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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和流动性,导致其很少愿意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为了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本文针对现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设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构想,并设计了相应的基金监管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