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导言依照国民政府26年5月18日明令宣布,曾经立法院同年4月30日删定的“五五宪草”第142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参看第140条),又第79条,“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时贤对此颇有商讨,因为是项规定影响很大,归纳说来,可分为下列四端:(1)解释宪法之权,深切控制宪法本身的涵义;(2)深切操持宪法的生机;(3)深切监护宪法和一般法律命令之实施,或其相互间的消长成败;(4)深切影响民众本身与民众对政府的权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