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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败坏社会公德,消磨个人意志,激化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悲剧,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容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笔者结合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的赌博犯罪案件,分析当前赌博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提出预防和遏制赌博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赌博犯罪特点
1、案件数急剧攀升,涉案人数大幅增长。我院 2010年受理赌博类案件1件1人,而2011受理赌博犯罪案件2件3人,2012年受理赌博犯罪案件3件5人,2013年受理赌博犯罪案件5件8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2、赌博金额大、形式增多。赌博方式主要是推牌九的,但向新方式发展,网上开赌场案件开始出现,如刘勇等2人开设赌场案,赌资达60.4亿元,主要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球开赌场。这类新型的赌博形式由于利用了高科技手段,往往是跨地域实施,查处难度更大。
3、组织结构严密,职责分工明确。赌博的组织形式由过去的松散型转向团伙型,且组织体系日趋严密。结伙性、集团性非常突出,有的已形成策划周详、分工明确、联络有序的组织犯罪。
4、赌场场所较为分散,隐蔽性更强。赌博案件的犯罪地点多数选择在村民家中。此外,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设赌地点也由过去的相对固定变为流动设赌,即采取“打一枪换一地方”的方式不断变换设赌地点,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
5、涉恶势力渗入赌博,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由于赌博犯罪所特有的成本低、时间短、牟利大的属性,使得一些涉恶势力渗入其中。一些涉恶势力要么与社会闲散人员相互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抽头”牟利;要么以帮助赌博犯罪团伙维护赌场秩序、放高利贷、“放哨”为由入“干股”,从中牟取暴利。
6、犯罪风险低,轻型率高,3件3人被判处管制,1件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件4人不诉。
二、赌博犯罪的原因
1、对赌博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未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公安机关为了抓经济效益,对于赌博类案件仅仅以罚款处罚了事,别外,对于赌博类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处缓刑的比例高,致使许多参赌者心存侥幸,认为即使被抓也只是罚款了事或者即使判刑也是缓刑,处罚较轻,未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2、法律意识淡漠,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经过多年的宣传,群众虽对赌博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认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识不足,对于赌博陋习存在纵容的心态,导致社会对赌博活动缺乏应有的谴责力,未能有效遏止赌博行为的蔓延。
3、法律对赌博类的量刑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我国《刑法》对赌博罪处罚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以致很多参赌违法分子屡教不改,铤而走险。
4、打击难,取证困难。赌博类案件中的赌博罪,由于参赌人员流动性大,赌资不固定,各参赌人员的证言各说一词,很难相互印证,所以对于聚众赌博者打击难。
5、精神空虚,文化休闲活动匮乏。不少人文化生活单调,精神生活却日益空虚,整日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他们愿意选择赌博这种方式当作自己的休闲方式。
三、遏制赌博犯罪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赌犯罪的情报收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赌场所和窝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涉赌大案要案要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做到快捕、快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赌头、赌棍以及积极参与者应从严处罚,并依法减少缓刑的适用,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增大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从而遏制和减少赌博犯罪的发生。
2、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禁赌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赌博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相关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赌博的欺骗性、危害性以及禁赌的意义,营造浓厚全民禁赌的舆论氛围。
3、完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且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使得一些赌博犯罪分子面对暴利往往不顾刑法的制裁敢于涉险。建议对赌博罪增加“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从根本上剥夺赌博犯罪分子获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杜绝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4、丰富文化生活。应加大对文化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一社区(村)建有一个健身场所和图书阅览室的目标,要经常组织开展一些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大家的业余文化生活,把围在赌桌前转的人吸引到这些活动中来。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
一、赌博犯罪特点
1、案件数急剧攀升,涉案人数大幅增长。我院 2010年受理赌博类案件1件1人,而2011受理赌博犯罪案件2件3人,2012年受理赌博犯罪案件3件5人,2013年受理赌博犯罪案件5件8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2、赌博金额大、形式增多。赌博方式主要是推牌九的,但向新方式发展,网上开赌场案件开始出现,如刘勇等2人开设赌场案,赌资达60.4亿元,主要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球开赌场。这类新型的赌博形式由于利用了高科技手段,往往是跨地域实施,查处难度更大。
3、组织结构严密,职责分工明确。赌博的组织形式由过去的松散型转向团伙型,且组织体系日趋严密。结伙性、集团性非常突出,有的已形成策划周详、分工明确、联络有序的组织犯罪。
4、赌场场所较为分散,隐蔽性更强。赌博案件的犯罪地点多数选择在村民家中。此外,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设赌地点也由过去的相对固定变为流动设赌,即采取“打一枪换一地方”的方式不断变换设赌地点,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
5、涉恶势力渗入赌博,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由于赌博犯罪所特有的成本低、时间短、牟利大的属性,使得一些涉恶势力渗入其中。一些涉恶势力要么与社会闲散人员相互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抽头”牟利;要么以帮助赌博犯罪团伙维护赌场秩序、放高利贷、“放哨”为由入“干股”,从中牟取暴利。
6、犯罪风险低,轻型率高,3件3人被判处管制,1件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件4人不诉。
二、赌博犯罪的原因
1、对赌博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未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公安机关为了抓经济效益,对于赌博类案件仅仅以罚款处罚了事,别外,对于赌博类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处缓刑的比例高,致使许多参赌者心存侥幸,认为即使被抓也只是罚款了事或者即使判刑也是缓刑,处罚较轻,未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2、法律意识淡漠,对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经过多年的宣传,群众虽对赌博的危害具有一定的认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识不足,对于赌博陋习存在纵容的心态,导致社会对赌博活动缺乏应有的谴责力,未能有效遏止赌博行为的蔓延。
3、法律对赌博类的量刑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我国《刑法》对赌博罪处罚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以致很多参赌违法分子屡教不改,铤而走险。
4、打击难,取证困难。赌博类案件中的赌博罪,由于参赌人员流动性大,赌资不固定,各参赌人员的证言各说一词,很难相互印证,所以对于聚众赌博者打击难。
5、精神空虚,文化休闲活动匮乏。不少人文化生活单调,精神生活却日益空虚,整日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他们愿意选择赌博这种方式当作自己的休闲方式。
三、遏制赌博犯罪的对策
1、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赌犯罪的情报收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涉赌场所和窝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对涉赌大案要案要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做到快捕、快诉;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赌头、赌棍以及积极参与者应从严处罚,并依法减少缓刑的适用,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增大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和代价,从而遏制和减少赌博犯罪的发生。
2、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张旗鼓地进行禁赌宣传,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赌博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相关部门还要充分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赌博的欺骗性、危害性以及禁赌的意义,营造浓厚全民禁赌的舆论氛围。
3、完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关于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而且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使得一些赌博犯罪分子面对暴利往往不顾刑法的制裁敢于涉险。建议对赌博罪增加“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从根本上剥夺赌博犯罪分子获取不义之财的机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杜绝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4、丰富文化生活。应加大对文化体育设施资金的投入,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一社区(村)建有一个健身场所和图书阅览室的目标,要经常组织开展一些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大家的业余文化生活,把围在赌桌前转的人吸引到这些活动中来。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 都昌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