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本文通过研究显存缺陷来找出优化股市制度的途径,为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使我国股市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越走越远,创造更多回报。
关键词 股票市场 制度缺陷 政府干预 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1991年4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上市交易的帷幕。历经十几年发展,尽管我国“软硬”环境都得到了大幅度调整和改善,但是市场的发展过程依旧曲折坎坷。即便身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的股市也有过几次好现象,但是功能定位扭曲、监管制度不足、股权分置、政府干预、交易混乱等制度性缺陷给这张晴雨表带去了根深蒂固的影响。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制度问题的主根源在于政府制度安排和市场内在运作规律的差异性 。因而可以从弱化行政力量、改善企业质量、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补偿机制等角度来改革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结构。
一、加快股票市场转型,切实保护股民利益——克服市场两性
加快市场发展转型,克服股票发行的计划性和定价方式的僵硬性是提高市场流通效率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投资者往往过分注重价格波動,或者单一根据政策方向,或者只注意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真正能做到从各方面对投资对象进行合理分析的人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所引致的,投资者很难判断所获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1、加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使投资者认识到信息披露并非指保证投资者投资成本,而是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各种有效信息。在帮助投资者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实质的同时,还要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
2、健全法制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对于各种混淆视听的“内幕”、“黑幕”问题,依照相应法律严厉惩治。
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解除隐形担保责任——平衡政府倾向
合理的政府干预应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基础为界,换言之政府干预的最大限度和范围就是市场机制的运行边界 。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制度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合理定位政府作为市场监督者、上市企业最大股东和投资者保护神的角色,就是要解除其隐性担保责任进行角色转换,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市场边界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政府要逐步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即最大股东和投资者保护人的角色转化为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上。
2、政府要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同时注意界定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边界,避免混淆。
3、政府要赋予证监会更大权利,使其独立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能,从而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消除公司质量隐患,建立严格市场标准——提升上市企业
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资金投向,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既是更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获得直接融资的关键,也是能否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键。改善质量的核心环节在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红、盈利能力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建立严格市场标准,公正严明地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判断。
3、加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作用,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以此来更好地维护股东和企业的利益。
四、正确认识股市庄家,严惩庄家违规操作——透视企业大庄家
庄家在股市中起着股票价格的发现、活跃股市气氛、稳定股市的作用,是股票市场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我们要正确认识股市庄家,同时严惩庄家的违规操作。
在众多散户盲目跟庄的情况下,对流通股股东的动向应尽量增加透明度 。这样可以让股民及时了解到股市庄家的动态,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既能减少股民的瞄准股票涨跌差价的投机行为,也能减少对庄家行为的神秘感,同时抑制庄家的投机心理。
五、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促使股民积极投资——立法保障股民
对投资者的保护现有监管机制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或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风险提示 。这些监管措施当然必要,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监管者仅限于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监管者惟有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才能真正将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进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六、动态监管信息披露,建立独立监控系统——健全法制建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同样也是监管部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至要原则。
1、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核查上市公司的真实有效性,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2、加强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方式。例如运用网络渠道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
3、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管。
综合上文观点,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问题可以通过弱化行政干预、提升企业质量、保障股东权益、着实严惩恶庄、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补偿机制等来改革和完善。希望这些途径能够助我国市场不断进取,取得更多辉煌的成就。
注释:
魏兴耘. 证券市场制度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德仁.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郎咸平.为何要监管——由欧洲历史看股份制的掠夺本质.新财富,2001年第8期
李燕,张明,董邦国.对我国股市资源配置作用的探讨.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2.
金德环.中国证券市场波动与控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 股票市场 制度缺陷 政府干预 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1991年4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上市交易的帷幕。历经十几年发展,尽管我国“软硬”环境都得到了大幅度调整和改善,但是市场的发展过程依旧曲折坎坷。即便身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的股市也有过几次好现象,但是功能定位扭曲、监管制度不足、股权分置、政府干预、交易混乱等制度性缺陷给这张晴雨表带去了根深蒂固的影响。
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制度问题的主根源在于政府制度安排和市场内在运作规律的差异性 。因而可以从弱化行政力量、改善企业质量、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补偿机制等角度来改革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结构。
一、加快股票市场转型,切实保护股民利益——克服市场两性
加快市场发展转型,克服股票发行的计划性和定价方式的僵硬性是提高市场流通效率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投资者往往过分注重价格波動,或者单一根据政策方向,或者只注意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真正能做到从各方面对投资对象进行合理分析的人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所引致的,投资者很难判断所获信息是否真实,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1、加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使投资者认识到信息披露并非指保证投资者投资成本,而是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各种有效信息。在帮助投资者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实质的同时,还要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
2、健全法制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规范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对于各种混淆视听的“内幕”、“黑幕”问题,依照相应法律严厉惩治。
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解除隐形担保责任——平衡政府倾向
合理的政府干预应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基础为界,换言之政府干预的最大限度和范围就是市场机制的运行边界 。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制度缺陷,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合理定位政府作为市场监督者、上市企业最大股东和投资者保护神的角色,就是要解除其隐性担保责任进行角色转换,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市场边界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政府要逐步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即最大股东和投资者保护人的角色转化为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上。
2、政府要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同时注意界定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边界,避免混淆。
3、政府要赋予证监会更大权利,使其独立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能,从而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消除公司质量隐患,建立严格市场标准——提升上市企业
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资金投向,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既是更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获得直接融资的关键,也是能否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键。改善质量的核心环节在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分红、盈利能力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
1、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建立严格市场标准,公正严明地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判断。
3、加强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作用,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以此来更好地维护股东和企业的利益。
四、正确认识股市庄家,严惩庄家违规操作——透视企业大庄家
庄家在股市中起着股票价格的发现、活跃股市气氛、稳定股市的作用,是股票市场上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我们要正确认识股市庄家,同时严惩庄家的违规操作。
在众多散户盲目跟庄的情况下,对流通股股东的动向应尽量增加透明度 。这样可以让股民及时了解到股市庄家的动态,减少投资的盲目性,既能减少股民的瞄准股票涨跌差价的投机行为,也能减少对庄家行为的神秘感,同时抑制庄家的投机心理。
五、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促使股民积极投资——立法保障股民
对投资者的保护现有监管机制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或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风险提示 。这些监管措施当然必要,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监管者仅限于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监管者惟有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才能真正将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进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六、动态监管信息披露,建立独立监控系统——健全法制建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同样也是监管部门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至要原则。
1、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核查上市公司的真实有效性,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2、加强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方式。例如运用网络渠道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
3、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管。
综合上文观点,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问题可以通过弱化行政干预、提升企业质量、保障股东权益、着实严惩恶庄、强化动态监管、建立补偿机制等来改革和完善。希望这些途径能够助我国市场不断进取,取得更多辉煌的成就。
注释:
魏兴耘. 证券市场制度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
德仁.金融市场与证券投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
郎咸平.为何要监管——由欧洲历史看股份制的掠夺本质.新财富,2001年第8期
李燕,张明,董邦国.对我国股市资源配置作用的探讨.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2.
金德环.中国证券市场波动与控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