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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新规:论文作假要重罚
据新华社12月31日电 我国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自2012年5月教育部开始启动相关研究制订工作开始,这一办法就广受社会关注,并被网友称为对论文作假的“史上最严处罚”。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教育部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答问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可开除其学籍。以下是教育部网站公布的答问实录:
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
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 如何落实《办法》?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教育部新规:学生、教师代写论文可被开除
央视网1月1日报道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今起执行,规定一旦发现学生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指导教师帮人作假的,学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合同。
(四)德国大学宣布启动调查教育部长涉嫌论文剽窃事
新华网柏林12月18日专电(记者潘旭) 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18日宣布,该校学位认证委员会即将启动对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安妮特·沙范涉嫌博士学位论文剽窃一事的调查,若确认剽窃属实严重,将剥夺其32年前获得的博士学位。初步调查结果将于明年1月22日公布。
杜塞尔多夫大学说,将为此成立由学校各院系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深入调查和广泛听证。出于对当事人人格及隐私的保护,在最终结果发布前不对外公开调查取证过程。
沙范生于1955年,1980年在杜塞尔多夫大学完成博士论文并获博士学位,2005年11月起任德国联邦教育和科研部部长。
2012年5月,有德国学术网站称沙范当年的博士论文有50多处涉嫌剽窃,沙范断然否认。10月,杜塞尔多夫大学委托一位论文鉴定者对沙范论文进行的保密鉴定报告不慎被德国媒体曝光,鉴定报告认为论文存在明显“欺骗意图”。
此前在2011年2月,德国前防长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博士论文剽窃事被曝光,他之后被迫辞职,并移居美国。
(五)广州体育学院及中医药大学原校长被曝论文抄袭
新快报2月10日报道 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日前透露,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涉嫌论文抄袭。据了解,2011年3月,许永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2011年10月,徐志伟也不再担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继续爆料:广州体育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涉嫌论文抄袭
其中许永刚被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撤职
持续升温的“院士举报高校校长博士论文抄袭”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昨日透露,他在“院士迎春座谈会”上举报的高校校长,实为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3月,许永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2011年10月,徐志伟也不再担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
要不怕丢脸和得罪人
记者昨日在暨南大学见到了刘人怀院士。谈及在院士迎春座谈会上“放炮”,举报高校校长博士论文抄袭一事,他解释说,广东要想保持GDP第一关键在创新,创新就要依靠人才,一说到人才,自己自然就想到了高校里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没多想就直接把自己知道的都说了。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
刘人怀要举报的究竟是哪两位高校校长?他告诉记者,就是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这两位“一把手”。“培养道德高尚的人才首先要注重‘德’,然后才是‘才’。所以我希望省委省政府重视学术造假、学术腐败这些事情,不能让其泛滥成灾。”刘人怀强调,各级部门一定都要严查作弊,在全社会形成“作弊可耻”的良好风气。
刘人怀对作弊行为“感到很悲哀”,“(教授作弊)这种事,到最后往往不了了之,为何?一是怕得罪人,二是怕被媒体曝光了很丢脸。”但他认为,不处理后果更严重,应该要不怕丢脸、不怕得罪人,严肃查处。“从大学校长到下面的(老师)都在作弊,这怎么行!”他痛心地说。
举报五年后才被免职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10月,原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王省良调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不再担任校长。中医药大学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徐志伟目前仍在学校担任教师,但已经没有行政职务了,“不过,不确定徐的提前退位是否因为涉嫌博士论文抄袭”。
另外,2006年,原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许永刚与其学生王恒共同发表的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就被指抄袭。到2009年,又有网友举报,许永刚的博士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也为“剽窃之作”,称“抄袭情况极其严重”。
2012年4月,广东省纪委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记者发现,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被指抄袭,到2011年才被处分免职。
“从举报到免职横跨五年之久”,刘人怀感慨,“核实论文是否造假何须五年之久?!找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团认真比对,就能确定是否抄袭。抄袭的、道德败坏的校长继续在位多年。这不是害了学校么!”
刘人怀忆“打假”
“我几乎消灭了暨大的舞弊行为”
做了副校长、校长20多年的刘人怀,谈及当年“重磅治假”,仍如数家珍。
刘人怀说,暨大学生凡是作弊的,一律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当年,为了防止学生作弊,我搞了个‘大考场考试’,1000多名不同专业学生在体育馆同时考试,学生没法选座位,周围都是不同专业的学生,也没法抄,还有摄像头。当时光明日报、人民日报都登了,闻名全国。”
刘人怀表示,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只要发现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处理。2006年,有一位已经小有名气的教授抄袭文章放到自己的专题上发表。经查实后,学校将其直接降为副教授,“最后他自己不好意思,觉得呆不下去,辞职走人了”。当年还出现过老师私自帮学生修改成绩被免职的事。收到匿名举报后,“我安排他们去调查,结果说查不出来。我就亲自查。他们把几百份试卷搬来我办公室,我一份份核对,花了两个月时间,最后查出来了。”
刘人怀略带自豪地说,“我当校长的那些年,几乎消灭了暨大校园内的各色舞弊行为。”
“从大学校长到大学老师,都在抄袭,我们怎么能教出诚实守信、有创新能力的好学生?作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面对学术造假这个‘毒瘤’,我很痛心、很焦虑,也觉得很悲哀,更深感责任重大。”——刘人怀
(六)教师抄袭该“罪”加一等
大洋网2月14日报道(媒体评论员 魏英杰) 日前,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在“院士迎春座谈会”痛批当前高校作弊现象,指出有高校校长的博士论文也抄袭别人。刘人怀所指的高校校长,实为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
据悉,此二人涉嫌抄袭风波早有调查结果,但处理过程都很漫长。许永刚于2006年被举报涉嫌抄袭,2011年3月因此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从举报到免职横跨五年之久”。徐志伟于2008年被举报涉嫌抄袭,次年11月该校通报调查情况,结论是不属于抄袭,存在引用不当。2011年10月起,徐志伟不再担任校长,但“不确定是否因为涉嫌博士论文抄袭”。
应该说,这两起学术抄袭(“引用不当”)事件存在的问题并不一样。许永刚一事,主要是处理时间太长。而对徐志伟涉嫌抄袭的处理,问题主要出在由该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徐志伟当时仍是校长,让学校这样自己调查自己,恐怕难以服众。
不过从中可看到,目前对高校教师抄袭的处理,仍缺乏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这不仅是对调查处理的时间没有硬性约束,在如何启动调查以及保证调查的独立性方面,也缺乏严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抄袭现象就很难得到根本遏制。我非常同意刘人怀一句话:“所谓为人师表,只有老师消灭不当学术行为,才能真正培养人才。”倘若高校教师抄袭都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又如何能够消除弥漫在大学校园里的抄袭风气?
从这个角度讲,高校教师抄袭,理应“罪”加一等。何谓“罪”加一等?高校教师一旦被举报涉嫌抄袭,高校学术委员会应立即介入,及时展开调查,一旦查实应坚决惩处,予以辞退。身为教师,本该是教学生如何遵循学术规范的,倘若也去抄袭,那等于连自己吃饭的家伙都不要了,还有什么好商量的?
遗憾的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目前,高校教师对学生抄袭普遍抱以容忍甚至放任自流的态度,校方对教师抄袭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视若无睹。例如,汪晖涉嫌抄袭事件至今已经快三年了,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结果却无下文。当时,不仅当事人保持缄默,连校方也置身事外,连表个态度都没有,更不用说启动学术调查机制。像这样的事例,已经不止一起。高校如此对待抄袭问题,甚至连校长都亲自参与抄袭,谈何端正学风校风?
中国高校要跻身世界一流,应从根除抄袭现象开始。只有这样,国内大学才能真正融入国际学术共同体,学术研究也才能得到世界的信任与重视。如果连搞学术的基本规则都不遵守,大学建得再漂亮,教师生产的论文再多,也不过是一堆虚幻的泡沫。
据新华社12月31日电 我国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自2012年5月教育部开始启动相关研究制订工作开始,这一办法就广受社会关注,并被网友称为对论文作假的“史上最严处罚”。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教育部就《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答问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学位申请人员如果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可开除其学籍。以下是教育部网站公布的答问实录:
1. 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 《办法》是如何制订的?
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3. 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4. 《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5. 《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6. 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7. 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8. 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9. 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 如何落实《办法》?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三)教育部新规:学生、教师代写论文可被开除
央视网1月1日报道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今起执行,规定一旦发现学生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指导教师帮人作假的,学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合同。
(四)德国大学宣布启动调查教育部长涉嫌论文剽窃事
新华网柏林12月18日专电(记者潘旭) 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18日宣布,该校学位认证委员会即将启动对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安妮特·沙范涉嫌博士学位论文剽窃一事的调查,若确认剽窃属实严重,将剥夺其32年前获得的博士学位。初步调查结果将于明年1月22日公布。
杜塞尔多夫大学说,将为此成立由学校各院系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深入调查和广泛听证。出于对当事人人格及隐私的保护,在最终结果发布前不对外公开调查取证过程。
沙范生于1955年,1980年在杜塞尔多夫大学完成博士论文并获博士学位,2005年11月起任德国联邦教育和科研部部长。
2012年5月,有德国学术网站称沙范当年的博士论文有50多处涉嫌剽窃,沙范断然否认。10月,杜塞尔多夫大学委托一位论文鉴定者对沙范论文进行的保密鉴定报告不慎被德国媒体曝光,鉴定报告认为论文存在明显“欺骗意图”。
此前在2011年2月,德国前防长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博士论文剽窃事被曝光,他之后被迫辞职,并移居美国。
(五)广州体育学院及中医药大学原校长被曝论文抄袭
新快报2月10日报道 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日前透露,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涉嫌论文抄袭。据了解,2011年3月,许永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2011年10月,徐志伟也不再担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继续爆料:广州体育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涉嫌论文抄袭
其中许永刚被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撤职
持续升温的“院士举报高校校长博士论文抄袭”事件有了最新进展。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昨日透露,他在“院士迎春座谈会”上举报的高校校长,实为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3月,许永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2011年10月,徐志伟也不再担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
要不怕丢脸和得罪人
记者昨日在暨南大学见到了刘人怀院士。谈及在院士迎春座谈会上“放炮”,举报高校校长博士论文抄袭一事,他解释说,广东要想保持GDP第一关键在创新,创新就要依靠人才,一说到人才,自己自然就想到了高校里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没多想就直接把自己知道的都说了。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
刘人怀要举报的究竟是哪两位高校校长?他告诉记者,就是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这两位“一把手”。“培养道德高尚的人才首先要注重‘德’,然后才是‘才’。所以我希望省委省政府重视学术造假、学术腐败这些事情,不能让其泛滥成灾。”刘人怀强调,各级部门一定都要严查作弊,在全社会形成“作弊可耻”的良好风气。
刘人怀对作弊行为“感到很悲哀”,“(教授作弊)这种事,到最后往往不了了之,为何?一是怕得罪人,二是怕被媒体曝光了很丢脸。”但他认为,不处理后果更严重,应该要不怕丢脸、不怕得罪人,严肃查处。“从大学校长到下面的(老师)都在作弊,这怎么行!”他痛心地说。
举报五年后才被免职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1年10月,原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王省良调任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不再担任校长。中医药大学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徐志伟目前仍在学校担任教师,但已经没有行政职务了,“不过,不确定徐的提前退位是否因为涉嫌博士论文抄袭”。
另外,2006年,原广州体育学院院长许永刚与其学生王恒共同发表的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利益格局衍变的研究》,就被指抄袭。到2009年,又有网友举报,许永刚的博士论文《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也为“剽窃之作”,称“抄袭情况极其严重”。
2012年4月,广东省纪委通报省纪检监察机关近两年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件。记者发现,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被指抄袭,到2011年才被处分免职。
“从举报到免职横跨五年之久”,刘人怀感慨,“核实论文是否造假何须五年之久?!找学校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团认真比对,就能确定是否抄袭。抄袭的、道德败坏的校长继续在位多年。这不是害了学校么!”
刘人怀忆“打假”
“我几乎消灭了暨大的舞弊行为”
做了副校长、校长20多年的刘人怀,谈及当年“重磅治假”,仍如数家珍。
刘人怀说,暨大学生凡是作弊的,一律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当年,为了防止学生作弊,我搞了个‘大考场考试’,1000多名不同专业学生在体育馆同时考试,学生没法选座位,周围都是不同专业的学生,也没法抄,还有摄像头。当时光明日报、人民日报都登了,闻名全国。”
刘人怀表示,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只要发现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处理。2006年,有一位已经小有名气的教授抄袭文章放到自己的专题上发表。经查实后,学校将其直接降为副教授,“最后他自己不好意思,觉得呆不下去,辞职走人了”。当年还出现过老师私自帮学生修改成绩被免职的事。收到匿名举报后,“我安排他们去调查,结果说查不出来。我就亲自查。他们把几百份试卷搬来我办公室,我一份份核对,花了两个月时间,最后查出来了。”
刘人怀略带自豪地说,“我当校长的那些年,几乎消灭了暨大校园内的各色舞弊行为。”
“从大学校长到大学老师,都在抄袭,我们怎么能教出诚实守信、有创新能力的好学生?作为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面对学术造假这个‘毒瘤’,我很痛心、很焦虑,也觉得很悲哀,更深感责任重大。”——刘人怀
(六)教师抄袭该“罪”加一等
大洋网2月14日报道(媒体评论员 魏英杰) 日前,中国工程院院士、暨南大学原校长刘人怀在“院士迎春座谈会”痛批当前高校作弊现象,指出有高校校长的博士论文也抄袭别人。刘人怀所指的高校校长,实为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州中医药大学原校长徐志伟。
据悉,此二人涉嫌抄袭风波早有调查结果,但处理过程都很漫长。许永刚于2006年被举报涉嫌抄袭,2011年3月因此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从举报到免职横跨五年之久”。徐志伟于2008年被举报涉嫌抄袭,次年11月该校通报调查情况,结论是不属于抄袭,存在引用不当。2011年10月起,徐志伟不再担任校长,但“不确定是否因为涉嫌博士论文抄袭”。
应该说,这两起学术抄袭(“引用不当”)事件存在的问题并不一样。许永刚一事,主要是处理时间太长。而对徐志伟涉嫌抄袭的处理,问题主要出在由该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徐志伟当时仍是校长,让学校这样自己调查自己,恐怕难以服众。
不过从中可看到,目前对高校教师抄袭的处理,仍缺乏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机制。这不仅是对调查处理的时间没有硬性约束,在如何启动调查以及保证调查的独立性方面,也缺乏严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抄袭现象就很难得到根本遏制。我非常同意刘人怀一句话:“所谓为人师表,只有老师消灭不当学术行为,才能真正培养人才。”倘若高校教师抄袭都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又如何能够消除弥漫在大学校园里的抄袭风气?
从这个角度讲,高校教师抄袭,理应“罪”加一等。何谓“罪”加一等?高校教师一旦被举报涉嫌抄袭,高校学术委员会应立即介入,及时展开调查,一旦查实应坚决惩处,予以辞退。身为教师,本该是教学生如何遵循学术规范的,倘若也去抄袭,那等于连自己吃饭的家伙都不要了,还有什么好商量的?
遗憾的是,现实却不是这样。目前,高校教师对学生抄袭普遍抱以容忍甚至放任自流的态度,校方对教师抄袭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视若无睹。例如,汪晖涉嫌抄袭事件至今已经快三年了,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结果却无下文。当时,不仅当事人保持缄默,连校方也置身事外,连表个态度都没有,更不用说启动学术调查机制。像这样的事例,已经不止一起。高校如此对待抄袭问题,甚至连校长都亲自参与抄袭,谈何端正学风校风?
中国高校要跻身世界一流,应从根除抄袭现象开始。只有这样,国内大学才能真正融入国际学术共同体,学术研究也才能得到世界的信任与重视。如果连搞学术的基本规则都不遵守,大学建得再漂亮,教师生产的论文再多,也不过是一堆虚幻的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