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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套可以调和著作权人与著作使用人之使用、费用收取与著作管理的制度,在许多西方国家也一直适切担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角色,然2006年发生卡拉OK版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就成为一个令人又爱又恨的制度,其中最令人诟病的莫过于其垄断著作权集体馆管理市场。本文旨在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质产生的原因,并改善垄断性的方法,从法制度到执行面,希望进行全面性的调整,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能够改变大众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印象,重获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与使用。
关键词:著作权 集体管理 市场垄断
作者简介:林静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环球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许国勇,海巡署北部地区巡防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8-02
自从2006年发生的卡拉OK版权问题发生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管制度)就令人又爱又恨,这制度在西方国家运作得很顺畅,在中国却无法完全发挥功能,一则源自于西方国家人民对于著作权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然而在中国,这种无体财产权意识却尚未完全建立,故著作权集管制度的推广也面临困难;二来集管制度推行时间尚短,著作量无法满足大量、广泛的授权需求。除此之外,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市场垄断问题。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管组织)多由政府机构和原本的协会共同发起,如此的结构多具官方性质,也容易导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可以算是垄断性。
一、著作权集管组织的垄断性
世界各国著作权集管制度功能大同小异,只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状况,发展出不同的经营模式,有的国家采用竞争型,将集管组织视为普通的私人组织,依据市场的自由竞争,美国就是典型;有的则采用垄断型模式,从制度上根本限制集管组织的设立,以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豍,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集管组织进行限制和規范,集管组织的独占性授权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也使得集管组织发展成具有市场垄断的组织。
(一)半官方性质
集管组织应是由权利人自发组织或是由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在中国为了使其能够顺便发展并且广泛使用,以社会团体型态组成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非营利性人民团体的社会团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所以其设立、管理都要受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监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筹设过程,政府部门就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如此公权力介入私权,即为集管组织创造了一定的垄断条件。
在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刚起步之初,借助官方力量或有助于建立有效率的运作模式。然半官方仅能作为一种设立初期推动之用,等到会员够多,著作权管理的数量大到足以影响市场时,也应该思考使否要转型为民间经营或是允许同一著作的同一著作权的第二家集管组织进入市场,以免得其因垄断的地位而造成滥权,让著作权体制失去私法自治精神豏。
(二)非营利性质
著作权是私权,应当由著作权人自由决定授权方式,集管组织由著作权人组成的,为著作权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就不应当限制它们的组织形式。即使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集管组织应采非营利性型态,藉由公益性目的为著作权人谋福利,然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如此以非营利性经营,没从人性上考量,不但使集管组织少了获利诱因,降低其为著作权人谋利益的动机,导致经费无法自给自足,而不能履行职责。
若以营利性的公司形式经营,股东为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交给公司管理,也是一种理想的方式。
(三)分立性质
所谓分立性指依照不同著作的或权利的种类,分别设立不同的集管组织,或同一著作或者权利只设立一家集管组织豐,因为权利的保护重点不同,在管理上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条例》规定:“著作权集管组织应该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管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为分立性质。”揭示了中国集管组织即具有分立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不予批准筹备成立。”中国现有四家著作权集管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管协会、中国文字著作著作权协会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单从著作种类的角度看,每一家只针对某一种特别类型的著作为专业管理。分立式管理可以让集管组织管理上业务范围单纯、专业,优于集中管理,还可以降低设立和管理成本。然而也因为其所管理的著作与权利没有发生交叉、重合,同样的范围没有第二家从事竞争,也使得集管组织在特定的著作权利范围具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地位。
在著作权集管组织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若又滥用其优势地位,不把协商机制当作著作权交易的核心价值,反以权威的态度强制执行政策,将会伤害著作权为的私法精神,若又滥用其垄断地位牟取不当利益,会使得集管组织公正性受到质疑及动摇。若采用竞争性,如美国的集管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设成立,所有管理活动被视为商业活动,不仅受公司法及竞争法的规范,同时也受行政部门监督。
但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无需受到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规范豑,使得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陆续出现不积极维权、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和作品使用人的纠纷不断的问题豒,加上集管组织执行业务时所表现出来的独占威权,也使得集管组织距离大众的理想运作模式越来越遥远。
二、著作权集管制度的改善
集管组织性质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市场垄断,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先健全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法令,法令健全,许多造成垄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接着就应该要从实质技术面——从组织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着手,以便降低其市场垄断的问题。
(一)法制面的完善
1.导入竞争机制
为了淡化中国集管制度中浓厚的权力关系和功利主义色彩淡化,应该在著作权集管制度相关法律中导入竞争机制,将现有集管组织分立性跨大为综合性(同一个集管组织管理两种著作权利以上),虽然分立式有着单纯、专业之优点,但是多重领域集管组织,同样也可以能够简化许多管理措施,且降低业务成本、其谈判筹码较大,组织说服力相对较强,在进行授权协商时,也能取得较优势地位。
另外,也可以修改为允许相同的著作和权利,设立多个集管组织。允许同一地区的同一著作,可以存在两家至三家的集管组织,在竞争环境下积极充当扮演著作权人和利用人之间著作权交易的媒介,可以提供著作权人及利用者价格上的优惠。另外也应该增加允许著作权人自由选择适合的集管组织,促使集管组织有改善组织运作及服务的压力。如此不仅有利于集管制度的健全发展,更能为著作权集管各方的参与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2.导入协商机制
虽然集管组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是集管组织刚成立是不可避免之过程,然对随着集管组织经营上轨道,也应该尊重市场机制,导入平等协商机制协商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如在收费标准确定方面先抛开半官方的权威地位,与利用人代表协商,让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标准能所共识,虽然协商过程会增加集管组织的成本与运作时间,甚至于会让人质疑权威性受到挑战,但是在社会开放的现代,权威的建立也可能造成著作利用人的担忧,因此若利用人有机会参与协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之下确定权利义务,对促进管理制度健全与完善将具有正面的意义。
(二)技术面的改善
由于著作权集管组织设立时间不长,运作机制还不够成熟,不但组织机构不健全,透明度也较差,所以接着也必须在技术面着手。
1.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集管组织不应只是费用收取与分配,更重要是提高组织运作透明度,使得收费与分配关系透明化,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建立起与授权者之间的互信关信,组织运作缺乏透明度,也使得集管组织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集管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还要为利用人提供便捷、经济的授权途径,作为一个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就成了著作权人及利用人双方都关注的焦点。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为达到管理目标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和全部方法与程序,可以使得其业务经营的顺序和有效性维持一定程度,并且建立起一套公开的、有效率,利於当事人的监督制度,随着组织的稳定可以持续扩大著作权的授权范围、地域,才能增进权利人的利益。
2.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
集管组织大多是在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的发起之下建立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球员兼裁判,其监督管理的客观性令人存疑;集管组织的权利是來自于权利人的授权,要善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若不具效率的外部监督机制,可能也无法达到目的,因此除了内部控制外,加强集管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也十分重要。集管组织属于社团法人,若是定期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强化会员的监督管理,让集管组织朝向著作权人自治的方向发展,将可促使协会在最大的范围之内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然而著作权是专业程度很高的无形资产,其授权保护与一般的财产权相去甚远,若交由非专业的民政部监督,对于授权能否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成效,也会是很大的盲点,因此回归专业监督管理,建议可将集管组织转型为独立于国家版权局的企业法人,由国家版权局担任主管机关,如此权责分明,主管机关可以独立超然的善尽公平公正的监督。
三、结语
中国的著作权市场有其特殊性,集管组织在刚起步的现在,的确是面临到许多的困难,其中著作权利数量并不多,无法针对需要大量、广泛权利的大型授权活动,与西方国家成熟的集管制度尚有一段差距;其中《条例》存在许多模糊、笼统法条,造成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行政色彩显着,垄断特点明显,导致业务运作不成熟,效率低下,收取著作权特许使用费的地域有限等等,让人对于其是否能效维护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存疑。
要改善集管组织的经营,首先应该要淡化其垄断性质,在法制面可以考虑导入竞争及协商制度,将分立制的集管组织性质改为综合性,或允许同一著作权利,得设立多个集管组织,如此一来,集管管理不再具是市场拢断,不但有助于著作的流通及广泛利用,更有利于利用人合法地利用著作,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外中国集管组织运作机制不够成熟,组织机构不健全,透明度相对也差,在技术面来说也必须加强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及外部监督与管理,使得组织行政体系内部更加透明化,有效建立起与授权者之间的互信关系,在外部部分,为了避免球员兼裁判,建议国家版权局可以退出集管组织,担任起专业的监督机关,如此才能公平公正的行使监督之责。
从错误经验中寻找教训,在社会开放、人民的知识大开的现代社会,集管组织应该在促进著作权交易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上越来越发挥功能,因此削弱集管组织的垄断地位,发挥市场经济该有的功能,建立一套健全的授权制度及争议解决机制,才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一套有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保障权利真正的理想方式豓。
注释:
①⑥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49-153,151.
②《条例》第3条.
③何昆,陈文君.著作权集管争议问题新议.法制与社会.2007(4).822.
④金武卫.主要问题评述.电子智慧财产权.2005(2).20-21.
⑤MCSC的会员指南中就规定该协会为宝行企业化运营方式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⑦刘大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管的几点认识—从制度到组织的检视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4).257-258.
关键词:著作权 集体管理 市场垄断
作者简介:林静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环球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许国勇,海巡署北部地区巡防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38-02
自从2006年发生的卡拉OK版权问题发生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管制度)就令人又爱又恨,这制度在西方国家运作得很顺畅,在中国却无法完全发挥功能,一则源自于西方国家人民对于著作权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然而在中国,这种无体财产权意识却尚未完全建立,故著作权集管制度的推广也面临困难;二来集管制度推行时间尚短,著作量无法满足大量、广泛的授权需求。除此之外,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市场垄断问题。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集管组织)多由政府机构和原本的协会共同发起,如此的结构多具官方性质,也容易导许多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可以算是垄断性。
一、著作权集管组织的垄断性
世界各国著作权集管制度功能大同小异,只是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状况,发展出不同的经营模式,有的国家采用竞争型,将集管组织视为普通的私人组织,依据市场的自由竞争,美国就是典型;有的则采用垄断型模式,从制度上根本限制集管组织的设立,以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豍,如意大利、西班牙等。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集管组织进行限制和規范,集管组织的独占性授权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也使得集管组织发展成具有市场垄断的组织。
(一)半官方性质
集管组织应是由权利人自发组织或是由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在中国为了使其能够顺便发展并且广泛使用,以社会团体型态组成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非营利性人民团体的社会团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所以其设立、管理都要受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监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筹设过程,政府部门就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如此公权力介入私权,即为集管组织创造了一定的垄断条件。
在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刚起步之初,借助官方力量或有助于建立有效率的运作模式。然半官方仅能作为一种设立初期推动之用,等到会员够多,著作权管理的数量大到足以影响市场时,也应该思考使否要转型为民间经营或是允许同一著作的同一著作权的第二家集管组织进入市场,以免得其因垄断的地位而造成滥权,让著作权体制失去私法自治精神豏。
(二)非营利性质
著作权是私权,应当由著作权人自由决定授权方式,集管组织由著作权人组成的,为著作权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就不应当限制它们的组织形式。即使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集管组织应采非营利性型态,藉由公益性目的为著作权人谋福利,然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如此以非营利性经营,没从人性上考量,不但使集管组织少了获利诱因,降低其为著作权人谋利益的动机,导致经费无法自给自足,而不能履行职责。
若以营利性的公司形式经营,股东为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交给公司管理,也是一种理想的方式。
(三)分立性质
所谓分立性指依照不同著作的或权利的种类,分别设立不同的集管组织,或同一著作或者权利只设立一家集管组织豐,因为权利的保护重点不同,在管理上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异。《条例》规定:“著作权集管组织应该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管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为分立性质。”揭示了中国集管组织即具有分立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不予批准筹备成立。”中国现有四家著作权集管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管协会、中国文字著作著作权协会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单从著作种类的角度看,每一家只针对某一种特别类型的著作为专业管理。分立式管理可以让集管组织管理上业务范围单纯、专业,优于集中管理,还可以降低设立和管理成本。然而也因为其所管理的著作与权利没有发生交叉、重合,同样的范围没有第二家从事竞争,也使得集管组织在特定的著作权利范围具有“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地位。
在著作权集管组织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若又滥用其优势地位,不把协商机制当作著作权交易的核心价值,反以权威的态度强制执行政策,将会伤害著作权为的私法精神,若又滥用其垄断地位牟取不当利益,会使得集管组织公正性受到质疑及动摇。若采用竞争性,如美国的集管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设成立,所有管理活动被视为商业活动,不仅受公司法及竞争法的规范,同时也受行政部门监督。
但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无需受到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规范豑,使得处于垄断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陆续出现不积极维权、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和作品使用人的纠纷不断的问题豒,加上集管组织执行业务时所表现出来的独占威权,也使得集管组织距离大众的理想运作模式越来越遥远。
二、著作权集管制度的改善
集管组织性质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市场垄断,要解决这个问题,要先健全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法令,法令健全,许多造成垄断的问题将迎刃而解,接着就应该要从实质技术面——从组织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着手,以便降低其市场垄断的问题。
(一)法制面的完善
1.导入竞争机制
为了淡化中国集管制度中浓厚的权力关系和功利主义色彩淡化,应该在著作权集管制度相关法律中导入竞争机制,将现有集管组织分立性跨大为综合性(同一个集管组织管理两种著作权利以上),虽然分立式有着单纯、专业之优点,但是多重领域集管组织,同样也可以能够简化许多管理措施,且降低业务成本、其谈判筹码较大,组织说服力相对较强,在进行授权协商时,也能取得较优势地位。
另外,也可以修改为允许相同的著作和权利,设立多个集管组织。允许同一地区的同一著作,可以存在两家至三家的集管组织,在竞争环境下积极充当扮演著作权人和利用人之间著作权交易的媒介,可以提供著作权人及利用者价格上的优惠。另外也应该增加允许著作权人自由选择适合的集管组织,促使集管组织有改善组织运作及服务的压力。如此不仅有利于集管制度的健全发展,更能为著作权集管各方的参与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2.导入协商机制
虽然集管组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是集管组织刚成立是不可避免之过程,然对随着集管组织经营上轨道,也应该尊重市场机制,导入平等协商机制协商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如在收费标准确定方面先抛开半官方的权威地位,与利用人代表协商,让双方对特许权使用费标准能所共识,虽然协商过程会增加集管组织的成本与运作时间,甚至于会让人质疑权威性受到挑战,但是在社会开放的现代,权威的建立也可能造成著作利用人的担忧,因此若利用人有机会参与协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之下确定权利义务,对促进管理制度健全与完善将具有正面的意义。
(二)技术面的改善
由于著作权集管组织设立时间不长,运作机制还不够成熟,不但组织机构不健全,透明度也较差,所以接着也必须在技术面着手。
1.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集管组织不应只是费用收取与分配,更重要是提高组织运作透明度,使得收费与分配关系透明化,以维护权利人利益,建立起与授权者之间的互信关信,组织运作缺乏透明度,也使得集管组织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集管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还要为利用人提供便捷、经济的授权途径,作为一个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就成了著作权人及利用人双方都关注的焦点。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为达到管理目标而采用的组织计划和全部方法与程序,可以使得其业务经营的顺序和有效性维持一定程度,并且建立起一套公开的、有效率,利於当事人的监督制度,随着组织的稳定可以持续扩大著作权的授权范围、地域,才能增进权利人的利益。
2.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
集管组织大多是在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的发起之下建立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球员兼裁判,其监督管理的客观性令人存疑;集管组织的权利是來自于权利人的授权,要善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若不具效率的外部监督机制,可能也无法达到目的,因此除了内部控制外,加强集管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也十分重要。集管组织属于社团法人,若是定期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强化会员的监督管理,让集管组织朝向著作权人自治的方向发展,将可促使协会在最大的范围之内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然而著作权是专业程度很高的无形资产,其授权保护与一般的财产权相去甚远,若交由非专业的民政部监督,对于授权能否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成效,也会是很大的盲点,因此回归专业监督管理,建议可将集管组织转型为独立于国家版权局的企业法人,由国家版权局担任主管机关,如此权责分明,主管机关可以独立超然的善尽公平公正的监督。
三、结语
中国的著作权市场有其特殊性,集管组织在刚起步的现在,的确是面临到许多的困难,其中著作权利数量并不多,无法针对需要大量、广泛权利的大型授权活动,与西方国家成熟的集管制度尚有一段差距;其中《条例》存在许多模糊、笼统法条,造成中国著作权集管组织行政色彩显着,垄断特点明显,导致业务运作不成熟,效率低下,收取著作权特许使用费的地域有限等等,让人对于其是否能效维护相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存疑。
要改善集管组织的经营,首先应该要淡化其垄断性质,在法制面可以考虑导入竞争及协商制度,将分立制的集管组织性质改为综合性,或允许同一著作权利,得设立多个集管组织,如此一来,集管管理不再具是市场拢断,不但有助于著作的流通及广泛利用,更有利于利用人合法地利用著作,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外中国集管组织运作机制不够成熟,组织机构不健全,透明度相对也差,在技术面来说也必须加强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及外部监督与管理,使得组织行政体系内部更加透明化,有效建立起与授权者之间的互信关系,在外部部分,为了避免球员兼裁判,建议国家版权局可以退出集管组织,担任起专业的监督机关,如此才能公平公正的行使监督之责。
从错误经验中寻找教训,在社会开放、人民的知识大开的现代社会,集管组织应该在促进著作权交易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上越来越发挥功能,因此削弱集管组织的垄断地位,发挥市场经济该有的功能,建立一套健全的授权制度及争议解决机制,才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为一套有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保障权利真正的理想方式豓。
注释:
①⑥代水平.试论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149-153,151.
②《条例》第3条.
③何昆,陈文君.著作权集管争议问题新议.法制与社会.2007(4).822.
④金武卫.主要问题评述.电子智慧财产权.2005(2).20-21.
⑤MCSC的会员指南中就规定该协会为宝行企业化运营方式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⑦刘大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管的几点认识—从制度到组织的检视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4).25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