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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探讨病案资料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影响问题。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病案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将其区分为主观性病案和客观性病案2类。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封存病案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外,技术鉴定需要病案原件的要求也可能成为阻碍启动鉴定程序的障碍,这些尚需要决策部门在今后立法过程中予以考虑。结果规范病案书写,按部就班,实事求是,工作认真细致,对病人负责。结论医务人员要善于保护自已,维护医院的声誉,不能让医闹者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