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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垃圾产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大有“垃圾围城”的趋势。而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一直采取较为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本文立足于我国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从我国国情出发,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分类策略。把垃圾这一放错地方的资源真正利用起来,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推动我国走可持续发展的集约化道路。
关键词 生活垃圾 综合利用 分类回收
作者简介:张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灾害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70
一、我国垃圾分类的现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和农村的随处可见恶臭难闻的垃圾堆,极大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而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渐采取更为卫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因此很多人抱着这种态度,认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我国今后应当考虑的问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以初级阶段,应当大踏步地向前迈进,不应该被这些无关宏旨的小问题绊住脚步。
从过去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无一不是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之后,才开始痛定思痛,全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事实证明,一旦环境污染的危害造成,要想消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需要花费几倍的人力和财力去解决。我国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认清现实,不能重蹈覆辙,走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
从2002国家建设部曾经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十几年过去,收效甚微。
我国当前的生活垃圾处理仍旧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也有很大一部分的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填埋场,与国外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相比,我国的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一直在低位徘徊。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贫乏,我国必须对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利用,而这一举措的推行势在必行,也仅仅是时间的问题。
垃圾的问题既然是由垃圾产生,那么我们就从根源出发,从垃圾本身来解决问题。将其中有用的部分挑拣出来变废为宝,使得垃圾成为资源,这就大大减少了垃圾的产生。而那些难以转化为资源的垃圾送往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一方面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环境法理念,另一方面也极大提高了垃圾的利用率,使得我国的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地利用。
二、我国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
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生活垃圾的困境,提高我国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除了要对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处理之外,我国也要从我国的当前国情出发,搞清楚我国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只有搞清楚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方向,知道真正的着力点,从而彻底解决我国生活垃圾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对垃圾分类的管控尚处于初级阶段,多为口号式的倡导。虽然我国颁布了关于垃圾分类的各项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垃圾混杂处理的约束。颁布的诸多法律也只是原则性的倡导,提出了口号,却没有可供操作性的措施在后期相辅助。责任主体不明确、奖惩措施的欠缺都造成了法律的实施性不足。
(二)政府主导力度不足,缺乏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和措施
我国当前的垃圾分类尚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虽然城市街头的垃圾箱进行了分类安装,但是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理时,垃圾装运车仍然采取一锅端的模式,这种内分外不分的表面工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主导力度的欠缺和对垃圾分类认识的浅薄。要想彻底改变人民群众的垃圾清运习惯,单靠一些浅尝辄止的法律条文难以触及灵魂,而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措施,并保证这些配套措施的操作性,以点带面来带动人民群众的遵守。
(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宣传力度的不足
我国的环境教育的欠缺和不足一直饱为诟病,从源头治理的理念出发,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还是来自于我们每一个群众。我国当前环境教育的不足,导致很多人根本没有垃圾分类的危机意识。甚至对垃圾分类嗤之以鼻。垃圾分类并不像其他的工程,其控制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是不现实的,而我国当前环境意识的普遍低迷,是我国在处理垃圾分类问题时必须要面临的一大困境。
三、我国垃圾分类的出路
我国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回收利用势在必行,尤其是进入2016年,我国传统重工业普遍进入产能过剩,矿产资源展现出贫荒的势头,我国之前地大物博的观念必须加以转变,当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矿产资源依赖于国外的进口。因此我国目前的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必须有资源的危机感,效仿以上国家,充分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尤其是生活垃圾中,有30%-40%是可用的资源,在我国这个庞大的基数下,将会有大量的资源可以被利用起来。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将会减少约74%的环境污染。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垃圾分类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过于原则性的缺陷,这就导致了法律难以发挥其应用的引导作用,成为一纸空文。要制定统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对全国垃圾分类作出规范,任何省、自治区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基本法行事,制定的区域规章制度不可以越过基本法而行。同时从政府、企业和民众三方主体出发,明确每一方的责任。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之所以缺乏执行力,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内部缺乏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使得法律成为软法,难以确保其执行力。要想保证法律的执行力,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上,要制定权责分明的奖惩措施,在政策推行的初期必须保证严格的执行力度。这样民众在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下,从被迫遵守到逐渐将垃圾分类转化为一种习惯。
为了保证法律的操作性,可以效仿日本,根据每一类生活垃圾的性质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一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规范,制定严格的标准,让每一个民众真正明确自己究竟应该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到何种标准才能达到国家的规范等。
关键词 生活垃圾 综合利用 分类回收
作者简介:张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灾害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70
一、我国垃圾分类的现状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和农村的随处可见恶臭难闻的垃圾堆,极大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而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渐采取更为卫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因此很多人抱着这种态度,认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我国今后应当考虑的问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以初级阶段,应当大踏步地向前迈进,不应该被这些无关宏旨的小问题绊住脚步。
从过去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无一不是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之后,才开始痛定思痛,全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事实证明,一旦环境污染的危害造成,要想消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需要花费几倍的人力和财力去解决。我国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认清现实,不能重蹈覆辙,走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
从2002国家建设部曾经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桂林8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十几年过去,收效甚微。
我国当前的生活垃圾处理仍旧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也有很大一部分的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填埋场,与国外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相比,我国的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率一直在低位徘徊。随着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贫乏,我国必须对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利用,而这一举措的推行势在必行,也仅仅是时间的问题。
垃圾的问题既然是由垃圾产生,那么我们就从根源出发,从垃圾本身来解决问题。将其中有用的部分挑拣出来变废为宝,使得垃圾成为资源,这就大大减少了垃圾的产生。而那些难以转化为资源的垃圾送往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一方面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环境法理念,另一方面也极大提高了垃圾的利用率,使得我国的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地利用。
二、我国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
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生活垃圾的困境,提高我国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除了要对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处理之外,我国也要从我国的当前国情出发,搞清楚我国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只有搞清楚生活垃圾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方向,知道真正的着力点,从而彻底解决我国生活垃圾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
我国当前对垃圾分类的管控尚处于初级阶段,多为口号式的倡导。虽然我国颁布了关于垃圾分类的各项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垃圾混杂处理的约束。颁布的诸多法律也只是原则性的倡导,提出了口号,却没有可供操作性的措施在后期相辅助。责任主体不明确、奖惩措施的欠缺都造成了法律的实施性不足。
(二)政府主导力度不足,缺乏完善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和措施
我国当前的垃圾分类尚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虽然城市街头的垃圾箱进行了分类安装,但是在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理时,垃圾装运车仍然采取一锅端的模式,这种内分外不分的表面工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主导力度的欠缺和对垃圾分类认识的浅薄。要想彻底改变人民群众的垃圾清运习惯,单靠一些浅尝辄止的法律条文难以触及灵魂,而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一系列相配套的措施,并保证这些配套措施的操作性,以点带面来带动人民群众的遵守。
(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宣传力度的不足
我国的环境教育的欠缺和不足一直饱为诟病,从源头治理的理念出发,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还是来自于我们每一个群众。我国当前环境教育的不足,导致很多人根本没有垃圾分类的危机意识。甚至对垃圾分类嗤之以鼻。垃圾分类并不像其他的工程,其控制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是不现实的,而我国当前环境意识的普遍低迷,是我国在处理垃圾分类问题时必须要面临的一大困境。
三、我国垃圾分类的出路
我国生活垃圾加以分类回收利用势在必行,尤其是进入2016年,我国传统重工业普遍进入产能过剩,矿产资源展现出贫荒的势头,我国之前地大物博的观念必须加以转变,当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矿产资源依赖于国外的进口。因此我国目前的资源现状不容乐观。必须有资源的危机感,效仿以上国家,充分利用一切可用的资源,尤其是生活垃圾中,有30%-40%是可用的资源,在我国这个庞大的基数下,将会有大量的资源可以被利用起来。这部分资源的利用将会减少约74%的环境污染。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垃圾分类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过于原则性的缺陷,这就导致了法律难以发挥其应用的引导作用,成为一纸空文。要制定统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对全国垃圾分类作出规范,任何省、自治区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基本法行事,制定的区域规章制度不可以越过基本法而行。同时从政府、企业和民众三方主体出发,明确每一方的责任。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之所以缺乏执行力,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内部缺乏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使得法律成为软法,难以确保其执行力。要想保证法律的执行力,在责任明确的前提上,要制定权责分明的奖惩措施,在政策推行的初期必须保证严格的执行力度。这样民众在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下,从被迫遵守到逐渐将垃圾分类转化为一种习惯。
为了保证法律的操作性,可以效仿日本,根据每一类生活垃圾的性质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一类生活垃圾的分类规范,制定严格的标准,让每一个民众真正明确自己究竟应该如何对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到何种标准才能达到国家的规范等。