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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是近年来理财产品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华夏银行"飞单"案发,银行"飞单"开始进入大众视野。由于银行"飞单"的特殊性,对于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由数个银行"飞单"案引出,结合银行"飞单"的概念、内涵、具体特征,以探讨如何对银行"飞单"行为进行刑法评价。通过对银行"飞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分析,银行"飞单"能够纳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