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完善,但是在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审判中存在的缺陷加以介绍,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体制
我国采取独具特色的司法和行政并行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规范引导作用日益明显。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完善,尤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巨大难题。
1.立案门槛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较强,再加上网络信息容易造假的特点,权利人在起诉时有时甚至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既然法院不能帮原告查找被告,那么权利人就自然会倾向于到立案门槛更低的行政机关去寻求保护。
2.诉讼周期长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国大约只有一百家基层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会长达一年甚至更长,这还不包括其它情况延长审理期限所需的时间。一些被告,通过多种方式拖延诉讼,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3.权利人举证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尤其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而且技术的发展也加快了侵权人毁灭证据的速度,权利人即使借助公权力取证,也难免无能为力。此外,知识产权的维权普遍依赖于权利来源的公证和侵权行为的公证,而我国目前的公证存在较大瑕疵,为权利人的诉讼维权带来了风险。
4.赔偿数额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有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弥补经济损失;有的是为了通过诉讼牟利,获取惩罚性经济赔偿;还有的是将诉讼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压迫对方与之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是法院一般不愿意支持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诉讼牟利行为,这样的直接后果是酌定经济赔偿数额的标准较低。这直接影响到了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专门法院
全面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知识产权巡回上诉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样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这必将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同时,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明显不同。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应该在西部地区选择试点,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状况,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行政审判职能以及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优化管辖格局,简化救济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科学技术已经普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也不断增强,大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不是那么神秘。早在2000 年,北京法院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②。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简化救济程序,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这将会提高当事人需求司法保护的积极性。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制度
只有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切实保障原告的权利。首先要赋予司法机关针对被告颁发提出证据的命令的权力,并让被告承担更为严厉的拒不提出证据的不利后果。其次要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更多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应当依法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即便证据存在轻微瑕疵,也可以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相关事实。
4.完善赔偿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司法态度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③。法院应当强化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措施,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适度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大侵权代价,打击侵权行为。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要本着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的判断,切实起到激励创新的效果和作用。
三、总结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应该紧紧把握发展机遇,高度重视重大案件的审判工作,忠实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现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注释:
①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 4月北京发布
②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01:号)
③吴良志:《司法需求之中国情境:发现与回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样本》[A].万鄂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参考文献:
[1]钟莉、刘建新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研究——以湖北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2
[2]魏小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新挑战,专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需解决四大理论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3
[3]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报,2015.4
作者简介:
张纪会(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市人,法律硕士,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体制
我国采取独具特色的司法和行政并行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规范引导作用日益明显。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属于粗放式保护模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完善,尤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巨大难题。
1.立案门槛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性较强,再加上网络信息容易造假的特点,权利人在起诉时有时甚至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既然法院不能帮原告查找被告,那么权利人就自然会倾向于到立案门槛更低的行政机关去寻求保护。
2.诉讼周期长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国大约只有一百家基层法院经最高法院批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会长达一年甚至更长,这还不包括其它情况延长审理期限所需的时间。一些被告,通过多种方式拖延诉讼,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3.权利人举证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尤其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而且技术的发展也加快了侵权人毁灭证据的速度,权利人即使借助公权力取证,也难免无能为力。此外,知识产权的维权普遍依赖于权利来源的公证和侵权行为的公证,而我国目前的公证存在较大瑕疵,为权利人的诉讼维权带来了风险。
4.赔偿数额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知识产权案件原告有的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弥补经济损失;有的是为了通过诉讼牟利,获取惩罚性经济赔偿;还有的是将诉讼作为市场营销的手段,压迫对方与之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是法院一般不愿意支持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诉讼牟利行为,这样的直接后果是酌定经济赔偿数额的标准较低。这直接影响到了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积极性。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1.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专门法院
全面设立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知识产权巡回上诉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样能够更加高效准确地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这必将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同时,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均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明显不同。因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应该在西部地区选择试点,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状况,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同时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行政审判职能以及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优化管辖格局,简化救济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科学技术已经普及,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也不断增强,大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不是那么神秘。早在2000 年,北京法院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②。对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简化救济程序,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这将会提高当事人需求司法保护的积极性。
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制度
只有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切实保障原告的权利。首先要赋予司法机关针对被告颁发提出证据的命令的权力,并让被告承担更为严厉的拒不提出证据的不利后果。其次要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更多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应当依法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即便证据存在轻微瑕疵,也可以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相关事实。
4.完善赔偿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司法态度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③。法院应当强化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措施,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适度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大侵权代价,打击侵权行为。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要本着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的判断,切实起到激励创新的效果和作用。
三、总结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应该紧紧把握发展机遇,高度重视重大案件的审判工作,忠实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现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注释:
①参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 4月北京发布
②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01:号)
③吴良志:《司法需求之中国情境:发现与回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样本》[A].万鄂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参考文献:
[1]钟莉、刘建新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研究——以湖北省司法与行政“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2
[2]魏小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新挑战,专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需解决四大理论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3
[3]宋晓明.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报,2015.4
作者简介:
张纪会(1991~),女,汉族,山东临沂市人,法律硕士,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