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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业教育开展、实施校企合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当前环境下由于法制不健全,校企双方权责利不明确而导致校企合作的种种困局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针对这些困局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保障;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3-0035-03
要使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符合企业所需所求,职业教育就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这几乎已成为社会和教育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至今,职业教育的短板恰恰就出现在校企合作上。虽然各地职业院校结合自身和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创了如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企业校区”模式、校企“股份制”共建实训基地模式、“企业课堂”和“车间进校”模式等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新模式。但深入研究和分析,绝大部分的校企合作模式仍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合作上,甚至部分校企合作仅仅浮于表面合作,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据《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2002-2012)》显示,目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没有被充分地调动起来,校企合作仍缺乏长效机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的法制保障不完善,职业教育实施和开展校企合作得不到应有的指导和保障,校企合作只能停留在依赖校长、企业家个人的私人交情上。而这种校企合作往往会受到人员的流动、私人交情的冷淡而影响和难以维持。
一、在中职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实施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各行各业培养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具有更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等特点,所以职业教育常常也被称作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职业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最终都会走向企业,在企业的各种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接受企业对毕业生掌握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检验”。如何才能使尽可能多的职业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能通过企业的“检验”呢?通过校企合作,采取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方式,引入企业的评价标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人才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实效性,注重学生的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能较好地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此外,对于大多数行业、专业而言,受资金、设备、场所等因素的制约,往往企业相对于职业学校具备更先进的生产设备、更尖端的实践技能、更前沿的生产技术,只有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资源,才能保障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先进性。可以说,职业教育只有实施校企合作,走校企合作之路,才能做到应社会、企业所需,实现与市场、企业的无缝接轨。
二、当前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的困局
职业教育要取得成效,使所培养的毕业生受企业的认可,就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但在现阶段,我国职业院校在实施各种模式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均遇到了较多的困难,这些困难往往导致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学校热、企业冷,形式大于内容,校企合作难以持续发展等种种困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缺乏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动力
职业教育也被誉为创造德国战后“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和“助推器”,其中,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又以全面实施校企合作的“双元制”模式最具特色。所谓“双元制”,是一种由职业学校和培训企业双方在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分工合作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做得好,与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分不开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是主体。有学者就指出当代世界职业教育都离不开政府和企业“两个主导作用”的互相融合,而企业在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优惠来确定的。
德国为了促使企业、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在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均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纲领性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配套的政策条例《手工业行业协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等,不仅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企业在实施校企合作中不作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反观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如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条文空泛,影响了该法律在企业参与程度上的效力。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义务尽到何种地步,不尽义务会有何种程度上的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有责任及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条例对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界定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企业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常常出现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热、企业冷,校企合作靠领导个人关系来维系等困局。
2.缺乏必要的实施校企合作的资金
经营企业就是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本目标是实现盈利。而职业教育是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以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根本目标是培养人才,所以说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实施校企合作中存在天然的矛盾。职业院校的学生到企业进行参观见习、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等,是当前校企合作的最常见而又最普遍的模式。但作为职业技能有待学习、提升的学生,到企业进行见习、实习,往往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较大的影响: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生产质量,给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麻烦,甚至存在损坏企业生产设备的风险等。而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企业往往对真正参与、实施校企合作敬而远之:乐于与职业院校签订各种合作协议而不愿真正履行协议接收学生到企业学习、培训。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应当给予的经费支持或税收鼓励加以规定,造成在校企合作中因企业无法获益而使得校企合作难以持续发展等困局。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保障;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3-0035-03
要使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符合企业所需所求,职业教育就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这几乎已成为社会和教育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至今,职业教育的短板恰恰就出现在校企合作上。虽然各地职业院校结合自身和当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创了如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企业校区”模式、校企“股份制”共建实训基地模式、“企业课堂”和“车间进校”模式等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新模式。但深入研究和分析,绝大部分的校企合作模式仍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合作上,甚至部分校企合作仅仅浮于表面合作,校企合作中的“校热企冷”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据《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2002-2012)》显示,目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没有被充分地调动起来,校企合作仍缺乏长效机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的法制保障不完善,职业教育实施和开展校企合作得不到应有的指导和保障,校企合作只能停留在依赖校长、企业家个人的私人交情上。而这种校企合作往往会受到人员的流动、私人交情的冷淡而影响和难以维持。
一、在中职教育中实施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实施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各行各业培养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具有更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等特点,所以职业教育常常也被称作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职业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最终都会走向企业,在企业的各种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接受企业对毕业生掌握的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检验”。如何才能使尽可能多的职业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能通过企业的“检验”呢?通过校企合作,采取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人才的方式,引入企业的评价标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人才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实效性,注重学生的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能较好地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此外,对于大多数行业、专业而言,受资金、设备、场所等因素的制约,往往企业相对于职业学校具备更先进的生产设备、更尖端的实践技能、更前沿的生产技术,只有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资源,才能保障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先进性。可以说,职业教育只有实施校企合作,走校企合作之路,才能做到应社会、企业所需,实现与市场、企业的无缝接轨。
二、当前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的困局
职业教育要取得成效,使所培养的毕业生受企业的认可,就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但在现阶段,我国职业院校在实施各种模式的校企合作过程中,均遇到了较多的困难,这些困难往往导致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学校热、企业冷,形式大于内容,校企合作难以持续发展等种种困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缺乏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动力
职业教育也被誉为创造德国战后“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和“助推器”,其中,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又以全面实施校企合作的“双元制”模式最具特色。所谓“双元制”,是一种由职业学校和培训企业双方在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分工合作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做得好,与企业的积极参与是分不开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是主体。有学者就指出当代世界职业教育都离不开政府和企业“两个主导作用”的互相融合,而企业在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优惠来确定的。
德国为了促使企业、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在联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均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纲领性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配套的政策条例《手工业行业协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强化职业教育的几项重点措施》等,不仅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作为校企合作主体之一的企业在实施校企合作中不作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反观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如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个问题上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条文空泛,影响了该法律在企业参与程度上的效力。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义务尽到何种地步,不尽义务会有何种程度上的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有责任及义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条例对企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界定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企业参与、实施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常常出现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热、企业冷,校企合作靠领导个人关系来维系等困局。
2.缺乏必要的实施校企合作的资金
经营企业就是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本目标是实现盈利。而职业教育是开展各项教育活动,以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根本目标是培养人才,所以说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实施校企合作中存在天然的矛盾。职业院校的学生到企业进行参观见习、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等,是当前校企合作的最常见而又最普遍的模式。但作为职业技能有待学习、提升的学生,到企业进行见习、实习,往往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较大的影响: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效率、生产质量,给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麻烦,甚至存在损坏企业生产设备的风险等。而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企业往往对真正参与、实施校企合作敬而远之:乐于与职业院校签订各种合作协议而不愿真正履行协议接收学生到企业学习、培训。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应当给予的经费支持或税收鼓励加以规定,造成在校企合作中因企业无法获益而使得校企合作难以持续发展等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