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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多年的“增产不增收”,乡村治理出现了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一系列治理性危机,而农民则在日常生活中背负着日益加重的物质和精神压力,这些问题被形象地表述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危机,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回应。在黄河边的中国,这些问题的发生和存在被学者曹锦清表述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历史宿命。由此,提倡农民合作,发育农民组织,便成为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主导思路,学界中人有的提倡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闯市场,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有人主张发展政治性组织,成立农民协会,使农民组织起来对抗政府权力,以维护农民权利;还有人主张发育各类社会文化性组织,成立老年人协会,使农民组织起来重建农村生活,以获得切实的福利。这些基于世纪之交“三农”危机之现实的主张和观点,构成了关于农民合作的理论图景,在这一理论图景中,关于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纠缠在一起,让人无法真正洞悉农民合作的内在机理。在上述时代背景和理论图景下,罗兴佐教授的新著《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以下简称《治水》)让人倍感兴奋。《治水》以湖北荆门五个村庄为期五年的乡村水利建设实验为个案,“本文的主题是研究治水中农民合作的机理,即农民在什么样的基础上能够合作”(《治水》,148页)。《治水》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背景下探讨农田水利中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的关系,为我们呈现了一幅生动的关于农民合作的现实图景,使我们得以重新思考农民合作诸问题,以厘清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
谈起农民合作,自然会想到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在孙先生所处的时代,民族和国家处于存亡绝续的关头,国人更容易意识到个人与社会集体和民族国家的关系。与自由主义者强调传统政治专制有余自由不足不同的是,孙中山先生看到传统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观念,国家根本无法将之有效地动员和组织起来,由此导致“一盘散沙”的局面,以致被列强欺侮。在笔者看来,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感叹才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真问题,这里的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如何动员和组织农民的问题,国人当时对这一点多有切肤之痛,梁漱溟先生就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则是伦理本位,显得过于平和、散漫、无力,所以梁先生发动乡村建设试图重建农民生活,以“乡学村学”的形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且成立了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这样的经济合作组织。当时的国民党南京政府也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以此来加强社会控制,为此,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经济上推行合作化运动,在政治上推行保甲制和新县制,但由于当时乡村治理状况的恶化,赢利型经纪横行,国民党政府在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只是完成了机构和职位的设置,而远没有达到公共治理规则的确立。也就是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的下沉只是靠复制经纪体制来完成的,从而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并没有将农民真正组织进国家所设立的政治容器内。
进一步讲,近代以来,中国被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以坚船利炮打进了世界体系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匮乏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在西方资本主义富有侵略性的丰裕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的进逼下,面临着一个转型和重新表述的问题,中国面临着重新走向世界的问题。传统社会中,中国与周边国家通过贡赋制度、和亲制度建立起来的“天下”观念,被资本主义列强主导的世界体系观念所打破。在这“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中国开始了重新走向世界的努力,在政治方面,自“清末新政”开始,中央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便顺应当时的世界潮流,倡行自治,只是这里的自治并不是为了分权而治,而是为了促进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对农民的重新组织。当然,农民本来也是有组织的,传统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形态多种多样,比如宗族、青苗会、庙会、水利组织等,但这些组织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组织,近代以来所追求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乃是要打破这些既有的组织和合作形态,把农民重新组织进国家主导的政治容器里来,以求得国富民强。只是晚清的“地方自治”和民国时期的“新县制”均没有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这一任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才真正得以完成,农民在政社合一的制度框架内被高度组织起来,国家对农民拥有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村庄(大队和小队)的制度型权力也得以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的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二十余年中建造起了无法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治水》,24页)
至此,我们看到,孙中山先生所感叹的“一盘散沙”局面在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得到根本改观,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一盘散沙”的格局得以终结,终结的原因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外,也有国家宏观制度层面的一系列制度(比如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相配套,当时的国家被称为“全能型国家”,社会则是“总体性社会”,农民合作问题在这里被置换为国家的组织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才是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的实质之所在。从一八四○年鸦片战争算起,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和努力,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才得以解决。显然,这一问题在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迁的脉络里具有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与从西方舶来的市民社会、社会资本等合作理论并无关联。
历史的发展总是让人捉摸不透,在分田到户和人民公社解体近二十年后,曹锦清先生在黄河岸边又一次发出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感叹,农民合作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显然,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已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根本不同,那么,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又是什么问题呢?就学界的讨论来看,其逻辑无非以下几种:第一,个体农民无法抵抗来自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其他形式的榨取,所以要成立政治性的农民组织来保护农民利益;第二,小农户无法适应大市场,农民要组织起来共同闯市场;第三,个体农民无法有效开展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组织起来以达成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这里的问题是,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置换为国家组织问题根本不同的是,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中,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国权退、民权进”成为主导话语的脉络里,国家处在一个不被信任的位置上,农民是需要组织和合作,但是以什么为基础来组织和合作呢?国家权力已不再被看做一个合适的“人选”。在笔者看来,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而忽视了国家的强制性作用,虽然这种主张的盛行有其现实的政治、社会原因,但却没有把握住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的真问题,而是停留在问题的表象上。
罗兴佐在《治水》中分别探讨了以国家权力、市场和村庄性质为基础的农民合作,这种对农民合作基础的探讨对于认识上述问题颇有启发意义。一般来讲,人们的合作和组织之所以达成,无外乎三个原因:一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无私奉献;二是理性算计基础上的自愿协商;三是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作用。在当前乡村社会中,由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改造和改革后市场经济的冲击,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虽然存在,但却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并且在现代性话语中是属于被淘汰的部分,动辄被称为“宗族主义的复兴”和“宗法势力的抬头”,最多被表述为“传统的复兴与重建”,在当代农村发展话语中已很难取得合法性,并且很容易被看成负面力量,甚至与黑恶势力挂起钩来。在当今中国农村中,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仍然发挥着一定的有限作用,只是这种作用在不同区域农村的表现不尽相同。“农村改革以来,尤其是税费改革以后,由于国家的退出和市场的引入,农田水利供给状态与特定区域农民的合作能力关联起来。”(《治水》,173页)江西的宗族型村庄和关中地区的户族型村庄仍然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合作,而在荆门地区的原子化类型村庄里,由于村庄传统和舆论的解体,人际关系理性化,村民之间的合作几乎无法达成,“税费改革后,村庄自主性的增强并未带来农民合作水平的提高,反而由于国家的退出,原有的依靠乡村组织的合作模式也瓦解了”(《治水》,123页)。在国家退出的背景下,由于水资源禀赋的不同,不同的村之间、同一村的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乃至同一村民小组的不同农户之间,由于利益的分化,导致协商的成本极大,合作根本无法达成。在兄弟之间都无法合作的情况下,指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来达成农民之间的自愿合作显然是不现实的。
以理性算计为基础达成自愿合作,这是当前学界的一个主流观点,即以市场发育来推动社会合作。在乡村水利中,自农村改革以来,国家逐步退出,与此同时,引进了市场。“税费改革后,水利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依赖市场方式来建构农业用水市场,乡村组织被要求不得介入农户的生产环节。”(《治水》,149页)但问题是农业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同时考虑卖方与买方两极,水管单位要将水卖出去,它面对的必须是有组织的农户,如果让它与单家独户的农民打交道,交易会因成本过大而无法达成。这样一来,虽然“水管单位走上了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改革之路,希冀通过市场来重新接续水管单位与农村社会曾经紧密的关系,但土地下户后的农村社会已经失去了强有力的组织化力量,它并不能形成农业用水市场中适宜的买方,无论是在关中平原还是荆门农村”(《治水》,146页)。由此,当前以市场为基础来达成农田水利供给的政策期望并没有实现,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小水利建设的高潮,但小水利不仅抗旱能力低,更为关键的是与大中型水利设施脱节,切割了原来的水利系统,导致农民守着现成的水利设施不用,而花更大的成本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打井、挖堰等小水利建设,最终导致大中型水利设施的瘫痪。所以,“市场化改革后水利工程单位普遍面临的经营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个体农户,它自身无法解决个体农户的组织问题”(《治水》,174页)。这表明,市场的逻辑与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国家的介入实际上是农田水利有效供给的前提。当然,国家介入并不是什么都管,“国家介入的关键是提供一种组织资源,在当前日益市场化、农民日趋理性化的农村,这种组织资源可能是农民低成本合作所急需的”(《治水》,168页)。
但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的讨论中,国家的功能及其角色却处在被怀疑的位置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农民合作上的角色分不开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而将农民合作问题转换成了国家的组织问题,终结了近代以来的农民合作和组织困境,也正是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从农村提取了大量的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的资本积累,为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各项建设提供了劳动力,也正如罗兴佐所讲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中,政社合一侧重的是国家对农业经济资源的控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队村模式则为组织劳力提供了基础”(《治水》,44页)。这一点却正是为当前主流学界所诟病的,在他们看来,在人民公社时期,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一个资源提取的机构,服务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虽然国家的工业化和各项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农村却是一个勒紧裤腰带搞建设的局面,农民生活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这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在他们看来,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正是农民贫困的根源,所以,在农民合作问题上,他们便要求国家的退出和社会发育基础上的农民自愿合作,这种通过对人民公社的考察而得出的看法同样支配着对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只是分田到户以后的情形与人民公社时期已不同,分田到户尤其是一九九三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不再由中央统一通过计划来从各地农村提取资源,这样,地方政府的任务、角色就凸显出来,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指标和达标升级活动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启动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虽然以各地的经济发展为初衷,但在实践中,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实质上演变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竞争,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层层加码,最后压到农民头上,由此导致这一时期的农民负担仍然非常沉重。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合法性,采取了农民本位取向的改革,日益强调农民的权利,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资源提取制度和手段就逐步被舍弃。在税费收取上,我们就看到出现了从“户卖组结”到“户卖村结”再到“户卖户结”的一个变化。这样一来,在资源提取任务依然很重、但又缺乏强有力的提取手段的前提下,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大大激化,出现了基层干部采用非常规手段收税,甚至逼出人命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民上访频繁尤其是越级上访频繁,在这一情况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却又频频开展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中央—地方—农民三方博弈的复杂图景,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图景中,国家权力在农民合作和组织方面的合法性大大下降。在学界主流观点看来,现阶段农村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大了,而问题的解决就是要缩小政府的权力,也就是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这样的一个看法在学理上得到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支持,分田到户以来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就主要的是在国家/社会的二维框架下得到理解和阐释,在这样一个脉络下,政府处于一个被抛弃的位置上,只要一提农民的集体合作和组织,很多学者便会想到人民公社体制的“恶”,从而对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保持着充分的警醒。学界主流对人民公社时期的评价本身是可以进一步展开讨论的,笔者在这里要提到的是,从国家和农村发展的角度来讲,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显然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农民合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契机。在笔者看来,学界主流通过与人民公社体制相映照而对国家权力保持警醒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而我们却可以从前人对近代农民合作问题的洞察中获得启发。
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通过对开弦弓村蚕丝合作社的调查,开始注意到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主张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乡土工业,并将之作为乡土重建的唯一出路。费先生在农民合作和组织上的洞察有两点为我们今天讨论农民合作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启发,一是以合作的形式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二是合作组织必须要由以农民私人自愿合作为主导向以公共权力为主导转变。在费先生对农民合作做出判断的时代,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都还不存在,当时开弦弓村蚕丝业受到世界蚕丝市场的冲击,蚕丝业发展的收益被市场从农村吸走,同时那也是一个“国民党税多”的时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被市场和国家两个途径所提取,所以小农经济濒临破产;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当时的南京国民党政府虽然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并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开弦弓村的蚕丝业合作社正是当时背景下的产物,但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并没有真正完成,所以国家也就无法主导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照这一逻辑思考下来,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农民合作的主导,完全压制了市场对农民利益的榨取,但由于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却加大了对农村资源和农村经济发展收益的提取力度;分田到户以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但地方政府的提取任务依然沉重,而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开始吸取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由此导致了世纪之交“三农”危机的爆发。
至此,我们开始认识到当前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乃是如何使农村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不是被提取,包括国家提取和市场提取。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看到,在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做出之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农村建设标示着国家农村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一个根本转向,即从资源提取转到反哺农村,也就是所谓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在这一转向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发展也才真正成为可能。由此,这种转向也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正如《治水》所揭示的,在国家不能有效介入的情况下,市场基础上的自愿合作无法达成,农民合作的达成必须要引入国家力量。而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这些主张和讨论,在笔者看来,均已进入误区,其背后乃是从西方舶来的一系列现代话语,诸如市民社会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虽然与当前中国农村的事实在表面上有些许暗合之处,但这些视角下的讨论无疑均遮蔽了当前中国农村的真问题。费先生关于农民合作的见解让我们认识到,国家权力并不必然在农民合作问题上是负面力量,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从目的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是为了更好地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服务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如果说近代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是“国强”,那么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则是“民富”,不管是“国强”还是“民富”,都要国家权力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当前由民间机构进行的农村合作实验可以为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诸多借鉴,但应该明确的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应该是今后农民合作发展的一个方向,这是罗兴佐的《治水》一书中所展示的水利建设实验给我们的最大启发,一部好的作品不仅仅能够提供给人们确切的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引起读者对问题的更多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这本书无疑是成功的。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罗兴佐著,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六年版,28.00元)
谈起农民合作,自然会想到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感叹,在孙先生所处的时代,民族和国家处于存亡绝续的关头,国人更容易意识到个人与社会集体和民族国家的关系。与自由主义者强调传统政治专制有余自由不足不同的是,孙中山先生看到传统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观念,国家根本无法将之有效地动员和组织起来,由此导致“一盘散沙”的局面,以致被列强欺侮。在笔者看来,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感叹才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真问题,这里的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实质上是国家如何动员和组织农民的问题,国人当时对这一点多有切肤之痛,梁漱溟先生就认为西方社会是团体格局,而中国社会则是伦理本位,显得过于平和、散漫、无力,所以梁先生发动乡村建设试图重建农民生活,以“乡学村学”的形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且成立了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这样的经济合作组织。当时的国民党南京政府也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并以此来加强社会控制,为此,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经济上推行合作化运动,在政治上推行保甲制和新县制,但由于当时乡村治理状况的恶化,赢利型经纪横行,国民党政府在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只是完成了机构和职位的设置,而远没有达到公共治理规则的确立。也就是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的下沉只是靠复制经纪体制来完成的,从而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并没有将农民真正组织进国家所设立的政治容器内。
进一步讲,近代以来,中国被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以坚船利炮打进了世界体系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匮乏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在西方资本主义富有侵略性的丰裕经济以及基于其上的文化观念和国家形态的进逼下,面临着一个转型和重新表述的问题,中国面临着重新走向世界的问题。传统社会中,中国与周边国家通过贡赋制度、和亲制度建立起来的“天下”观念,被资本主义列强主导的世界体系观念所打破。在这“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中,中国开始了重新走向世界的努力,在政治方面,自“清末新政”开始,中央政府为了富国强兵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便顺应当时的世界潮流,倡行自治,只是这里的自治并不是为了分权而治,而是为了促进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这就是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建设实质上就是实现国家对农民的重新组织。当然,农民本来也是有组织的,传统社会中农民的组织形态多种多样,比如宗族、青苗会、庙会、水利组织等,但这些组织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组织,近代以来所追求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乃是要打破这些既有的组织和合作形态,把农民重新组织进国家主导的政治容器里来,以求得国富民强。只是晚清的“地方自治”和民国时期的“新县制”均没有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这一任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才真正得以完成,农民在政社合一的制度框架内被高度组织起来,国家对农民拥有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村庄(大队和小队)的制度型权力也得以确立。“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的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二十余年中建造起了无法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治水》,24页)
至此,我们看到,孙中山先生所感叹的“一盘散沙”局面在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得到根本改观,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一盘散沙”的格局得以终结,终结的原因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外,也有国家宏观制度层面的一系列制度(比如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等)相配套,当时的国家被称为“全能型国家”,社会则是“总体性社会”,农民合作问题在这里被置换为国家的组织问题,在笔者看来,这才是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的实质之所在。从一八四○年鸦片战争算起,经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和努力,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才得以解决。显然,这一问题在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迁的脉络里具有自己的独特逻辑,而与从西方舶来的市民社会、社会资本等合作理论并无关联。
历史的发展总是让人捉摸不透,在分田到户和人民公社解体近二十年后,曹锦清先生在黄河岸边又一次发出了“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感叹,农民合作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显然,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已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根本不同,那么,当前的农民合作问题又是什么问题呢?就学界的讨论来看,其逻辑无非以下几种:第一,个体农民无法抵抗来自政府的苛捐杂税及其他形式的榨取,所以要成立政治性的农民组织来保护农民利益;第二,小农户无法适应大市场,农民要组织起来共同闯市场;第三,个体农民无法有效开展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组织起来以达成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这里的问题是,与近代中国农民合作问题置换为国家组织问题根本不同的是,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中,基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国权退、民权进”成为主导话语的脉络里,国家处在一个不被信任的位置上,农民是需要组织和合作,但是以什么为基础来组织和合作呢?国家权力已不再被看做一个合适的“人选”。在笔者看来,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而忽视了国家的强制性作用,虽然这种主张的盛行有其现实的政治、社会原因,但却没有把握住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的真问题,而是停留在问题的表象上。
罗兴佐在《治水》中分别探讨了以国家权力、市场和村庄性质为基础的农民合作,这种对农民合作基础的探讨对于认识上述问题颇有启发意义。一般来讲,人们的合作和组织之所以达成,无外乎三个原因:一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无私奉献;二是理性算计基础上的自愿协商;三是公共权力的强制性作用。在当前乡村社会中,由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改造和改革后市场经济的冲击,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虽然存在,但却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并且在现代性话语中是属于被淘汰的部分,动辄被称为“宗族主义的复兴”和“宗法势力的抬头”,最多被表述为“传统的复兴与重建”,在当代农村发展话语中已很难取得合法性,并且很容易被看成负面力量,甚至与黑恶势力挂起钩来。在当今中国农村中,基于血缘关系的合作仍然发挥着一定的有限作用,只是这种作用在不同区域农村的表现不尽相同。“农村改革以来,尤其是税费改革以后,由于国家的退出和市场的引入,农田水利供给状态与特定区域农民的合作能力关联起来。”(《治水》,173页)江西的宗族型村庄和关中地区的户族型村庄仍然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合作,而在荆门地区的原子化类型村庄里,由于村庄传统和舆论的解体,人际关系理性化,村民之间的合作几乎无法达成,“税费改革后,村庄自主性的增强并未带来农民合作水平的提高,反而由于国家的退出,原有的依靠乡村组织的合作模式也瓦解了”(《治水》,123页)。在国家退出的背景下,由于水资源禀赋的不同,不同的村之间、同一村的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乃至同一村民小组的不同农户之间,由于利益的分化,导致协商的成本极大,合作根本无法达成。在兄弟之间都无法合作的情况下,指望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来达成农民之间的自愿合作显然是不现实的。
以理性算计为基础达成自愿合作,这是当前学界的一个主流观点,即以市场发育来推动社会合作。在乡村水利中,自农村改革以来,国家逐步退出,与此同时,引进了市场。“税费改革后,水利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家依赖市场方式来建构农业用水市场,乡村组织被要求不得介入农户的生产环节。”(《治水》,149页)但问题是农业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同时考虑卖方与买方两极,水管单位要将水卖出去,它面对的必须是有组织的农户,如果让它与单家独户的农民打交道,交易会因成本过大而无法达成。这样一来,虽然“水管单位走上了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改革之路,希冀通过市场来重新接续水管单位与农村社会曾经紧密的关系,但土地下户后的农村社会已经失去了强有力的组织化力量,它并不能形成农业用水市场中适宜的买方,无论是在关中平原还是荆门农村”(《治水》,146页)。由此,当前以市场为基础来达成农田水利供给的政策期望并没有实现,市场化改革带来了小水利建设的高潮,但小水利不仅抗旱能力低,更为关键的是与大中型水利设施脱节,切割了原来的水利系统,导致农民守着现成的水利设施不用,而花更大的成本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打井、挖堰等小水利建设,最终导致大中型水利设施的瘫痪。所以,“市场化改革后水利工程单位普遍面临的经营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个体农户,它自身无法解决个体农户的组织问题”(《治水》,174页)。这表明,市场的逻辑与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国家的介入实际上是农田水利有效供给的前提。当然,国家介入并不是什么都管,“国家介入的关键是提供一种组织资源,在当前日益市场化、农民日趋理性化的农村,这种组织资源可能是农民低成本合作所急需的”(《治水》,168页)。
但在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的讨论中,国家的功能及其角色却处在被怀疑的位置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农民合作上的角色分不开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控制而将农民合作问题转换成了国家的组织问题,终结了近代以来的农民合作和组织困境,也正是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从农村提取了大量的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的资本积累,为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各项建设提供了劳动力,也正如罗兴佐所讲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中,政社合一侧重的是国家对农业经济资源的控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队村模式则为组织劳力提供了基础”(《治水》,44页)。这一点却正是为当前主流学界所诟病的,在他们看来,在人民公社时期,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一个资源提取的机构,服务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虽然国家的工业化和各项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农村却是一个勒紧裤腰带搞建设的局面,农民生活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上,这是对农民的不公平,在他们看来,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组织正是农民贫困的根源,所以,在农民合作问题上,他们便要求国家的退出和社会发育基础上的农民自愿合作,这种通过对人民公社的考察而得出的看法同样支配着对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讨论。只是分田到户以后的情形与人民公社时期已不同,分田到户尤其是一九九三年分税制改革以后,不再由中央统一通过计划来从各地农村提取资源,这样,地方政府的任务、角色就凸显出来,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指标和达标升级活动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启动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虽然以各地的经济发展为初衷,但在实践中,由于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实质上演变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竞争,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层层加码,最后压到农民头上,由此导致这一时期的农民负担仍然非常沉重。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合法性,采取了农民本位取向的改革,日益强调农民的权利,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资源提取制度和手段就逐步被舍弃。在税费收取上,我们就看到出现了从“户卖组结”到“户卖村结”再到“户卖户结”的一个变化。这样一来,在资源提取任务依然很重、但又缺乏强有力的提取手段的前提下,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大大激化,出现了基层干部采用非常规手段收税,甚至逼出人命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民上访频繁尤其是越级上访频繁,在这一情况下,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却又频频开展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中央—地方—农民三方博弈的复杂图景,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图景中,国家权力在农民合作和组织方面的合法性大大下降。在学界主流观点看来,现阶段农村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就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大了,而问题的解决就是要缩小政府的权力,也就是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这样的一个看法在学理上得到了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支持,分田到户以来乡村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就主要的是在国家/社会的二维框架下得到理解和阐释,在这样一个脉络下,政府处于一个被抛弃的位置上,只要一提农民的集体合作和组织,很多学者便会想到人民公社体制的“恶”,从而对国家权力主导的农民合作和组织保持着充分的警醒。学界主流对人民公社时期的评价本身是可以进一步展开讨论的,笔者在这里要提到的是,从国家和农村发展的角度来讲,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显然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农民合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契机。在笔者看来,学界主流通过与人民公社体制相映照而对国家权力保持警醒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而我们却可以从前人对近代农民合作问题的洞察中获得启发。
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通过对开弦弓村蚕丝合作社的调查,开始注意到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主张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乡土工业,并将之作为乡土重建的唯一出路。费先生在农民合作和组织上的洞察有两点为我们今天讨论农民合作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启发,一是以合作的形式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二是合作组织必须要由以农民私人自愿合作为主导向以公共权力为主导转变。在费先生对农民合作做出判断的时代,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都还不存在,当时开弦弓村蚕丝业受到世界蚕丝市场的冲击,蚕丝业发展的收益被市场从农村吸走,同时那也是一个“国民党税多”的时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被市场和国家两个途径所提取,所以小农经济濒临破产;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当时的南京国民党政府虽然试图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并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开弦弓村的蚕丝业合作社正是当时背景下的产物,但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并没有真正完成,所以国家也就无法主导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合作。照这一逻辑思考下来,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农民合作的主导,完全压制了市场对农民利益的榨取,但由于工业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却加大了对农村资源和农村经济发展收益的提取力度;分田到户以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但地方政府的提取任务依然沉重,而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开始吸取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由此导致了世纪之交“三农”危机的爆发。
至此,我们开始认识到当前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乃是如何使农村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不是被提取,包括国家提取和市场提取。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会看到,在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做出之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农村建设标示着国家农村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一个根本转向,即从资源提取转到反哺农村,也就是所谓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在这一转向的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农村发展也才真正成为可能。由此,这种转向也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空间。正如《治水》所揭示的,在国家不能有效介入的情况下,市场基础上的自愿合作无法达成,农民合作的达成必须要引入国家力量。而当前关于农民合作和组织的讨论,过于强调农民的自愿性,这些主张和讨论,在笔者看来,均已进入误区,其背后乃是从西方舶来的一系列现代话语,诸如市民社会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虽然与当前中国农村的事实在表面上有些许暗合之处,但这些视角下的讨论无疑均遮蔽了当前中国农村的真问题。费先生关于农民合作的见解让我们认识到,国家权力并不必然在农民合作问题上是负面力量,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统一进行生产经营,从目的上来看,并不是为了将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而是为了更好地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为新中国的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服务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如果说近代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是“国强”,那么当前农民合作和组织问题的关键则是“民富”,不管是“国强”还是“民富”,都要国家权力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当前由民间机构进行的农村合作实验可以为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诸多借鉴,但应该明确的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应该是今后农民合作发展的一个方向,这是罗兴佐的《治水》一书中所展示的水利建设实验给我们的最大启发,一部好的作品不仅仅能够提供给人们确切的知识,而且还要能够引起读者对问题的更多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这本书无疑是成功的。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罗兴佐著,湖北人民出版社二○○六年版,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