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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传统业务与互联网结合成为新型服务行业。保险业同样受互联网的影响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如今互联网成为保险业的一个新型运行平台,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等相关人员抓住机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在网络上为投保人服务。然而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其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又隐藏了很多法律风險,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本文首先概述了互联网保险合同内容,然后从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出发,浅略分析了当前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法律监管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自然的,保险也存在法律风险。然而现在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新兴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起新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在信息化高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下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1互联网保险合同概述
1.1互联网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共性
保险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九个方面的内容,即使是互联网下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第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和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明确具体,如果有另外的受益人,需要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保险标的。即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第三,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第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支付的钱,保险金额是指发生意外后投保人所能受到赔偿的最大金额。
第五,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第六,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保险期限。
第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2互联网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差异性
1.2.1低成本高效率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可以根据客户信息来制定更合适的保险服务。互联网上的保险条款简单、支付越便利、保费低廉,有时候就一句话,这样降低营销成本,提高客户体验,效率也就高了。
1.2.2互联网保险具有多样性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因互联网而存在的创新性保险。相比较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制定更详细更有说服力的保险种类。除了目前最为集中的车险,保险还可以深入到各类互联网消费、支付和其他金融场景中,为人们购物、出行、旅游,甚至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保障,深度融合到生活的细节中,整个行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保险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
2.1隐私权的保护与平台资质
很多人民群众认为保险业太大,与自己的利益关系无关,但是互联网保险其实已经渗透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当你在淘宝上购买产品时,你是否会担心这个物品的质量如何、邮寄过程出现损害怎么办?“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由此而生。或者是出行航班延误,一个航班延误险就大大简化了理赔过程。然而在我们得到方便的同时,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的隐私问题呢?
此外,一些保险业依托在支付宝、微信这些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第三方平台上,2015年度,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保险业收益达到63.50亿元,占比8.26%,但是我们实际上是被动的提供我们的个人信息。第三方平台能够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针对性的提出保险业务,那谁来保护我们的隐私呢?第三方平台资质的授权问题急需法律法规制度的监管,否则这些平台给我们带来便利,也会给我们带来后患。
2.2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互联网保险合同同样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行使权利,但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是利用网络来交流沟通,甚至无交流,而且互联网合同有时候只是一句话,并无书面语言,这就导致保险人会轻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忽略了。比如运费险。“运费险”作为互联网保险的元老级存在,一开始很多购物者不敢尝试,认为只花几元钱我的东西就能得到保障么,事实证明,运费险确实可以保障我们的商品安全。然而不过几年光景,现在很多商家忽略了他的存在,为了追逐利益,在退货过程中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骚扰甚至威胁。此外,因为是借助互联网,所以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所以在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上与传统的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别。
3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离开监管。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最大监管机构,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现在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
首先,应该建立起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是重视进入,轻视推出,而且在市场上的规定较少。对于退出机构,应该及时监管,吸附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及时关闭,保监会是否及时退出了监管公司,业务是否屏蔽。这些都是应该被监管的重点,否则会造成投保的利益损失和不法分子的趁机潜入。
其次应该规范网络合同条款。保监会作为权威机构,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建立起信用体系。总有一些经营者自律性比较差,利用空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保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保险合同,并及时修正保险合同的适用条件,与时俱进。
最后,要鼓励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在现行条件下对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保险业不断发展,为人们提供便利。
4结束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做保障,也会有更多的人逐渐理解并接受互联网式保险合同。在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背景下,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能为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驾护航,使其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秀.华泰保险一家独大惹争议[N].信息时报,2013-1-25.
[2]张河顺.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特区经济,2007(9):225-226.
[3]刘明丽.“爱情险”名不副实联合寿险更靠谱[N].上海商报,2014-02-19.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法律监管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自然的,保险也存在法律风险。然而现在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代新兴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起新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这样才能在信息化高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下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1互联网保险合同概述
1.1互联网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共性
保险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九个方面的内容,即使是互联网下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第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和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明确具体,如果有另外的受益人,需要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保险标的。即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第三,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第四,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支付的钱,保险金额是指发生意外后投保人所能受到赔偿的最大金额。
第五,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第六,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保险期限。
第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2互联网保险合同与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差异性
1.2.1低成本高效率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可以根据客户信息来制定更合适的保险服务。互联网上的保险条款简单、支付越便利、保费低廉,有时候就一句话,这样降低营销成本,提高客户体验,效率也就高了。
1.2.2互联网保险具有多样性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因互联网而存在的创新性保险。相比较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制定更详细更有说服力的保险种类。除了目前最为集中的车险,保险还可以深入到各类互联网消费、支付和其他金融场景中,为人们购物、出行、旅游,甚至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保障,深度融合到生活的细节中,整个行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保险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
2.1隐私权的保护与平台资质
很多人民群众认为保险业太大,与自己的利益关系无关,但是互联网保险其实已经渗透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如当你在淘宝上购买产品时,你是否会担心这个物品的质量如何、邮寄过程出现损害怎么办?“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由此而生。或者是出行航班延误,一个航班延误险就大大简化了理赔过程。然而在我们得到方便的同时,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的隐私问题呢?
此外,一些保险业依托在支付宝、微信这些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第三方平台上,2015年度,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保险业收益达到63.50亿元,占比8.26%,但是我们实际上是被动的提供我们的个人信息。第三方平台能够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针对性的提出保险业务,那谁来保护我们的隐私呢?第三方平台资质的授权问题急需法律法规制度的监管,否则这些平台给我们带来便利,也会给我们带来后患。
2.2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互联网保险合同同样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行使权利,但是由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是利用网络来交流沟通,甚至无交流,而且互联网合同有时候只是一句话,并无书面语言,这就导致保险人会轻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忽略了。比如运费险。“运费险”作为互联网保险的元老级存在,一开始很多购物者不敢尝试,认为只花几元钱我的东西就能得到保障么,事实证明,运费险确实可以保障我们的商品安全。然而不过几年光景,现在很多商家忽略了他的存在,为了追逐利益,在退货过程中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骚扰甚至威胁。此外,因为是借助互联网,所以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所以在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上与传统的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别。
3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离开监管。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最大监管机构,应该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现在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
首先,应该建立起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是重视进入,轻视推出,而且在市场上的规定较少。对于退出机构,应该及时监管,吸附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及时关闭,保监会是否及时退出了监管公司,业务是否屏蔽。这些都是应该被监管的重点,否则会造成投保的利益损失和不法分子的趁机潜入。
其次应该规范网络合同条款。保监会作为权威机构,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管,建立起信用体系。总有一些经营者自律性比较差,利用空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保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保险合同,并及时修正保险合同的适用条件,与时俱进。
最后,要鼓励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在现行条件下对产品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保险业不断发展,为人们提供便利。
4结束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做保障,也会有更多的人逐渐理解并接受互联网式保险合同。在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背景下,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能为互联网保险合同保驾护航,使其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秀.华泰保险一家独大惹争议[N].信息时报,2013-1-25.
[2]张河顺.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特区经济,2007(9):225-226.
[3]刘明丽.“爱情险”名不副实联合寿险更靠谱[N].上海商报,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