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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有效地调节着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不同探讨则涉及到该制度所保护的侧重点及法律上公平与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进而影响到该制度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一、概述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单一要件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①也就是说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其主要表见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即具有授权的表象。2、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双重要件说,这一学说最早由著名学者尹田于1988 年提出,他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须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2、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各有优劣,各自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实质上涉及到法律上公平与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合同法》第49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所谓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二)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与代理制度无涉,就更谈不上被代理人法律效果的承担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表见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已经获得了授权。"这一要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相对人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具体来说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的身份、无权代理人的证书凭证、无权本代理人以前代理本人和善意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等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发生使相对人产生确信的效果。
(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对第三人作此要求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会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在赋予第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即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以平衡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代理人的利益。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符合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
(五)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从大陆法系的许多判例和一些学说来看,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聯系,无论本人是否具有过错其都应承受表见代理的责任,即奉行一要件说。对此,笔者倾向于认同王利民先生的说法。王利民先生认为,不能以被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又必须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人就应当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但是,如果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具有牵连性,或者说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毫无关系,则本人不应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②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以及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与此相关的涉及到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和无权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选择权和抗辩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
第一,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无论是一要件说还是双重要件说,表见代理一经确认成立,其法律效果如同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但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不是绝对的。例外情形如因本人委托授权不明导致的本人与代理人的对相对人的连带责任,虽然本人需要对相对人负主要责任,但在本质上不同于表见代理,因而不能将两种责任混淆。
第二,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赔偿责任。本人行使请求权主要有如下方式:其一,当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本人可依据合同法请求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其二,当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不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时,本人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当无权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而受益时,本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同时,无权代理人行为本身又构成侵权行为,形成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此外,当本人由于过错致使表见代理成立而遭受损失时,本人也应分担一部分损失,此时应依民法中的混合过错的规定,按过错程度,由本人和无权代理人共担损失。 ③
第三,相对人选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方式对义务人进行选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无代理权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无权代理。反之,相对人则会主张表见代理请求本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不得撤回,即主张了无权代理就不得再主张表见代理,反之亦然。
第四,无权代理人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享有抗辩权?有学者认为:无代理权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第三人不能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以逃避自己原应承担的与本人契约关系的风险。④有学者主张:无权代理人有权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但应负举证责任。⑤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既然法律承认了相对人的选择权,就应当赋予无权代理人对等的权利以平衡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次来分析无权代理人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若无权代理人的抗辩事由成立,则只能形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反之,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或与本人连带承担无权代理法律后果。另外,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该行为并未使本人受损,反而受益时,无权代理人就其因实施表见代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向本人主张返还或补偿。
注释:
①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法学研究.1987 ,(6).
②王利明.民法总则.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271
③章戈. 表见代理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87 ,(6) .
④江帆. 代理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5
⑤汪泽.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八卷)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20
关键词: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一、概述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单一要件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①也就是说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其主要表见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即具有授权的表象。2、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双重要件说,这一学说最早由著名学者尹田于1988 年提出,他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须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2、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各有优劣,各自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实质上涉及到法律上公平与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合同法》第49条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所谓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二)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与代理制度无涉,就更谈不上被代理人法律效果的承担问题。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表见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是指本人的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已经获得了授权。"这一要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相对人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具体来说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的身份、无权代理人的证书凭证、无权本代理人以前代理本人和善意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等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发生使相对人产生确信的效果。
(四)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法律对第三人作此要求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会与无权代理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律在赋予第三人权利的同时对其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即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以平衡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代理人的利益。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符合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
(五)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从大陆法系的许多判例和一些学说来看,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聯系,无论本人是否具有过错其都应承受表见代理的责任,即奉行一要件说。对此,笔者倾向于认同王利民先生的说法。王利民先生认为,不能以被人是否具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又必须在确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人就应当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但是,如果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具有牵连性,或者说权利外观的形成与本人毫无关系,则本人不应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②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以及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与此相关的涉及到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和无权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选择权和抗辩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
第一,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无论是一要件说还是双重要件说,表见代理一经确认成立,其法律效果如同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但本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不是绝对的。例外情形如因本人委托授权不明导致的本人与代理人的对相对人的连带责任,虽然本人需要对相对人负主要责任,但在本质上不同于表见代理,因而不能将两种责任混淆。
第二,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赔偿责任。本人行使请求权主要有如下方式:其一,当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本人可依据合同法请求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该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其二,当本人和无权代理人不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时,本人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三,当无权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而受益时,本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同时,无权代理人行为本身又构成侵权行为,形成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人可择其一行使。此外,当本人由于过错致使表见代理成立而遭受损失时,本人也应分担一部分损失,此时应依民法中的混合过错的规定,按过错程度,由本人和无权代理人共担损失。 ③
第三,相对人选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相对人可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方式对义务人进行选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无代理权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无权代理。反之,相对人则会主张表见代理请求本人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不得撤回,即主张了无权代理就不得再主张表见代理,反之亦然。
第四,无权代理人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享有抗辩权?有学者认为:无代理权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第三人不能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以逃避自己原应承担的与本人契约关系的风险。④有学者主张:无权代理人有权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但应负举证责任。⑤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既然法律承认了相对人的选择权,就应当赋予无权代理人对等的权利以平衡其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次来分析无权代理人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若无权代理人的抗辩事由成立,则只能形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反之,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或与本人连带承担无权代理法律后果。另外,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该行为并未使本人受损,反而受益时,无权代理人就其因实施表见代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向本人主张返还或补偿。
注释:
①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法学研究.1987 ,(6).
②王利明.民法总则.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271
③章戈. 表见代理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87 ,(6) .
④江帆. 代理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5
⑤汪泽.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八卷)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