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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1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借贷呈现迅猛发展之势。本文从企业间借贷角度出发,分析目前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对完善企业借贷法律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学界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借贷上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企业借贷法律规范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有着古老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石器时代:一个农民借给自己的亲戚一袋谷粒,并希望在收获季节时,该亲戚归还给自己两袋谷粒,这就是民间借贷最原始的方式。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已然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而极具争议性的历史、经济和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并未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做出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由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移转给另一方,还款期限到期后,由另一方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1]。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相关成果,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在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从事的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
(二)企业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企业间借贷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放贷方将一定量的货币贷给借贷方,借贷方在约定的期间内返还相同量的货币,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2]。一直以来我国企业间借贷的现象就没有停止过,但其是否违法,该不该取缔,是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企业间借贷的必要性分析
以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为主的信贷体系,是我国金融资金正规提供者,并垄断了正规的金融供给。然而对这些信贷机构而言,同样一笔资金如果贷给一个大型企业,只需进行一次复杂的贷款审批程序,但如果把这笔资金分散地贷放给若干个中小企业,就必须办理数个审批手续,每个审批手续的复杂程度都不低于向大企业贷款的手续,单位资金分摊的交易成本就相对比较高。换言之,商业银行在向农户或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而且,在现实操作层面,很多中企业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忍受繁杂的程序,并且涉及回扣、“公关费”“联络费”等费用,而且最后还不一定能获得贷款,即使拿到了贷款,时间拖得太久,各项费用支出也是企业不堪负荷的。
三、完善企业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建议
企业之间互相借款,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是很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所谓“存在即合理”,其主要原因是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上又存在这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企业间借贷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搞活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那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应该予以修正。
(一)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指导思想
企业之间的拆借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如果依照现有关规定,一个企业在借款进行周转经营后,因借款经营获得了收益,但最后却不愿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方就算寻求司法途径,最多归还借款,甚至不用支付利息。这样的结果会助长经济活动的不诚信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和市场信用环境也有危害。因此,在企业拆借已经十分普遍的情况下,法律的混乱状态不利于保护企业拆借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尽快明确对企业拆借的态度[3]。
(二)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属于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是为了克服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调节所产生各种缺陷,另一方面是为了更有力地发挥民间金融特有的社会效用。
1.实现借贷利率市场化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利可以良好的发展,如果一直强加给民间借贷严格的利息规制,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南非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就没有任何的限制,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依然良好,法律对民间借贷及其利息的态度也应越来越宽容。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对象本身就有较高风险,较高的借贷利息才能对抗风险获取收益,这种高利息借贷通常是短期,如果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计息,利润非常微薄甚至没有,这也是银行很少发展短期贷款种类的原因之一。民间金融是在融资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支持民间借贷,也就需要同时接纳民间借贷市场环境下形成的利息。[3]
2.明确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责任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借贷双方的权利,放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构建中,在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责任体系基础上明确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以民事责任为主。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的瑕疵而致人损害;有偿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无偿的,除非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违约责任。当事人违法借贷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有四种: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另外,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把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结合,充分发挥传统道德和舆论约束的作用,提高民间借贷的违约成本[4]。
参考文献:
[1]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7).
[2]黄绍红.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华中科技大学.2010.
[3]曹薇.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9.
[4]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湖南大学.201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借贷呈现迅猛发展之势。本文从企业间借贷角度出发,分析目前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对完善企业借贷法律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学界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借贷上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间借贷企业借贷法律规范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有着古老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石器时代:一个农民借给自己的亲戚一袋谷粒,并希望在收获季节时,该亲戚归还给自己两袋谷粒,这就是民间借贷最原始的方式。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已然发展成为一个复杂而极具争议性的历史、经济和法律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并未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做出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是由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移转给另一方,还款期限到期后,由另一方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1]。综合考虑目前学界相关成果,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在政府批准设立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从事的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
(二)企业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企业间借贷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放贷方将一定量的货币贷给借贷方,借贷方在约定的期间内返还相同量的货币,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2]。一直以来我国企业间借贷的现象就没有停止过,但其是否违法,该不该取缔,是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企业间借贷的必要性分析
以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为主的信贷体系,是我国金融资金正规提供者,并垄断了正规的金融供给。然而对这些信贷机构而言,同样一笔资金如果贷给一个大型企业,只需进行一次复杂的贷款审批程序,但如果把这笔资金分散地贷放给若干个中小企业,就必须办理数个审批手续,每个审批手续的复杂程度都不低于向大企业贷款的手续,单位资金分摊的交易成本就相对比较高。换言之,商业银行在向农户或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而且,在现实操作层面,很多中企业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忍受繁杂的程序,并且涉及回扣、“公关费”“联络费”等费用,而且最后还不一定能获得贷款,即使拿到了贷款,时间拖得太久,各项费用支出也是企业不堪负荷的。
三、完善企业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建议
企业之间互相借款,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是很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所谓“存在即合理”,其主要原因是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不足,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上又存在这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企业间借贷符合市场规律,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搞活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那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应该予以修正。
(一)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指导思想
企业之间的拆借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如果依照现有关规定,一个企业在借款进行周转经营后,因借款经营获得了收益,但最后却不愿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方就算寻求司法途径,最多归还借款,甚至不用支付利息。这样的结果会助长经济活动的不诚信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和市场信用环境也有危害。因此,在企业拆借已经十分普遍的情况下,法律的混乱状态不利于保护企业拆借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尽快明确对企业拆借的态度[3]。
(二)规范企业间借贷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属于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是为了克服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调节所产生各种缺陷,另一方面是为了更有力地发挥民间金融特有的社会效用。
1.实现借贷利率市场化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利可以良好的发展,如果一直强加给民间借贷严格的利息规制,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南非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就没有任何的限制,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依然良好,法律对民间借贷及其利息的态度也应越来越宽容。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对象本身就有较高风险,较高的借贷利息才能对抗风险获取收益,这种高利息借贷通常是短期,如果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计息,利润非常微薄甚至没有,这也是银行很少发展短期贷款种类的原因之一。民间金融是在融资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支持民间借贷,也就需要同时接纳民间借贷市场环境下形成的利息。[3]
2.明确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责任
民间借贷责任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借贷双方的权利,放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构建中,在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责任体系基础上明确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以民事责任为主。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的瑕疵而致人损害;有偿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无偿的,除非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违约责任。当事人违法借贷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有四种: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另外,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把法律制约和道德约束结合,充分发挥传统道德和舆论约束的作用,提高民间借贷的违约成本[4]。
参考文献:
[1]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7).
[2]黄绍红.论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华中科技大学.2010.
[3]曹薇.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9.
[4]徐燕青.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湖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