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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从封建时代开始,便一直侵扰着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度,没有哪一个朝代能幸免于腐败的侵蚀。以法治国,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主流价值选择,而-法治的核心莫过于吏治。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明君的聪慧之选。追溯历史长河,首当其冲的便是明初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其规模之大,用刑之重堪称罕见。如今,贪污腐败犹如秋风扫落叶般席卷中华大地,严重影响中国的全面发展。本着以史为鉴,借古思今的精神,寄望从中探寻一条惩贪之路。
关键词:重典治吏;反腐倡廉;教以养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2-01
古代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官吏是中央统治者与地方百姓的纽带,因此,治民的前提莫非治吏,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万民的福祉与帝王统治的命运。而作为从中国社会最底层走出来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深谙其理。于是,在其大权在握之际便大张旗鼓地推出“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的治国之略。
一、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为什么对贪官污吏那么恨之入骨?为什么对惩贪下那么大的决心?这要从朱元璋的特殊个人经历及其当时特定的社会状况去考察。
1、主观方面——朱元璋自身经历的产物
首先,与朱元璋早期的生活经历密不可分。安徽省凤阳县龙兴寺里,供奉着朱元璋的画像,两边有这么一副对联:
生于沛,学于泗,长于濠,凤郡昔钟天子气;
始于僧,继于王,终于帝,龙兴今仰圣人容。
这幅对联大体上勾划出了朱元璋这一传奇人物。早年在民间流浪、历经生活艰辛的朱元璋,就对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贪官污吏的奸恶、肆虐百姓,不但是目睹,更是亲受其害,因而养成了他嫉恶如仇的思想性格,对贪官污吏早就恨之入骨。
其次,明朝初年重典惩贪制度是朱元璋自身的体验和在明初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总结元朝失败的教训的结果,重典治吏的推行正是总结元朝灭亡的产物。朱元璋认为元朝的覆亡源于宽纵,都是姑息纵容惹的祸。故而,“今严法令,但遇贪官污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2、客观统治需要
首先,明朝初年复杂的政治形势是朱元璋“重典治吏”产生的根源。一方面,在明初各地还有一些起义的农民军,他自己对此是深恶痛绝的。另一方面,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现在虽被赶到漠北,但是蒙古骑兵威力不减,蒙古贵族为了重返中原,跟明朝很多官员私下勾结。在这种情况下,朱元璋吸取元朝因吏治腐败导致官逼民反的血的教训,得出结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
其次,明朝初年国家经济处于崩溃地步。明王朝建立初期,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官吏受到元、宋以来不断发展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刺激,表现出更加贪婪腐败,更富于掠夺性。为了缓和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恢复社会经济,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决心让民修养身心,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二、重典治吏的具体措施
1、严密法网,重绳群臣
自朱元璋登上宝座之日起,便决心对惩贪治吏有所作为。于是,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反对贪官污吏的斗争,逐渐开展起来。从1385年至1387年,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了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明大诰》,其内容由重大案例、“训诫”和特别法令组成。大诰共236条,其中惩治贪官污吏的竟达150条之多。《大诰》共罗列凌迟、枭首、夷族罪,千余件,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件,其残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
2、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朱元璋在反对贪官污吏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难能可贵之处,就是带头严格执法,不避亲贵。功臣宿将因坐赃被惩罚的很多,即使皇亲国戚也不能幸免。如女婿欧阳伦自恃是皇亲国戚,指使其部署官吏、家人多次贩卖私茶出境,进行贩卖,从中牟取暴利。朱元璋接到密奏后,立即查处此案,并且下令斩杀欧阳伦。如此实例,不胜枚举,这些都反映了朱元璋要把反对贪官污吏的斗争,深入进行下去的决心和勇气。
3、重视教育,表彰亲廉
严刑酷罚并非说明朱元璋不教而诛,他也注重对官吏廉洁的教育。《大明律》开篇便是尊崇儒学的《六礼图》,显示了明初立国思想仍然是儒学礼教。此外,为唤醒官吏的良知,朱元璋亲自编写《醒贪简要录》,赐给官员。
三、重典治吏的功效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政策是明初特定的历史环境的产物。这一政策所提倡的严刑酷法对于稳定明初政局,巩固国家统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明朝前期的繁荣也得力于此。但“重典治吏”也是一把双刃剑,严刑酷法造成社会的恐怖和社会上层的动荡,大批官员的流失不利于新建政权的进一步发展。以至于朱元璋最后无不感慨“我欲除贪,为何朝杀而暮犯”。
四、借“重典治吏”反思今日反腐倡廉
当今的世界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依法治吏,才能促进国家更快的走上法治的轨道,激发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因此,针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之风盛行之现象,从历史的视角,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引古之举措,为今天法治和反腐倡廉工作寻找思路。
首先,当今社会腐败盛行根本在制度上,缺乏健全而又切实可行的民主法制制度及其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只有依赖于我们的民主法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逐步地构建和完善包括反映民意的舆论在内的对权力的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次,严格执法,以法规制官员的行为,真正贯彻落实法大于权的原则。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仅有静态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使纸上的法律活起来,这就体现在执法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执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立法的效果。诚如沈家本所言“法之善者,乃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再者,教以养廉,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经过道德修养而达到的廉洁,是自觉的廉洁,比社会强制下的廉洁具有更高的境界。只有官员自我严格要求自己并以身作责,才能根除腐败。
探索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本着以史为鉴、古为今用的原则,反观今日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我们必须认识到,反腐是一项重大工程,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一个权力不受约束、放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腐败的政府;而一个腐败的政府,注定是一个短命的政府。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八。
[3]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
[4]杨树德:浅析朱元璋重典章治吏与惩贪,现代法学,1992
关键词:重典治吏;反腐倡廉;教以养廉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2-01
古代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官吏是中央统治者与地方百姓的纽带,因此,治民的前提莫非治吏,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万民的福祉与帝王统治的命运。而作为从中国社会最底层走出来的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更是深谙其理。于是,在其大权在握之际便大张旗鼓地推出“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的治国之略。
一、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为什么对贪官污吏那么恨之入骨?为什么对惩贪下那么大的决心?这要从朱元璋的特殊个人经历及其当时特定的社会状况去考察。
1、主观方面——朱元璋自身经历的产物
首先,与朱元璋早期的生活经历密不可分。安徽省凤阳县龙兴寺里,供奉着朱元璋的画像,两边有这么一副对联:
生于沛,学于泗,长于濠,凤郡昔钟天子气;
始于僧,继于王,终于帝,龙兴今仰圣人容。
这幅对联大体上勾划出了朱元璋这一传奇人物。早年在民间流浪、历经生活艰辛的朱元璋,就对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贪官污吏的奸恶、肆虐百姓,不但是目睹,更是亲受其害,因而养成了他嫉恶如仇的思想性格,对贪官污吏早就恨之入骨。
其次,明朝初年重典惩贪制度是朱元璋自身的体验和在明初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总结元朝失败的教训的结果,重典治吏的推行正是总结元朝灭亡的产物。朱元璋认为元朝的覆亡源于宽纵,都是姑息纵容惹的祸。故而,“今严法令,但遇贪官污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2、客观统治需要
首先,明朝初年复杂的政治形势是朱元璋“重典治吏”产生的根源。一方面,在明初各地还有一些起义的农民军,他自己对此是深恶痛绝的。另一方面,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现在虽被赶到漠北,但是蒙古骑兵威力不减,蒙古贵族为了重返中原,跟明朝很多官员私下勾结。在这种情况下,朱元璋吸取元朝因吏治腐败导致官逼民反的血的教训,得出结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
其次,明朝初年国家经济处于崩溃地步。明王朝建立初期,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官吏受到元、宋以来不断发展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刺激,表现出更加贪婪腐败,更富于掠夺性。为了缓和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恢复社会经济,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决心让民修养身心,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二、重典治吏的具体措施
1、严密法网,重绳群臣
自朱元璋登上宝座之日起,便决心对惩贪治吏有所作为。于是,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反对贪官污吏的斗争,逐渐开展起来。从1385年至1387年,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了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明大诰》,其内容由重大案例、“训诫”和特别法令组成。大诰共236条,其中惩治贪官污吏的竟达150条之多。《大诰》共罗列凌迟、枭首、夷族罪,千余件,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件,其残酷程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
2、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朱元璋在反对贪官污吏的司法实践中,一个难能可贵之处,就是带头严格执法,不避亲贵。功臣宿将因坐赃被惩罚的很多,即使皇亲国戚也不能幸免。如女婿欧阳伦自恃是皇亲国戚,指使其部署官吏、家人多次贩卖私茶出境,进行贩卖,从中牟取暴利。朱元璋接到密奏后,立即查处此案,并且下令斩杀欧阳伦。如此实例,不胜枚举,这些都反映了朱元璋要把反对贪官污吏的斗争,深入进行下去的决心和勇气。
3、重视教育,表彰亲廉
严刑酷罚并非说明朱元璋不教而诛,他也注重对官吏廉洁的教育。《大明律》开篇便是尊崇儒学的《六礼图》,显示了明初立国思想仍然是儒学礼教。此外,为唤醒官吏的良知,朱元璋亲自编写《醒贪简要录》,赐给官员。
三、重典治吏的功效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政策是明初特定的历史环境的产物。这一政策所提倡的严刑酷法对于稳定明初政局,巩固国家统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明朝前期的繁荣也得力于此。但“重典治吏”也是一把双刃剑,严刑酷法造成社会的恐怖和社会上层的动荡,大批官员的流失不利于新建政权的进一步发展。以至于朱元璋最后无不感慨“我欲除贪,为何朝杀而暮犯”。
四、借“重典治吏”反思今日反腐倡廉
当今的世界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依法治吏,才能促进国家更快的走上法治的轨道,激发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整个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因此,针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之风盛行之现象,从历史的视角,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引古之举措,为今天法治和反腐倡廉工作寻找思路。
首先,当今社会腐败盛行根本在制度上,缺乏健全而又切实可行的民主法制制度及其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只有依赖于我们的民主法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逐步地构建和完善包括反映民意的舆论在内的对权力的各种监督和制约机制。
其次,严格执法,以法规制官员的行为,真正贯彻落实法大于权的原则。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仅有静态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必须使纸上的法律活起来,这就体现在执法上。从某种程度上说,执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立法的效果。诚如沈家本所言“法之善者,乃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再者,教以养廉,加强官员思想道德建设。经过道德修养而达到的廉洁,是自觉的廉洁,比社会强制下的廉洁具有更高的境界。只有官员自我严格要求自己并以身作责,才能根除腐败。
探索明初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本着以史为鉴、古为今用的原则,反观今日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我们必须认识到,反腐是一项重大工程,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一个权力不受约束、放任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腐败的政府;而一个腐败的政府,注定是一个短命的政府。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八。
[3]吴晗:朱元璋传,人民出版社,1985
[4]杨树德:浅析朱元璋重典章治吏与惩贪,现代法学,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