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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冰洋沿岸国长期以来一直试图将北极地区据为己有,不同时期它们提出了不同理由作为其法律依据。我国应密切关注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最新动向,和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北极;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0-0039-02
北极地区通常指北纬66°33′(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包括北冰洋海域、边缘陆地及岛屿、北极苔原带和泰加林带,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及岛屿面积约800万平方公里,陆地部分现已被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芬兰和俄罗斯八个北冰洋沿岸国领有。北极的海面部分即北冰洋,是地球上最小的洋,面积约1475万平方公里,约有700万平方公里终年被冰雪覆盖,平均厚度2.5—4米,夏季也有1.5—3米。由于北极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联系亚、欧和北美大陆以及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捷径,交通和军事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北冰洋沿岸国长期以来一直试图将北极地区据为己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不同时期它们提出了不同的理由作为其法律根据。
一、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
20世纪初,部分北冰洋沿岸国提出了扇形原则作为其对北极地区享有主权的理由。1907年,加拿大首次提出“扇形理论”作为其对所有北极岛屿拥有主权的基础,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之间直至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当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1926年,苏联明确提出,凡位于苏联北冰洋沿岸以北、在北极和东经32°4′至西经168°49′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都是苏联领土。在前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已经将这一地区标注为本国领土。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这种主张遭到了丹麦、挪威和美国的反对。总之,“扇形理论”只是个别国家的主张,不是一项国际法规则,更不能成为国家主张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
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传统国际法认为,先占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之一。先占主要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主权国家的名义占有领土。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放弃的土地,或者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作出占有元主地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等方式向其他国家表明其占有意图。第四,先占国对无主地的占有必须是有效占有,即国家应对无主地行使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在殖民主义时代,先占是重要的取得领土主权方式。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不少国家的部分或大部分领土,最初是以先占方式取得的。因此,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决这类领土争端中,大都是根据有效占领原则,解决领土归属问题。根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几乎没有。20世纪初,一些国家依据先占原则对南极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为了避免冲突,国际社会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对南极的主权要求,规定了有限度地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的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外层空间的条约,规定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供人类自由探索、和平利用,禁止各国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可以看出,现代国际法不再承认先占是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因此。依据先占原则对北极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不符合国际法。
三、关于北极法律地位的新动向
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俄罗斯八国领有,这些国家依据扇形原则或先占原则继续对北极海域、大陆架以及尚未发现岛屿提出主权要求不仅违反国际法,而且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目前,国际社会没有制定专门关于北极问题的条约。实际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后,各国试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对北极地区的权利要求。
1986年,加拿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布以其北冰洋最外缘群岛之间的直线作为领海基线,划定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1年,俄罗斯声称,包括北极在内的半个北冰洋都是西伯利亚的自然延伸,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对200海里以外的部分北冰洋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2004年,俄罗斯率先绘制北极海域海图,搜集地理数据,为其权利要求提供科学依据。同年10月,丹麦进行科考,宣称包括北极点在内的大陆架是其所属的格陵兰岛的自然延伸,丹麦享有主权权利。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深海潜水器从北极点下潜至4261米深的北冰洋海底,将一面高约1米的钛合金制“俄罗斯国际”插在北冰洋洋底。在谈到插旗行为时,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强调,俄罗斯此次北极科考的目的不是表明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延伸。美国政府针锋相对,表示将对阿拉斯加沿岸地区向北冰洋延伸6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可见,目前对北极地区的争夺,有关国家主要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权利要求。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北极地区沿岸国可以使用直线基线或低潮线划定领海基线,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沿岸国有权确定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有权宣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领海、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北冰洋海域属于公海。鉴于北冰洋大部分地区终年被冰雪覆盖不适宜航行以及对地球生态的重要影响,因此,如果北极地区沿岸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领海、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北冰洋海域宣布为公海。未必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关于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称为外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公约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这意味着北极地区沿岸国如果要获得外大陆架,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外大陆架的相关地质、海底地形、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分布等资料,证明其权利主张;如果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能被沿海国接受,该国必须再次提交划界案。可以看出,近期俄罗斯、丹麦、美国等北极地区沿岸国进行科考活动,搜集有关情报和资料,实际上是为其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提供科学依据。
北极地区沿岸国将北极部分地区主张为国家管辖海域,必将影响非北冰洋国家的权益。鉴于北极地区是人类地球上“最后的净土”,事关全人类的前途和发展,因此,北极地区能否完全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值得研究。为避免纷争,国际社会应该通过谈判、协商,以签订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解决北极地区法律地位问题。中国目前在北极的活动主要是科学考察活动。2004年我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的建成是我国北极活动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航行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将进一步扩大,我国有必要密切关注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最新动向。和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于朝霞
[关键词]北极;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0-0039-02
北极地区通常指北纬66°33′(北极圈)以北的广大区域。包括北冰洋海域、边缘陆地及岛屿、北极苔原带和泰加林带,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及岛屿面积约800万平方公里,陆地部分现已被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芬兰和俄罗斯八个北冰洋沿岸国领有。北极的海面部分即北冰洋,是地球上最小的洋,面积约1475万平方公里,约有700万平方公里终年被冰雪覆盖,平均厚度2.5—4米,夏季也有1.5—3米。由于北极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联系亚、欧和北美大陆以及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捷径,交通和军事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北冰洋沿岸国长期以来一直试图将北极地区据为己有,作为其领土一部分。不同时期它们提出了不同的理由作为其法律根据。
一、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
20世纪初,部分北冰洋沿岸国提出了扇形原则作为其对北极地区享有主权的理由。1907年,加拿大首次提出“扇形理论”作为其对所有北极岛屿拥有主权的基础,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之间直至北极点的一切土地应当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1926年,苏联明确提出,凡位于苏联北冰洋沿岸以北、在北极和东经32°4′至西经168°49′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都是苏联领土。在前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已经将这一地区标注为本国领土。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这种主张遭到了丹麦、挪威和美国的反对。总之,“扇形理论”只是个别国家的主张,不是一项国际法规则,更不能成为国家主张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
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传统国际法认为,先占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之一。先占主要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先占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主权国家的名义占有领土。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放弃的土地,或者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作出占有元主地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等方式向其他国家表明其占有意图。第四,先占国对无主地的占有必须是有效占有,即国家应对无主地行使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
在殖民主义时代,先占是重要的取得领土主权方式。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不少国家的部分或大部分领土,最初是以先占方式取得的。因此,国际司法机构在裁决这类领土争端中,大都是根据有效占领原则,解决领土归属问题。根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几乎没有。20世纪初,一些国家依据先占原则对南极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为了避免冲突,国际社会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对南极的主权要求,规定了有限度地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的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外层空间的条约,规定包括月球在内的外层空间供人类自由探索、和平利用,禁止各国对外层空间提出主权要求,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可以看出,现代国际法不再承认先占是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因此。依据先占原则对北极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不符合国际法。
三、关于北极法律地位的新动向
北极地区的陆地部分已经被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俄罗斯八国领有,这些国家依据扇形原则或先占原则继续对北极海域、大陆架以及尚未发现岛屿提出主权要求不仅违反国际法,而且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反对。目前,国际社会没有制定专门关于北极问题的条约。实际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后,各国试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对北极地区的权利要求。
1986年,加拿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宣布以其北冰洋最外缘群岛之间的直线作为领海基线,划定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1年,俄罗斯声称,包括北极在内的半个北冰洋都是西伯利亚的自然延伸,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对200海里以外的部分北冰洋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2004年,俄罗斯率先绘制北极海域海图,搜集地理数据,为其权利要求提供科学依据。同年10月,丹麦进行科考,宣称包括北极点在内的大陆架是其所属的格陵兰岛的自然延伸,丹麦享有主权权利。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深海潜水器从北极点下潜至4261米深的北冰洋海底,将一面高约1米的钛合金制“俄罗斯国际”插在北冰洋洋底。在谈到插旗行为时,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强调,俄罗斯此次北极科考的目的不是表明俄罗斯的主权,而是证明俄罗斯的大陆架向北延伸。美国政府针锋相对,表示将对阿拉斯加沿岸地区向北冰洋延伸600海里的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可见,目前对北极地区的争夺,有关国家主要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权利要求。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北极地区沿岸国可以使用直线基线或低潮线划定领海基线,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沿岸国有权确定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有权宣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领海、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北冰洋海域属于公海。鉴于北冰洋大部分地区终年被冰雪覆盖不适宜航行以及对地球生态的重要影响,因此,如果北极地区沿岸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领海、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北冰洋海域宣布为公海。未必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关于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岸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称为外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公约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这意味着北极地区沿岸国如果要获得外大陆架,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外大陆架的相关地质、海底地形、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分布等资料,证明其权利主张;如果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能被沿海国接受,该国必须再次提交划界案。可以看出,近期俄罗斯、丹麦、美国等北极地区沿岸国进行科考活动,搜集有关情报和资料,实际上是为其对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提供科学依据。
北极地区沿岸国将北极部分地区主张为国家管辖海域,必将影响非北冰洋国家的权益。鉴于北极地区是人类地球上“最后的净土”,事关全人类的前途和发展,因此,北极地区能否完全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值得研究。为避免纷争,国际社会应该通过谈判、协商,以签订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解决北极地区法律地位问题。中国目前在北极的活动主要是科学考察活动。2004年我国第一个北极科学考察站——“黄河站”的建成是我国北极活动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北极地区的资源、航行和科学考察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将进一步扩大,我国有必要密切关注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最新动向。和国际社会一起通过多边谈判寻求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于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