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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首与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化的外在表现。与自首制度相比,立功制度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我国对立功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理论上,正确认识立功制度,是切实贯彻好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立功行为,是对行为人准确量刑的基本前提。本文就立功制度中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立功;协助抓捕;期待可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63-02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对于这一规定,有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于何为“协助抓捕”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协助抓捕应当同时具备“提供抓捕线索”和“实际抓获到”两个条件才成立此种情形下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协助抓捕,不但要有协助行为,更要有抓捕行为,两者缺一不可。笔者认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在个案分析中,仍然要放在我国就立功制度的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进行认识,在认定行为人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以下理念应当树立:
第一,国家主义观下的立功观。理论上讲,一般情况下,立功行为是行为人犯罪后内心悔罪而外在赎罪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出于真诚的悔罪和悔改之意仅仅提供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还不够,为了配合侦查机关全面的掌握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提供线索后,最终能够使得侦查机关顺利的破案并抓捕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客观上行为人的协助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才有实际价值,这也才符合“立功抵过”的政策要义,这是国家主义观下立功观的体现和要求。
第二,被告人主义观下的立功观。在特殊立功争议案件中,协助抓捕不等于实际抓捕归案。对于那些已经提供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侦查机关据此线索已经到达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所在地后,由于布控等措施不当未实际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形的认定重点,就不应当放在是否实际抓捕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而应当将视线转移到对行为人是否尽到协助侦查机关抓捕的“协助义务”的认定上。具体而言:如果行为提供的线索是侦查机关据此线索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唯一来源,而案件本身的性质又不必须行为人亲自配合侦查机关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此种情形下,从被告人主义的角度,我们并不能期待行为人除提供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还能履行其他任何的协助义务(特别是那些已经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行为人,由其亲自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律和实践上的诸多障碍和风险),即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我们要求他具体实施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①。因此,此时侦查机关一旦据此线索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我们就应当认为行为人提供有效抓捕线索的行为本身就等同于行为人履行了协助抓捕的全部义务。
第三,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相结合的立功观。对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成立立功行为的认定,既要回归到我国在立功制度上的刑事政策立场上看问题,又要坚持个案分析:首先,立功制度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是我国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及时全面的查处刑事案件的一项重大刑事立法修订,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当时立法的体现;其次,我国刑事立法已经由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立场转变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刑法观;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立功问题上,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对于那些客观上已经尽到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义务的行为人而无其他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立功行为。具体而言,我们在个案分析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就不应当一味的看重是否实际抓获到犯罪嫌疑人以及是否打击到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客观效果,而应当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相结合,在认定是否符合“协助抓捕”条件时,既要看重实际是否抓获,必要时也要将协助义务的主体与抓捕职责的主体适当分离。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实施抓捕主要是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配合而强加给犯罪嫌疑人过多的侦查义务。
注 释:
①期待可能性是新近刑法理论逐渐被探讨和推进的一种刑法理论,主要作为在责任上减轻责任事由的解释原因,同时也是超法规的减轻责任事由。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8月版.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本才,徐建波主编.《刑事疑案专家精解》(3),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5]何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
[6]周光权.《刑法历次修改修正案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7]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李银龙,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法学硕士。
关键词:立功;协助抓捕;期待可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3-0063-02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对于这一规定,有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于何为“协助抓捕”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协助抓捕应当同时具备“提供抓捕线索”和“实际抓获到”两个条件才成立此种情形下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协助抓捕,不但要有协助行为,更要有抓捕行为,两者缺一不可。笔者认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在个案分析中,仍然要放在我国就立功制度的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进行认识,在认定行为人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以下理念应当树立:
第一,国家主义观下的立功观。理论上讲,一般情况下,立功行为是行为人犯罪后内心悔罪而外在赎罪的表现,行为人犯罪后出于真诚的悔罪和悔改之意仅仅提供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还不够,为了配合侦查机关全面的掌握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提供线索后,最终能够使得侦查机关顺利的破案并抓捕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客观上行为人的协助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才有实际价值,这也才符合“立功抵过”的政策要义,这是国家主义观下立功观的体现和要求。
第二,被告人主义观下的立功观。在特殊立功争议案件中,协助抓捕不等于实际抓捕归案。对于那些已经提供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侦查机关据此线索已经到达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所在地后,由于布控等措施不当未实际抓捕到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对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形的认定重点,就不应当放在是否实际抓捕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而应当将视线转移到对行为人是否尽到协助侦查机关抓捕的“协助义务”的认定上。具体而言:如果行为提供的线索是侦查机关据此线索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唯一来源,而案件本身的性质又不必须行为人亲自配合侦查机关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此种情形下,从被告人主义的角度,我们并不能期待行为人除提供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还能履行其他任何的协助义务(特别是那些已经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行为人,由其亲自到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律和实践上的诸多障碍和风险),即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我们要求他具体实施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①。因此,此时侦查机关一旦据此线索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我们就应当认为行为人提供有效抓捕线索的行为本身就等同于行为人履行了协助抓捕的全部义务。
第三,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相结合的立功观。对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成立立功行为的认定,既要回归到我国在立功制度上的刑事政策立场上看问题,又要坚持个案分析:首先,立功制度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是我国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及时全面的查处刑事案件的一项重大刑事立法修订,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当时立法的体现;其次,我国刑事立法已经由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立场转变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刑法观;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立功问题上,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对于那些客观上已经尽到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义务的行为人而无其他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立功行为。具体而言,我们在个案分析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就不应当一味的看重是否实际抓获到犯罪嫌疑人以及是否打击到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客观效果,而应当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相结合,在认定是否符合“协助抓捕”条件时,既要看重实际是否抓获,必要时也要将协助义务的主体与抓捕职责的主体适当分离。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实施抓捕主要是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配合而强加给犯罪嫌疑人过多的侦查义务。
注 释:
①期待可能性是新近刑法理论逐渐被探讨和推进的一种刑法理论,主要作为在责任上减轻责任事由的解释原因,同时也是超法规的减轻责任事由。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8月版.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本才,徐建波主编.《刑事疑案专家精解》(3),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5]何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
[6]周光权.《刑法历次修改修正案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7]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李银龙,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