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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导出:概念、原则抑或类型。无疑,刑法学体系的建构首先有赖于概念的形成。概念的撷取为整个刑法学体系奠定了要素基础。作为一种理论逻辑的前提与底线,概念之于刑法学,当然须臾不可或缺然而,仅仅将思维局限于概念的提炼和阐释是远远不够的,更为严重地讲,是极端有害的。这主要是因为.在抽象概念的思考中,没有或多或少,只有非此即彼可言。这种“择一式的思考方式”对于“既如此亦如此”的中间类型是绝对无法兼顾的。更有甚者,概念虽然有利于提纲挈领,但概念愈是抽象,其内容便愈为空洞,而空洞的代价便是整个体系的意义脉胳不复可见,完全为抽象所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