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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文献检索、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对全球187部成文宪法进行检索和分析,发现有41个国家宪法中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在写入体育条款的74个国家中,占55.4%,超过半数,在全球187个成文宪法国家中占21.9%,以全球192个国家为总量,占21.4%,比例均超过1/5。这说明,全球至少有1/5的国家认为体育应视为一项权利,而在那些宪法已写入体育条款的国家中,超过半数国家认为体育应作为权利对待。并结合这41个文本所属的大洲、年代、国家性质、语种、内容,以及与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文化权利的交叉情况等作比较分析。
关键词:体育法;宪法;公民权利章节;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2)03-0024-06
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当是宪法研究的核心,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核心。返观宪法视野下的体育,研究的首要任务当然是指向体育权利。著名宪法学家狄骥[1]就曾指出,国家无权制定法律束缚个人在身体、智力、道德诸方面进行发展的自由。1984年谭华[2]最早在国内专门提出体育权利和义务问题,他指出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阶级来说,教育、体育、娱乐等等与8小时、6小时工作制一样,也是一种必须为之奋斗和争取的权利。但是,国内学界并没有太多学者自此后就关注体育权利的研究,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直到1993年,关于体育权利研究的第2篇文献才由于善旭先生完成。1998年,于善旭[3]呼吁“在权利法学已成为我国法学一大热点的情况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2005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推动下,我国体育法学界对体育权利的理论研究才逐渐增多。从相关研究来看,整体上还是偏于理论推导,既缺乏实践的支持也缺乏法律文本的佐证,更缺乏国际性的文本比较研究。因此,本研究希望以一种实证的态度,从国家最高法、根本法的角度提供体育权利研究的新视角。
当今各国宪法一般均将各种权利归入一编或一章[4],具体名称各有不同,如阿富汗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吉尔吉斯坦宪法第2编“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伊拉克宪法第2编“权利和自由”;阿尔巴尼亚宪法第2编“基本人权和自由”;爱尔兰宪法第12章“基本权利”;黑山共和国宪法第2章“自由和权利”;希腊宪法第2编“个人和社会权利”;巴西宪法第2编“基本权利和保障”等。从形形色色的名称中,大致可以看出,关于公民权利主体,有的称为公民、有的称为个人、有的称为个人和公民,有的称为个人和社会,而有的干脆不涉及主体称谓;关于权利内容,有的称为基本权利,有的称为人权,有的称为权利;关于权利关系,有的将权利与自由相联系、有的将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有的将权利和保障相联系。在研究中使用哪个名称来指称这些章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时刻关注将重要权利写入宪法的章节。因此,本研究将宪法专门规定权利的章节称为“公民权利章节”。
本研究以2011年底联合国192个成员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为基础,整理分析各国宪法的体育内容。由于英国、以色列、圣马力诺、加拿大和新西兰等5国为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是否包含体育内容无从考察,因此,本研究仅分析各国成文宪法体育条款的相关情况。经过对全球187部成文宪法的检索、分析,有41个国家宪法中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在宪法中写入体育条款的74个国家中,占55.4%,超过半数,在全球187个国家成文宪法中占21.9%,比例超过1/5。这说明,全球至少有1/5的国家认为体育应视为一项权利,而在那些宪法已写入体育条款的国家中,超过半数国家认为体育应作为权利对待。研究将结合各大洲、年代、国家性质、语种、内容、以及与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文化权利的交叉情况等作详细比较分析。
1关于各大洲的分析
研究首先选取的是各大洲相关情况,因为各大洲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文本数都相对集中,相对多的基础数据,在统计比较上也更具有意义。本部分的比较引入了各洲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各洲成文宪法总数和各洲国家总数3组数据。这是为了分析“作为权利的体育”在各大洲的认可度究竟有多高,洲的地理位置因素与“体育权利”意识和观念有无相关性等问题。
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数量的统计中,欧洲国家最多,为14个,占41个体育条款写在公民权利章节的总文本数的34.1%,超过1/3;美洲其次,12个,占41个总文本数的29.3%,接近1/3。数据进一步显示,欧洲国家14个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占19个欧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的73.7%,几近3/4;占41个欧洲成文宪法文本的34.1%,占全部43个欧洲国家的32.6%。美洲国家虽然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宪法的文本总数不如欧洲,但是,在相对比例上要更高。12个将体育条款写在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文本,占16个美洲国家写有体育条款宪法总数的75%,占34个美洲成文宪法文本总数的35.3%,占全部美洲35个国家的34.3%。亚洲和非洲在这方面整体情况都不乐观,而且亚洲比非洲还要差。非洲有8个宪法文本的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了体育条款,占41个总文本数的19.5%,占19个非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数的42.1%,占该洲所有国家宪法文本(53)的15.1%。亚洲只有7个宪法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占41个总文本数的17.1%,占19个亚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的36.8%,占46个亚洲成文宪法的15.2%,占47个亚洲国家总数的14.9%。
综上所述,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的宪法更偏好将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欧洲国家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在绝对总数上要多于美洲国家,但是美洲国家在相对比例上要高于欧洲国家。这与欧美的体育发展程度和水平成正比。亚洲和非洲在本部分的数据明显偏低,除去大洋洲,亚洲在该部分的数据上最糟糕。
2关于年代的分析
现行生效的宪法中,1970年前将体育条款写入宪法公民权利章节的只有2部,分别为亚洲塞浦路斯的1960年宪法[5]和欧洲爱尔兰的1937年宪法[6]。爱尔兰宪法也是现行宪法中,最早在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但是,爱尔兰并不是最早将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根据资料显示,苏联1936年宪法第10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26条就含有体育内容的规定[7]。该条规定:为了适合劳动者的利益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组织上的自动性和政治上的积极性起见,保证苏联公民有权结成各种社会团体,即工会,合作社,青年组织,体育和国防的组织,文化、技术和科学等团体;而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则自愿结成苏联共产党,即劳动者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先锋队,劳动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尽管,从条文的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涉及体育社团的结社权利,属于结社权的范畴,却也为1977年苏联宪法具体规定体育权利打下了基础。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做法得到更多国家的效仿,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相继在宪法的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尤其是葡萄牙宪法公民权利章节关于体育权利的规定,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美洲的古巴也是在1976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体育权利。20世纪80年代,欧洲没有宪法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美洲却有4个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了体育条款,分别为洪都拉斯、苏里南,尼加拉瓜和巴西宪法。90年代,欧洲有9个国家宪法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美洲则有6个。这系列数据说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欧洲和美洲国家将体育条款写入宪法公民权利章节的做法呈较快速持续增加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这种持续增长的速度变缓,但仍各有1个文本增加。
关键词:体育法;宪法;公民权利章节;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2)03-0024-06
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当是宪法研究的核心,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核心。返观宪法视野下的体育,研究的首要任务当然是指向体育权利。著名宪法学家狄骥[1]就曾指出,国家无权制定法律束缚个人在身体、智力、道德诸方面进行发展的自由。1984年谭华[2]最早在国内专门提出体育权利和义务问题,他指出对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阶级来说,教育、体育、娱乐等等与8小时、6小时工作制一样,也是一种必须为之奋斗和争取的权利。但是,国内学界并没有太多学者自此后就关注体育权利的研究,从文献检索的情况来看,直到1993年,关于体育权利研究的第2篇文献才由于善旭先生完成。1998年,于善旭[3]呼吁“在权利法学已成为我国法学一大热点的情况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应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体育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2005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推动下,我国体育法学界对体育权利的理论研究才逐渐增多。从相关研究来看,整体上还是偏于理论推导,既缺乏实践的支持也缺乏法律文本的佐证,更缺乏国际性的文本比较研究。因此,本研究希望以一种实证的态度,从国家最高法、根本法的角度提供体育权利研究的新视角。
当今各国宪法一般均将各种权利归入一编或一章[4],具体名称各有不同,如阿富汗宪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吉尔吉斯坦宪法第2编“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伊拉克宪法第2编“权利和自由”;阿尔巴尼亚宪法第2编“基本人权和自由”;爱尔兰宪法第12章“基本权利”;黑山共和国宪法第2章“自由和权利”;希腊宪法第2编“个人和社会权利”;巴西宪法第2编“基本权利和保障”等。从形形色色的名称中,大致可以看出,关于公民权利主体,有的称为公民、有的称为个人、有的称为个人和公民,有的称为个人和社会,而有的干脆不涉及主体称谓;关于权利内容,有的称为基本权利,有的称为人权,有的称为权利;关于权利关系,有的将权利与自由相联系、有的将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有的将权利和保障相联系。在研究中使用哪个名称来指称这些章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时刻关注将重要权利写入宪法的章节。因此,本研究将宪法专门规定权利的章节称为“公民权利章节”。
本研究以2011年底联合国192个成员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为基础,整理分析各国宪法的体育内容。由于英国、以色列、圣马力诺、加拿大和新西兰等5国为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是否包含体育内容无从考察,因此,本研究仅分析各国成文宪法体育条款的相关情况。经过对全球187部成文宪法的检索、分析,有41个国家宪法中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在宪法中写入体育条款的74个国家中,占55.4%,超过半数,在全球187个国家成文宪法中占21.9%,比例超过1/5。这说明,全球至少有1/5的国家认为体育应视为一项权利,而在那些宪法已写入体育条款的国家中,超过半数国家认为体育应作为权利对待。研究将结合各大洲、年代、国家性质、语种、内容、以及与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文化权利的交叉情况等作详细比较分析。
1关于各大洲的分析
研究首先选取的是各大洲相关情况,因为各大洲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文本数都相对集中,相对多的基础数据,在统计比较上也更具有意义。本部分的比较引入了各洲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各洲成文宪法总数和各洲国家总数3组数据。这是为了分析“作为权利的体育”在各大洲的认可度究竟有多高,洲的地理位置因素与“体育权利”意识和观念有无相关性等问题。
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数量的统计中,欧洲国家最多,为14个,占41个体育条款写在公民权利章节的总文本数的34.1%,超过1/3;美洲其次,12个,占41个总文本数的29.3%,接近1/3。数据进一步显示,欧洲国家14个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占19个欧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的73.7%,几近3/4;占41个欧洲成文宪法文本的34.1%,占全部43个欧洲国家的32.6%。美洲国家虽然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宪法的文本总数不如欧洲,但是,在相对比例上要更高。12个将体育条款写在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文本,占16个美洲国家写有体育条款宪法总数的75%,占34个美洲成文宪法文本总数的35.3%,占全部美洲35个国家的34.3%。亚洲和非洲在这方面整体情况都不乐观,而且亚洲比非洲还要差。非洲有8个宪法文本的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了体育条款,占41个总文本数的19.5%,占19个非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文本数的42.1%,占该洲所有国家宪法文本(53)的15.1%。亚洲只有7个宪法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占41个总文本数的17.1%,占19个亚洲写有体育条款的宪法总数的36.8%,占46个亚洲成文宪法的15.2%,占47个亚洲国家总数的14.9%。
综上所述,欧洲国家和美洲国家的宪法更偏好将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欧洲国家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在绝对总数上要多于美洲国家,但是美洲国家在相对比例上要高于欧洲国家。这与欧美的体育发展程度和水平成正比。亚洲和非洲在本部分的数据明显偏低,除去大洋洲,亚洲在该部分的数据上最糟糕。
2关于年代的分析
现行生效的宪法中,1970年前将体育条款写入宪法公民权利章节的只有2部,分别为亚洲塞浦路斯的1960年宪法[5]和欧洲爱尔兰的1937年宪法[6]。爱尔兰宪法也是现行宪法中,最早在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的宪法。但是,爱尔兰并不是最早将体育条款写入公民权利章节的宪法。根据资料显示,苏联1936年宪法第10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26条就含有体育内容的规定[7]。该条规定:为了适合劳动者的利益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组织上的自动性和政治上的积极性起见,保证苏联公民有权结成各种社会团体,即工会,合作社,青年组织,体育和国防的组织,文化、技术和科学等团体;而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中最积极最觉悟的公民,则自愿结成苏联共产党,即劳动者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先锋队,劳动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尽管,从条文的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涉及体育社团的结社权利,属于结社权的范畴,却也为1977年苏联宪法具体规定体育权利打下了基础。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的做法得到更多国家的效仿,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相继在宪法的公民权利章节中写入体育条款。尤其是葡萄牙宪法公民权利章节关于体育权利的规定,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模式。美洲的古巴也是在1976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体育权利。20世纪80年代,欧洲没有宪法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美洲却有4个文本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了体育条款,分别为洪都拉斯、苏里南,尼加拉瓜和巴西宪法。90年代,欧洲有9个国家宪法在公民权利章节写入体育条款,美洲则有6个。这系列数据说明,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欧洲和美洲国家将体育条款写入宪法公民权利章节的做法呈较快速持续增加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这种持续增长的速度变缓,但仍各有1个文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