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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一种自发性的资金融通活动,其明显地表现出无序、隐蔽等特点。民间借贷类似于一把双刃剑,借助于民间借贷,其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助于金融繁荣。而受到立法不全、监管缺失、风险难控等因素的影响,如不能合理地引导和规制民间借贷,那么其容易导致产生诸如非法融资、洗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本文从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出发,结合到民间借贷的现状,对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及建议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民法制度;完善建议
民间借贷属于一类自发性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区域性、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有助于促进地方金融繁荣和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的日趋频繁、规模逐渐增大,这种大规模的资金流通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其容易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干扰,严重时甚至对社会安定产生影响。为此,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以公权力的手段引导、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十分必要。
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一般的,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的非金融监管部门所批准的资金融通活动。简而言之,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自我约定(自发性的)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一种途径,其具有资源丰富(资金丰富)、操作简便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压力。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其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受到法律保护。许多人受到错误观念的影响,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灰色的”、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以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构成了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其二,民间借贷属于合约行为的一种。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借贷数额、借贷期限等内容具体由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协议规定。只要双方协议内容(借贷行为、利息等)合法,那么这种合约行为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三,借贷关系构成的前提在于有借贷物(一般是货币)实际支付。在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由出借方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借贷物,这样双方才形成了正式的借贷关系。其四,借贷物必须是出借方所属的财产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财产,如若不然,借贷关系无效,不受到法律保护。其五,民间借贷的性质。这里所谓的民间借贷的性质,主要是针对借贷的有偿/无偿性辨析的。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借贷。具体而言,由借贷双方在其借贷协议中加以明确。出借方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其应当在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借贷协议中对于利息的相关事宜做明确规定。
二、 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律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间借贷活动的无序和混乱。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立法不全
上文已经提到,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由民法加以规制。当前民法制度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暴露出过于宽泛和分散等特点,立法的技术性、针对性缺乏,导致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真正起到作用。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专门的法律法规缺失,民间借贷长期处于一个自由、散漫、无序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 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民间借贷属于合法行为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全过程要合法合规。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可谓是泛滥不止。例如,“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4倍;而在实际的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十分夸张的,其月利率动辄高达5~8%,部分民间借贷月利率甚至超过10%、20%。高利贷的现象最为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大学生网贷,其流毒之大、影响之深,是社会公众所有目共睹的。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目前也缺乏专门的法律对此类现象加以有效地规制,这也间接导致了一系列债务纠纷、违法犯罪活动,其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 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还存在着相当部分的空白,一些法律制度较为宽泛、松散,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加以细致地规定,例如,考虑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出借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等。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到民法体系之中,使之成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完善立法应当从明确放贷方的主体资格、限定放贷方的业务范围(如不得针对在校学生放贷等)、细致规定放贷方与借贷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考虑。
2.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已然取得了合法地位,各种民间借贷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引导民间借贷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其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手段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例如,可金融监管部门下划分一个专业的“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定期地监测,负责对各类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档案,对出借方和借贷方的行为、信用等进行登记。对于出借方明知借款方借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如吸毒、诈骗等)仍然借款给借款方的,那么他们之间不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且视情节之严重程度对出借方进行处罚(严重时吊销其出借资格);而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的借款方,可考虑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或降低其信用度。
参考文献:
[1]李铭.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D].贵州大学,2009.
[2]张晓鹏.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0).
[3]王佳阳.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作者简介:
吴艳云,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荷花,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民法制度;完善建议
民间借贷属于一类自发性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区域性、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有助于促进地方金融繁荣和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的日趋频繁、规模逐渐增大,这种大规模的资金流通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其容易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干扰,严重时甚至对社会安定产生影响。为此,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以公权力的手段引导、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十分必要。
一、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一般的,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的非金融监管部门所批准的资金融通活动。简而言之,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自我约定(自发性的)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一种途径,其具有资源丰富(资金丰富)、操作简便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压力。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其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其一,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受到法律保护。许多人受到错误观念的影响,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灰色的”、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以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构成了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其二,民间借贷属于合约行为的一种。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借贷数额、借贷期限等内容具体由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口头协议)以及书面协议规定。只要双方协议内容(借贷行为、利息等)合法,那么这种合约行为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三,借贷关系构成的前提在于有借贷物(一般是货币)实际支付。在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由出借方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借贷物,这样双方才形成了正式的借贷关系。其四,借贷物必须是出借方所属的财产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财产,如若不然,借贷关系无效,不受到法律保护。其五,民间借贷的性质。这里所谓的民间借贷的性质,主要是针对借贷的有偿/无偿性辨析的。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借贷,也可以是无偿借贷。具体而言,由借贷双方在其借贷协议中加以明确。出借方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其应当在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借贷协议中对于利息的相关事宜做明确规定。
二、 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律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间借贷活动的无序和混乱。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立法不全
上文已经提到,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应当由民法加以规制。当前民法制度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暴露出过于宽泛和分散等特点,立法的技术性、针对性缺乏,导致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真正起到作用。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专门的法律法规缺失,民间借贷长期处于一个自由、散漫、无序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 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民间借贷属于合法行为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全过程要合法合规。而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可谓是泛滥不止。例如,“高利贷”问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4倍;而在实际的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十分夸张的,其月利率动辄高达5~8%,部分民间借贷月利率甚至超过10%、20%。高利贷的现象最为典型的例子莫過于大学生网贷,其流毒之大、影响之深,是社会公众所有目共睹的。违法违规的民间借贷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目前也缺乏专门的法律对此类现象加以有效地规制,这也间接导致了一系列债务纠纷、违法犯罪活动,其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 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当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还存在着相当部分的空白,一些法律制度较为宽泛、松散,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为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加以细致地规定,例如,考虑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出借人条例》、《小额贷款公司条例》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等。将这些法律法规纳入到民法体系之中,使之成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完善立法应当从明确放贷方的主体资格、限定放贷方的业务范围(如不得针对在校学生放贷等)、细致规定放贷方与借贷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考虑。
2.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已然取得了合法地位,各种民间借贷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引导民间借贷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其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手段加强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例如,可金融监管部门下划分一个专业的“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以及定期地监测,负责对各类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可以考虑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档案,对出借方和借贷方的行为、信用等进行登记。对于出借方明知借款方借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如吸毒、诈骗等)仍然借款给借款方的,那么他们之间不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且视情节之严重程度对出借方进行处罚(严重时吊销其出借资格);而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的借款方,可考虑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或降低其信用度。
参考文献:
[1]李铭.关于规范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思考[D].贵州大学,2009.
[2]张晓鹏.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0).
[3]王佳阳.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
作者简介:
吴艳云,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陈荷花,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