个犹太人著作目录,才能把肃清犹太人思想的这项工作进行下去。通过清除犹太人的著作,使大学生免遭混淆。应该把犹太人的著作一律集中放到一个特别的地方,束之高阁。⑤
第三,在这次会议之后,人们再也不可能像引用其他作者那样去引用犹太人的著作。尤其不负责任的是,去引用在某个领域里的权威一类的犹太作者。一个犹太作者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具有“纯粹的科学权威”,这是处理引用犹太人著作的出发点。假如要引用一个犹太作者的话,就必须加上“犹太人”这个说明词。这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根本性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阻止犹太人用德语写作。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纯洁我们的法律文献。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引用问题不是一件小事,今天在犹太人问题上没有小事。⑥
第四,关于博士论文的选题。施米特认为,通过这两天的会议“产生了一大堆的材料”,提醒法学界的老师在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学家方面应具有责任心,应启发学生去研究犹太法学家如拉斯克(Lasker)、弗里德贝尔格(Friedberg)或者约翰雅可比(Johann Jacoby)对于德意志法学产生的影响。⑦
施米特和瓦格纳一样,认为犹太民族是一个没有创造力的民族,他们只会模仿别人,抄袭别人,在科学上没有什么建树,最多只有一些商人智慧。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终于认清了犹太人的思想内容:“不能把犹太作者和德国作者或其他非犹太作者的观点相提并论”⑧。对于德意志思想来说,犹太人是“没有创造性的(unproduktiv),没有成果的(steril)”。施米特使用的这两个词,同样在瓦格纳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施米特断言:“他(指犹太人)再怎么聪明地拼凑别人的思想,或者拼命地同化,他也没有什么值得告诉我们的东西,也许他可以玩弄他那高深的商人和中介人智慧,事实上他一事无成。”⑨
施米特总结了犹太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之间的关系和差别:“犹太人与我们的脑力劳动关系,是一种寄生性的、策略性的以及商人般的关系。通过他的商业智慧,他对于真实的东西具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以他非同一般的狡黠以及快捷的嗅觉,他知道能获得真实的东西,这是他作为寄生虫的和真正的商人的本能。”⑩犹太人在绘画方面也少有天赋,他们只有商人的嗅觉:“犹太艺术商人比德国艺术史家能更快地发现一个真正的伦勃朗”B11。施米特断定,犹太人在法学领域也鲜有天赋,但他们有一种惊人的本领,能以极快的速度一眼看出优秀的作者以及优秀的理论。犹太人能快速地发觉,吸引他们的德意志的核心在哪里。
最后,施米特得出结论:犹太民族是一个阴险、奸诈的民族,他们有一副善变的面具,就像斯塔尔·约尔森这种人那样。尽管有人认为他“本质是诚实的,但我看不到这个犹太人的心灵,根本无法进入到犹太人的内心世界。谁一旦理解了这个事实,他也就知道了什么是种族”B12。因此,有必要认清犹太人在1815年、1830年、1848年、1871年、1890年俾斯麦退位、威廉时代、1918年以及1933年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在新的历史阶段,犹太人的面具变化很快,只有十分留神才能识别。另外,犹太人经过上千年历史的演变,具有很强的适应力,他们能够借助某些种族的素质,来提高适应环境的高超技艺。
施米特的论调与瓦格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不仅阐明了犹太人在法学和经济学方面没有创造能力,只会模仿别人的作品,进行二流的创作的观点,而且更进一步指出了犹太民族的善变性和顽冥不化的犹太民族本性。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施米特两次引用了希特勒的口号:“通过抵抗犹太人,我为主的事业而奋斗”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4; S.34.,以此来表明他把反犹工作作为一项崇高的使命来行使,把反犹任务提到了一个新的、神圣的高度。 五、 同化的犹太人是真正的敌人
施米特在被清除出纳粹队伍后,继续在柏林大学从事教学至二战结束。在此期间,他撰写的著作主要有《国际法大空间秩序》(Vlkerrechtliche Groraumordnung) 和《陆地与海洋——一种世界史的观察》(Land und Meer—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在1939年发表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里,他想以他的民族“大空间”概念来取代具体的秩序思想。根据他的观点,一些犹太作者与他作对:“在犹太人当中,我只想提这些名字罗辛(Rosin)、拉本德(Laband)、耶利内克(Jellinek)、纳威亚斯基(Nawiasky)、凯尔森和他的学生……犹太民族对于涉及故土、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东西固有的误解,可以在他们的政治本性中找到原因。一个民族与一种通过它自己的定居和文化工作形成的故土和由此而产生的具体的权利形式之间的关系,从犹太人的思想来说是无法理解的。犹太民族也不想去理解这些关系,只是想侵占它们,以便以他们的概念来代替它们。”Carl Schmitt, Vlkerrechtliche Groraumordnung mit Interventionsverbot für raumfremde Mchte, 4. Aufl., Berlin, Leipzig und Wien, 1941, S. 5ff.在1942年寫下的《陆地与海洋——一种世界史的观察》里面,施米特描写了利维坦(海洋权利的象征)和比蒙巨兽(Behemoth,陆地权利的象征)之间的斗争。海洋象征英美海洋国家及其法理传统,陆地象征欧陆国家及其法理传统,近代以来的历史就是海洋力图征服陆地的历史。在涉及犹太人问题上,施米特写道:“犹太教神秘教士说,犹太人隆重庆祝上千年的‘利维坦盛宴’,海因里希·海涅曾在一首著名的诗歌里提到过它。”Carl Schmitt, Land und Meer—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 2. Aufl., Leipzig: ReclamVerlag, 1954, S.8.施米特认为,犹太人饶有兴趣地观看着这两种世界巨兽之间的较量,利维坦败给了比蒙巨兽。在利维坦死后,它被津津有味地享用了。对于这层蕴涵的寓意,贝恩特·吕特思阐释为:纳粹种族主义的“世界敌人”——犹太主义,在自己不参与战争的情况下,伺机准备从战胜国那里分得一杯羹。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116.
二战后,施米特被美军移交纽伦堡国际法庭接受聆讯,后被无罪开释,但失去了教授职位,只能返回家乡小镇普雷滕贝格,过着幽居的生活。此间,他生活曾一度困难,情绪低落,郁郁愤懑。然而,在他晚年的一些著作中,犹太人的话题也时常涉及,其反犹言论也从未停歇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于19451947年写下的《从囹圄获救》以及《语汇:19471951年》这两本间有回忆和杂论性质的日记类笔记,又集中体现了他的反犹思想。在《语汇》一书中,提到或论述犹太人、犹太宗教以及犹太思想的地方共有40多处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S. 374.。在1947年9月25日的笔记里他写道:“因为犹太人始终是犹太人,而共产主义者会变好或者会改变,这和北方种族等没有一点关系,恰恰是同化了的犹太人是真正的敌人。去论证锡安智者的口号是错误的,这根本没有意义。”Carl Schmitt, Glossarium, 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 Berlin:Duncker & Humblot GmbH, 1991, S. 18.在这里,我们清楚地得到了施米特在他的《政治的概念》以及其他地方阐释的有关“敌友”和“敌人”概念的最终答案。1949年9月19日的日记中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我们的敌人在三个秘密上始终是失败的:在圣子成为人、在由童贞女诞下以及肉身的复活上……”②③⑥Carl Schmitt, Glossarium, 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 Berlin:Duncker & Humblot GmbH, 1991, S. 269; S. 208; S. 227; S. 81.施米特和传统的基督徒一样,认为是犹太人处死了耶稣,他们应该为耶稣的死承担责任:“耶稣之死是一个被剥夺权力者的死亡,是一种奴隶的死亡。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是一件法外之事(hors la loi)。谁实施了这件神圣的法外之事?是犹太人和异教徒的合谋。在耶稣这件事上,彼拉多不是作为法官来行事;他没有把他判处死刑,而只是根据犹太人的催促把他交给了行政部门来实施十字架死刑。我在《新约福音》里面没有找到死罪的判决。彼拉多不是法官。”②在1949年3月18日的札记中,施米特同意丹岑勃林克(Danzenbrink)的观点,并称它为“天才性的”:“所有这三个民族,希腊人、罗马人和犹太人分别处死了他们最伟大的人:苏格拉底、尤利乌斯·恺撒和基督耶稣”③。施米特60岁生日时,为自己写下了《花甲之年咏》,朗读并寄给他的一些生前好友[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339340页。。他写道:“我了解……上面来的恐怖和下面来的恐怖,陆上的恐怖和空中的恐怖,合法的恐怖和法外的恐怖……”[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第369页。而在《语汇》1948年1月2日的笔记中,内容稍有出入,在这后面还加上了一句:“来自纳粹和犹太人的恐怖……”⑥可见,他在不同场合保留了个人的隐讳,而《语汇》才是他内心思想的真实流露和体现。
六、 结语
学界在评价卡尔·施米特是一名反犹太主义者(antijudaistisch)还是一名坚持纳粹德国种族政策的反犹分子(antisemitistisch)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研究施米特的著名学者乔治·施瓦布乔治·施瓦布(George Schwab,1931),为了研究施米特的思想,于1957年5月住进施米特居所附近的一家旅馆,以便能经常拜访施米特并与他交流思想。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经常去施米特家访谈,1970年撰写了博士论文《例外的挑战/1927年至1936年之间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思想概述》,施瓦布以此揭开了英语世界研究施米特思想的序幕。参见[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513、533页。认为,施米特是一名反闪米特者,他的“反闪米特主义完全不是种族论的解释,这是因为他没有提到生物学因素”⑨[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2页;第173页。。另外,施瓦布根据施米特与他年轻时在斯特拉斯堡大学时的好友奥地利作家弗朗茨·勃莱(Franz Blei)的通信,证明“施米特的反犹主义不是种族性质的”⑨。另一个德国学者赫穆特·库阿里奇(Helmut Quaritsch)也是淡化施米特的反犹思想,说他是“一个机会主义者”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13.,是时代造就的一个错误。贝恩特·吕特斯(Bernd Rüthers)把施米特与马丁·海德格尔相提并论,认为时代驱使他们做出了与现实趋同的决定,迫使他们加入纳粹党,因此这些人至多只是一个随波逐流者(Mitlufer)或者是一个“写字桌上的案犯”(Schreibtischtter)。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22.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些观点都不言自明。 縱观施米特的一生,他的反犹思想和言论似乎是矛盾的,不连贯的,具有多面性和矛盾性,以至于有些学者把他的反犹思想和言行指责为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行为。“黑衣军团”也认为施米特是一个机会主义者[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5页。,指控他借反犹来表明自己是纳粹主义者。无论人们怎么评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他留下的文章和著作中的反犹言论是毋庸置疑的,无法抹去的。
[德]卡尔·施米特. 论断与概念[M]. 朱雁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 [德]卡尔·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刘小枫,编. 刘宗坤,朱雁冰,等,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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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卡尔·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刘宗坤,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 [德]卡尔·施米特. 论法学思想的三种模式[M]. 苏慧婕,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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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 政治法学家; 犹太人; 反犹思想
B516.59A002512
卡尔·施米特(18881985)在1985年去世后,被盖棺定论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和“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在其漫长的一生中,他撰写了众多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法学著作,同时也热心追随纳粹主义,被誉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他在诸多的言论和著作中,表明了自己的反犹思想和立场,是一个坚定的反犹主义者。1933年之前,施米特主要在《拜罗伊特月刊》(Bayreuther Bltter)上发表过具有反犹色彩的文章①;在其早期作品《剪影》(Schattenrisse)中含沙射影地描绘了一些负面的犹太人形象;阅读了俄罗斯哲学家和诗人弗拉基米尔·索洛耶夫 (Wladimir Solowjew) 的《反基督之简短叙述》(Kurze Erzhlung vom Antichrist);在与其弟弟格奥尔格·施米特(Georg Schmitt)的通信中流露出厌恶犹太人的情绪②。除此以外,基本上没有暴露出明显的反犹倾向。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积极追随纳粹政权,至1936年底因遭到来自纳粹的《黑衣军团》杂志(Das Schwarze Korps)的攻击而辞去所有官职。在这个阶段,他的反犹思想逐渐浮出水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他反犹的爆发期。之后,他在柏林大学专心教学至二战结束。1947年3月,他作为证人和嫌疑犯被移送到纽伦堡军事法庭接受聆讯,随后无罪释放,返回家乡小镇普雷滕贝格,潜心学术著作,过着隐居的生活。在他生命的后半生阶段,他在一些著作中时常流露出反犹的言论,是一个彻底的反犹主义者。
施米特的反犹思想,与他的天主教家庭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施米特出生于德国中西部藻厄兰地区(Sauerland)的普雷滕贝格(Plettenberg),当时是一个由普鲁士统治的、天主教徒占少数的小城。在新教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威斯特法伦地区,天主教徒生活在压抑的环境下,自认为是低等、下贱的。随着19世纪后半叶德国工业革命的兴起,传统天主教在世俗化 (Skularisierung)的过程中逐渐丧失其优势地位,代表现代与进步的新教则逐渐焕发出新的活力,两者之间产生了紧张的关系,而作为居住在德国的外来少数派犹太人偏向于新教,努力向新教靠拢,并且不断出现同化的趋势。因此,保守的天主教和与时俱进的犹太人之间产生了更加严重的对立。从施米特个人家庭来说,他的几个舅舅也卷入了俾斯麦发起的试图打压天主教的“文化斗争”。彼得·施泰莱因因“文化斗争”而入狱,安德烈阿斯·施泰莱因在俾斯麦颁布的“五月法令”上签了字③。施米特在自己的家乡上了一所天主教学校,后转入一所天主教寄宿学校,假期里施米特也常去洛林地区的舅舅家作客。这些与天主教联系在一起的经历给青少年时代的施米特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成了他的天主教思想基础的主要支柱。1921年,施米特来到波恩大学任教授。当时,一场来自法国和比利时的“天主教革新运动”(Renouveau catholique)Andreas Koenen, Der Fall Carl Schmitt, S.3234.很快波及到德国西部地区。这场运动旨在反对政教分离,革新“礼拜仪式”,回归原始天主教价值观。德文版维基百科词条“Renouveau catholique”,https://de.wikipedia.org/wiki/Renouveau_catholique, 2018年7月12日。波恩、科隆以及附近的玛丽亚·拉赫天主教本笃会修道院(Benediktinerabtei Maria Laach)成为这场运动的三个重镇,波恩是重要的思想传播中心,是“西方文化圈子”(Abendland Kreis)的中心。后来,逐渐形成了一个“先锋派”圈子(avantgardistischer Kreis),此时的卡尔·施米特活跃于这个圈子,他常在卡尔·穆特(Carl Muth)主办的天主教杂志《高地》(Hochland)上发表文章。正是在这个时期,施米特写下了《政治的神学》(Politische Theologie,1922年)、《罗马天主教及其政治形式》(R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1923年)等重要著作。这个时代背景和这场天主教革新运动对施米特反犹倾向的形成产生了较大影响。
郭金荣:卡尔·施米特反犹思想研究
希特勒上台后,施米特的反犹言行基本上与他追随纳粹政权的轨迹平行发展并产生演变。他非常巧合地和马丁·海德格尔在同一天——1933年5月1日加入納粹党。同年7月,被戈林任命为普鲁士邦枢密院顾问(Preuischer Staatsrat),后来又被任命为民族社会主义法学保护者协会高校教师专家团主席(Der Reichsgruppenwalter Hochschullehrer des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Rechtswahrerbundes),并参加了《关于协调各邦与中央关系的第二部法律》以及《普鲁士邦社团法》的起草工作,还担任《德国法学家报》(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主编等职务。他积极参与“德意志革命”,全身心地投入“革新民族法律”(Vlkische Rechtserneurung)这项事业中去。从1933年4月至1936年12月,他辞去所有官方职务。这几年间,施米特一共发表了40多篇文章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2., erweiterte Auflage, München:Verlag C.H. Beck, 1990, S.72.,如《德国革命的合理性》《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部分》《领袖守护法律》《论法学思想的三种模式》等,它们除了为希特勒的纳粹政权摇旗呐喊以外,其中相当一部分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他的反犹立场。 施米特后期的反犹思想,林林总总地反映在他的一些著作和文章里,尤其是他在纽伦堡法庭接受聆讯后回到普雷滕贝格家乡小镇后写下的一些文章,如《从囹圄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语汇:19471951笔记》(Glossarium,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等。在这些文章中,施米特对他以前的反犹言论非但没有悔过之意,反而是在他的反犹思想道路上继续前行。值得注意的是,在他去世后才出版面世的《语汇》,是一部具有回忆和反思性质的日记类笔记,真实地还原了施米特思想的风貌特征,其中有不少反犹思想的体现。
一、 排斥犹太籍法学家和同事
仔细考察卡尔·施米特与他的犹太同事或犹太朋友的交往和关系,可以发现他在对待犹太人的言行举止以及态度上呈现出非对称性的特点。一方面,卡尔·施米特和许多犹太籍同事和朋友保持了良好的工作或私人关系。他把1916年写的《北极光》[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9页。以及1928年写成的《宪法学》(Verfassungslehre)题献给了在一战中阵亡的年轻时的犹太朋友弗里茨·艾斯勒(Fritz Eisler)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Frankfurt a. M.: Suhrkamp Verlag, 2000, S. 9.,亦可参见[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12页。,与犹太出版社董克尔·胡姆勃劳特(Duncker&Humblot)经理路德维希·福伊希特万格(Ludwig Feuchtwanger)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9.保持通信关系,他的许多重要著作包括《政治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政治的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和《政治的神学》也是在他的出版社出版的。在对《魏玛宪法》的主要制定者犹太籍法学家胡戈·普洛伊斯(Hugo Preu)的评论文章中对他大加赞赏②[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李培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72、212页;第51页。,而且施米特本人对《魏玛宪法》第48条也是情有独钟,一再加以阐释和论述②。他希望借助这一“非常状态”条款,赋予总统在例外状态下采取特别措施的权利来恢复公共安宁,消除混乱秩序,以挽救魏玛共和国的脆弱局势。他与犹太俄罗斯籍哲学家亚历山大·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 在19551960年之间保持通信关系[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郭金荣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26页。。科耶夫从北京回法国途中在柏林停留作完报告后,径直前往施米特在普雷滕贝格的家中与他交谈。施米特与瓦尔特·本雅明之间也有通信联系1930年,本雅明致信施米特,并把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德国悲剧的根源》(Ursprung des deutschen Trauerspiels)赠送给施米特,参见[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4页。。此外,他的犹太朋友和学生中还有国民经济学家毛里茨·尤里乌斯·伯恩(Moritz Julius Bonn),社会学家、哲学家雅各布·陶布斯(Jacob Taubes), 政治学家和出版家瓦尔特马·古里安(Waldemar Gurian)等。另一方面,他在对待他的一些犹太同事上表现出冷酷无情,甚至阴险恶毒的一面。其中,遭受他排挤和打击的犹太籍同事包括赫尔曼·赫勒(Hermann Heller)、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埃里希·考夫曼(Erich Kaufmann)等著名法学界教授和同事。
希特勒掌权后不久,纳粹帝国就于1933年4月7日颁布了一部把犹太人全部从国家公职队伍中剔除出去的《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 简称GBB)。该法律规定:“非雅利安出身的公职人员必须退休。”⑥[德]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97页;第298。 1933年5月6日,普鲁士教育部长伯恩哈特·鲁斯特(Bernhard Rust)宣布:“德国大学里所有的犹太教授都必须被解职。应敦促学生抵制仍在大学里教学的犹太讲师的授课。”⑥受到这个法律的影响,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赫爾曼·赫勒在英国做完学术报告后没有返回德国,而是接受西班牙文化部长的邀请去马德里大学担任客座教授。他在写给施米特的信中坦诚且十分尖锐地说道:“1月30日之后(指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作者注),您不仅以明显不公正的方式来攻击我,而且在1933年4月2日的一份报告中以故意的欺骗和卑鄙的手段来暴露我的身份。作为一名犹太人,我因如此这般的斗争伎俩深受打击,并且作为一名德国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我始终是一名德国人——深感耻辱。”⑧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47; S. 48.。当施米特被戈林召入普鲁士邦枢密院成为枢密顾问(Preuischer Staatsrat)时,赫勒在听到这个消息后从西班牙给施米特寄来了一张明信片,上面饱含讥讽地写道:“对于您得到戈林部长先生的青睐以及完全够资格来获得这份荣誉,赫尔曼·赫勒向您表示祝贺。”⑧
汉斯·凯尔森,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他的规范论(Normativismus)是施米特决断论(Dezisionismus)的冤家。施米特在他的《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中,一再驳斥和抨击凯尔森的规范主义[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具体参见书中第6、10、13、15、20、27页。。凯尔森是1920年奥地利宪法的主要制定者,1930年离开反犹情绪日益猖獗的奥地利,在科隆大学校董事会主席、时任科隆市市长康拉德·阿登纳的引荐下,来到科隆大学法学院担任公法、普通国家法和法哲学教授。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鉴于凯尔森出名的民主思想以及他的犹太身世,在纳粹德国《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颁布后不久,以度假的名义被劝离公职。卡尔·施米特是唯一一位不愿在向当时普鲁士政府递交的请愿书上签名的法学院同事。1934年,凯尔森提前退休。凯尔森1933年流亡瑞士日内瓦,19361938年在布拉格从事教学,在那里又遭到纳粹学生的辱骂和驱逐。1940年起,先后在美国的哈佛大学和伯克利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二战后,他重回欧洲,举办了有关国际法以及法哲学领域的学术活动。1961年,在科隆主持了《复仇与因果关系》的系列讲座。1972年,他以92岁高龄逝于伯克利。而卡尔·施米特在1933年从柏林商学院调任科隆大学任教授时,凯尔森教授是当时法学系主任。尽管法学系在讨论人选时,觉得施米特是个“麻烦人,会破坏同事间关系,而且应考虑与凯尔森之间的关系”②⑥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65; S.65; S.70.,但凯尔森仍毫不犹豫地批准了施米特的聘任,并于1932年11月15日代表法学系非常高兴地致信施米特表示衷心欢迎。② 埃里希·考夫曼是魏玛共和国时期著名的国家法和国际法法学家。施米特在应聘波恩大学的教授职位时差点落选,也多亏了埃里希·考夫曼的帮忙。当时的波恩虽然是一座以天主教为主的城市,但波恩大学是一所普鲁士邦文化部管辖的充满自由主义和新教色彩的大学,而施米特来自有着浓厚天主教背景的家庭,虽然在“总的学养方面”④⑤Andreas Koenen, Der Fall Carl Schmitt, S.31; S.32; S.633.优于另外两名候选人,但奉行新教教会权的波恩大学在招聘教授时“根本不会考虑天主教徒的人选”④。此时,由于两位波恩大学公法教授的保荐,才使得施米特顺利地从格莱福斯瓦尔特大学(Greifswald)转入波恩大学,其中一人就是埃里希·考夫曼(Erich Kaufmann)。为了顺应当时国内清除犹太学者的形势,施米特给普鲁士邦文化部写信检举考夫曼的犹太身份。他在信中写道:“这种对于自己的身世保持如此彻底的沉默以及伪装的做法,从德意志的情感来说‘难于理解’。假如当今的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给予那些尤其出名的、已经同化了的犹太人在德国最大的大学里从事教学的机会,这不仅是一种糟糕的混淆是非,而且对于德国大学生来说也是一种‘思想上的侵害’。”⑤1938年,考夫曼不得不流亡荷兰。这些被赶下来的犹太籍教授的职位由施米特的学生填补了空缺。其中,恩斯特·霍尔斯特豪夫(Ernst Forsthoff)占据了海勒的职位,瓦尔特·修金(Walther Schücking)和汉斯·纳维亚斯基(Hans Nawiasky)的职位则分别被恩斯特·鲁道尔夫·胡勃尔(Ernst Rudolf Huber)和特奥道·毛恩茨(Theodor Maunz)接替。⑥
施米特的这种两面性特征,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离不开这些犹太朋友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顺应当时纳粹的主流思想和意识形态,并对纳粹政权表示自己的忠诚,这是他审时度势并从判断时局出发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因此,有些学者把他的这种反犹行为看成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表现。[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4页。然而,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与他根深蒂固的反犹思想密不可分。
二、 摒弃犹太籍思想家
施米特在排除学术异己的道路上,不仅把目标瞄准当下的犹太学术界,而且把触角伸向更早的犹太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尤利乌斯·斯塔尔(Friedrich Julius Stahl,18021861),原名为尤利乌斯·约尔森(Julius Jolson),出身于巴伐利亚一个犹太商人家庭,1819年改信新教,大学期间主修法律,从1832年起在埃尔兰根和维尔茨堡担任教授,1840年起在柏林大学任教,主要以他的《法哲学》(1937年)以及文章《君主原则》而获得影响。在政治上,斯塔尔在1848年革命期间接近保守派,是议会里的保守派代表和领导人之一。1852至1853年,斯塔尔任柏林大学校长。1852至1858年,他是新教高级委员会委员。在具有民族和保守革命思想的圈子里,斯塔尔被看作是那些被“同化”了的犹太人的典型,施米特1930年前后也接近过那些圈子里的人。这个圈子里的人指责那些被同化的犹太人,说他们虽然适应了德国的和基督教的环境,但是他们内心最深处必然会保留犹太人的本质,并且在“德国的和基督教面具”的保护下,以犹太人的动机来贯彻或歪曲德意志精神和基督教精神。
施米特在他1938年出版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Der Leviatha in der Staatslehre des Thomas Hobbes)的第6章里写道:“经过一位斯宾诺莎和一位摩泽斯·门德尔松(Moses Meldenssohn)的前期工作之后,第一代被解放了的年轻犹太人从维也纳会议以来,闯入了欧洲各国的广泛领域里。年轻的罗斯柴尔德家族(Rothschilds)、马克思、伯尔内(Brne)、海涅、迈耶贝尔(Meyerbeer)还有其他许多人,在他们各自的经济、新闻、艺术和科学这些活动领域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一犹太人阵线里,斯塔尔·约尔森(StahlJolson)最为敢作敢为。他深入到普鲁士国家和新教教会里面。洗礼这一基督教圣礼,不仅为他提供了进入‘社会’的‘门票’——像为年轻的海涅提供的一样,而且为他提供了进入一个尚且非常坚固的德意志国家的‘入场券’。由于位居政府高层,他能够在意识形态上攪乱并在精神上瘫痪这个国家的要塞核心,也即王权、贵族和新教教会。他懂得如何使得普鲁士的保守派和国王本人相信‘立宪’君主制是反制议会君主制的解救概念。由此,他将他们引到了内部政治敌人的路途之上,也即‘君主立宪制’。在这一制度下,普鲁士军事国家在一次世界大战的重压下不得不于1918年10月瓦解。这里,斯塔尔依照其民族的总体路线以一种假面生活的双重本质而活动,这种假面生活越是如此可怕,他就越来越走投无路地成为一个不同于他自己的别人。在这个时候,其灵魂或者意识最深处如何活动,我们不得而知,不过这对这一政治现实的伟大发展过程来说也无关紧要。在从被斯宾诺莎中经门德尔松再到‘立宪体制’这个宏伟历史路线合乎逻辑的拓展过程中,斯塔尔做了他作为一个犹太思想家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说,参与阉割一个充满生机的利维坦。”⑤[德]卡尔·施米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朱雁冰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9111页;第110页。
对于犹太思想家对德意志传统精神产生的影响,施米特忧心忡忡。他认为一大批犹太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和艺术家打着同化的幌子,已经悄悄地深入到国家的各个领域,把守和控制了德意志人的思想,但内心深处依然是犹太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施米特把德意志国家的“虚弱”或者“中性化”归咎于他们当中的哲学家和国家法学家,把斯塔尔称为是把这个进程进行到底的人。在这些犹太人中,斯塔尔是最危险、最杰出的代表。根据施米特的观点,“斯塔尔通过法治国家概念的新定义达到了这一目标:他摒弃了德国自由派人士绝非中性的法治国家概念,宣告了大家特别清楚的、当作‘法律’普遍接受的法治国家概念:‘法治国家根本不是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目的和内容,而只是意味着要实现这样一个国家的方式和性质。’”③④[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58页;第41页;第75页。。施米特从三十年代初开始就他的一些观点多次进行论战。在纳粹开始执政后,他想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彻底揭露斯塔尔,让同化的犹太人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危险性真相大白。为了亲自揭露斯塔尔是个犹太人,施米特于1934年6月22日前往沃尔芬比特尔图书馆查看斯塔尔的遗作,并希望恩斯特·云格尔(Ernst Jünger)一同前往③。为了进一步核实姚埃尔·约尔森的身份,他又利用1935年5月的一个星期六,再次前往沃尔芬比特尔图书馆④。在《利维坦》里面,施米特在对上面提到的这段内容做的脚注里,也提到了在沃尔芬比特尔的研究,其结论是斯塔尔的侄子和斯塔尔德国血统的妻子销毁了“他的所有信件和非学术论文”,以阻止人们看清斯塔尔“内心的隐秘生活”。⑤ 施米特在1936年的“法学中的犹太人思想”大会的闭幕式发言中也以斯塔尔为例来警示犹太思想的危害性。他说:“……今天,谁写下‘斯塔尔·约尔森’这个名字,那他将以一种真正科学、清晰的方法来发挥作用,而且功效比通过轰轰烈烈的论述来反对那些通常游离于抽象措辞之间的犹太人要好得多。”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Deutscher RechtsVerlag/ W 35, 1936, S.30.
实证主义法学代表汉斯·凯尔森无疑是遭受施米特抨击最激烈的犹太思想家,他的规范主义和纯粹法律理论是施米特决断论的死敌。施米特信奉决断论(Disizionismus),推崇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以及19世纪西班牙外交家、天主教思想家道诺索·柯特,把霍布斯看作是决断论类型的经典代表[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22页。,他的至理名言“权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Auctoritas, non veritas facit legem)是施米特论述主权思想的一块基石。凯尔森及其他实证主义宪法学者一般都主张:法律本质上就是规范。施米特的意见则截然相反,他认为,每个规范都是以它的正常状态为前提,所以这种正常状态一旦消失它就变得毫无意义。对他来说,例外状态将常态下的惯例所掩盖的东西暴露出来。B12B13[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63页;第71页;第72页。在《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的第一章《主权的定义》里,施米特开门见山指出了“非常状态”与“规范”之间的对立:“对非常状态做出决断乃是真正意义的决断。因为常规所代表的一般规范永远无法包含一种彻底的非常状态”。③④[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5页;第8页;第11页。接着,施米特指出:“就像其他秩序一样, 法律秩序也是建立在决断之上,而非规范之上。”③施米特确信,非常状态比规范更重要,因为“规范证明不了什么,而非常状态却能证明一切:它不仅确认规范,而且确认规范的存在,因为规范只能来自非常状态”④。
施米特第一次明确提到“犹太人思想”是在他发表在《德意志法律》杂志上(1934年第4期)的一篇文章《民族社会主义法律思想》⑥⑦Carl Schmitt, Nationalsozialistisches Rechtsdenken“, Deutsches Recht, 1934, (4), S.225229; S.225; S.225.中。里面提到的“具体秩序思想”是建立在关于“血与土”的思想以及19世纪的“总体概念”的基础上。施米特说:“一个世纪以来,欧洲人造出了这个‘总体概念’,一种好似幽灵般的思想。无论如何也不是存在于民族和时代生活真空里的法学,也投身于这整场运动,试图建立起一个关于具体现实的总体概念的幽灵世界……所有的国家和民族试图回到他们自己的故土、自己的血统以及从血统和故土中产生出来的自然秩序,并试图摆脱这种‘总体概念’人为创造的上层建筑。在这个伟大的涉及整个世界的革新过程中,我们民族社会主义为德意志法律和德意志法学取得领导地位而努力。”⑥总体概念就是指规范主义的方法论,它把普遍规范和一般规则从“具体情形”和“具体秩序”中分离开来,并以此来使法律绝对化。施米特把犹太人看成是助推这个过程的罪魁祸首。为此,他列举了三个原因。第一,由于犹太民族的特性,这个民族上千年来不是一个生活在自己故土上的国家,而只是生活在法律和规范中,也就是说,真正按照‘存在规范主义’意义上的那种法律和规范。第二,犹太人作为一个客居民族的历史境遇。“……不言而喻,一个异乡人,一个客人,一个公民权受限制的人(Metke),只有在法律保障的观点下,按规范主义的思想看到他客居在那里的民族权利。他不属于这个他生活在其中的民族……他想获得一个时间表,以便知道他什么时候在哪里可以上下车。故此,他以一种事先规定的、可以预料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来取代法。”⑦在《论法律思想的三种模式》里,施米特同样批判了这种源于无国家、无领土的法学思维模式:“世上有一些没有领土、没有国家、没有教会、只存在于‘法律’上的民族;对这些民族而言,规范性思维是唯一合乎理性的法学思维,而其他的思维模式则全都是显得不可理解、不可思议、异想天开,甚至是可笑的……”[德]卡尔·施米特:《论法学思想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施米特也是政治“多元主义”的否定者[德]卡尔·施米特:《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见[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30页。,而犹太籍作者拉斯基(Harold J. Laski)就是“多元主义”的倡导者。施米特在《宪法的守护者》里,把“当代德国四分五裂,议会发展成了多元主义制度的展示窗口”B11[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编,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注释1,第49页。归咎于多元主义。他觉得,“他们的多元主义意在通过反复强调个体在无数不同社会统一体和组织中的生活,而否定政治统一体的主权”B11。因为多元主义“否定了国家所具有的主权本质,施米特对此予以抨击。面对多元主义的反驳,施米特赋予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利以重申一元主义理论”B12。拉斯基在1927年之后已经“不再被称为多元主义者了”B13,施米特批判拉斯基主要是“为其关于政治的论文所找的众多借口中的之一”[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72页。。另外,遭到施米特抨击的还有犹太籍自由主义思想家弗朗茨·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施米特指责奥本海姆的自由主义“过分激进”,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国家”,他界定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的条件是“反政治和反国家情绪的典型表现”。⑩[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小枫編,刘宗坤、朱雁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3页;第31页。 三、 “同类”(Artgleichheit)和“异类”(Artfremdheit)
施米特种族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把当时德国国内的民众划分为“同类”和“异类”。虽然施米特对这两个概念没有给予清晰的定义,但从他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同类”其实就是指具有雅利安血统的日耳曼人,而“异类”是指除雅利安血统以外的所有异族人,主要指犹太人。这里,施米特没有使用“种族”(Rasse)等明显具有纳粹思想的词汇,而是选择了“种类”(Art)这个偏中性的德语词,这只是一种委婉的表达,实质上就是一种种族上的划分。施米特把“同类”这个概念看成是整个制定法律工作的关键。他联系到《重建德国公职人员队伍法》,于1933年5月12日在《西德意志观察家报》上发表了《德意志革命的合理性》,里面写道:“有关公职人员、医生和律师的新规定,净化了公共生活中的非雅利安的、外族的因素”。接着,他从纳粹种族思想的角度指出了划分“同类”和“异类”的重要性以及“异类”的危险性:“一个民族清醒地认识到它自己的族类(Art),想起自己以及他的同类”。Carl Schmitt, Das gute Recht der deutschen Revolution“,Westdeutscher Beobachter, 1933512.在这个“悄悄形成的过程中”,异族人不应该干涉,因为他有可能“以有害和危险的方式干扰和妨碍,尽管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⑤⑥⑦⑧⑨Carl Schmitt, Staat, Bewegung, VolkDie Dreigliederung der politischen Einheit, Hamburg:Hanseatische Verlagsanstalt, Zweite Auflage, 1933; S. 45; S. 45; S. 42; S. 46; S. 42.。“一个异族人可能还会做出那些成问题的事情来,他会刻苦地努力,喜欢看书,喜欢著书,他的思想和理解力与众不同,因为他属于不同的族类,这是‘客观性’的客观真实性”⑤。施米特在1933年推出的政论性小册子《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部分》的第四章里面,把元首体制和同类看成是“民族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概念”⑥,并详细论述了同类与元首之间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不仅是元首和全体追随者之间持久和可靠的关系,而且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忠诚,都是建立在同类的基础之上的”⑦。施米特进一步断言:“没有这种同类性,一个全面的元首国家一天也无法存在。”⑧施米特把德意志民族看作是一个统一体的同类民族,它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元首進行政治领导的前提条件:“德意志民族自成一体的同类,对于德意志民族政治领导这个概念来说,是绕不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把元首在1933年莱比锡召开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大会结束时强有力的发言和德国法律战线上的领导人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激动人心的致辞以及专家们精彩的报告如H.尼克莱(H. Nicolai)中的种族思想重新放到中心位置,那么这不是理论上的假设。假如没有同类这个原则的话,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存在,它的法律生活也就无法想象。它就会连同它所有的机构,立即听凭它的时而是居高临下——批判性的,时而是低三下四的、同化的——自由的或者是马克思主义敌人的摆布。”⑨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施米特已经把同类和种族这两个概念完全混合在一起,并且划上等号了。
最后,施米特把他的“同类”和“异类”与他的政治上区分的“朋友”和“敌人”挂上了钩:“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足以使他在本质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这一切既不取决于某种预先确定的规范,也不取决于某种‘无功利的’因而是中立的第三者的评判”⑩。区分“同类”和“异类”是政治思想的全部:“我们重新学习区分。我们首先学习正确区分朋友和敌人。”转引自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68.
四、 建立没有犹太思想污染的法学体系
1935年9月,纳粹帝国在纽伦堡召开“自由的帝国党代会”,会上通过了两个针对犹太人的法案,即《帝国公民法》(Reichsbürgergesetz)和《保护德意志血统和德意志荣誉法》(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 简称《血统保护法》(Blutschutzgesetz)。《帝国公民法》把德国居民划分为具有“德意志血统”的帝国公民和“外来种族”国民。《血统保护法》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之间通婚,并且对犹太人和德国人之间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惩罚。这两个法律连同后来颁布的《帝国国旗法》合称为《纽伦堡法案》。《帝国国旗法》禁止犹太人使用纳粹国旗。这三个法律的颁布,把犹太人彻底排除出公民社会以外,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犹太人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为后来的大屠杀奠定了法律基础。施米特在这几个法律颁布后,立即在《德国法学家报》上撰文,称赞它们是“自由的宪法”,并相信“种族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自由的宪法,是当今德意志法律的灵魂”,毫无保留地完全拥护纳粹的反犹法案,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反犹立场。
1936年10月3日和4日,德意志民族社会主义法律保护协会高校教师专家团召开会议。施米特作为专家团主席,给这次会议确定的主题是“法学中的犹太思想”(Das Jude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这次会议标志着施米特的反犹思想达到了高峰。这个主题使人想起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1850年在苏黎世期间写下的反犹文章《音乐中的犹太思想》(Das Judenthum in der Musik)。在这篇文章中,瓦格纳指责犹太人在音乐领域产生的不良影响,谴责犹太人缺乏音乐敏感性,因为他们对德国的故土和人民缺乏感情。接着,他得出一个结论:“犹太人本身没有能力通过他们的外表、语言并很少能通过他们的演唱来向我们表明他们具有艺术才能。他们只能‘鹦鹉学舌’或者‘模仿别人的艺术’”德文版维基百科词条“Das Judenthum in der Musik”,https://de.wikipedia.org/wiki/Das_Judenthum_in_der_Musik,2018年7月12日。。施米特非常了解瓦格纳,早在上中学的时候他就开始接触瓦格纳。他曾承认,他的高中同学卡尔·弗朗茨·克鲁克森(Carl Franz Kluxen)让他“慢慢认识了19世纪德国的天才思想家,认识了理查德·瓦格纳和奥托·魏宁格”Reinhard Mehring, Carl Schmitt, Aufstieg und Fall, München:Verlag C. H. Beck, 2009, S. 21.。后来,施米特对他又进行过研究[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第363页。。因此,有理由相信,施米特在组织这次会议时,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瓦格纳以及他的反犹倾向,而且给会议定的主题也与瓦格纳如出一辙。此次会议的任务和宗旨是:通过研究犹太思想对于法学和经济学产生的影响,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见Carl Schmitt, Vorbemerkung“,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Berlin:Deutscher RechtsVerlag/ W 35, 1936, S.7.100多位来自纳粹德国各地高校的法学和经济学教师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施米特作为专家团主席,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分别发表讲话。他在开幕式上的讲话中着重强调了三个指导原则(drei Leitstze)。第一,反犹必须从认识论上来进行把握。他借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中的“犹太辩证法”(Jüdische Dialektik)指出:“一种只凭情绪化的反犹以及简单拒绝一些特别讨厌的和不舒服的犹太现象是不够的……”⑥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4; S.15.第二,他根据帝国司法部长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在开幕式上的讲话精神,指出:“种族立法已经完成,而我们孜孜不倦的教育任务是保持对犹太人对于德国危险的清醒认识”⑥。第三,他和纳粹司法部长弗兰克一样,提到了曾和希特勒一起参加过暴动的特奥多·冯·普福尔腾(Theodor von der Pfoldten),并引用了他的充满种族思想的文章《对德意志血统学者的号召》里面的话:“数十年来,非德意志企图的洪流瓦解着我们国家的组织,它们致命的毒液侵蚀着我们的科学,而你们却袖手旁观”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B11B12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5; S.28; S.29; S.29; S.29; S.2930; S.3031; S.31; S.31; S.32; S.32; S.34.,来提醒德国人必须对犹太思想的危害性保持高度警惕。
在闭幕式上,施米特总结了犹太思想对于德意志思想的危害性,特别就肃清犹太人对于德国科学界的影响指出:“犹太人的混乱和犹太法制、无政府主义的虚无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规范主义,粗暴的感觉论唯物主义和抽象的道德之间的对立性,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是如此的清晰,如此的令人印象深刻”②。在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上,施米特提了四点看法和建议:
第一,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是“一项艰难的任务”③,很有必要弄清楚“谁是猶太人,谁不是犹太人”。④
第二,精确编制一个犹太人著作目录,才能把肃清犹太人思想的这项工作进行下去。通过清除犹太人的著作,使大学生免遭混淆。应该把犹太人的著作一律集中放到一个特别的地方,束之高阁。⑤
第三,在这次会议之后,人们再也不可能像引用其他作者那样去引用犹太人的著作。尤其不负责任的是,去引用在某个领域里的权威一类的犹太作者。一个犹太作者不具有权威性,也不具有“纯粹的科学权威”,这是处理引用犹太人著作的出发点。假如要引用一个犹太作者的话,就必须加上“犹太人”这个说明词。这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根本性的东西,因为我们不能阻止犹太人用德语写作。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纯洁我们的法律文献。引用犹太人著作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引用问题不是一件小事,今天在犹太人问题上没有小事。⑥
第四,关于博士论文的选题。施米特认为,通过这两天的会议“产生了一大堆的材料”,提醒法学界的老师在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学家方面应具有责任心,应启发学生去研究犹太法学家如拉斯克(Lasker)、弗里德贝尔格(Friedberg)或者约翰雅可比(Johann Jacoby)对于德意志法学产生的影响。⑦
施米特和瓦格纳一样,认为犹太民族是一个没有创造力的民族,他们只会模仿别人,抄袭别人,在科学上没有什么建树,最多只有一些商人智慧。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终于认清了犹太人的思想内容:“不能把犹太作者和德国作者或其他非犹太作者的观点相提并论”⑧。对于德意志思想来说,犹太人是“没有创造性的(unproduktiv),没有成果的(steril)”。施米特使用的这两个词,同样在瓦格纳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施米特断言:“他(指犹太人)再怎么聪明地拼凑别人的思想,或者拼命地同化,他也没有什么值得告诉我们的东西,也许他可以玩弄他那高深的商人和中介人智慧,事实上他一事无成。”⑨
施米特总结了犹太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之间的关系和差别:“犹太人与我们的脑力劳动关系,是一种寄生性的、策略性的以及商人般的关系。通过他的商业智慧,他对于真实的东西具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以他非同一般的狡黠以及快捷的嗅觉,他知道能获得真实的东西,这是他作为寄生虫的和真正的商人的本能。”⑩犹太人在绘画方面也少有天赋,他们只有商人的嗅觉:“犹太艺术商人比德国艺术史家能更快地发现一个真正的伦勃朗”B11。施米特断定,犹太人在法学领域也鲜有天赋,但他们有一种惊人的本领,能以极快的速度一眼看出优秀的作者以及优秀的理论。犹太人能快速地发觉,吸引他们的德意志的核心在哪里。
最后,施米特得出结论:犹太民族是一个阴险、奸诈的民族,他们有一副善变的面具,就像斯塔尔·约尔森这种人那样。尽管有人认为他“本质是诚实的,但我看不到这个犹太人的心灵,根本无法进入到犹太人的内心世界。谁一旦理解了这个事实,他也就知道了什么是种族”B12。因此,有必要认清犹太人在1815年、1830年、1848年、1871年、1890年俾斯麦退位、威廉时代、1918年以及1933年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在新的历史阶段,犹太人的面具变化很快,只有十分留神才能识别。另外,犹太人经过上千年历史的演变,具有很强的适应力,他们能够借助某些种族的素质,来提高适应环境的高超技艺。
施米特的论调与瓦格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不仅阐明了犹太人在法学和经济学方面没有创造能力,只会模仿别人的作品,进行二流的创作的观点,而且更进一步指出了犹太民族的善变性和顽冥不化的犹太民族本性。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施米特两次引用了希特勒的口号:“通过抵抗犹太人,我为主的事业而奋斗”Carl Schmitt, Das Judent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S.14; S.34.,以此来表明他把反犹工作作为一项崇高的使命来行使,把反犹任务提到了一个新的、神圣的高度。 五、 同化的犹太人是真正的敌人
施米特在被清除出纳粹队伍后,继续在柏林大学从事教学至二战结束。在此期间,他撰写的著作主要有《国际法大空间秩序》(Vlkerrechtliche Groraumordnung) 和《陆地与海洋——一种世界史的观察》(Land und Meer—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在1939年发表的《国际法大空间秩序》里,他想以他的民族“大空间”概念来取代具体的秩序思想。根据他的观点,一些犹太作者与他作对:“在犹太人当中,我只想提这些名字罗辛(Rosin)、拉本德(Laband)、耶利内克(Jellinek)、纳威亚斯基(Nawiasky)、凯尔森和他的学生……犹太民族对于涉及故土、国家和地区的所有东西固有的误解,可以在他们的政治本性中找到原因。一个民族与一种通过它自己的定居和文化工作形成的故土和由此而产生的具体的权利形式之间的关系,从犹太人的思想来说是无法理解的。犹太民族也不想去理解这些关系,只是想侵占它们,以便以他们的概念来代替它们。”Carl Schmitt, Vlkerrechtliche Groraumordnung mit Interventionsverbot für raumfremde Mchte, 4. Aufl., Berlin, Leipzig und Wien, 1941, S. 5ff.在1942年寫下的《陆地与海洋——一种世界史的观察》里面,施米特描写了利维坦(海洋权利的象征)和比蒙巨兽(Behemoth,陆地权利的象征)之间的斗争。海洋象征英美海洋国家及其法理传统,陆地象征欧陆国家及其法理传统,近代以来的历史就是海洋力图征服陆地的历史。在涉及犹太人问题上,施米特写道:“犹太教神秘教士说,犹太人隆重庆祝上千年的‘利维坦盛宴’,海因里希·海涅曾在一首著名的诗歌里提到过它。”Carl Schmitt, Land und Meer—Eine Weltgeschichtliche Betrachtung, 2. Aufl., Leipzig: ReclamVerlag, 1954, S.8.施米特认为,犹太人饶有兴趣地观看着这两种世界巨兽之间的较量,利维坦败给了比蒙巨兽。在利维坦死后,它被津津有味地享用了。对于这层蕴涵的寓意,贝恩特·吕特思阐释为:纳粹种族主义的“世界敌人”——犹太主义,在自己不参与战争的情况下,伺机准备从战胜国那里分得一杯羹。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116.
二战后,施米特被美军移交纽伦堡国际法庭接受聆讯,后被无罪开释,但失去了教授职位,只能返回家乡小镇普雷滕贝格,过着幽居的生活。此间,他生活曾一度困难,情绪低落,郁郁愤懑。然而,在他晚年的一些著作中,犹太人的话题也时常涉及,其反犹言论也从未停歇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于19451947年写下的《从囹圄获救》以及《语汇:19471951年》这两本间有回忆和杂论性质的日记类笔记,又集中体现了他的反犹思想。在《语汇》一书中,提到或论述犹太人、犹太宗教以及犹太思想的地方共有40多处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S. 374.。在1947年9月25日的笔记里他写道:“因为犹太人始终是犹太人,而共产主义者会变好或者会改变,这和北方种族等没有一点关系,恰恰是同化了的犹太人是真正的敌人。去论证锡安智者的口号是错误的,这根本没有意义。”Carl Schmitt, Glossarium, 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 Berlin:Duncker & Humblot GmbH, 1991, S. 18.在这里,我们清楚地得到了施米特在他的《政治的概念》以及其他地方阐释的有关“敌友”和“敌人”概念的最终答案。1949年9月19日的日记中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我们的敌人在三个秘密上始终是失败的:在圣子成为人、在由童贞女诞下以及肉身的复活上……”②③⑥Carl Schmitt, Glossarium, Aufzeichnungen der Jahre 19471951, Berlin:Duncker & Humblot GmbH, 1991, S. 269; S. 208; S. 227; S. 81.施米特和传统的基督徒一样,认为是犹太人处死了耶稣,他们应该为耶稣的死承担责任:“耶稣之死是一个被剥夺权力者的死亡,是一种奴隶的死亡。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是一件法外之事(hors la loi)。谁实施了这件神圣的法外之事?是犹太人和异教徒的合谋。在耶稣这件事上,彼拉多不是作为法官来行事;他没有把他判处死刑,而只是根据犹太人的催促把他交给了行政部门来实施十字架死刑。我在《新约福音》里面没有找到死罪的判决。彼拉多不是法官。”②在1949年3月18日的札记中,施米特同意丹岑勃林克(Danzenbrink)的观点,并称它为“天才性的”:“所有这三个民族,希腊人、罗马人和犹太人分别处死了他们最伟大的人:苏格拉底、尤利乌斯·恺撒和基督耶稣”③。施米特60岁生日时,为自己写下了《花甲之年咏》,朗读并寄给他的一些生前好友[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339340页。。他写道:“我了解……上面来的恐怖和下面来的恐怖,陆上的恐怖和空中的恐怖,合法的恐怖和法外的恐怖……”[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第369页。而在《语汇》1948年1月2日的笔记中,内容稍有出入,在这后面还加上了一句:“来自纳粹和犹太人的恐怖……”⑥可见,他在不同场合保留了个人的隐讳,而《语汇》才是他内心思想的真实流露和体现。
六、 结语
学界在评价卡尔·施米特是一名反犹太主义者(antijudaistisch)还是一名坚持纳粹德国种族政策的反犹分子(antisemitistisch)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美国研究施米特的著名学者乔治·施瓦布乔治·施瓦布(George Schwab,1931),为了研究施米特的思想,于1957年5月住进施米特居所附近的一家旅馆,以便能经常拜访施米特并与他交流思想。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经常去施米特家访谈,1970年撰写了博士论文《例外的挑战/1927年至1936年之间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思想概述》,施瓦布以此揭开了英语世界研究施米特思想的序幕。参见[德]赫穆特·基泽尔:《卡尔施米特/恩斯特云格尔书信集》,第513、533页。认为,施米特是一名反闪米特者,他的“反闪米特主义完全不是种族论的解释,这是因为他没有提到生物学因素”⑨[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2页;第173页。。另外,施瓦布根据施米特与他年轻时在斯特拉斯堡大学时的好友奥地利作家弗朗茨·勃莱(Franz Blei)的通信,证明“施米特的反犹主义不是种族性质的”⑨。另一个德国学者赫穆特·库阿里奇(Helmut Quaritsch)也是淡化施米特的反犹思想,说他是“一个机会主义者”Raphael Gross, Carl Schmitt und die Juden, S. 13.,是时代造就的一个错误。贝恩特·吕特斯(Bernd Rüthers)把施米特与马丁·海德格尔相提并论,认为时代驱使他们做出了与现实趋同的决定,迫使他们加入纳粹党,因此这些人至多只是一个随波逐流者(Mitlufer)或者是一个“写字桌上的案犯”(Schreibtischtter)。Bernd Rüthers, Carl Schmitt im Dritten Reich, S.22.从以上分析来看,这些观点都不言自明。 縱观施米特的一生,他的反犹思想和言论似乎是矛盾的,不连贯的,具有多面性和矛盾性,以至于有些学者把他的反犹思想和言行指责为是一种“机会主义”的行为。“黑衣军团”也认为施米特是一个机会主义者[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第175页。,指控他借反犹来表明自己是纳粹主义者。无论人们怎么评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他留下的文章和著作中的反犹言论是毋庸置疑的,无法抹去的。
[德]卡尔·施米特. 论断与概念[M]. 朱雁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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