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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在发挥其独立功能的同时,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日益凸显。司法审判作为我国司法中重要一部分,越来越受到舆论的监督,一方面舆论是社会大众表达意见的途径,能使得各类事件快速传播,推动司法审判公开化并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监督审判的公正;另一方面,感性的舆论与理性的司法活动本身存在冲突,且舆论监督主体本身法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也会对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舆论导向正确,与司法审判进行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新媒体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越来越迅速,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针对特定事件发表看法,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基于网络的舆论监督具有即时、迅速、范围广的特点,有利于及时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公正审判;但由于监督主体广泛,整体法律素养并不高,在作出评论时往往忽略案件事实,常出现一边倒、反转等情况,这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舆论倾向为严惩凶手、罪不可赦,最终的司法审判为死刑;在江歌案中,舆论倾向认为应严惩陈世峰并希望室友刘鑫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最终日本审判结果则为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室友刘鑫无相关法律制裁;于欢案中舆论则认为法律应讲人伦并从轻判处,最终二审判决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通过分析近几年引发热议的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舆论的倾向有所不同,在监督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舆论监督。在自媒体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舆论监督便不再被传统媒体所垄断,在自媒体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发表评论。随着自媒体的不断普及,人们可以熟练运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并通过微博评论、转发、微博话题、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从而参与舆论监督,甚至带动舆论方向。对于舆论监督的主体,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包括社会大众和专业的新闻媒体机构等。舆论监督是指通过舆论监督的主体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案件进程进行曝光。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面临许多问题,尚不完善,而在西方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第四种权利”。
舆论监督具有主体不特定且主观性较强、内容公开、及时性等特点。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批评建议权,无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士,都可以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监督。但对于同一问题人们往往会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在评论的同时注入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也使得舆论监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人们的个人观点往往是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的,这也就意味着舆论监督的内容是公开的。监督需要公开透明,如果舆论监督不具有公开性也就不具有监督的前提。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消息的发布都能得到极为迅速的传播,从而引发社会上的关注与曝光,这也有利于监督的进行。
(二)审判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审判独立做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的要求即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影响并与社会干扰保持距离,以免受到权利、势力、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法律是冲突矛盾的最后防线,保证审判独立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评论,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具有一致性,具体体现为:
首先,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都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刑事审判权,通过法律使得案件得到合理合法、公正的判决,从而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人们基于内心的道德准则和对事件的认识,发表评论形成舆论监督,目的同样是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还可能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证据,为公正审判贡献力量。
其次,确保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才能够做出令大众信服的判决;对于大众来说,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能够减少专断、错判的出现,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及原因
(一)冲突。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肆意渲染甚至颠倒是非,从而导致舆论导向错误发展,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二是网友以匿名的方式在互联网平台发表品论,其中难免出现非理性的言论,从而影响他人判断,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许多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关注度与点击量以获取更多利益,常常通过夸大事实、极端语言、醒目标题等方式驾驭文字写出煽动性的文章,而忽视客观事实。这不仅有悖于新闻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更是通过放大细节、片面报道等方式使社会大众对案件当事人产生憎恶或同情,而不顾事实真相。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具有不确定性,网友的评论也往往带有个人感情。很多情况下,网友并不了解事情的真相,仅根据网络舆论导向就发表过激的评论或恶意揣测司法机关。网络水军的出现更是带动舆论导向,错误引导大众,干预司法审判。
(二)原因。首先,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社会职能不同。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机构和社会大众对案件进行报道与讨论,必要时介入审判活动,从而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而司法审判则要求权力者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外界适度隔离,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舆论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干扰独立审判的进行,矛盾也因此产生。
其次,舆论的道德标准与司法审判的法律准则不同。社会公众往往按照内心的道德准则来就某一事件发表评论,定义其是否为善、是否公平正义。而司法审判则要依照法律准则、法律条款客观公正地理性判断,不能仅受感性的道德认知来判断。就于欢案来看,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但多方媒体发声:审判不能只靠冰冷的条文,也需要考虑人伦情感,最终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见完全割裂道德与法律也不可行,这也是二者的矛盾所在。
第三,社会公众缺乏社会责任感。这体现在很多人在发声时缺乏自己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常“随大流”,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舆论监督体系。舆论监督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因此,司法审判不应拒绝舆论监督,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起到积极作用。规范舆论监督,应当加强媒体行业的管理。行业内部需要自律管理,对于案件应如实报道,杜绝夸大事实、人身攻击性和煽动性的报道,必要时可以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核。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出现矛盾一定程度上是缺乏相关立法,目前仅有《新闻法》缓解二者的关系。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完善舆论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司法审判制度。在进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改革后,我国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应完善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将审判过程分为:审判程序、审判文书、审判执行三个阶段,在不违反具体规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對应当公开的部分进行公开。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公开可以保证事件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方便社会大众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应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心理素质。过硬的专业知识是进行审判活动的前提,而加强心理素质的建设则是确保独立审判的重要条件,具备足够的心理素质,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才能不受干扰、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
舆论监督具有人人参与,及时性的优势,充分利用该优势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和二者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尊重独立审判,共同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秦文倩.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D].山东财经大学,2019.
[2] 赵文.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研究[D].山东大学,2018.
[3] 马丽雅.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良性互动之研究——以近几年热点案例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2018.
[4] 张荔.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J].新媒体研究.2019.
【关键词】 新媒体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越来越迅速,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针对特定事件发表看法,在此背景下网络舆论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一种新兴的监督方式。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基于网络的舆论监督具有即时、迅速、范围广的特点,有利于及时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公正审判;但由于监督主体广泛,整体法律素养并不高,在作出评论时往往忽略案件事实,常出现一边倒、反转等情况,这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既具有一致性,也具有矛盾性。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舆论倾向为严惩凶手、罪不可赦,最终的司法审判为死刑;在江歌案中,舆论倾向认为应严惩陈世峰并希望室友刘鑫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最终日本审判结果则为判处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室友刘鑫无相关法律制裁;于欢案中舆论则认为法律应讲人伦并从轻判处,最终二审判决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通过分析近几年引发热议的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舆论的倾向有所不同,在监督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影响着最终的判决结果。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舆论监督。在自媒体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舆论监督便不再被传统媒体所垄断,在自媒体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发表评论。随着自媒体的不断普及,人们可以熟练运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并通过微博评论、转发、微博话题、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方式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从而参与舆论监督,甚至带动舆论方向。对于舆论监督的主体,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进行界定,包括社会大众和专业的新闻媒体机构等。舆论监督是指通过舆论监督的主体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案件进程进行曝光。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面临许多问题,尚不完善,而在西方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第四种权利”。
舆论监督具有主体不特定且主观性较强、内容公开、及时性等特点。每一位公民都享有批评建议权,无论是否为相关专业人士,都可以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监督。但对于同一问题人们往往会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在评论的同时注入个人的感情色彩,这也使得舆论监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人们的个人观点往往是通过网络平台发表的,这也就意味着舆论监督的内容是公开的。监督需要公开透明,如果舆论监督不具有公开性也就不具有监督的前提。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消息的发布都能得到极为迅速的传播,从而引发社会上的关注与曝光,这也有利于监督的进行。
(二)审判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审判独立做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的要求即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影响并与社会干扰保持距离,以免受到权利、势力、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法律是冲突矛盾的最后防线,保证审判独立对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人们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评论,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具有一致性,具体体现为:
首先,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都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刑事审判权,通过法律使得案件得到合理合法、公正的判决,从而打击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人们基于内心的道德准则和对事件的认识,发表评论形成舆论监督,目的同样是维护社会公正,同时还可能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线索、证据,为公正审判贡献力量。
其次,确保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公开透明地行使权力才能够做出令大众信服的判决;对于大众来说,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能够减少专断、错判的出现,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
三、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及原因
(一)冲突。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肆意渲染甚至颠倒是非,从而导致舆论导向错误发展,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二是网友以匿名的方式在互联网平台发表品论,其中难免出现非理性的言论,从而影响他人判断,对审判带来不利影响。
许多媒体为了提高自己的关注度与点击量以获取更多利益,常常通过夸大事实、极端语言、醒目标题等方式驾驭文字写出煽动性的文章,而忽视客观事实。这不仅有悖于新闻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更是通过放大细节、片面报道等方式使社会大众对案件当事人产生憎恶或同情,而不顾事实真相。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舆论具有不确定性,网友的评论也往往带有个人感情。很多情况下,网友并不了解事情的真相,仅根据网络舆论导向就发表过激的评论或恶意揣测司法机关。网络水军的出现更是带动舆论导向,错误引导大众,干预司法审判。
(二)原因。首先,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社会职能不同。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体机构和社会大众对案件进行报道与讨论,必要时介入审判活动,从而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而司法审判则要求权力者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外界适度隔离,依照法律对案件做出最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舆论的介入一定程度上会干扰独立审判的进行,矛盾也因此产生。
其次,舆论的道德标准与司法审判的法律准则不同。社会公众往往按照内心的道德准则来就某一事件发表评论,定义其是否为善、是否公平正义。而司法审判则要依照法律准则、法律条款客观公正地理性判断,不能仅受感性的道德认知来判断。就于欢案来看,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但多方媒体发声:审判不能只靠冰冷的条文,也需要考虑人伦情感,最终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见完全割裂道德与法律也不可行,这也是二者的矛盾所在。
第三,社会公众缺乏社会责任感。这体现在很多人在发声时缺乏自己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常“随大流”,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舆论监督体系。舆论监督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因此,司法审判不应拒绝舆论监督,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从而更好地起到积极作用。规范舆论监督,应当加强媒体行业的管理。行业内部需要自律管理,对于案件应如实报道,杜绝夸大事实、人身攻击性和煽动性的报道,必要时可以先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核。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出现矛盾一定程度上是缺乏相关立法,目前仅有《新闻法》缓解二者的关系。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完善舆论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司法审判制度。在进行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改革后,我国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应完善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将审判过程分为:审判程序、审判文书、审判执行三个阶段,在不违反具体规定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對应当公开的部分进行公开。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公开可以保证事件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方便社会大众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开。应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心理素质。过硬的专业知识是进行审判活动的前提,而加强心理素质的建设则是确保独立审判的重要条件,具备足够的心理素质,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才能不受干扰、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
舆论监督具有人人参与,及时性的优势,充分利用该优势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和二者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优势的同时,尊重独立审判,共同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秦文倩.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D].山东财经大学,2019.
[2] 赵文.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良性互动研究[D].山东大学,2018.
[3] 马丽雅.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良性互动之研究——以近几年热点案例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2018.
[4] 张荔.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J].新媒体研究.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