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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纵观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未成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的立法体系和理论指导
尽管我国有“两法”为核心,“部门法”为补充,形成初步的司法体系。但是,在立法上,仍然缺乏具有独立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尽管各门法律有一定的联系和承接,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法益出发点有所不同,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公、检、法、司都在单兵作战,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2、 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执法体系
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在羁押上,仍然存在着将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并关押的情况,给未成年人制造”交叉感染“的机会,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身心健康。各法院的“少年法庭”规模、大小、层次、高低不齐,而且在受案范围上出现混乱,削弱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3、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不够健全,判后矫正工作无法可依
判后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目前,尽管有些散落的规定了矫正工作,但是,都是号召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这些规定,没有具体的责任部门,没有具体的目标,没有具体的内容,没有具体的帮教程序。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明确具体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判后的矫正帮教,基本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二、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的设想
1、在实体和程序上让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有法律上的支撑。
实体上,明确规定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如: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使用财产刑、限制无期徒刑的使用等。除了增设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等禁止性规定之外,应进一步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期,即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进行区别规定。具体化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原则,明确从轻、减轻的具体幅度。罪刑法定化原则要求立法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因此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直接说明规定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做出间接规定。建立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具体化缓刑适用的条件、考验期限、帮教措施等。
程序上,专门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审理程序、处置方式和机构设置。重点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健康的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启发、疏导、触动灵魂和良知的效果阶段,并采用“宽幅型”受案范围,管辖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未成年人案件。
2、 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司法制度,让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有操作上的支撑。
一是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不断完善犯罪封存制度。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定的事项,对其做出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对其加以一定期限的考验期,从而根据被追诉人的表现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对其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跨部门合作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需要政法机关、劳动行政、学校等单位要共同建立轻罪判决、不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刑事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专门化管理,不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记入人事档案。检察机关应当对制度运行的程序、适用条件、跟踪考察等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做好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建议消灭前科等工作,以保证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三是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的两劳帮教组织,大多数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存在的,他们没有法定的职权,有效开展工作由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在措施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由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作出评估反应给法院、检察院,以备参考。同时,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增加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其在社会上正常生活的能力。
3、检察院要勇于开拓创新,让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大胆的“摸着石头过河”。新刑诉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非羁押优先原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替代办法,诸如密切监视、加强看管或安置在一个家庭或一个教育机构或环境内。
(作者通讯地址: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
一、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1、缺乏系统的立法体系和理论指导
尽管我国有“两法”为核心,“部门法”为补充,形成初步的司法体系。但是,在立法上,仍然缺乏具有独立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尽管各门法律有一定的联系和承接,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法益出发点有所不同,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公、检、法、司都在单兵作战,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2、 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执法体系
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两个主要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展不平衡,很多地区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在羁押上,仍然存在着将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并关押的情况,给未成年人制造”交叉感染“的机会,严重地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与身心健康。各法院的“少年法庭”规模、大小、层次、高低不齐,而且在受案范围上出现混乱,削弱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3、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不够健全,判后矫正工作无法可依
判后矫正工作,无法可依。目前,尽管有些散落的规定了矫正工作,但是,都是号召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这些规定,没有具体的责任部门,没有具体的目标,没有具体的内容,没有具体的帮教程序。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虽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明确具体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判后的矫正帮教,基本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二、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的设想
1、在实体和程序上让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有法律上的支撑。
实体上,明确规定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如: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使用财产刑、限制无期徒刑的使用等。除了增设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等禁止性规定之外,应进一步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期,即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最高刑期进行区别规定。具体化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原则,明确从轻、减轻的具体幅度。罪刑法定化原则要求立法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因此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直接说明规定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做出间接规定。建立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具体化缓刑适用的条件、考验期限、帮教措施等。
程序上,专门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审理程序、处置方式和机构设置。重点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健康的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启发、疏导、触动灵魂和良知的效果阶段,并采用“宽幅型”受案范围,管辖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未成年人案件。
2、 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司法制度,让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有操作上的支撑。
一是建立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二是不断完善犯罪封存制度。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定的事项,对其做出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对其加以一定期限的考验期,从而根据被追诉人的表现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对其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跨部门合作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需要政法机关、劳动行政、学校等单位要共同建立轻罪判决、不起诉、强制措施适用等刑事记录的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制度,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专门化管理,不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记入人事档案。检察机关应当对制度运行的程序、适用条件、跟踪考察等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做好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建议消灭前科等工作,以保证制度适用主体和适用条件的正当性,充分发挥制度优势。
三是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的两劳帮教组织,大多数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存在的,他们没有法定的职权,有效开展工作由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在措施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由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作出评估反应给法院、检察院,以备参考。同时,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增加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其在社会上正常生活的能力。
3、检察院要勇于开拓创新,让初步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体系框架大胆的“摸着石头过河”。新刑诉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非羁押优先原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前拘留应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替代办法,诸如密切监视、加强看管或安置在一个家庭或一个教育机构或环境内。
(作者通讯地址: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