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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黄宗羲定律适用于当今时代,同时应用得很普遍。如果想要解决,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二是政治体制的建设。第一个是迫切的,更现实一点的,但只是治标的;第二个是长期的,困难的,却是治本的。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 民主建设 并税改革
一、论黄宗羲定律在古代是否成立
黄宗羲认为两税法解时人之困,而留给后人无穷苦处。他把历史贯穿了来研究这个“积累莫返之害”似乎说不过去,或许应该说积累有所返,并且是在整个历史上跌宕起伏。历史上每进行一次税费改革,虽然会在短期内有所效益,但不久后就会出现税外税、税外费的现象,而且这些税费是已经并入前税里面的,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即所谓的“积累”。秦晖教授说道:“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如此看来,黄宗羲说到了历史的某些真实情况,应该承认它的局部成立。
二、论黄宗羲定律在现今是否存在
按照秦晖教授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的阐释,积累莫返之害是因为正税内容的模糊不清给了官吏税外征税,税外收费的名目。是不是只要把正税的内容界定清楚(即说明此税的征收意图以及涵盖的范围)就可以呢?可实际却不是这样的。名目立不立,杂派摊不摊都不是正税清不清楚的问题。只要民众的纳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只要地方政府有财政缺口就会存在税外税,税外费的现象。官僚的自我膨胀欲望是无限的,但是他们也意识到民众的税负忍受力是有限度的,所以政府总是在探索一种以最低限度维持正常社会运转的艺术,一旦政府没有掌握好这个尺度,动乱就不可避免。因此某个朝代的后期总会存在农民税负过重而发生暴动。这就是黄宗羲定律形成的逻辑。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黄宗羲定律在现今社会是否存在呢?
(一)我国从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就出现了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造成地方政府捉襟见肘。这样就给他们一种税外收费的压力,以各种名目征收税费。
(二)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并不健全,“现行做法与现代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真正要做到“民之所用,民之所议,民之所定,民之所出”还很难。
换句话说,黄宗羲定律成立的条件在当今是存在的。
三、定律存在的形式
现今学界对于黄宗羲定律的形式认为有以下三种:
1.秦晖教授:b=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见图1。
2.施正康教授:b=a+x(a是制度内的中央收入,x是制度外的官吏盘剥。b是一定的,至少其最大值不能超越警戒线,因此x多了,a就少了,赋役制度改革就是通过缩小x,来增大a。
3.杜恂诚教授:B=(G+M)/P(两税法是一种“量出为入”的财政制度,即根据政府支出水平来决定税收额,这时候税负(B)取决于政府开支(G)、贪腐程度(M)和税源大小(P))。见图2:
4.我的观点:b=(D+1/R)/P+T(D是地方政府财政缺口,R是民众的权利意识,P是税源,T是正税税负。)解释如下:假设政府总是追求税费收入最大化,即它总是存在横征暴敛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是受民众的权利意识制约的。这个公式是在杜恂诚教授的基础上修改的,公式说明民众的额外税负是由两个因素控制:其一,客观存在的地方财政缺口,政府要办事,不得不收。其二,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受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此外我认为杜恂诚教授的图也应修正一下,即:
理由:我能理解税负的加增是一个递增过程,而且在税费改革的初期缓慢,后期猖獗,所以是凹的。但是,我不赞成税负的减少是一个递减过程,它应该是在税费改革时一步到位的,即急剧下降,然后在一段时间内趋于水平(图中的最高最低点可以不一样)。
四、以燃油税为例分析定律的应用
本来燃油税作为一项“并税除费”的改革,已经把养路费等包含其中,然而“燃油税”征收未满两月,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就将二级公路升格为一级公路,以达到分段收费的门槛。既然征收了燃油税,车主便是有偿使用了汽车,道路使用、尾气治理等费用都应该包含在内。但在正税之外,再征收各种“道路使用费”、“汽车排污费”,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复”费用了。如此看来,只要并税式改革能给征税者创造税外加征的机会,就有重复征税的可能。所以定律能否应用于其他方面,就要看征税者能否从这种税费改革中获取额外加征的机会。只要我国的民主建设不完善,定律是不会消失的。
五、总结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黄宗羲定律在古代存在,而且在现今也适用,同时很普遍。如果想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二是政治体制的建设。第一个是迫切的,更现实一点的,但只是治标的。第二个是长期的,困难的,但却是治本的。
参考文献
[1] 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3(7).
[3] 施正康.传统社会制度的进化、退化和钝化——给“黄宗羲定律”的一个制度经济学解释[J].世界经济文源,2005(4).
[2] 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01).
[4]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国经济时报,2009.
作者简介:雷静(1987- ),女, 湖北襄阳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能源经济。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 民主建设 并税改革
一、论黄宗羲定律在古代是否成立
黄宗羲认为两税法解时人之困,而留给后人无穷苦处。他把历史贯穿了来研究这个“积累莫返之害”似乎说不过去,或许应该说积累有所返,并且是在整个历史上跌宕起伏。历史上每进行一次税费改革,虽然会在短期内有所效益,但不久后就会出现税外税、税外费的现象,而且这些税费是已经并入前税里面的,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即所谓的“积累”。秦晖教授说道:“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如此看来,黄宗羲说到了历史的某些真实情况,应该承认它的局部成立。
二、论黄宗羲定律在现今是否存在
按照秦晖教授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的阐释,积累莫返之害是因为正税内容的模糊不清给了官吏税外征税,税外收费的名目。是不是只要把正税的内容界定清楚(即说明此税的征收意图以及涵盖的范围)就可以呢?可实际却不是这样的。名目立不立,杂派摊不摊都不是正税清不清楚的问题。只要民众的纳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只要地方政府有财政缺口就会存在税外税,税外费的现象。官僚的自我膨胀欲望是无限的,但是他们也意识到民众的税负忍受力是有限度的,所以政府总是在探索一种以最低限度维持正常社会运转的艺术,一旦政府没有掌握好这个尺度,动乱就不可避免。因此某个朝代的后期总会存在农民税负过重而发生暴动。这就是黄宗羲定律形成的逻辑。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黄宗羲定律在现今社会是否存在呢?
(一)我国从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就出现了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造成地方政府捉襟见肘。这样就给他们一种税外收费的压力,以各种名目征收税费。
(二)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并不健全,“现行做法与现代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真正要做到“民之所用,民之所议,民之所定,民之所出”还很难。
换句话说,黄宗羲定律成立的条件在当今是存在的。
三、定律存在的形式
现今学界对于黄宗羲定律的形式认为有以下三种:
1.秦晖教授:b=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见图1。
2.施正康教授:b=a+x(a是制度内的中央收入,x是制度外的官吏盘剥。b是一定的,至少其最大值不能超越警戒线,因此x多了,a就少了,赋役制度改革就是通过缩小x,来增大a。
3.杜恂诚教授:B=(G+M)/P(两税法是一种“量出为入”的财政制度,即根据政府支出水平来决定税收额,这时候税负(B)取决于政府开支(G)、贪腐程度(M)和税源大小(P))。见图2:
4.我的观点:b=(D+1/R)/P+T(D是地方政府财政缺口,R是民众的权利意识,P是税源,T是正税税负。)解释如下:假设政府总是追求税费收入最大化,即它总是存在横征暴敛的欲望,但是这种欲望是受民众的权利意识制约的。这个公式是在杜恂诚教授的基础上修改的,公式说明民众的额外税负是由两个因素控制:其一,客观存在的地方财政缺口,政府要办事,不得不收。其二,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受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此外我认为杜恂诚教授的图也应修正一下,即:
理由:我能理解税负的加增是一个递增过程,而且在税费改革的初期缓慢,后期猖獗,所以是凹的。但是,我不赞成税负的减少是一个递减过程,它应该是在税费改革时一步到位的,即急剧下降,然后在一段时间内趋于水平(图中的最高最低点可以不一样)。
四、以燃油税为例分析定律的应用
本来燃油税作为一项“并税除费”的改革,已经把养路费等包含其中,然而“燃油税”征收未满两月,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就将二级公路升格为一级公路,以达到分段收费的门槛。既然征收了燃油税,车主便是有偿使用了汽车,道路使用、尾气治理等费用都应该包含在内。但在正税之外,再征收各种“道路使用费”、“汽车排污费”,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复”费用了。如此看来,只要并税式改革能给征税者创造税外加征的机会,就有重复征税的可能。所以定律能否应用于其他方面,就要看征税者能否从这种税费改革中获取额外加征的机会。只要我国的民主建设不完善,定律是不会消失的。
五、总结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黄宗羲定律在古代存在,而且在现今也适用,同时很普遍。如果想要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二是政治体制的建设。第一个是迫切的,更现实一点的,但只是治标的。第二个是长期的,困难的,但却是治本的。
参考文献
[1] 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3(7).
[3] 施正康.传统社会制度的进化、退化和钝化——给“黄宗羲定律”的一个制度经济学解释[J].世界经济文源,2005(4).
[2] 杜恂诚.“黄宗羲定律”是否能够成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01).
[4]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国经济时报,2009.
作者简介:雷静(1987- ),女, 湖北襄阳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研究方向:能源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