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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低工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动力保护法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最低工资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最低工资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就业者,但事与愿违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而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就业率。
关键词:最低工资就业率法律的经济分析
一、最低工资制的存废之争
尽管最低工资立法如此普遍,从历史角度来看,又是工人集体斗争的结果,似乎深得民心支持;但学术精英们对此向来没给过好颜色。对最低工资制的质疑主要是来自于经济学界,尤其是主张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侵略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如该学派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宣称的那样:"法律的经济理论是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家也对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但他们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足够丰富的理论和经验内容以对经济学家造成竞争"[1]
那么,为什么经济学进路能对法律研究造成如此大的波澜和影响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就是它们关注的都是人类形形色色的行为。关于法律学和经济学的纽带联结的总结,美国的杰斐逊﹒L﹒哈里森有过精辟的论断:
法和经济学联结的核心就在于这个假设:人是理性的、最我利益的最大化者。
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上述假设是必须的呢?如果人实际上是基于理性的和自我利益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并不总是能清楚地界定 理性和自我利益的意义。我们也不清楚人们的行为是不是根据这些条件,然而,这些条件是假定的。[2]
笔者相信并同意经济学上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有其独到的方面和其他角度无法比拟的优势,法律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法律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人类行为两个层次来看待法律制度。尽管经济学家关注的是社会效率,法学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并且两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不一样,但常常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由此,我们确信经济学界的批评意见不是发闷骚和空穴来风,不是武断地、故意和民意相背。我们应该静下心来倾听他们的理由,有利于我们更加清醒认识最低工资制度。
1、肯定观点
赞成最低工资制的主要是法学家、社会学家,极少数经济学家也支持最低工资制。国外一些学者应用经济统计方法,得到了很多结论。从法律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没一样站得住脚,如主张最低工资是一项社会福利,而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有获得该项福利的权利。可是此类主张并没有解释最低工资制为什么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不是带来了总体福利的下降。在国外倒是有一些实证研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实证研究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因为制造业工资刚性较强,与经济景气密切相关,研究主要是估计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
美国学者 Card和 Krugger 于1995 年提出,他們运用实证统计方法分析了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低工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最低工资提高增失业的证据。过去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最多对成年人的就业产生一个轻微的负效应,法定最低工资并不会引起就业大规模降低的水平。90年代以后,新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明显的负效应。[3]此项研究是笔者搜寻到的支持最低工资的重要证据,但明显存在证据力不足:90年代美国经济复苏,社会就业大幅提升,经济条件的繁荣当然会抵消最低工资制对就业率的冲击,所以不能由此来认定最低工资对就业几乎没影响;最低工资对成年人就业的轻微影响的问题,要知道,最低工资真正要影响的是社会弱势就业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群等(作者并没有歧视的意思),它对成年人就业影响确实很小,因为正常的成年人一般处于就业优势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最低工资制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不单学术界支持者大有人在,而且政治社会活动中支持人数众多。美国的州长、总统选举,政治领袖为了迎合民意,往往会支持并提倡提高最低工资。如最近的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就呼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迎合大众,拉取更多的选票。
2、否定观点
著名经济学家、深得西方经济理论精髓的张五常抛出骇人言论:"最低工资是我知道的、唯一的没有任何经济学者赞同的政策。经济这门学问傻佬甚多,什么发神经的政策也有行内君子支持,只是最低工资没有。然而,有此规限的国家不少。这可见西方的经济学发展了二百多年,有了什么诺贝尔奖,但政府视如粪土也。难怪行内公认是二十世纪影响力最大的佛利民(米尔顿﹒弗里德曼),多次对我说自己半点影响力也没有"。[4]
经济学理论上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如下图:通常将最低工资比拟为商品的支持价格,即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政府制定价。
图1 最低工资影响就业
如上图,按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工人的供给和需求所导致的工资为W,雇用的工人数(就业人数)L;现在由于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对那些本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人群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本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人群的影响甚大。在最低工资W1下,工人供给数上升为L2,但雇主需求数降为L1,此时的失业人数为L1--L2。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制降低了就业率。经济学界把就业率的降低归于最低工资的最重要的罪状。除了经典的经济理论支持上述观点外,还有一些实证分析支持。
美国经济学家曾对1953年到1993年之间的最低工资与就业率关系就行分析研究,就得出工资工资的提高会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就业率。
1999年,Abowd 使用法国和美国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最低工资1%的增加会使就业机会损失1.3%。[10]该项研究抛弃了9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的影响,说服力很强。
甚至有人认为最低工资是"准星"很差的反贫困武器。好心的人们却制定了很坏的规矩。以上是总结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最低工资制存在的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严肃地看待这些客观存在的争论,法律的制定有很多种因素,但是检验法律好坏的标准却是客观实践和真实的案例。
二、最低工资制与劳动者保护
最低工资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社会弱势就业群体的利益。我们似乎相信这样一个观念: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整体工资的提高,工人们的生活就多一层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几乎不存在工人集体罢工谈判,所以单个的劳动者面对强势的企业时,信息不对称,签订劳动合约时需要法律的照顾。所以最低工资有助于扶助弱势劳动者,促进了社会公平。但是,这个反贫困武器,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福利,降低了贫困水平,仍然是一个未知数。目前全国对此还缺乏充分可信的数据和证据。这项被人们和立法者寄予了厚望的劳动法律制度,我们却很难对它的实际效用下一个结论,盖棺论定为时尚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三、最低工资制与就业
我国的国情是制造业发达,而农业和服务业基础薄弱,宏观经济局面上迫切需要经济结构的调整。目前笔者得到的信息是制造业占我国产业总量的百分之五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需要制造业来缓减就业压力。但是,制造业的显著特点就是工资刚性,贸然提高最低工资会大幅度地降低就业水平,也就意味着大量的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女工等的失业人数增加。甚至增加了社会底层的贫困程度。这点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笔者认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客观上提高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单位就会根据自身利益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劳动法,缓减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冲击;按常理分析,最低工资制会降低企业用工机会,而中国这些年的就业率的能够持续处于稳定水平,跟劳动法的执法不严和企业对劳动法的成功规避大有关系。
四、小结
最低工资虽然遭到如此多的学者诟病,但是关于它存与废的争论还将继续持续下去。它的产生自有它的历史意义和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有着广泛的民意为后盾,我们在目前不太可能废除该项制度。最低工资制是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笔者原则上并不赞成最低工资制的存在,该项制度并不像立法者单方面热切希望的那样带给劳动群众福星,它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安慰,执政者也树立了亲民形象。相反,它造成了就业机会的损失,使社会总体福利降低,特别是不利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在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不发达,劳动密集型企业比重大,就业人口众多,就业压力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制的负面效应可能会更为突出。但是,立法者可能会综合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如社会公平等,立法上就可能经济效率让位于社会公平。经济学家关注社会效率对之予以批评,法学家却考虑抽象的公平,予以赞成。笔者虽然不同意最低工资制,但同时也认为该项制度在我国已然确立,不太可能会有朝一日突然会被废除。民众的舆论压力,立法者赢得民意支持,都会支撑着它走下去。加上我国的最低工资立法层次低,是部门规章,在立法者没有认真考虑到它对我国经济就业的影响的情况下,仓促立法也是很现实的。作为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它在我国特定国情下的发展,分析它的利与弊。我们在移植西方这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有必要研究清楚它所植根的土壤。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维度来考察它在中国的影响与作用,谨慎地对待这项外来的舶来品。
参考文献:
[1]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M].Pek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2-3.
[2]Jeffrey﹒L﹒Harrison.Law and Economics [M].Peking:China law publishing,2004,37.
[3]魏章进,韩兆洲.国外最低工资制理论研究及启示[J].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4):48-50.
[4]张五常.有没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J].中国商业评论.2006,(10):98-99.
作者简介:彭湘(1986-),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最低工资就业率法律的经济分析
一、最低工资制的存废之争
尽管最低工资立法如此普遍,从历史角度来看,又是工人集体斗争的结果,似乎深得民心支持;但学术精英们对此向来没给过好颜色。对最低工资制的质疑主要是来自于经济学界,尤其是主张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侵略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正如该学派的集大成者美国学者理查德·A·波斯纳宣称的那样:"法律的经济理论是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家也对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但他们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足够丰富的理论和经验内容以对经济学家造成竞争"[1]
那么,为什么经济学进路能对法律研究造成如此大的波澜和影响呢?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法律学和经济学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就是它们关注的都是人类形形色色的行为。关于法律学和经济学的纽带联结的总结,美国的杰斐逊﹒L﹒哈里森有过精辟的论断:
法和经济学联结的核心就在于这个假设:人是理性的、最我利益的最大化者。
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上述假设是必须的呢?如果人实际上是基于理性的和自我利益的。问题就在于我们并不总是能清楚地界定 理性和自我利益的意义。我们也不清楚人们的行为是不是根据这些条件,然而,这些条件是假定的。[2]
笔者相信并同意经济学上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有其独到的方面和其他角度无法比拟的优势,法律经济学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法律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人类行为两个层次来看待法律制度。尽管经济学家关注的是社会效率,法学家关注的是社会公平,并且两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不一样,但常常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得出相同的结论。由此,我们确信经济学界的批评意见不是发闷骚和空穴来风,不是武断地、故意和民意相背。我们应该静下心来倾听他们的理由,有利于我们更加清醒认识最低工资制度。
1、肯定观点
赞成最低工资制的主要是法学家、社会学家,极少数经济学家也支持最低工资制。国外一些学者应用经济统计方法,得到了很多结论。从法律逻辑出发,得出的结论没一样站得住脚,如主张最低工资是一项社会福利,而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有获得该项福利的权利。可是此类主张并没有解释最低工资制为什么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而不是带来了总体福利的下降。在国外倒是有一些实证研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实证研究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因为制造业工资刚性较强,与经济景气密切相关,研究主要是估计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
美国学者 Card和 Krugger 于1995 年提出,他們运用实证统计方法分析了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低工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最低工资提高增失业的证据。过去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最多对成年人的就业产生一个轻微的负效应,法定最低工资并不会引起就业大规模降低的水平。90年代以后,新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明显的负效应。[3]此项研究是笔者搜寻到的支持最低工资的重要证据,但明显存在证据力不足:90年代美国经济复苏,社会就业大幅提升,经济条件的繁荣当然会抵消最低工资制对就业率的冲击,所以不能由此来认定最低工资对就业几乎没影响;最低工资对成年人就业的轻微影响的问题,要知道,最低工资真正要影响的是社会弱势就业群体,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群等(作者并没有歧视的意思),它对成年人就业影响确实很小,因为正常的成年人一般处于就业优势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最低工资制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不单学术界支持者大有人在,而且政治社会活动中支持人数众多。美国的州长、总统选举,政治领袖为了迎合民意,往往会支持并提倡提高最低工资。如最近的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就呼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迎合大众,拉取更多的选票。
2、否定观点
著名经济学家、深得西方经济理论精髓的张五常抛出骇人言论:"最低工资是我知道的、唯一的没有任何经济学者赞同的政策。经济这门学问傻佬甚多,什么发神经的政策也有行内君子支持,只是最低工资没有。然而,有此规限的国家不少。这可见西方的经济学发展了二百多年,有了什么诺贝尔奖,但政府视如粪土也。难怪行内公认是二十世纪影响力最大的佛利民(米尔顿﹒弗里德曼),多次对我说自己半点影响力也没有"。[4]
经济学理论上对最低工资的分析如下图:通常将最低工资比拟为商品的支持价格,即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政府制定价。
图1 最低工资影响就业
如上图,按照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工人的供给和需求所导致的工资为W,雇用的工人数(就业人数)L;现在由于政府强制实行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对那些本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人群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本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人群的影响甚大。在最低工资W1下,工人供给数上升为L2,但雇主需求数降为L1,此时的失业人数为L1--L2。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最低工资制降低了就业率。经济学界把就业率的降低归于最低工资的最重要的罪状。除了经典的经济理论支持上述观点外,还有一些实证分析支持。
美国经济学家曾对1953年到1993年之间的最低工资与就业率关系就行分析研究,就得出工资工资的提高会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就业率。
1999年,Abowd 使用法国和美国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最低工资1%的增加会使就业机会损失1.3%。[10]该项研究抛弃了90年代美国经济繁荣的影响,说服力很强。
甚至有人认为最低工资是"准星"很差的反贫困武器。好心的人们却制定了很坏的规矩。以上是总结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最低工资制存在的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严肃地看待这些客观存在的争论,法律的制定有很多种因素,但是检验法律好坏的标准却是客观实践和真实的案例。
二、最低工资制与劳动者保护
最低工资立法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社会弱势就业群体的利益。我们似乎相信这样一个观念: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整体工资的提高,工人们的生活就多一层保障。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几乎不存在工人集体罢工谈判,所以单个的劳动者面对强势的企业时,信息不对称,签订劳动合约时需要法律的照顾。所以最低工资有助于扶助弱势劳动者,促进了社会公平。但是,这个反贫困武器,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福利,降低了贫困水平,仍然是一个未知数。目前全国对此还缺乏充分可信的数据和证据。这项被人们和立法者寄予了厚望的劳动法律制度,我们却很难对它的实际效用下一个结论,盖棺论定为时尚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三、最低工资制与就业
我国的国情是制造业发达,而农业和服务业基础薄弱,宏观经济局面上迫切需要经济结构的调整。目前笔者得到的信息是制造业占我国产业总量的百分之五十,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需要制造业来缓减就业压力。但是,制造业的显著特点就是工资刚性,贸然提高最低工资会大幅度地降低就业水平,也就意味着大量的社会弱势就业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女工等的失业人数增加。甚至增加了社会底层的贫困程度。这点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笔者认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客观上提高了单位的用工成本,单位就会根据自身利益采用各种手段来规避劳动法,缓减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冲击;按常理分析,最低工资制会降低企业用工机会,而中国这些年的就业率的能够持续处于稳定水平,跟劳动法的执法不严和企业对劳动法的成功规避大有关系。
四、小结
最低工资虽然遭到如此多的学者诟病,但是关于它存与废的争论还将继续持续下去。它的产生自有它的历史意义和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有着广泛的民意为后盾,我们在目前不太可能废除该项制度。最低工资制是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问题。笔者原则上并不赞成最低工资制的存在,该项制度并不像立法者单方面热切希望的那样带给劳动群众福星,它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安慰,执政者也树立了亲民形象。相反,它造成了就业机会的损失,使社会总体福利降低,特别是不利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在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不发达,劳动密集型企业比重大,就业人口众多,就业压力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最低工资制的负面效应可能会更为突出。但是,立法者可能会综合考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如社会公平等,立法上就可能经济效率让位于社会公平。经济学家关注社会效率对之予以批评,法学家却考虑抽象的公平,予以赞成。笔者虽然不同意最低工资制,但同时也认为该项制度在我国已然确立,不太可能会有朝一日突然会被废除。民众的舆论压力,立法者赢得民意支持,都会支撑着它走下去。加上我国的最低工资立法层次低,是部门规章,在立法者没有认真考虑到它对我国经济就业的影响的情况下,仓促立法也是很现实的。作为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它在我国特定国情下的发展,分析它的利与弊。我们在移植西方这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有必要研究清楚它所植根的土壤。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维度来考察它在中国的影响与作用,谨慎地对待这项外来的舶来品。
参考文献:
[1]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M].Pek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1999,2-3.
[2]Jeffrey﹒L﹒Harrison.Law and Economics [M].Peking:China law publishing,2004,37.
[3]魏章进,韩兆洲.国外最低工资制理论研究及启示[J].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4):48-50.
[4]张五常.有没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J].中国商业评论.2006,(10):98-99.
作者简介:彭湘(1986-),男,汉族,湖南新化人,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