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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笔者先前提出的以一种排除式的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进路存在“忽视整体性价值”的缺陷。本文在阐明这种排除式思路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对该诘难进行回应,进而提出适用排除式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所应遵循的四大标准,并试图为当前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研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