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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公证制度的应有职能,从法律角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方面分析在新形势下的公证定位,指出当前公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进社会矛盾中发挥公证职能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职能;定位;存在问题;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特别是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公证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公证应有职能
自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办公证;20世纪50年代受“左”倾思潮影响,曾受到极大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公证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制度价值逐步体现,尤其是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公证能有效地调控和预防经济、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公证职能作用归纳为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四个方面。从公证实践来看,公证制度具有以下职能:一是引导服务职能,公证通过介入社会民事、经济活動,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思,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有效保障法律的实施;二是预防功能,公证通过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三是监督保障职能,公证作为独立第三人,在引导、预防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活动能公平有序进行,降低当事人的违约率,为民商事交易提供保障;四是沟通媒介职能,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在国内交往和国际交往中充当重要的媒介,公证可以消除隔阂、提高双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为当事人之间建在信任关系提供有效的手段。
二、在新形势下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公证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主要从法律角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三方面分析公证对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定位。
(一)从法律角色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的定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有四种:检察官、律师、法官、公证员。四种不同的法律职业、法律角色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定位为国家代理人,代表国家对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提起追诉,代表国家对重大的社会矛盾进行干预;律师行使公民代理权,定位为民众代理人,代表普通民众参与社会矛盾当中,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定位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对提起诉讼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做出最后裁决;公证员行使公证权,定位为社会的独立第三人,对未提起诉讼的社会矛盾进行预防、干预。在四种法律角色中,公证员以独立第三人的角色参与、帮助、指导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员比法官、检察官、律师更早地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中,能以更和谐的方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消除误解和分歧,将社会矛盾的化解融入在公证工作当中。公证员的法律角色,决定了公证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意译。从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实质意义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1]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它缓解了各国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促进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化,降低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公证独特的定位使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公证具有专业法律人员,公证员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良好的法律素养,比其他矛盾纠纷的参与人员更专业、更懂法;二是公证具有普遍证明力和公信力,比起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更容易让人相信,更容易让人接受;三是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因此,公证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大调解”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大调解”主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大调解”是辨证统一的,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关系。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逐步实施,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发挥“大调解”职能,但人民调解组织仍存在专职人员偏少、业务技能不高、调解经验等方面瓶颈,而公证调解可以此为切入点,主动参与“大调解”中,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所不具有的人员优势、专业化优势、程序规范化优势、公证效力优势以及在矛盾化解中的补强作用,公证调解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赋予强制执行,实现在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之间有效对接,更便捷、低成本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公证职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存在的问題
公证制度的职能、定位以及公证的法律效力,使公证制度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比其他矛盾化解制度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公证职能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公证外部氛围尚需进一步改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公证事业虽然有长足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社会上对公证职能的发挥、公证的价值仍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一些部门、个人对公证的职能作用还不够重视,有时出现扭曲或排斥公证的情况,如有人在房地产登记提出取消公证、有人认为公证只是“盖章收钱”等。对于一些涉及人民群众的重大权益变动,如在不动产交易流转领域、物权登记领域、公司法领域,公证介入不深。
关键词:公证职能;定位;存在问题;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保持稳定,特别是我国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形势下行压力较大,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通过公证证明活动及公证法律服务,规范民事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公证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公证应有职能
自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首先开办公证;20世纪50年代受“左”倾思潮影响,曾受到极大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公证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制度价值逐步体现,尤其是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公证能有效地调控和预防经济、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公证职能作用归纳为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四个方面。从公证实践来看,公证制度具有以下职能:一是引导服务职能,公证通过介入社会民事、经济活動,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思,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有效保障法律的实施;二是预防功能,公证通过规范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关口前移;三是监督保障职能,公证作为独立第三人,在引导、预防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活动能公平有序进行,降低当事人的违约率,为民商事交易提供保障;四是沟通媒介职能,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在国内交往和国际交往中充当重要的媒介,公证可以消除隔阂、提高双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为当事人之间建在信任关系提供有效的手段。
二、在新形势下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公证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主要从法律角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三方面分析公证对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定位。
(一)从法律角色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的定位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有四种:检察官、律师、法官、公证员。四种不同的法律职业、法律角色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定位为国家代理人,代表国家对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提起追诉,代表国家对重大的社会矛盾进行干预;律师行使公民代理权,定位为民众代理人,代表普通民众参与社会矛盾当中,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定位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对提起诉讼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做出最后裁决;公证员行使公证权,定位为社会的独立第三人,对未提起诉讼的社会矛盾进行预防、干预。在四种法律角色中,公证员以独立第三人的角色参与、帮助、指导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员比法官、检察官、律师更早地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中,能以更和谐的方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消除误解和分歧,将社会矛盾的化解融入在公证工作当中。公证员的法律角色,决定了公证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意译。从字面意义译为“代替性(或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实质意义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1]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它缓解了各国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促进司法资源配置的合理化,降低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公证独特的定位使公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中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公证具有专业法律人员,公证员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良好的法律素养,比其他矛盾纠纷的参与人员更专业、更懂法;二是公证具有普遍证明力和公信力,比起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更容易让人相信,更容易让人接受;三是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因此,公证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大调解”方面,分析公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定位
“大调解”主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均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大调解”是辨证统一的,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关系。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逐步实施,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发挥“大调解”职能,但人民调解组织仍存在专职人员偏少、业务技能不高、调解经验等方面瓶颈,而公证调解可以此为切入点,主动参与“大调解”中,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所不具有的人员优势、专业化优势、程序规范化优势、公证效力优势以及在矛盾化解中的补强作用,公证调解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愿赋予强制执行,实现在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之间有效对接,更便捷、低成本地化解社会矛盾。
三、公证职能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存在的问題
公证制度的职能、定位以及公证的法律效力,使公证制度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比其他矛盾化解制度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公证职能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公证外部氛围尚需进一步改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公证事业虽然有长足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社会上对公证职能的发挥、公证的价值仍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一些部门、个人对公证的职能作用还不够重视,有时出现扭曲或排斥公证的情况,如有人在房地产登记提出取消公证、有人认为公证只是“盖章收钱”等。对于一些涉及人民群众的重大权益变动,如在不动产交易流转领域、物权登记领域、公司法领域,公证介入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