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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具有繁杂性的特点,但是民法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种却具有特殊性。长久以来,我国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缺少直接的研究,致使在具体的案例中,民法适用观念上的错误、适用水平的整体地下,以及在实际审判中的错位,最终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人民群众难以植根民法精神理念。总之,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民法研究学界以及法律研究学界中当务之急的课题;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法适用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涵摄性的防范性发展,决定了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内容的繁复和多样性。基于此实现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首先要实现民法适用内涵的界定,其次是对民法使用中基本原则的探究,最终对民法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问题研究,实现对民法适用基本问题脉络的串通,形成对民法适用的清晰思路。
关键词:民法;民法适用;基本问题
民法适用指的是各级审判机关及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的其它机关依照法定方法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社会主义民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正确是指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清楚,确立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归类民事法律后果要准确。合法是指适用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急需得到全面的梳理,从而保证国家司法机关能够应用民法去处理具体的民事案件。
一、民法适用内涵
民法适用的内涵和应包容的外延是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课题中的基础所在。只有厘清概念才能全面实现民法适用理论的完备发展。民法适用的内涵具有机械性和僵化的特点,在社会观念的变迁和民法演进中,民法适用无法实现其对社会的调适技能,使得民法成为僵化的法律,社会发展同民法之间的关系严重割裂断开,致使近代民法的衰落。在自由法运动中,民法的活力被激活,逐渐能够适用于不断变迁的社会,从而实现了观念的更新、方法论的转变。这是民法适用内涵的历史发展历程,以及其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在当下,民法适用的内涵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是民法适用追求法律的正义性,民法适用内涵在历史变迁中,必须以法律的正义性为主要的发展要点,如在民事合同的签订中,要求发挥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民法在具体的案件使用中,即必须能够按照该观念,追求该形式正义,实现法官自由裁量;第二是民法适用追求价值的安定性,即在民法适用的变迁过程中,追求法律的安定性,即同一事件的裁定都是按照一定的裁量条例所展开的。第三是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民法适用内涵演变发展的一定要点之一,即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对案件的裁量提出能动的意见,增加法律的适用外延。
二、民法适用基本原则
民法适用中的基本原则是展开民法适用理论研究的根本所在,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确定我国民法适用在观念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能够为能动的民法适用带来具体方法等的理论指引。目前,民法适用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是鉴于民法的权利法本质和民法法源的不充分性,民法适用应采用“私权救济最大化”为原则,该原则是民法适用的目的性原则,该原则是为了解决民法法源同实务之间的差异性,从而提高民法适用程度,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第二是鉴于成文法固定的一般性和具体个案的特殊性,为在法律安定性和个案的妥当性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所提出的妥当性原则,即“依个案给予平衡”。该原则是为了避免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个案对整个民法适用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即民法适用内涵规定民法适用尊重安定性,保证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的稳定,但是不可避免的在具体的案例中,出现特殊的情况,影响民法适用的安定性的统一发展,而民法适用中以“依个案给予平衡”的妥当性原则,为民法适用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范畴;第三是由于民法适用是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种具体的司法行为,对这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必然要予以严格的程序性约束,因而提出民法适用的程序性原则,即“依程序决定民法适用”。保证程序性原则是民法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和指导之一,只有实现程序性原则才能实现民法适用下一切司法活动的有效性。
三、民法适用与法官自由裁量
上文所提到的民法适用中的内涵、基本原则是实现民法适用规范的基本问题,而“法不外乎人情”下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律也能够以人为本,实现能动发展,因而民法适用与法官自由裁量是民法适用能动发展的基本问题。民法适用中的法官自由裁量需要根据民法法源的变迁发展,以及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請求权界定等都有利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发展和正确适用民法内容。实现法官裁判活动的规范化、客观化和技术化是民法适用的理论发展的目标,也无法忽视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由裁量权,这主要是由于民法适用的主体一方面在于司法机关,在民法法源发展中,对于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判定,都具有一个程度限值,法官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实现裁量烈度和形式的控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认同的内容,因而在民法适用基本问题中,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性问题研究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内容广泛繁杂,在本文的阐述中,主要是从民法适用的内涵、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民法适用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相关定义以及内容的分析,这三个问题的分析能够充分明确民法适用的法源、当今发展的方向以及在具体适用中的兜底控制,最终能够理清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将问题贯串成一个清晰的脉络,从而指导民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少启.我国民法适用制度的嬗变及法理思考[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86-93.
[2]巫洪才,陆晓萍.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现状分析[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03):59-62.
[3]黄明耀.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
(作者单位: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党委)
关键词:民法;民法适用;基本问题
民法适用指的是各级审判机关及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的其它机关依照法定方法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在中国,社会主义民法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正确是指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清楚,确立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归类民事法律后果要准确。合法是指适用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要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急需得到全面的梳理,从而保证国家司法机关能够应用民法去处理具体的民事案件。
一、民法适用内涵
民法适用的内涵和应包容的外延是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课题中的基础所在。只有厘清概念才能全面实现民法适用理论的完备发展。民法适用的内涵具有机械性和僵化的特点,在社会观念的变迁和民法演进中,民法适用无法实现其对社会的调适技能,使得民法成为僵化的法律,社会发展同民法之间的关系严重割裂断开,致使近代民法的衰落。在自由法运动中,民法的活力被激活,逐渐能够适用于不断变迁的社会,从而实现了观念的更新、方法论的转变。这是民法适用内涵的历史发展历程,以及其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变化。在当下,民法适用的内涵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是民法适用追求法律的正义性,民法适用内涵在历史变迁中,必须以法律的正义性为主要的发展要点,如在民事合同的签订中,要求发挥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民法在具体的案件使用中,即必须能够按照该观念,追求该形式正义,实现法官自由裁量;第二是民法适用追求价值的安定性,即在民法适用的变迁过程中,追求法律的安定性,即同一事件的裁定都是按照一定的裁量条例所展开的。第三是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民法适用内涵演变发展的一定要点之一,即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对案件的裁量提出能动的意见,增加法律的适用外延。
二、民法适用基本原则
民法适用中的基本原则是展开民法适用理论研究的根本所在,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确定我国民法适用在观念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能够为能动的民法适用带来具体方法等的理论指引。目前,民法适用主要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是鉴于民法的权利法本质和民法法源的不充分性,民法适用应采用“私权救济最大化”为原则,该原则是民法适用的目的性原则,该原则是为了解决民法法源同实务之间的差异性,从而提高民法适用程度,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第二是鉴于成文法固定的一般性和具体个案的特殊性,为在法律安定性和个案的妥当性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所提出的妥当性原则,即“依个案给予平衡”。该原则是为了避免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个案对整个民法适用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即民法适用内涵规定民法适用尊重安定性,保证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的稳定,但是不可避免的在具体的案例中,出现特殊的情况,影响民法适用的安定性的统一发展,而民法适用中以“依个案给予平衡”的妥当性原则,为民法适用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范畴;第三是由于民法适用是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一种具体的司法行为,对这种适用法律的行为必然要予以严格的程序性约束,因而提出民法适用的程序性原则,即“依程序决定民法适用”。保证程序性原则是民法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和指导之一,只有实现程序性原则才能实现民法适用下一切司法活动的有效性。
三、民法适用与法官自由裁量
上文所提到的民法适用中的内涵、基本原则是实现民法适用规范的基本问题,而“法不外乎人情”下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律也能够以人为本,实现能动发展,因而民法适用与法官自由裁量是民法适用能动发展的基本问题。民法适用中的法官自由裁量需要根据民法法源的变迁发展,以及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請求权界定等都有利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发展和正确适用民法内容。实现法官裁判活动的规范化、客观化和技术化是民法适用的理论发展的目标,也无法忽视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享有自由裁量权,这主要是由于民法适用的主体一方面在于司法机关,在民法法源发展中,对于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判定,都具有一个程度限值,法官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实现裁量烈度和形式的控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认同的内容,因而在民法适用基本问题中,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性问题研究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内容广泛繁杂,在本文的阐述中,主要是从民法适用的内涵、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民法适用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相关定义以及内容的分析,这三个问题的分析能够充分明确民法适用的法源、当今发展的方向以及在具体适用中的兜底控制,最终能够理清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将问题贯串成一个清晰的脉络,从而指导民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少启.我国民法适用制度的嬗变及法理思考[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86-93.
[2]巫洪才,陆晓萍.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现状分析[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03):59-62.
[3]黄明耀.民法适用基本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
(作者单位:临沂市莒南县岭泉镇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