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司法公信力提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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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诚信滑坡的现象已逐步蔓延到司法领域。在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探寻中,从传统诚信文化中寻求资源、从本土特色文化中寻求结合,从中西方诚信的比较中寻求借鉴,从征信体系的完善中寻求切实举措,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作用,以诚信建设作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诚信 法院文化
  作者简介:庞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50-02
  一、相关概念辨析及意义探讨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可见,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含着信用和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定义为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二)司法诚信的内涵
  司法诚信顾名思义,是指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实事求是在法律概念中的升华。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内部表现,除此之外司法诚信的主体还包括参加司法活动的群众,个案中的群众能遵守法律程序性规定、对生效判决的依法服从和执行则是司法诚信的外部表现。当然群众对司法诚信是否遵从,在多大程度上遵从则仰赖与司法所具有的权威程度。如果说一般语境中诚信更多强调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要求,而弱于对行为的具体规范,那么在司法语境中诚信则是靠具有指引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来实现对司法活动参加者的行为约束,进而实现对司法诚信的遵守。
  (三)司法公信与司法诚信关系
  在司法的语境下司法诚信与司法公信,二者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司法对公众讲信用,公众才会给予司法信任,进而司法才有了公信力。反之亦然,正是因为司法有了权威和公信,才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进而“有法必依“对司法讲诚信。司法公信与司法诚信在很多场合下被混合使用,也足见二者内涵关联的密切性。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目标,司法则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诚信社会构建也就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从司法公信的内涵可以看出,司法公信力包括信用维度和信任维度。当前司法公信的缺失,则通过司法及司法人员信用缺失和公众对司法信任缺失表现出来。
  (一)公众司法不诚信的表现及原因
  1.公众对司法信任缺失的表现
  第一,对司法不信任,请托现象严重。法官是凭借专业知识,依照法定程序,定当事人之间是非曲直之人,尤其是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享有一定司法资源。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都千方百计,挖关系、走后门采取各种方式与承办法官接触,以做出对自己有利判决。第二、信访、闹诉现象严重。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结果,并非通过法定的程序上诉、申诉进行救济,而是通过不断个体或群体的上诉、信访来表达诉求。“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在群众中较为深入,尤其是在政府维稳的大局下,“能闹”的群众通常能获得比守法群众更大利益。第三、对法院、法官的非理性对待。目前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各式纠纷、矛盾如洪水般涌入法院,基层法官在承担巨大办案压力同时,也承受着当事人种种不理解所带来的非理性对待。
  2.公众对司法信任缺失的原因分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的公开度不够,在群众眼中司法总罩着一层神秘面纱。司法的专门性使群众成为挡在司法大门之外的门外汉,群众与司法之间始终存有距离,如果群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那么便极易对不利结果产生质疑。第二,司法缺乏中立性。司法的中性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而司法公正恰恰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要素。中立性缺失,直接将司法者从神坛上拉下,群众对失去中立立场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难以信服,司法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第三,当事人诚信意识差、违法成本低,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问题,有的是无财产可执行,而更多的是有财产不执行,通过各种途径隐匿财产以达到拖延执行、拒不执行的目的。
  (二)司法人员信用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1.司法人员不诚信的表现。第一,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人民法院和法官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制度,而是凭借公正的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法院判决被舆论所左右等情况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层出不穷,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第二,司法效率低。司法效率低是司法人员不诚信的另一重要表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审理期限不仅是衡量司法成本的一个标志,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快速得到判决。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超审限情况多有发生,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第三,法官腐败存在。“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发生在身边的很多案件如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等等皆因贪腐落马判刑。手中掌握正义的人民法官出现贪腐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社会公正便无法保障,社会矛盾也便无法化解,社会群众难以满意,和谐社会便也无从构建。
  2.司法人员不诚信的原因分析。导致司法人员不诚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司法独立性不足。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人大对司法人员具有任免权,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法官对案件的判决避免不了要受到来自其他方面影响,要综合考量法律与民意,使判决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第二,法官待遇相对较低。目前我国法官待遇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责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输送者,是社會公平的最终裁判者,其所承担的神圣职责使得其应获得崇高的社会地位,但现实却远非如此。第三,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退伍军人进法院”虽已慢慢退出舞台,但有些地区,进入司法队伍门槛不够、标准不高、资质要求不严、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水平不够,难以承担审判重任。   三、从文化建设角度探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一)法院文化建设对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
  法院文化具有自身特性,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在精神教育、行为引导和制度保障上的优势,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教育人、影响人的功能,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使司法系统形成拥有共同审判文化、廉政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共同体。
  (二)文化软实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1.挖掘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资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左传》云:“信,国之宝也”,指出诚信是治国的根本法宝。孔子在“足食”、“足兵”、“民信”三者中,宁肯“去兵”、”去食“,也要坚持保留“民信”。
  由此可见,传统文化中诚信内涵可谓源远流长。从修身、治国到处世,从政治、经济到文化,对诚信均倍为推崇。在诚信出现滑坡的当代社会,汲取传统文化中诚信的精华内涵,内诚于心,外信于人,社会和谐指数与文明指数才会更高。司法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诚信养料,能更好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对司法满意度与信任度。
  2.从中西方“诚信”比较中,探寻公信力提升之路。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是一种德性的要求,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人伦诚信,是人的自我修养和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是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和伦理规范,极少涉及利益成分。中国传统的诚信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具有封闭性,更多适用于熟人之间,在当今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相互的信任则日渐式微。在西方的传统观念中,诚信不仅受制于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约束,且和西方基督教文化相关联;是把诚信作为谋取功利的工具,更加强调诚信的工具性价值,是围绕着市场经济,制定遵守秩序的规则,依靠制度的约束来保证体现在契约中的诚信得以实现。
  从中西方的诚信内涵、基础和机制的比较中,二者各有优劣。具有较多道德成分的中国诚信文化,更多仰赖公众道德水平的提高,而非立法范围的扩大;建立在“契约自由“基础上的西方,将诚信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依靠司法来保障诚信行为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西方人的自觉守信不是因为人们内在道德水准高,而是严格的制度规定使个人违约的成本高。我国在诚信社会构建中正是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将诚信从道德观念制度化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3.从本土文化中寻求资源
  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每个地方都富有当地特色的文化资源,而群众通常对当地文化具有高度认同感。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如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做好司法文化与本土文化衔接,一方面能形成富有特色的当地法院文化,对司法人员起着良好教育、激励和凝聚的作用,另一方面能使司法文化更好为当地群众接受,司法判决更容易让群众满意。嘉庚文化是集美区富有特色的文化标志,在法院文化创建中充分的将“诚信守毅”的嘉庚精神与本院司法文化相结合,深挖诚毅内涵,将其作为凝聚和鼓舞司法干警战斗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精神。
  4.建立司法诚信征信体系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给提高社会诚信指明了道路,即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将个人办卡、贷款情况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信用报告”,并将此作为日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依据。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对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我国未来五年的规划,将征信体系扩大到司法领域也将是提高法律地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建立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活动参加者的征信体系,将被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全部通过征信体系进行记录,通过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多管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构建征信平台,有效实施“执行联动”、“限制高消费”等执行举措,在社会监督的阳关下让不诚信者无处遁迹;司法机关通过媒体定期发布法院审理的失信典型案例,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来达到教育和惩罚的目的;对诚信企业充分尊重、宣传,并对其予以必要的保护,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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