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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补偿是个理论问题 ,更是个实践问题。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尚属空白 ,林业经济学界应重新界定森林生态补偿的涵义。政府因生态建设的需要 ,对非公有制森林行使公法上的征用和管制措施 ;政府对因此而给森林所有者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经济补偿措施 ,即为森林生态补偿。应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相关理论对森林生态补偿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 ,制订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政策 ,以实现我国林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